公共管理的职业伦理存在共同性质的东西。在世界一切民族当中,他们在其发展的过程中都确立了一些共同的价值准则与伦理标准,我们可以称之为黄金法则,如对生命的尊重,诚实,公正,廉洁,负责等。此外,民主宪政的价值和原则,如公共利益,个人权利,正当程序,责任等,也为公共管理的职业伦理奠定了基础。
然而,政策分析者总是面临着相互竞争的价值冲突,从而陷人典型的伦理困境。解决这种困境,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对自身职业角色的定位,更有赖于政策分析者自身职业伦理的养成。美国行政伦理学家库珀认为,要解决这种伦理困境,不仅要求改革外部控制资源(法律、组织制度和规章等),还要求政策分析者积极运用自己的伦理自主性,抵制不道德的组织或组织上级的不负责任行为。而这种伦理自主性的获得,需要通过政策分析者有意识地培养自己的内部控制资源(个人价值观、信仰等)。这种内部控制资源也就是本文所探讨的政策分析的职业伦理。它是政策分析者在政策过程中运用内心信念和是非、真假、善恶标准进行认识和判断。同时,它并不直接或简单地批评对错、是非或者得出结论,而是旨在提高政策分析者的思想深度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二、政策分析职业伦理的不同观点
有关政策分析的职业伦理方面的研究,存在不同的观点,这些观点围绕着政策分析者应当扮演什么样的角色而展开。归结起来,学者们大致有三种看法:
摘要:政策分析作为一个新兴的专业领域,政策分析者的社会身份也不尽一致。本文从政策分析职业伦理的特殊性出发,探讨政策分析职业伦理的不同观点、基本内容,并简要的分析了如何加强我国政策分析的职业伦理建设的问题。
关键词:政策分析职业伦理价值冲突
一、职业伦理和职业道德
职业伦理具有总体性,一方面既包括对个体,另一方面也包括对某个个体在内的职业群体的主导价值观要求,包括工作观和专业伦理两个方面。工作观主要是工作价值观,通俗来说就是一个人工作的意义和价值是什么,你为什么而工作;专业伦理一般包括环境保护、知识产权和职业安全等。而职业道德只是对于个体而言,具有个体性和主观性。对于某个个人的职业道德,是对个体的职业素质的要求,而对于职业群体而言,是最高的遵从要求,市场的一个基本功能是优胜劣汰,市场化程度越高的行业,对于职业道德的要求就越高。道德法则是对理性行为具体形式的描述,它只能适用于有理性的人。一般而言,遵循道德法则的动力源于我们自身的理性行为,而非源于外部推动,道德和法律一样对主体的人具有一定的约束性,不同的是法律是最低约束,规定主体的人哪些行为不可为;道德是软约束,靠自身的理性行为,“职业道德是指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守的,主要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来维持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一般社会道德在职业生活领域中的个体体现”①。
二、职业伦理缺失及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
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大学生就业矛盾日趋凸显:一方面,高校扩招,大量大学生经过流水线式的培养进入社会,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另一方面,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深化,农民工数量的不断缩减,大量企业招不到合适的员工,大学生就业难和企业招聘难形成鲜明的对比,企业对应聘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需要具备一定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但是对于大学生而言,具有职业伦理的大学生屈指可数,大多数大学毕业生职业伦理缺失。当前职业伦理缺失对大学生就业影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职业目标缺失,就业随意化明显
[摘要]公共管理是人类社会治理史中新近出现的一种社会治理模式。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公共管理者,是这一社会治理活动的职业承载者。如果说工业社会的社会治理活动更多地遵从科学化、技术化的原则,那么作为后工业社会治理活动的公共管理,则奉行伦理的规定。因此,有必要分析公共管理活动的职业体系、公共管理者的职业角色和公共管理者的职业行为,探讨公共管理职业活动的伦理基础。
[关键词]公共管理;职业活动;伦理;道德
一公共管理活动的职业体系
公共管理的职业体系是职位和岗位的结构体系。与以往的管理体系一样,职位和岗位指明了公共管理者在公共管理体系中的具体位置,规定了公共管理的权力、职能及责任和义务。职位是就公共管理的纵向关系而言,岗位是就公共管理的横向关系而言。无论是私人部门还是公共部门,都是由职位和岗位构成的职业体系,直接从属于管理的原则。以往的社会治理体系在行政管理的名义下所形成的职业体系也从属于管理的原则。但是,作为社会治理体系的公共管理却发生了根本变化。它在管理的意义上告别了以往治理体系的权力定位或法律定位,不再是仅仅满足于科学化、技术化原则的职业体系,而是在伦理原则的基础上科学构造职位和岗位的职业活动体系。正是这一点,决定了同样由职位、岗位构成的公共管理职业体系不同于以往的行政管理。对于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来说,“命令—服从”的行为模式为真正意义上的“分工—协作”的行为模式所取代。
职位和岗位都是职业体系的形式方面。公共管理与行政管理的不同不仅在形式方面,而且在内容方面。对于内容来说,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职业关系。虽然在一般的意义上,这些职业关系可以归结为权力关系、法律关系和伦理关系三大类。在现实的社会治理过程中,这些关系总会以极其具体的形式存在于公共管理活动之中。公共管理的职业关系越是具体,就越是包含着道德的内容。比如,当职业关系表现为公共管理者与其职务、岗位之间的关系时,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忠于职守、忠实地履行职务以及岗位上的责任和义务;当职业关系表现为公共管理者之间的关系时,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团结协作、相互尊重、和睦共事、互相支持;当职业关系表现为公共管理者与其对象之间的关系时,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平等待人、公正处事、真诚服务,以求得广泛的合作……这样一来,公共管理在形式上是分工—协作的体系,在内容上则是道德行为的表现。尽管都是在管理,但传统的行政管理是失去了实质性内容的管理,而公共管理则把形式与内容统一起来,拥有了伦理本质。
[摘要]公共管理是人类社会治理史中新近出现的一种社会治理模式。从事公共管理活动的公共管理者,是这一社会治理活动的职业承载者。如果说工业社会的社会治理活动更多地遵从科学化、技术化的原则,那么作为后工业社会治理活动的公共管理,则奉行伦理的规定。因此,有必要分析公共管理活动的职业体系、公共管理者的职业角色和公共管理者的职业行为,探讨公共管理职业活动的伦理基础。
[关键词]公共管理;职业活动;伦理;道德
公共管理的职业体系是职位和岗位的结构体系。与以往的管理体系一样,职位和岗位指明了公共管理者在公共管理体系中的具体位置,规定了公共管理的权力、职能及责任和义务。职位是就公共管理的纵向关系而言,岗位是就公共管理的横向关系而言。无论是私人部门还是公共部门,都是由职位和岗位构成的职业体系,直接从属于管理的原则。以往的社会治理体系在行政管理的名义下所形成的职业体系也从属于管理的原则。但是,作为社会治理体系的公共管理却发生了根本变化。它在管理的意义上告别了以往治理体系的权力定位或法律定位,不再是仅仅满足于科学化、技术化原则的职业体系,而是在伦理原则的基础上科学构造职位和岗位的职业活动体系。正是这一点,决定了同样由职位、岗位构成的公共管理职业体系不同于以往的行政管理。对于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来说,“命令—服从”的行为模式为真正意义上的“分工—协作”的行为模式所取代。
职位和岗位都是职业体系的形式方面。公共管理与行政管理的不同不仅在形式方面,而且在内容方面。对于内容来说,公共管理的职业活动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职业关系。虽然在一般的意义上,这些职业关系可以归结为权力关系、法律关系和伦理关系三大类。在现实的社会治理过程中,这些关系总会以极其具体的形式存在于公共管理活动之中。公共管理的职业关系越是具体,就越是包含着道德的内容。比如,当职业关系表现为公共管理者与其职务、岗位之间的关系时,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忠于职守、忠实地履行职务以及岗位上的责任和义务;当职业关系表现为公共管理者之间的关系时,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团结协作、相互尊重、和睦共事、互相支持;当职业关系表现为公共管理者与其对象之间的关系时,就要求公共管理者平等待人、公正处事、真诚服务,以求得广泛的合作……这样一来,公共管理在形式上是分工—协作的体系,在内容上则是道德行为的表现。尽管都是在管理,但传统的行政管理是失去了实质性内容的管理,而公共管理则把形式与内容统一起来,拥有了伦理本质。
中世纪史学家坎特罗威茨说,只有三种职业有资格穿长袍,这种长袍象征着穿戴者思想的成熟和独立的判断力,并表示直接对自己的良心和上帝负责。法官职业就是其中之一,法官是法律的守护神,代表着法律,承载着社会公正使命,法官这一独特的社会角色决定了法官不仅要有高超的专业技能,更要有相应的职业伦理与之配适。法官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伦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法律职业伦理出发,阐述法官职业伦理,通过分析我国法官职业伦理的现状,试图更好的完善我国法官职业伦理体系。
一、法律职业伦理
(一)法律职业伦理的概念及特征
1.法律职业伦理的概念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化的伴生物,而法律职业化是社会分工不断发展及法律专门化、专业化的必然结果。因此,从根本上说,法律职业伦理是一种社会伦理现象,它体现并服从伦理的一般规定性。
2.法律职业伦理的特征从内容来看,可以认为法律职业伦理包含以下三个特征。一是义务规范外观。在关涉法律职业伦理的法律规范中,义务性规范占了很大比重。应当、必须等是法律职业伦理规范的常用词。当然,详尽列明义务性规范的目的,除了对法律职业及其共同体形成规制,更在于维护当事人乃至公民的合法权利。二是程序思维导向。法律职业伦理大多是法律职业在法律程序中必须遵循和实践的,离开法律程序就不会存在此种伦理要求。三是正义价值取向。法律职业伦理的诸规范最终统摄于正义,特别是程序正义之下,以趋近社会制度的第一美德。
(二)法律职业伦理的构成要素作为一种社会伦理现象,法律职业伦理由四大要素即法律职业伦理关系、法律职业伦理实体、法律职业伦理规范和法律职业伦理秩序构成。
摘要:美国是教育现代化国家,把国家的发展与教育现代化紧密联系在一起,在重视教师专业发展的同时,特别注重教师职业伦理制度建设。美国的教育职业伦理准则先后经历了实证研究阶段、建设和完善阶段、重构和建设阶段三个阶段。在教师职业伦理准则上,特别强调“服务学生”和“教师职责”两个准则,注重师德问责制。这对我国当前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制度建设具有很好的借鉴和启示价值。
关键词:教师职业伦理;师德规范;服务学生;职业职责
美国是个已经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国家,其教育的发达在于美国始终把教师质量作为教育现代化发展的核心要素。在重视教师专业发展的同时,十分注重教育职业伦理制度建设,以制度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并且所立制度均较具体、易于操作。因此,借鉴美国教育职业伦理准则的发展经验,对我国新时期的师德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美国教育职业伦理准则的形成与发展
二、美国教育职业伦理准则的基本原则
[论文摘要]在我国当今法学教育中普遍存在忽视法律伦理教育的倾向。法学教育应重视道德教育与信仰教育,使学生在对法学知识系统了解与把握的同时,形成法律信仰。
[论文关键词]法律伦理;法律道德;职业伦理教育
法律伦理,从广义上说,包括法律制度伦理与法律职业伦理;从狭义上说,仅指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者在其职务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法律职业伦理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职业者忠诚于法律、公平对待当事人、廉洁自律等等。一般认为法律职业人应具有三种素质,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一为法律道德。其中,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人应该具备的素质之一,是构成法律职业人整体素质的重要内容。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法律职业道德要求其做到信仰法律、心存正义、廉洁公正、忠于职守,这种道德人格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2003年12月9日在山西大学所作“法学教育”专题报告中说:“法学是价值之学,真正的法学教育应是价值观的教育,应是法律正义观的教育,高等法学院校应是法律价值观的集散地。”法律职业人的道德伦理素养决定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和前景,因此,必须予以重视。
一、重视法学职业伦理教育之理由
法学职业伦理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育乃是一国法律制度最基本的造型因素之一。作为培养决定社会最终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人士的法学教育必须重视职业道德教育,笔者认为重视法学伦理教育的理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职业伦理是公民道德素养的高度概括。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有一定的道德伦理要求,这些基本的道德伦理要求规范着公民的行为,使社会在有序的状态下运行。在中国,这种道德伦理的规范作用尤为突出。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封建儒家伦理对当今社会仍然有巨大的影响,伦理型文化是我国文化的特质,是我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一个重要区别。在重视伦理道德的中国,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的道德素养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公民的道德标准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基石。法律伦理是伦理精神的集中体现,它根植于我国社会的一般伦理之中。离开社会一般伦理,不可能形成法律伦理。作为法律职业人士首先应当具有一般公民所具有的基本道德素养。这是作为公民而言,应当做到的最基本的为人准则。一般公民具有的道德素养,法律职业人士当然应当具有。因为法律职业伦理无非是公民的一般道德标准在法律领域的高度概括,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公民在特殊领域应当遵循的社会一般道德准则。在国家重视和提倡提高全社会公民的道德素养的大环境下,重视和提高法律职业人士的道德素养是重视公民道德素养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