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学研究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20世纪70年代末,党的确定了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目标,以解放束缚了多年的生产力,使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关系更加协调,使生产关系能够更好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这也就要求建立一套完整的经济法律制度,从法律上加以保障。对经济运行的机制从法律上加以研究成了当时法学工作者的一项重要课题。在对经济运行法律机制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经济法学的雏形。
其次,法院各法庭的设置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有的法庭是根据受理案件的性质来设立的,如刑事法庭、民事法庭、行政法庭等;而有的则是根据其他标准,主要是为了满足处理某一类案件的方便而设立的,如铁路法庭、海事法庭的设立,就不是由于所受理的案件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法理特征,而是由于他们同属于某一个部门,集中起来由某个单独的法庭来处理比较方便。我们也不否认法院各审判庭的设置都是从审判的实际需要出发的,但是其目的都是为了方便人们诉讼活动的进行。经过近二十年的审判实践,人们已经完全适应了经济庭的概念,人们已经对经济庭的受案范围已经有了非常清楚的认识。如果突然间取消经济法庭,势必使人们对法院的行为感到茫然,对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无法了解,从而降低诉讼效率、提高诉讼成本,甚至使人们产生经济法是否已经已经被废除了的疑虑。这对当前的经济法学研究是很不利的。
再次,取消经济法庭即便是为了使受理案件的性质在法理上说得过去,但是,在经济法庭取消以后,本来应当属于经济法庭受案范围或者将来肯定会出现并且应当属于经济法庭受案范围的案件,缺乏相应的受理机关。我们总不能把它们让民庭来受理,因为那将在法理上又说不过去了。例如,近些年来,人们对垄断现象都非常痛恨,因此认为我国制定《反垄断法》不但必要,而且可行。如果在最近的将来,《反垄断法》出台以后,人们想提起反垄断诉讼应该由哪个法庭来受理呢?以及现在还经常出现的反不正当竞争的案件应当继续由哪个法庭来受理?如果由民事法庭来受理,这样岂不是又成了大民法理论,回到了原来大经济法研究的老路上去了?
因此,本人认为,撤消经济法庭的提法应当慎之又慎。我们完全可以考虑保留现有的经济法庭,但是对其受案范围作适当的调整,使得所受理的案件在法理上更加说得过去,同时也不至于让人们一时无法接受。对于经济法应当向何处去的问题,张守文教授在其新近发表的论文“中国经济法的回顾与前瞻”中提到,中国经济法学在世界法学舞台上的地位问题是我国经济法学需要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笔者认为这个问题的提出非常必要,而且也非常及时。这确实是一个值得每一个法学工作者深思的问题。
在我国的经济法学研究中,似乎比较注重从外国借鉴,而忽略了向外国介绍中国的经济法理论。他们也许考虑的是我国的经济法理论还不够成熟,许多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因此,不宜冒然向外国介绍。实际上,他们也清楚地知道,经济法产生的历史还不长,我国当初从外国引进经济法理论时,外国的经济法理论也同样很不成熟。通过二十来年的研究,我国的经济法学已经取得了令人骄傲的成就,经济法的理论已经基本形成,经济法的地位已经得到认可。但是我国的经济法理论和外国的经济法理论已经有了较大的不同。我国的经济法已经不再是前苏联和日本的经济法著作中所说的经济法了。美国的法经济学(lawandeconomics,laweconomics,economicanalysisoflaw)也和我国的经济法概念有着质的不同。它更多的是利用经济学的方法和手段来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这些法律问题不仅包括刑法、商法上的问题,也包括法制史上的问题。笔者从互联网上看到美国法经济学会年会的一份会议安排,其中不但有法制史(不是经济法的立法史或者立法思想史)、而且还有法理、刑法、行政法等各方面的发言。这也就说明,美国的法经济学和我国的经济法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或者反过来,如果认为外国没有我国所说的经济法,怕他们接受不了,而不去向外国介绍的话,就更加不应该了。如果国外已经有了我们所说的经济法理论,而且发展得更加成熟,这时向它们介绍,反而有班门弄斧之嫌。而正是因为他们没有,我国的经济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体系,我们才值得而且有必要介绍给他们,使他们了解、接受我们的经济法学。美国没有大陆法中的民法学,但是,美国用英文出版的各国民法著作已有不少,包括我国民法著作。美国还用英文出版了我国的法制史、行政法、刑法方面的著作。但是真正经济法含义上的著作似乎还没有见到。近几年中国政法大学以及今年北京大学针对美国学生办的中国法短训班都没有安排经济法的课程,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是经济法学者没有努力争取也许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我们在向外国借鉴法学理论时,一般都比较注意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尤其是美国和日本、法国、德国等加以借鉴,因为他们的经济比较发达,对其他国家的影响比较大。那么,我们在向国外介绍中国经济法时,同样应当以这些国家尤其是美国为主要目标。我们要想经济法在世界法学舞台占有一席之地,不主动向它们介绍我国的经济法理论,他们是不会主动向我们来取经的。那么,我们应当如何向国外介绍中国的经济法理论呢?笔者以为,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我们考虑。
一、出国讲学。近些年来,我国每年都有不少法学家到国外作访问学者或者讲学,但是经济法学者所占的比例似乎不是太大。就是在走出国门的经济法学者中,除了很少一部分外,绝大多数都是去当学生,了解国外的法学研究动态,介绍外国的法学研究成果,而很少向外国介绍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国经济法理论。我盼望我国的经济法学家,尤其是经济法权威们不要将自己的影响局限在国内,而应当向国外渗透。出国讲学,介绍中国的经济法理论,尤其是经济法基础理论不失为一条有效途径。
三、注重直接用外文尤其是英文著书立说,或者将国内有影响的经济法理论著作翻译成外文向国外介绍。每年我们都能在外国的期刊上见到相当数量的中国法论文,但是关于中国经济法的论文却很少见到。正如我前面说到的,如果我们不主动走出去,他们可能不会请进来。因此,如果我们的经济法学家能够申请科研立项、争取获得国内或者国外的科研资助,将中国有影响的经济法研究成果向外国介绍和推广,那么,他们对中国的法律制度的了解将会更加完整、准确、清楚。
一、经济法对研究方法之期盼
德国法学家拉伦茨认为“法学之成为科学,在于其能发展及应用其固有之方法”。“经济法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其研究方法科学与否对于学科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二、整体主义在哲学范围内的发展
整体主义与个人主义间的争论是西方哲学的一条重要线索。整体主义认为社会集团决不能视作只是个体的集合体,它具有个体所不能包括和解释的独特性质,群体的行为规律不能还原为个体的行为规律,整体是一切社会解释的出发点,必要时可牺牲个体利益以取得整体利益。个体主义认为整体主义强调的社会是由个体组成的,个体利益的总和就是社会利益,个体是社会存在的目的,社会的存在正是为了促进个体的幸福和利益。
三、整体主义作为经济法学方法的理论基础
经济法学研究需要探讨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律需求,研究如何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追求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增长,并在各利益主体之间实现公平分配。因此个体与社会、个体与群体的关系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基本问题。整体主义研究方法的选择稳定了经济法学研究的基本路径,界定了研究活动的思维体系、考察研究的切人点、论证步骤和层次的安排等问题。
(1)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的视角之考察
传统民法认为,个体利益是社会利益的基础,社会利益是个体利益的总和,只要充分保证实现个体利益最大化,就可以促成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只有靠社会活动参与者自由博弈而产生的自发秩序才是好的社会秩序。民法学理论的架构往往诉诸于人的生物属性或抽象的人性,立足于私人经济生活以个体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强调人格在抽象意义上的平等性及其一般共性,并以平等自由等为原则,通过法律关系模式来安排社会个体之间的权利义务。
然而民法忽视人与人之间因差异而产生的互补性和依赖性。存在于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之中的个体,在社会利益相对恒定的情况下,某一个体利益的过度膨胀必然导致对他人利益的侵占,自由至上的市场对此冲突无可奈何。历史证明:在亚当·斯密“自由放任”思想的指导下,资本主义国家生产力迅猛发展,经济个体在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推动下,沿着经济规律的发展之路,走向了垄断。经济个体合理的追求个体利益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的整体秩序,市场失灵了,而民法调整经济关系没有宏观把握的能力,对于发生混乱的经济秩序无能为力。因此,必须借助新的法律制度来完善其经济管理职能,主动介入经济生活对社会经济进行管理,经济法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经济法学将社会看成是一个超越个体的独立存在,有其独立于个体利益的社会公共利益。因而经济法学基于整体主义的方法;看问题从整体出发,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以良好社会秩序和社会整体经济的稳定发展为价值目标。
(2)经济法学的理念体系视角之考察
而经济法是适应生产社会化的客观需要,弥补民法等传统法律部门对社会经济关系调整的不足而产生的。经济法学认为社会整体利益不是构成社会的每个个体利益的总和,而是社会中独立存在的有机整体的利益。个体行为具有外部性和普遍性,保护社会整体利益的价值目标决定了经济法从产生之日,就肩负着从“社会本位”出发,追求社会整体利益的重任。
经济法是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法律制度,其理念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对整体经济生活的介入,保障社会整体利益平稳协调地增长,从而带动全社会所有个体利益的增长,以消除个体权利无限制行使对整体社会经济发展所造成的消极影响,促进经济和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发展。为了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经济法有时需要对个体的权利加以必要的和合理的限制,通过限制个体的部分自由去为其换取更大的自由,牺牲个体部分利益去为其获得更多的利益,从而实现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各自最大化和相互和谐发展。可见,经济法学的研究视角是整体主义的。
(3)经济学与经济法学的关系之视角考察
经济法就是将主流经济学关于市场经济运行所需的条件,及克服市场缺陷的方法等理论的制度化。经济法体现了法律对经济关系的“翻译”,依赖于经济学原理,许多经济学的概念与论断直接为经济立法所吸收。“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以个体利己主义的方法论基础通过对“经济人”的分析奠定了理论主导地位。他认为一切经济现象都可以视为在交换过程中彼此会发生冲突的无数个体愿望和追求的结果。古典经济学认为个体效用最大化与社会整体效用最大化是统一的。在这样的经济学理论指导下,民法学认为,经济活动应当排斥国家的干预,只要人都自由地追求自己的利益,社会就会走向幸福和繁荣。
本报讯记者蒋安杰2010年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日前在山东省泰安市举行。本次年会由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主办,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承办。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门、国务院法制办、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法院、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律师事务所等行政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参加了此次会议。
开幕式由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高存山主持。在开幕式上,山东省副省长李兆前代表省委、省政府致欢迎词。随后,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周成奎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周副会长对一年来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以及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的工作给予了高度肯定。随后,中国法学会行政学研究会会长应松年教授致开幕词。
应松年会长在致词时说,这次会议是具有纪念意义的大会。行政法学研究会成立整整25年,光阴似箭,行政法学研究会如果按照现在学生念书算,也已经是硕士毕业了!今天可以说是个毕业典礼,也是新学期的博士开学典礼吧!我们欣喜地看到,行政法学队伍不断壮大,人才辈出。本次年会的主题为“社会管理创新与行政法”,到会的二百二十余名会议代表还是历史上最积极参与的代表,提交157篇论文,170万字,是提交论文最多的一次年会,创历次年会之最。
应松年会长特别表达了本次年会在五岳独尊的泰山举办,期望我国行政法学研究也能早日达至“巅峰”状态的心愿。
一、科研选题不当的主要表现
2.研究深度不够。会计法学科研是一项与会计法制建设实践紧密结合的活动。从近几年来看,应用性问题研究所占的比例较大,但多数成果水平不高,转化率更低,选题中忽视对重大现实问题的综合探讨与研究;而基础性问题探讨又落后于会计法制建设实践的需要,使得应用性问题的探讨与研究缺乏后劲,缺乏强有力的基础理论支持。例如,“会计执法监督”、“会计执法保障”等应用性强、价值大的会计法学应用性问题很少见到,即使有也难于在实践中操作,理论深度不够,而“会计法基本原则”、“会计法学与会计学的内在联系”、“会计立法中如何处理会计技术问题”等基础性问题几乎无人探讨,直接制约着我国会计法制建设水平。
3.简单移植、生硬照搬其他学科的较多。移植是会计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之一。但近几年,对其他学科的理论与方法未结合会计法学特点加以改造而进行简单移植的现象比较普遍,很难发挥相应理论与方法在会计法学研究中的真正科学价值与意义。
4.描述性研究多,因果性研究和预测性研究少。任何一门学科就其发展历程而言,均存在诞生、发展、成熟等几个阶段。描述性研究是一门学科在诞生初期的研究方法。目前,中国会计法学正处在发展阶段,其研究方法应由描述性研究向分析性研究过渡。但从已发表的论文来看,较多描述会计法学领域中的有关现状问题,而较少分析有关各种会计法学现象的关系、影响因素、发展规律和发展趋势等方面的问题,使得会计法学研究难以发挥其解释与预测的功能,缺乏对功能或机制的深入分析,妨碍了研究水平的提高。
二、改进的对策
1.从思想观念上重视科研选题。在会计法学科研中,发现并选择具有意义的会计法学问题至关重要。一般来说,如果选择和确定的是会计法学学科发展和突破的前沿,则表明其是高起点、高水平的研究;如果是重复他人的研究,则整个研究工作也就没有多大的价值。
3.遵循科学选题准则。会计法学科研选题应遵循以下几个重要的科学准则。
(1)创新性准则。创新性准则是指对所选择的会计法学科研问题应在借鉴前人成果的基础上,能提出新的见解,导出新的结论。会计法学科研选题的创新程度必须成为衡量其研究成果质量与水平的主要评价标准。只有这样,才能有所发现,得出新的结论,真正体现会计法学研究的价值。为贯彻这一原则,应深刻理解创新概念,建立创新的体制,营造创新的文化,提高创新的能力。
(2)价值性准则。价值性准则包含两层意义:一是选取的会计法学科研题目要满足会计法制建设实践的需要;二是选取的会计法学科研题目要满足会计法学研究自身发展的理论需要。就现代会计法学而言,还存在许多急待解决的实际问题和急需研究的重大理论问题。对于这些问题,会计法学研究者必须根据自己的研究能力及客观条件,选择最有价值的研究课题。
4.规范选题程序。从整个会计法学科研选题过程看,它包括查询信息资料、科研题目系统化、初步确定题目和题目论证四个步骤。
发达国家(例如美国)的网络科技融合于法学教育发展,他们已经有大约30年以上的经验。在美国,法律教育与法学研究已经发生明显变化。著名的WESTLAW和LEXIS-NEXIS等法律数据库已经发展成为全球性的法律信息产业。WESTLAW公司已于1997年在北京开设了代表处,并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开通了在中国大陆第一家该专用法律数据库查询终端。1999年上述两家美国法律数据库已经采用互连网络进行法律数据全文检索和阅读,其中已有相当部分的法律数据免费向全球开放。
在亚洲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例如我国的台湾地区,网络科技发展也有大约10-15年的经验,使得法学教育方面使用网络科技方面也取得了较大发展。在中国大陆,在这方面起步较晚。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值得我国法学院借鉴研究。
在大陆,大学法学教育有许多方面受到网络科技的影响,以下10个方面影响较大:
一、网络科技影响法律图书馆发展模式,影响学生和研究人员资料查询和阅读的方式;
二、网络科技影响法律教室使用方式,影响教师与学生在教室交流方式;
三、网络科技影响法学研究方式,影响法学论文研究与表达方法以及学术评价标准和传播方式;
四、网络科技影响法学教育与司法审判结合模式;影响法官、律师、法学教授和法律学生角色的定位与互换;
五、网络科技影响法学院考试制度、论文答辩制度、学籍管理制度、法律课程设计、法学讲义与法律教科书体系、法律课堂的研究与讨论制度设计模式;
七、网络科技影响法学院毕业生就业方向,法律学人就业多元化;
八、网络科技影响法学院师资构成,学科与学派构成与发展方向;
多年来,我校研究生论文开题报告会已经形成相应的制度,并有效实施。但是,近年来,有的专业开题报告有流于形式的趋势。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二、抓好论文工作阶段检查,认真举行论文工作报告会
三、严格要求论文撰写规范
四、深化管理机制
2018年1月XX区法学会成立以来,在市法学会的精心指导下,在区委政法委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区委构建“三角一圈”科学发展布局工作主题,牢牢把握全面推进XX法制建设和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这条主线,为平安XX、法治XX建设提供理论支撑。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市、区政法工作会议提出的目标和任务,充分发挥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学术团体和政法战线重要组成部分的职能作用。团结带领XX区法学法律工作者,深入开展法学研究,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探索和创新工作机制,以更加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认真细致地开展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现将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一、认真组织开展法学研究
(一)广泛宣传自治区法学会的论文征集活动,号召大家积极参与。接到自治区法学会关于征集第十届中国法学家论坛和首届广西法学家论坛主题征文活动的通知后,积极大力宣传和动员广大法学工作者参与到活动中来,全力配合自治区法学会的论文征集工作。
(二)深入开展实地调研活动。就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建设和平安建设等问题深入开展调研,先后深入公、检、法、司等部门和乡镇实地调研,搜集了第一手素材,对进一步创新社会管理工作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抓好法制宣传工作,提高全民法律素质
(一)强化宣传阵地。主动联系政法委、综治办、610办、公安局、司法局等部门联合开展活动,利用圩日或民俗节日上人员聚集性强、人流量大的特点,向群众发放法律宣传资料10000余份,广泛宣传安全防范和平安建设知识,有效增强了人民群众守法用法和维护社会治安的自觉性。
(二)抓好流动宣传。为了做到群众不用出家门也能学到法律知识,驾驶法律流动宣传车广播法律法规知识,在各街道上巡回宣传,群众能仔细地听着法律法规知识解答。据统计,共出动车辆120余台次,受教育群众数万人,切实增强了群众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
(三)结合重大节日开展法律咨询活动。结合重大节日开展法制宣传活动,通过悬挂板报横幅、法律咨询等形式宣传法律知识,提高居民依法维权的能力和水平,在社区形成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风气。
三、积极广泛发展会员
区委政法委召集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和司法局等分管领导,认真传达了市政法委文件精神,要求在本系统、本部门深入开展宣传发动,鼓励符合条件等法律工作者积极入会。同时,为使会员具有广泛代表性,政法委及时与区人大法工委、和政府法制办取得联系,邀请法学工作者和法律界人士入会,重点吸收我区从事司法、行政执法和法学工作、法治宣传、法律服务等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学研究能力的人员。自1月27日成立至今,法学会共发展个人会员65名。个人会员中,法学法律专业的25人,占38.4%;研究生学历的4人,占6.2%,本科学历的50人,占76.9%,专科学历的11人,占16.9%。会员构成具有几个特点:组织覆盖面广。会员来自区政法系统、法律服务机构以及乡镇街道办和企事业单位。既有从事立法、司法、执法和法律监督、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者,又有从事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工作者。
四、全面加强队伍建设
区委、政法委领导高度重视,召开区委常委会议并听取了政法委筹建XX区法学会情况汇报,决定成立法学会,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由政法委代管,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兼任会长,核定法学会机关编制2名。这为XX区法学会建设提供了组织保障、人员保障、经费保障。
五、提高调研水平,增强咨政建言实效
发达国家(例如美国)的网络科技融合于法学教育发展,他们已经有了30多年的经验。在美国,法律教育与法学研究已经发生了明显变化。著名的WESTLAW和LETXES等法律数据库已经发展成为全球性的法律信息产业。WESTLAW公司已于1997年在北京开设了代表处,并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开通了在中国大陆第一家专用的法律数据库查询终端。1999年上述两家美国法律数据库已经采用互连网络进行法律数据全文检索和阅读,其中已有相当部分的法律数据免费向全球开放。
在亚洲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例如我国的台湾,网络科技发展也有10~15年的经验,使得法学教育在使用网络科技方面也取得了较大发展。在中国大陆这方面起步较晚。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值得我国法学院借鉴。下面从十个方面加以论述。
一、网络科技影响法律图书馆发展模式,影响学生和研究人员的资料查询和阅读方式
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法学院图书馆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网络科技的影响,改变了发展模式和方向。美国大约有170多所由美国律师协会(ABA)承认资格的法学院法律图书馆,在30年前已经开始连接WESTLAW公司和LETXES法律数据库系统。
在美国法律图书馆网络数据的法律资料费用(设备和数据流量收费)约占法律图书馆平均开支的1/3以上。从发展的趋势来看,数据设备和软件更新的费用增长幅度比其他图书馆开支增长幅度要快。同时,法律图书馆早已配备了专门的网络与计算机数据工程维护网络系统。
美国多数法学院采用了网络化的法律数据库,使得法律图书馆的使用分为两个区:一是传统的“书架区”,二是“计算机区”。越来越多的青年学生集中在“计算机区”,1980年以后的法律资料多数可以查阅网络数据库获得。“书架区”对青年学生的吸引力正在减弱。
在发达国家网络科技进入法学院图书馆之时,发展中国家在此发展比发达国家慢了几年,甚至几十年。检索文献的手段不同,导致眼界、观念和效率的不同,中国大陆法学院在发展法律图书馆时,应该认识到这一点。
在亚洲,几个经济发展较快的国家和地区,紧跟发达国家之后,各自发展了“本地版”或“母语版”的法律数据库系统。
二、网络科技对法律教室的影响,对教师与学生交流方式的影响
在发达国家,网络科技也进入法学教室已经非常普遍了。美国芝加哥的一所不太引人注目的法学院,叫肯特(KENT)法学院,设在一所理工学院里,这所法学院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方面获得了大力支持。美国的这所法学院在传统评价标准中的排名并不靠前。①但是,它全面使用网络科技进入法学教室,使法律学生通过网络学到更多的东西。
在网络科技发展前,世界各国的著名法学院主要依靠著名教授来支撑。法学大师的知识及经验随同他们个人的存在而存在,随同他们移动而移动,所以,大师的知识及经验传达给学生们是有限的。所以,争夺大师是法学院之间竞争方式之一,表现为互相“挖角”。但是,就是在世界著名法学院里,学生也不能经常听到名教授和大师们的讲课。
但是,美国的“小法学院”却通过网络科技获得这些著名教授的音像资料和数据化资料,在网络中传播,并将网络数据库与教室连接起来:“小法学院”可以用较低的成本,使学生学到更多的东西。而大法学院花费的成本要高得多。从节约成本的角度看,小法学院更具有竞争力。美国法学院还有另一种新的排名,评比使用网络科技的程度。评出的前5名都是名不见经传的小法学院,没有哈佛、耶鲁、哥伦比亚和伯克利及密歇安法学院。所以,美国有名的私立法学院中,除了哈佛法学院外,像芝加哥、耶鲁、斯坦佛法学院都是小规模的。还有更小的法学院,其办学成本更低。
网络化的教室不仅仅使教师与学生双向交流,还可以利用网络链接的数据库发展“纵向交流”。师生们通过网络化教室链接的法律数据库,“入库”一层一层深入展开,可以获得更多、更新、更早、更具有比较性的数据资料和统计资料。并且随时使用统计和分析软件(例如社会科学统计分析软件SPS)对法律数据进行分析,立即获得结果。
网络化教室发展后,教师不是以讲授法律知识为主,而是将分析的经验教给学生。同时,辅导学生使用法律数据库和分析“软件”自己进行学习与分析为主,让学生自己发现知识,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这种链接网络的“电子教室”在中国大陆的法学院已经开始酝酿了,发展这种教室不是技术问题,而是经费问题。或者说也不全是经费问题,而是观念问题。我国法学院的未来教室设计与使用,要充分考虑到网络科技的影响,提早准备(国家教育部设在上海华东师范大学的“课程与教育研究基地”的教室已经具有这种雏形)。
三、网络科技发展对法学研究与发表方式的影响,对法学研究评价方式和传播方式的影响
在网络科技发展以前,由于学术刊物分级分类,使得法学论文写作难,发表更难。目前,大陆法学院有333所,本科在校生大约6万人,研究生在校与在职人数大约3万人,将近10万法学后备人才可以发表的全国的法学核心刊物不到30本,省级社会科学理论刊物不过30多本,其他综合学术刊物也不过40多本,所以,在大陆发表法学论文的刊物比经济学和理工类的少,而人数多。
在我国,尽管法学论文虽然发表难,但是发表后阅读与传播也同样困难,一般读者不容易接触到这些专门学术期刊。由于这些刊物的内容十分专业,所以,书店和邮局及报刊亭不会出售这类专业刊物。获得这些专业刊物的惟一途径只能到各个大学法学图书馆里去找。结果读者查阅学术专业论文的成本比较高。现在,我国法学理论界在几年前开始了一种将学术论文书刊化的趋势,以各种部门法的《论丛》冠名,“以书代刊”来发表中长篇法律学术论文,这种做法使学术论文可以在一般书店里买到。
在我国,网络科技正在将法学论文“KEY-IN(键入)”或“SIGANA(扫描)”到专门数据库,法律数据库正在与网络连接,例如,北大法学院的法律数据库已经开放,可以通过网络阅读法学专业论文。不但阅读方便,检索也方便。同时,使用“软件包”进行随机统计与分析也非常便利。过去读者只能检索论文、阅读论文,现在配合软件包来分析论文,检验论文中的数据,以便对论文的科学性、客观性、实证性进行检验,读者不再是被动的阅读,而是主动地分析与评价。
理论界评价论文水平时,经常采用的一个指标:“引用率”。过去统计论文的“引用率”时采用人工方法,人工统计的“引用率”与实际的“引用率”存在差距,所以精确度有问题。在网络科技发展后,法学论文可以在网上“发表”,上网“访问”阅读论文次数可以被计算机在阅读该论文前,可看到已有多少读者“访问”阅读了该论文。这种统计数据显示可以给后来的读者一个暗示:阅读次数越高,证明该论文越引人注意。暗示的效果是“阅读多者更多,阅读少者更少”。在网络技术领域,访问网页次数采用“点击率”表示,点击率越高,表明注意度越高,“点击率”就象电视节目的“收视率”一样。由于网络科技的支持,使得专业论文的阅读者规模可以成倍增加,这使我们可以从不同角度、采用多元化的方法评价论文。这种特有的反馈有可能促使论文研究方法发生变化。
四、网络科技在法学教育领域日益广泛的融合导致教师与学生角色的互动
转贴于
由于法律的知识可以更多地让学生自己学习获得,各个国家,各种不同历史时期的司法经验比较与传授将成为大陆法学院发展教育的一种值得注意的方向。由于学生、教师、律师和法官角色的互换,使得大陆法学院更加开放,更加面向司法实践,更加面向社会,这种发展的结果将使法学院的法学教育从逻辑的法律向经验的法律转化,从情感的法律向理性的法律转变,从书本上的法律向社会存在的法律转化。在中国这样一个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封建社会的人治与儒学思想对法律的影响深刻,上述转变对现代社会发展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五、网络科技发展将使法学院的考试制度、论文答辩制度、学籍管理制度、课程设计、讲义与教科书设计、研究与讨论制度发生改变
许多法学院的法学考试也可以采用计算机模拟法庭辩论、模拟双方律师的博弈、模拟法官的合议讨论过程、模拟判决等方式。对于法律知识性的考试,如果采用计算机选择题考试,可以随机判分,以杜绝或减少作弊现象。
采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成本可以非常低,甚至可以设计成计算机自动管理系统,减轻人的劳动,使得对本地管理与对全球管理的成本差别不大。
从2001年开始,北大法学院的“网络与法律”课程已在网络上开放,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HEALJECTION教授的“FINACIALINSTITRTIONANDLAW”课程也已通过网络传输到北大法学院的服务器上,选课的同学们可以随时通过自己的笔记本电脑或法律图书馆的台式电脑“上课”。他们的作业采用电子邮件寄给哈佛的教授。今后,这类网络课程将越来越多。
一旦世界各国法学院的网络课程互相链接,形成一个巨大的全球化的法学院课程体系数据库时,大学法学院也就国际化、全球化了。
如果将来文科中的每一个院系都将他们的主页实现专业搜索引擎、专业资料数据库和传媒链接,或者更多层面的联系,就已经为跨学科研究与交流提供了技术支持的空间。在这个网络空间里,学科之间的融合,通过数据库的“链接”,通过专业网站的“搜索引擎”以及传媒及时的、独特的表达,将变得非常容易。因为在网络技术支持的空间,跨学科在信息科技的支持下,不同专业的人与人的磨合少了,不同专业知识与知识的融合多了。
七、网络发展使法学院毕业生的就业去向发生了变化
由于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新的律师业务和新的法律咨询业务可以在这些技术的支持下完成,从而大大降低律师的收费幅度。使越来越高的律师费向合理的、有利于竞争的、方便客户的方向发展。笔者暂时将这个新的司法领域称为“E-LAW”,或叫做“电子法务”。③
八、网络发展正在改变法学院的师资构成,学科与学派的发展产生新的方向
大陆法学院师资构成的变化,正如原来金融证券领域以学习经济类和金融专业的人员为主一样,在金融电子化后,计算机专业人员大量进入金融界,已经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当金融业转向金融信息业的时候,计算机和信息专业的人将会有更多的到金融领域就业的机会。
与计算机专业人员一样,在金融业中也有越来越多的数学专业、心理学专业,甚至法学专业的人进入。同样的情况也将出现于法律业,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其他专业的人员进入法律界。
法律数据库、法律网站搜索引擎技术、法律新闻传媒业的发展、E-LAW的发展需要更多的IT专业人员加盟,或者是学习经济学的专业人员,讲授“法律经济分析”类课程。
九、网络科技发展将提升大学法学院的学术能力,提高其综合实力,影响法学院对社会的“贡献度”和社会的“支持度”
网络科技的发展对法学院研究能力与学术发展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网络科技有助于各个法学院研究能共享资源和学术交流,也有助于各个法学院发展自己的特色。在网络科技发展前,由于资源共享和学术交流的成本较大,各个法学院容易向“小而全”或“大而全”的模式发展,会导致重复建设,容易造成资源浪费。学界曾有一个共识:“半个图书馆,等于没有图书馆”。网络科技在法学院的应用可以改变这个传统的共识,在网络科技支持下,“半个图书馆也可以等于一个完整的图书馆”。
使用网络科技还可以提高法学院的教学与科研成果对社会的贡献。大学原来是有“墙”的,各个法学院是有“室”的,这样在地理位置上将法学院与社会分开。特别是目前大陆一些大学考虑到校园安全,大学入门的手续比较烦琐,社会公众访问大学不便。网络科技的发展可以使法学院的课程上网,网上法学院可以实现“无墙法学院”或“空中法学院”。中国有着地域广阔、人口众多的特点,使用网络科技实现远程法学教育可以克服传统法学教育分配不均的问题。大陆连续多年进行全民普法教育,每次普法教育都要进行几年。由于采用的教育手段比较传统,所以效果还有更大的提高潜力,如果通过电视网、互联网,采用图本化、音响化、数据库链接化、文本链接化、多媒体表达化手段,将会使法律教育的效果大幅度提高。
十、网络科技改变了法学院传统教育的基本概念和原则,例如,政府与网络、法律与网络、国家与网络等的关系
9月18至20日,由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及暨南大学知识产权与法制研究中心承办的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界年度盛会――“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在广州市举行。自2012年年底成立以来,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的聚集作用逐步增强,成功主办了众多颇具行业影响力的专业活动,其中研究会年会已经成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学界最具影响力和号召力的年度性盛会。而本届广州年会相比较之前的苏州年会、杭州年会和上海年会,呈现出规模大、效率高,话题多、涉猎广,观点新、气氛浓等突出特点。
规模大、效率高
由会长会议、理事会会议、开幕式、主论坛和十二个分论坛构成的本届年会,从9月18日傍晚开始至9月20日中午结束,期间还嵌入青年学者优秀论文颁奖和专业委员会揭牌两个特设仪式环节,整个议程紧凑而高效。正如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刘春田教授所言:“广州年会,可谓自研究会成立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年会。”刘春田教授对暨南大学给予本次大会的支持表示感谢,同时盛赞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的会务安排与接待工作成效。
话题多、涉猎广
本届年会的会长会议与理事会会议通过了几项重要决议:增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宿迟院长与中国人民大学郭禾教授为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增设知识产权法院专业委员会、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及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同时选定位于重庆的西南政法大学为2016年年会的承办单位。
观点新、气氛浓
卫生法论文带参考文献:
[1]吴崇其.中国卫生法学(第三版)[M].北京: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2011.
[2]沃中东.卫生法学[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11.
[3]宋文质.卫生法学(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2008.
[4]王为农.社会法的基本问题:概念与特征[J].财经问题研究,2002(11).
[5]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6]董保华,郑少华.社会法——对第三法域的探索[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9(1).
[7]龚向和.社会权的概念[J].河北法学,2007(9).
[2]梁国栋.精神卫生:步入法治时代[J].中国人大,2012,(21):22.
[3]林来梵,张卓明.论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从规范性法学方法论角度的一个分析[J].中国法学,2006,(02):125-128.
[4]周佑勇.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129.
[5]金德初.精神卫生与心理卫生语义析[J].中国医院管理,1988,(05):49.
[6]郭敬波.让精神疾病的诊断有法可依[J].检察风云,2012,(23):37.
[7]陈杰人.从人权高度重视制定《精神卫生法》[N].南方日报,2011-04-29(02).
[8]NormanSartorius.二十一世纪的精神卫生对策及方案[J].中国心理卫生杂志,1987,(01):24.
[9]李步云.法的人本主义[J].法学家,2010,(01):2.
[10]焦洪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分析[J].中国法学,2004,(03):44.
[11]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M].法律出版社,2001.89-93.
[12]刘作翔.权利冲突的几个理论问题[J].中国法学,2002,(02):58.
[13]张庆福.宪法学基本理论(下)[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598.
[14]邓联繁:基本权利学理分类的意义与方法研究[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04):528.
[15]刘协和.论“被精神病”事件的防止与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管理体制改革[J].中国心理卫生杂志,2012,(02):82.
[16]彭少慧.论精神卫生法的基本范畴[J].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10,(04):17.
[17]张维.权利的救济和获得救济的权利——救济权的法理阐释[J].法律科学,2008,(03):20.
[18]冯林林.论《精神卫生法》的“自愿治疗”原则[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3,(02):21.
[19]马钰朋,李秋萌.精神卫生法,在争议中前行[J].浙江人大,2011,(08):62.
[20]王蕾,彭玉凌.精神病患者的人权保障机制探析[J].成都大学学报(社科版),2011,(05):15.
[21]胡亦眉.完善我国《精神卫生法(征求意见稿)》的思考[J].湖南城市学院学报,2010,(05):60.
[22]王桂源.论法国行政法中的均衡原则[J].法学研究,1994,(03):36.
[23]谢斌.我国精神卫生工作的挑战及主要立法对策探讨[J].上海精神医学,2010,(04):193.
[1]党的十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3]潘欣.大学生危机干预及预警系统[J].中国临床康复,2006,10(22):137-139.
[4]吴雄熊.当代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思考[J].教育教学论坛,2012(2):14-15.
[5]茹宇飞.浅谈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J].教育教学论坛,2012(19):54-55.
一、经济法学学术研究与经济法治实践的关系
经济法学学术研究与经济法治实践活动的关系,是我国经济法学发展的基础关系。法学研究的价值和生命力在于其对现实和实践的指引作用,而法律实践对法学研究也具有反馈作用。衡量经济法学学术价值的高低,一个重要的标准是看它对法治实践发生作用的大小;而衡量经济法治实践科学与否,关键是看它能否自觉接受经济法学理论的指导。经济法学学术研究承担着法律研究的基础性工作,其中包括经济法学理论的论证、法律框架的设计、具体规范的拟定、法律实施的纠偏,对经济法的精髓及法的理念的把握;经济法实践承担着法律实施的重要任务,涉及经济法的精髓、法的理念及法律制度在社会中发挥有效的作用。学术研究和法律实践相生共长,法学理论源于实践,又高于实践,两者并不矛盾。法律工作者所从事的法学理论研究,实际上是从另外一个角度(理论文本角度)开始、延续、深化实践者所进行的法律实践中的理论争议。其所产出的法学知识,正可视为内在于法律实践中的深度阐述。[1]因此,当前经济法理论研究者应当紧紧围绕实践中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将研究成果运用于解决实际问题,不断提高经济法学研究的可应用性和法律实践的准确性。
二、经济法学学术研究中经济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总论研究与分论研究又是相互联系、辩证统一的。总论研究可以为分论研究提供理论依据、知识基础、观察视角、分析工具和一般定理,可以在研究领域和知识体系范围内确定应用研究的方位,从而在宏观上和一般规律的层面上透视问题、剖析问题和把握问题,可以检测应用对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而总论研究的重大突破,可以引发分论研究的重大变革。分论研究实际上可以看作是关于总论研究的发展研究,是把总论研究发展为实际运用形式,把总论研究的知识、理论和方法运用于具体问题及其解决的研究活动。离开总论研究的分论研究,是缺乏对于经济法本质性和规律性的把握、缺乏理论认识和科学方法、缺乏深刻性、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研究。离开分论研究的总论研究,则会演变为缺乏现实论据和适用性的空洞的抽象研究,缺乏现实意义和价值的虚假命题、思维训练和经院哲学。
四、经济法学学术研究的传承与创新的关系
五、经济法学学术研究的本土化与国际化的关系
英文名称:JournalofXinyangNormalUniversity(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s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