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法制现代化;现代化;现代法治
Abstract
Keywords:modernizationoflegalsystem;modernization;modernruleoflaw
(一)法的现代化的概念
法与现代化的内在联系决定了法的现代化的地位与意义。法的现代化是指与现代化的需要相适应的、法的现代性的不断增加的过程。需要强调说明的是,法的现代化,并不完全是为满足现代化的要求才成为一种迫切需要,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它本身就是现代社会中人的一种生存方式和价值目标。不能将法治与现代化分割开来,法治就是现代化的一部分。
(二)法制的内涵
法制是静态与动态的有机统一。从静态方面看,法制是指法律制度的结构,即:规范、制度和体系;从动态方面看,它是指法律的实现过程,即法律调整过程及其后果—法律秩序。
法制现代化作为法律发展理论的一个重要范畴,其研究的重点在于考察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法制体系由传统型向现代型转变的一般规律,其研究既要反映现代化这种社会发展现象所具有的一般规律性,又要体现法制现代化自身的特殊规律性。
1、法制现代化的涵义
法制现代化是一个发展的、系统的、比较的概念,又是一个多层面的包容性概念。从不同的方面来看,主要有以下涵义:
(1)是法制形式现代化与法制价值现代化的统一。
从法制体系的构成情况来看,无论法律现象是如何的纷繁复杂,但法制体系所包容的内容不外乎两个大的方面,其一是法律的形式方面;其二是法律的价值方面。既然法制现代化是表示法制体系由传统型向现代型的转变,那么,法制现代化也就包含了法制体系的形式转型和法制体系的价值转型,是法制形式现代化和法制价值现代化的统一。
法制体系的价值转型则是指法制的传统价值观被冲破,反映现代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价值观念的现代法制价值观念体系得以确立。
法制价值现代化是实现法制形式现代化的理念支持,规定了形式现代化的发展方向和目标模式,有力地推动和支持了法制体系的形式转换;法制的形式现代化反映了价值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同时形式现代化反过来促进价值现代化的深化。
(2)是相对独立性与对社会现代化整体依存性的统一。
(3)是社会法律生活的整体变迁与法律规范体系变革的统一。
法制现代化之法制是包容所有法律现象的综合体系,它包含了实体法律规范体系、程序法律规范体系、法律价值、法律概念、法律文化与思想方式等社会法律生活的全部。因此,从相对独立的法制体系发展变化的层次上看,法制现代化不仅仅是实体和程序法律规范体系的改革或变革,而且还是涉及整个社会法律生活各个方面的一个多层面的进程,同时还涉及到法律思想和法律实践等所有方面的变革。虽然不同社会背景下法制现代化的道路不同,但法制现代化始终是整个社会法律生活的整体变迁与实体和程序法律规范体系变革的统一。
(4)是传统法制与现代化法制之间的对立和统一。
法制现代化的过程本身是一个法律革命的过程,通过革命实现传统法制向现代法制的转型。法制现代化意味着现代法制对传统法制的突破、超越或者说是一种历史的否定。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否定并非是一种简单的、全盘的、决然的否定,伯尔曼提醒我们注意:第一,从11世纪后期和12世纪起,除了革命变革的某些时期,西方的法律制度持续发展达数代和数个世纪之久,每一代都在前代的基础上有意识地进行建设:第二,这种持续发展的自觉过程被认为(或曾经被认为)不仅仅是一个变化过程,而且也是一个有机发展的过程。亨廷顿在处理传统与现代化的问题上更强调传统的历史地位,他说,这些传统的东西实际上构成了相当多数新兴国家的特定国情。问题不是去消灭它们,而是借助它们来实现社会动员和整合,从而导致现代化。可见,这种否定是人类社会法制运动有机发展过程的一次飞跃。
法制现代化的内在规定性涵摄了法制作为社会生活重要层面的含义,法制现代化的内容、现代化的途径、现代化的背景、现代化的冲突无一不折射出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特征,同时,法制现代化又要在其规制下调整发展,从而实现社会改革发展的和谐。
2、法制现代化的主要特征
法制现代化内容广阔、含义丰富,主要特征有:
(1)法制现代化是一场深刻的革命。
法制现代化是人类法律文明的成长与跃进的过程,这种历史性的跃进,导致整个法律文明价值体系的巨大创新。而且,法制现代化的确是文明社会中法律发展进程中的一场深刻的革命。伯尔曼说,“革命这个词不仅用于指新体制借以产生的最初暴力条件,而且也指体制得以确立所需要的整个时期”。法制现代化之所以是一场深刻的法律革命,主要就在于它所反映的是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这一特定阶段中法律变革的激动人心的画面。它不仅要摆脱人对人的依赖关系,而且要积极创造条件,摆脱物的依赖性,使社会生活“表现为自由结合、自觉活动并控制自己的社会运动的人们的产物”。它根除了那种表现为与个人隔离的虚幻共同体的传统权力,建立起尊重人的价值、维护人的尊严、确保人的个性的价值机制。因而,社会成员的广泛自由和权利在法律上得到了确认和保障。在法制现代化的变革过程中,传统法制与现代法制的历史差异性是显而易见的。在中国,与以往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不同,社会主义现代化体现了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反映了人类社会法律文明成长与进步的客观规律,蕴涵着社会主义法制的价值基础。这就充分显示了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的革命性意义。
(2)法制现代化是历史性转化。
法制现代化是一个从人治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的转型过程,是人治型的价值向法治型的价值的变革过程。从传统法制向现代法制的历史更替过程是相当复杂的,人治与法治这一对变项涵盖了传统法律与现代法律之间分野的一切特性,构成了区别这两类不同的法律价值系统的基本尺度。换言之,法制现代化与法治是内在地结合在一起的。应当把人治的衰微、法治的兴起作为法制现代化过程的基本评估系。这是一种把从传统法律向现代法律转变过程中各种有关因素,形成为逻辑概念上连贯一致的“理想类型”分析。这种转变乃是从传统性行动向合理性行动的历史转化,是从人治型的价值向法治型的价值的历史性创造性的转化。
(3)法制现代化的核心是人的现代化。
法制现代化是一个包涵了人类法律思想、行为及其实践各领域的多方面进程,其核心是人的现代化。我们知道,法制现代化既包括法律制度的现代化,又包括法律观念的现代化,而这两个层面都离不开人的现代化。
从人的现代化与法律制度的现代化的关系来看,实现法律制度的现代化,就是要提高法律调整的效率,科学地系统地建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相适应的现代法律调整机制。而实现法律调整的主体是人,没有具有较高法律意识水平的广泛的公民群体,法制现代化就不可能实现。
再从人的现代化与法律观念现代化的关系来看,一个国家的法制现代化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个国家公民的法律意识是否发达。不可能设想,一个国家绝大多数公民对法律缺乏信任,轻视法律,竟会实现法制现代化。然而,法制观念现代化的基本价值取向,就是要培养公民信任法律、尊重法律的思想意识,确立法律至上的现代法治观念。这是人的现代化的主题和应有之义。
一个先进的现代化法律制度要获得成功,取得预期的社会效果,就必须有赖于操作这些制度的人的现代素质,即人的价值观念、行为模式、思维方式、情感意志和人格特征的现代化。
(4)法制现代化是一个法律发展的多样性统一的过程。
以上对法制现代化特征的认识有助于我们规划法制建设的蓝图,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也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全球化对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影响。
3、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主要特征
目前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主要呈现以下特征:
(1)发展方式上的政府主导性。当代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发生于20世纪的最后20年,中国社会缺乏商品经济对民主法治意识的启蒙。面对发达国家的经济压力和政治影响,以及国内人民对于富裕的强烈渴望,为了在短时期内完成其他国家上百年才走完的路程,实现中国法制的成功转型,必须由国家和政府自觉担负起正确引导法治发展的时代重任。这也决定了中国法制现代化发展的政府主导性。
(2)目标的阶段性。中国相对落后的经济和薄弱的民主政治,以及国际形势的压力和挑战,决定了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具有异常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其目标的实现也必然带有阶段性。这是中国在当今国际国内特殊环境下的一种现实可行的选择,即先围绕政治稳定和市场经济发展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保障体系,在充分保障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基础上,稳步有序、自上而下地推进公民政治权利的实现。
(3)价值取向的双重性。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价值取向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制度和基本国情上的,它集中体现为对“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合理解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逐步确立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取向。在以发展经济为核心的当代中国,公正是社会和政治稳定的重要保障,但发展会在更高的基础上实现社会的公正。可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初级阶段中国法制现代化最为适当的价值取向。
二、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存在的问题
中国实现法制现代化的过程,是法治、自由、民主、平等、权利、多元、独立、分权、自律、个体、开放、公正效率等等价值取向越来越居于主导地位的过程,其核心是由人治转向法治,依法治国,以法治作为标志,实现法律形式合理与价值合理的有机统一。然而,中国没有法治的传统,中国特殊的传统法律文化、社会政治经济体制、旧法律观念、轻视程序法以及法律效益低下,法律权威未被社会认同和信赖等因素的结合,给中国法制现代化造成了极大的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旧的法律观念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内容两项:一是权力本位;二是义务本位。权力本位,实质是人治主义的体现,它主张权力大于法律,法律服从于权力。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皇权至上为特征的权力本位的价值体系中,法律被置于次要的地位,当权力与法律出现冲突时,最终的胜利者总是绝对的专制权力。正因这种权力本位的传统法律文化,深深地影响着现代人,人们在权力和法律的面前总会出现权力高于法律的认识,从而对法律缺乏信心,更不会自觉地寻找法律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无端侵害时,也总是采用“和为贵、忍为高”的方式处理,宁可委曲求全,也不愿走向法庭。这种传统法律文化给中国的民主法制现代化建设造成了极大的障碍。
有着长久封建主义人治传统的中国所构造的特有的法律观念,潜移默化地渗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长期侵蚀人们的思想,阻碍着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