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素质教育本身受重视程度不够
临床医学院校对医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纵观国内医学院校,法律素质教育本身受重视程度不够,医学生法律素质培养堪忧。
1.医学院校对法律基础课程重视程度不足
临床医学生法律素质教育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的题中之义,应当贯穿临床医学生大学生活始终。而绝大部分医学院校的法律基础课程只在大一年级学生中开设,在高年级学生的课程当中几乎不开设,没有实现教育的连续性。即便是已经开设的法律基础课程,无论是课程设置还是课时安排都远远低于专业医学教育课程。加之,教育部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合并为一门课程,更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医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需要。
2.作为医学院校开展法律素质教育中流砥柱的人文学院本身也陷于边缘化的位置
二、探究临床医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有效途径
临床医学生法律素质教育,不仅是医学专业人文精神培养的要求,更是依法治国理念的需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教育部长袁贵仁强调,要切实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大力推进普法教育。临床医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作为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题中之义,必须不断探索有效的培养途径,着力推进高水平法律素质的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机制。
(一)规范临床医学生基础法律素质教育
(二)转变临床医学生法律素质培养模式
(三)推进临床医学生法律素质文化建设
多样性临床医学生学业压力偏重,仅加强法律素质课堂教学远远不够,必须坚持多样性原则,构建多样化的临床医学生法律素质校园文化。一方面,要增强法律素质教育的宣传力度,开展丰富的医学院校法治文化建设。通过专题活动、校园广播、展板海报等形式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刻认识依法治国和民族复兴的关系、依法治国和依法治校的关系、依法治国和医学生的关系。另一方面要多渠道开展医学生法治教育实践活动,探索有效提高法律素质的培养途径。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旅游产业规模不断壮大。已是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产业,特别是民族地区旅游业已成为其经济支柱产业和扶贫致富的重要途径。导游是旅游业发展中最活跃最关键的要素,也随着旅游业的发展而日益壮大。旅游业需要导游,正如旅游学专家王连义教授所说:“没有导游的旅游是没有灵魂的旅游”。国际上亦普遍认为“导游是旅游业的灵魂、旅行社的支柱、参观游览活动的导演”。
优秀的导游人员本身就是一种的动态的旅游资源,导游在整个旅游过程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通过旅游活动的实践,人们已经明白:在旅游业中任何现代化的手段都无法代替导游的作用,不可能仅凭互联网和电脑等走遍天下,因为互联网以及电脑都缺少情景交融,缺少声情并茂的讲解,缺少导游人格魅力的吸引。而出色的导游可以使景区自然风景和民族文化更好的融合,提升景区景点的品位又可以感动客人,并且使游客成为对当地最有影响力的宣传者,由此可见导游在旅游产业中的重要性。
是在民族地区,导游的民族文化素养在旅游业的发展中对旅游地的民族文化展示和传播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导游人员文化素质特别是民族文化素养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游客对目的地民族文化的感知和欣赏,导游精彩、生动而有依据的导游词更能让游客在欣赏自然风景和人文景观中享受“异域”文化的魅力,从而加深对旅游地民族文化内涵的理解和感知,更加尊重当地民族文化,理解当地的民风民俗,从而获得更加满足的旅游体验。鉴于此,笔者以旅游人类学的视角,从导游的民族文化素养入手,对贵州省的民族文化特色景区景点导游群体展开调查,并引发一些思考,以期对民族地区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民族地区导游的民族文化素养培养有所启迪。
二、贵州省导游群体素质的现状分析
截至2011年11月25日,贵州省拥有导游资格证并持Ic卡(即上岗资格证)的导游总数为8739人。其中,大中专及以下学历者占80%,初级导游占97%,导游队伍呈现出低学历、低等级的状况。另外据贵州省旅游局《2013年上半年旅游投诉情况通报》指出,2013年上半年旅游投诉比2012年同期增长了6.67%,其中导游投诉占到总投诉的46.67%。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职业道德欠缺,服务意识淡薄。“众多导游工作起来无精打采、压迫游客购物却精神抖擞;解说旅游地文化时敷衍了事、讲起索要小费的理由时却眉飞色舞”,这是很多游客对导游群体素质现状的描述。说明我们的导游职业道德欠缺、职业责任感缺失、缺乏服务意识、缺少爱岗敬业的精神。
(二)基本功不扎实,民族文化素养缺失。导游是针对景观客体为游客提供文化服务的职业。导游的文化传播功能在旅游业发展之初就得到了无庸置疑的认同。旅游业发展初期,导游作为“民间形象大使”受人景仰,俗话说:“祖国山河美不美,全靠导游一张嘴”。然而通过调查,笔者发现目前导游队伍存在明显的知识结构不完善的特征。他们大都只能一般性胜任旅游目的地的讲解,而难以胜任旅游环境或旅途景观的导游讲解。
(三)自主学习能力不足,缺乏学习毅力。人们常说导游是“杂家”在旅游工作中涉及的知识面广,要求导游具有宽广的知识面,就需要导游不断学习、不断充实。而大部分导游则表现出不愿主动学习,积极性不足,对自我的提升更是缺乏计划性,大多数导游都是按照现有的导游词来讲解,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周而复始,没有新鲜的内容。
(四)导游民族文化知识习得渠道较少。作为导游,必须具备系统的知识结构。一个好的导游必须具有旅游知识、生活常识、语言技巧知识、心理学、美学和历史地理等文化知识。在民族地区,导游还应该具备本地区的民族文化知识。民族文化知识包括的范围及其广泛,其中涉及到民族历史,如民族的族源、民族的发展及变迁等;民族艺术,如民族的音乐舞蹈等;民族经济,如生计方式等;民族精神,如神话传说、思维方式等。
三、导游的素质差异对民族文化传播的影响
导游被业界人士誉为“旅游业的灵魂”,在以“文化体验”为主的休闲经济时代,导游服务在旅游接待服务中发挥着核心与纽带作用,其服务质量水平已成为现代旅游者旅游满意度高低的标志,特别是民族地区导游对民族文化内涵的解读和传播对游客更好的欣赏和体验当地民族文化特色有着关键性作用。
导游服务的文化传播是游客对异域文化知识和文化品味追求的过程。在导游服务过程中,无论是导游的讲解,还是导游与游客的日常交谈以及其仪容仪表、行为举止,无不直接或间接的表达、渗透着旅游目的地的传统文化和现代文化。导游人员为来自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游客提供服务,通过引导和生动、精彩的讲解使游客获得知识、乐趣和美的享受,有意无意中展示和传播着当地的文化。因此导游自身文化素质的高低对当地民族文化的展示和传播有着不同的影响。
导游的文化素养与审美情趣,决定了其能否更好的展示和传播当地的民族文化内涵,这对于吸引旅游者开拓旅游市场,,促进旅游目的地的文化交流,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任何形态的文化,其主体都是人,旅游文化的主体就是旅游者。旅游者来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他们的旅游不仅只是追求身心的放松和愉悦,更是为了拓展自己的人生阅历,开阔自己的眼界,增加自己的人生体验,对他们而言,特别是对以“文化体验”的旅游者而言,一个具有知识魅力的导游,无疑是一个很好的导师。
四、培养导游民族文化素养的建议
(二)建立鼓励机制,激发导游内在学习动力。目前,我国导游的生存环境很艰难,被戏称为“三无人员”。一是专职导游,一般只有很低的基本工资,绝大多数兼职导游连底薪都没有,有的地方导游还要向旅行社交“人头费”。不合理的薪金制度不能全面评价导游的工作量和工作质量也不能保证导游劳动价值的补偿,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不可能安心工作和学习。二是大部分导游表现出的不愿学习,懒于学习,缺乏主动性的另一个原因是导游等级晋级制度没有起到激励作用。根据调查,旅行社对导游的等级并不十分看重,只要能接团就可以,对不同等级的导游没有明显的待遇差别。所以大多数初级导游都没有继续晋级的动力,也就不会继续学习。所以必须改革导游的薪金制度,建立健全导游证等级晋升的激励机制,使导游的素质与其收入挂钩,才能真正的激发导游内在学习动力,主动积极的加强民族文化的学习。
【摘要】在个人基本数据与网络媒体素养能力的关系上,有“家中可否上网”、“父母是否会使用网络”及“父母是否会干涉或是参与我的网络行为”等因素会影响儿童网络媒体素养的表现。
【关键词】父母是否会干涉、参与我的网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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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四)在个人基本数据与网络媒体素养能力的关系上,有“家中可否上网”、“父母是否会使用网络”及“父母是否会干涉或是参与我的网络行为”等因素会影响儿童网络媒体素养的表现。由于网络媒体素养能力是由五项不同的能力所组成,受试儿童在各分项能力的表现上各有不同,因此很难找到一个全面的决定因素。
(五)根据回归分析的结果发现,“是否会因上网耽误其它事”因素是网络媒体素养能力的重要预测变项。
(六)“父母干涉参与的程度”对于儿童网络媒体素养的表现也有很大的影响,父母干涉参与程度为中度或是高度的儿童,在网络媒体素养的能力上要比那些父母完全不干涉参与或是低度干涉参与的儿童好些。
(七)家中有计算机或是可以上网的儿童,在“网络使用能力”及“信息评价能力”的表现上明显优于家中没有计算机或是无法上网的儿童,从这样的研究结果来看,“数字鸿沟”的概念确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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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素养,是一个综合概念,是由法律知识、法律理论、法律心理、法律观念、法律信仰等要素整合构建而成。其中法律知识和理论是基础。
大学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梦的生力军。大学生法律素养如何,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党的十指出,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快速提升大学生的法律素养是高等学校参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不可推卸的职责。因此,我们应“在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以法律制度为核心的制度性法律文化的同时,应当高度重视人们现代法律意识的培养,逐步形成对现代法治精神和价值取向的认同和接受,达到制度性法律文化和观念性法律文化内在协调一致和功能的良性耦合”
一、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的重要意义
(一)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指出,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实现依法治国进程的宏伟蓝图中,公民法律素养的提高具有基础性地位,也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公民法律素养的高低决定着一个国家的法治土壤。大学生是各行各业的生力军,大学生法律素养的高低影响着我国公民法律素养的整体。例如,随着公务员法的实施,“凡进必考”成为青年人进入公务员队伍的硬性要求。纵观我国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招考要求,除人大机关(我国主要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主要招录法律专业毕业生之外,大多数机关招录各类专业人才。因此大学生在校期间所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影响着公务员群体(法治实施者)的法律素养。
(二)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是培养新世纪人才迈向人才强国的必然要求
同志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庆祝大会上讲话指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科技是关键,人才是核心,教育是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后确立了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精准地把握了新经济时代下实现我国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脉搏,逐步建立了依靠教育培养人才的可持续发展体系。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教育发展还处在不发达阶段,尤其是培育公民人格方面还处在落后阶段。目前,高等教育发展最大的瓶颈是知识教育与塑造人格的差距方面。高等教育担负着在市场经济和就业市场冲击下,形成教育知识、塑造人格的新模式的任务。在培育学生德育时,塑造学生法律素养成为主要内容,法律素养能够完善青年人人格。
(三)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是大学生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
二、大学生法律素养亟待提高
(一)大学生犯罪问题触目惊心
在校大学生犯罪主体广泛化,高学历犯罪现象凸显。涉案在校大学生不仅包括大专生、本科生,还包括硕士、博士,且涉案大学生不乏名牌高校学生。据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对2010至2011年对该院所受理未成年犯罪案件情况统计,该院所承办涉案75人中,硕士4人,博士2人。其中一起案件的3名涉案硕士生,因酒后寻衅滋事造成被害人1名轻伤、2名轻微伤。1名博士因感情纠葛,造成被害人重伤。同时大学生犯罪手段凸现智能化。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2件2人,传播物品1件1人,倒卖车票1件1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件1人,非法持有枪支1件1人。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大学生犯罪的手段也随之发生了变化,他们接受过高等教育,智商高,知识面广,往往利用现代化先进科学技术来进行犯罪活动,凸现智能化。如某名牌大学的大学生张某,担任国外某管理员,通过互联网上传、,对该网站进行管理,案发时,该网站的点击量达到约16万次。
(二)大学生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
目前,无论是专科生还是本科生,在法律基础课教学中存在着以下“三少三多”现象,即“课时少、专业教师少、教学花样少,学生多、讲授多、理论知识多”。学生抵触情绪,法律虚无主义,应付考试而学习的情况普遍存在。究其原因有以下:(1)课程内容设置不够科学,目前高校法律基础课与思想道德一起作为一门课程来开设。其中法律部分分为法律基本理论和我国法律制度部分。在法律制度部分里,宪法、民法商法、行政法挤在拥挤的最后一张,一般用两三节课将其讲完,效果可想而知。(2)专业教师匮乏。很多从事法律基础课教学的老师都不是法律科班出身或从未真正研究过法学,其教学效果可想而知。(3)教学手段单一。在授课时,一般采取灌输、照本宣科、填鸭式,使得学生容易产生疲劳乃至厌恶情绪。(4)学校不重视。一般而言,学校更重视德育、轻视普法,将法制教育从属于德育范畴。在整个政治理论课里面,老师和学生更为看重哲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概论,而“思修法基”则属于边缘课程。很多学校师生,直接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知识课程简称为“思品”课,这或多或少体现着“法律”基础课教学的尴尬地位。
(三)法律意识、法律思维尚未养成
三、大学生法制教育改进方案
(一)丰富教学方法
大学法律基础课教育不要求把每个大学生都培养成法律人才,但必须把每个学生培养成有法律意识的人才。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学科,甚至可以说是一门工具甚于一门科学。单纯的理论讲解很难获得良好的教学效果。过多的从理论到实践也违背认识论。因此,在教学中应当摒弃传统“填鸭式”教学,结合司法实践,多措并举地改进教学方法,使得学生在学习知识的同时感受法治潜移默化的熏陶。比如运用案例分析法、参与审判旁听、课堂讨论、法律辩论式、模拟法庭等教学法等才有可能使学生真正理解法律。
(二)改革考试考核方式
在目前教育大环境下,教学围绕考试考核也是无奈之举。因此,某种意义上讲,改革教学方式应先从改革考试方式开始。考核方式改革的首要方面就是改变过去重记忆、重突击的闭卷考试。应当逐步加大对学生利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考察,这就需要加大平日学生课堂表现考察。应该鼓励学生在课堂上积极参加双边互动活动,运用开卷考核的方法辅之以通过课堂讨论、研讨性论文、调查研究报告等进行考核,从而强化学生学以致用的能力。
(三)增设法律选修课
(四)提高教师实践教学素质
3.信息道德和法律法规。信息道德、法律是指在信息领域中用以规范人们相互关系的思想观念与行为准则。研究生要重视与信息技术有关的道德、法律、文化和社会问题,遵循信息伦理、道德准则和法律要求,规范自身信息行为,正确引用、使用信息,避免知识产权纠纷。
二、研究生信息素养培养目标探讨
信息素养培养目标可分为三个层次:基础的信息素养目标、通用层次的信息素养目标和学科层次的信息素养目标。基础信息素养培养的目标是“由基础图书馆应用知识和基础计算机应用能力构成”。通用层次信息素养培养的目标是“适用在任何学科与日常生活中的持久的可在不同学科之间转移的识别、检索、评价信息的能力”。学科层次信息素养培养的目标是“适用于学生所在学科的专门的信息素养能力,是通用层次的信息素养能力目标在不同学科的延伸和发展”。三个层次是“连续的、相互衔接的、循序渐进的,高级能力的学习以低一级能力的掌握为基础”。研究生的信息素养培养属于学科层次,要求具备更高的信息意识、信息知识、信息道德和法律法规上更强调信息创新的能力。具体包括:了解信息素养价值和作用,并具有强烈的信息意识;能确定所需学术信息的目标、范围和所需的信息源,并具备查寻能力;能对获取的学术信息正确地分析、评价、利用,形成新的学术信息和创新;能对学术信息进行组织管理、表达交流;了解、遵守信息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并承担社会责任。不同学科要针对其特点提出对应目标,以适应不同学科信息素养培养目标的要求。
三、研究生信息素养培养模式探讨
四、研究生信息素养培养途径探讨
信息素养培养既有理论知识的要求,更强调实际操作能力。研究生信息素养素质存在差异,因此在培养上要引导学生根据自身的情况自主地做出选择。
2.发挥导师在科学研究实践中的言传身教作用。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要通过正确引导和严格要求,激发学生提高专业信息技能的动力。学校要定期开展导师的信息素养培训和考核,培养、遴选具有较高专业信息素养的教师担当导师。
3.提高教师信息素养水平。专业课教师、公共课教师、图书馆馆员对学生信息素养有潜移默化的影响。教师要具备一定的网络知识、专业知识和外语知识,要具有熟练的信息检索技能,要不断地更新知识结构,最大限度地满足师生信息需求。学校要加强教师信息素养培养,挑选具有较高信息素养的教师参与研究生教育和管理。
[作者简介]程燃,复旦大学高教所硕士生(上海200433)
一、法律专业硕士的培养现状
培养目标方面,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有着不尽相同的培养定位。法学硕士设置的初衷是为法律教育和科研机构培养学术型人才,它所预期的毕业生是学术法律人(Academiclawyers)而非实务法律人(Practicinglawyers)。而法律硕士(JM)的培养目标是“为实际部门培养德才兼备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需要的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传统的法学硕士教育更侧重于学术,而非职业教育,培养目标是法学家;法律硕士教育培养的是法律家(即所谓的律师),也就是既有一定的法律功底,又有很强的实践能力,能够在法律框架内解决社会问题的法律从业人员。法律硕士教育所培养的人才重应用、重实务,职业道德与职业能力突出。相比于法学本科的基础通识教育和法学硕士的学术研究教育,法律硕士教育是一种职业能力的培养,旨在培养面向各行各业的复合型法律人才,以满足现代社会对人才的需求。
课程设置与教学模式方面。根据培养目标,法学硕士应当以学术研究为导向,而法律硕士教育和教学的全部工作都应该围绕培养宽口径、重应用、高层次、复合型的优秀人才来进行。对比复旦大学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所开设的必修课课程可以看出,法学硕士开设的方法课、对比课突出了研究型特点,而法律硕士所设课程与本科生课程较为接近,体现了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的差异。但目前法律硕士的课堂教学基本还是遵循课上满堂灌的教育模式,依旧是以教师讲授为主,教学内容也同样是侧重于理论,实践性课程的设置远远不能满足法律硕士培养目标的要求。同时,因课程设置没有实现与其他学科和法学知识的有效结合,致使法律硕士的跨学科优势难以发挥。
科研与论文方面。由于两者培养目标的区别,法学硕士的科研与论文多强调学术研究方面的能力,重视理论分析,而法律硕士的科研与论文则注重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法律原理和法律规定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应通过多分析实际案例来阐述理论。现实中,大部分高校法律硕士的论文要求与法学硕士没有实质区别,对两者的科研和论文要求混同。加上法律硕士的生源是非法律专业本科生,其法律基础知识积累不够,科研能力也难以得到有效提高,导致其实际水平甚至不及法学本科生。这使得法律硕士不能达到预期的培养目标,影响了社会和用人单位的评价。
质量评估体系方面。英国大学的做法值得借鉴――法律硕士培养侧重在本科基本训练基础上提高实际运用技能,学生选课通常集中于某一专业方向,只需选择几门课程,并且一般不写论文,只要考试通过就可以获得学位,通常以法律实践能力为考察核心;法学硕士则需要写论文,但不需要修习过多的课程,通常以科研能力的提高为考查核心。这既适应了不同人才培养模式的需要,又突出了应用型和学术型人才的培养区别。
二、大学应该培养法学家还是培养律师
(一)依法治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制化进程不断加快,人们的法治观念也在不断加深。论文格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世界的接轨程度越来越紧密,这使得年轻一代的思想思维模式受到国外思潮的影响越来越大,年轻人的思维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论文格式。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进程步伐的加快,社会整体法制意识增强,学生家长和大学生本人法制意识维权意识也不断提高,传统意义上定向思维的大学生思维模式已经不再存在,学生管理工作面临许多挑战,传统的管理思、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已越来越不适应新时代、新形势的要求,不符当代大学生的现状,其中一些原来就存在的问题也更加凸现出来,树立学生管理新理念,依法加强高校学生管理。
(二)依法治校是建设和谐校园的重要保证
《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是我们办好大学的法律依据,依法治校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是教育事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推进教育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实行依法治校,就是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严格按照教育法律的原则与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尊重师生人格,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提高学校依法处理各种关系的能力。实行依法治校,就要不断完善学校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实现学校管理与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依法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形成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依法接受监督的格局。推进依法治校,有利于运用法律手段调整、规范和解决教育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构建法制、文明、和谐的校园。
(三)依法治校是深化高校改革、实现对学生有效管理的内在要求
三、新形势下如何做到依法治校
随着各级教育的发展与办学自主权的扩大,教育管理越来越复杂,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都要依靠法律和教育规章制度来理顺关系,规范行为,加强管理,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依法治校,建设和谐校园。
(一)完善学生管理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要与国家法规相一致
学校的规章制度体现一个学校的人文精神和校园文化。完善的规章制度是是确保硬件条件和谐有序进行的法宝和灵魂。
首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校规校纪的制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制定,不能与上位法律相冲突,创新性的内容也必须不违背上位法律的基本精神。4其次,学生规章制度的修改和清理必须及时,对于内容不适当,或过时的规章制度,学校应与时俱进,及时予以修改或撤消、废止。重点清理那些直接涉及教职工和学生权益的文件以及与上级部门法规不相一致的文件。校纪校规的清理,以保证其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一致性。再次,学校在对已有文件清理的同时,还必须制定一整套严格规范的管理工作制度,让“正当程序”渗透到学校管理的全过程,以保证学校各项行政管理工作长期按照依法治校的理念实施,这是法治管理的必然要求。最后,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处理办法必须公示,做到程序公开、公正,让学生了解和掌握。并征求意见,反复修改。
(二)依法治校要尊重人权、以人为本,兼顾人文关怀
(三)加强对大学生的法治教育,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
参考文献:
1.《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法制化构建浅探》杨科唐百峰《沧桑》2006年第1期
2.《论高校学生法制化管理与人性化管理的关系》张鸣凤,李璞《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06年第1期
3.《高校学生法制化管理探讨》李建军《重庆行政》2006.4
4.《父母地位说:美国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主导理论》李奇洪成文《比较教育研究》2004年第四期
5.《论我国普通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翟新明《陕西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2月第23卷第1期
6.《试论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蔡国春《高等教育研究》2002年9月第23卷第5期
7.《我国高校与大学生法律关系研究述评》朱孟强《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
[1]董丙剑(1981—)男山东菏泽人硕士西安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助教诉讼法学方向
2李世福(1957—)男宁夏人西安石油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高级工程师
3《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法制化构建浅探》杨科唐百峰《沧桑》2006年第1期
4《高校学生法制化管理探讨》李建军《重庆行政》2006.4
关键词文职护士;骨干;培训效果;自我评价
doi:10.3969/j.issn.1672-9676.2014.09.002
Surveyonself-assessmentoftrainingeffectfortheofbackbonearmyciviliannurses
SHIRui-jie,LIUXi-wen,HUAYan,etal
(SchoolofNursing,FourthMilitaryMedicalUniversityofPLA,Xi′an710032)
AbstractObjective:Tosurveyonself-assessmentoftrainingeffectforcivilianbackbonenursesandtoprovidethescientificevidenceforimprovingthetrainingsystemandmode.
Methods:Atotalof228nursesfromthearmycivilianbackbonenursestrainingwiththreeitemswereinvestigatedwiththeself-designed"Self-assessmentofTrainingEffectQuestionnaire"byusingtheclustersamplingmethod.
Results:The8overallevaluationweremorethan85.50%,whichwasnecessaryandsatisfiedofthetrainingteacherswere100%.Inthe31trainingitems,thetopfiveitemswithimprovementwerelegalknowledgeofmedicalcare(78.95%),theobservationandclassificationofthewoundinbattlefield(78.07%),professionalcareerprogramming(77.63%),professionaletiquettenorms(77.19%),thefirsttechniquesofbattlewoundandtrauma(76.75%).Thelastfiveitemswerethepaperwriting(53.07%),theprotectionofmilitarytraininginjury(52.63%),literatureconsulting(52.20%),thepreventionandnursingofmilitarycommonmentaldisorders(51.32%)andtheknowledgeandabilityofhealtheducation(50.88%).
Conclusion:Theoverallevaluationontrainingeffectofciviliannursingbackboneisgood,trainingmakescontributiontotheimprovementofhumanequalityandadministration,militarynursingability,theimprovementoftrainingeffectaresmalleronstrongpracticalcontent,suggestingthatfurtherimprovementisimperativeinpracticeteachingmode,curriculumandmethods.
KeywordsCiviliannurses;Backbone;Trainingeffect;Self-assessment
军队医院实行文职人员制度,有利于聚集社会优秀人才为军队建设服务,有利于解决军队人才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文职护士作为军队医院护理队伍的新生力量,因其具有学历高、知识面宽、思维活跃等特点[1],加之年龄结构
作者单位:710032西安市陕西省西安市第四军医大学护理学院基础护理学教研室
史瑞洁:女,硕士,讲师
通讯作者:尼春萍,女,博士,副教授,教研室主任
合理及地位特殊性,被护理管理者作为护理骨干来培养与任用[2]。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领导的指导支持下,我校于2009年首次承担了全军文职护理骨干任职培训任务,培训目标是全面提升军队医院文职护理骨干在军事护理、临床护理技能、人文素养、临床管理、护理科研、护理教学等方面的综合素质,使之成为军队医院护理管理队伍的后备人才。现已举办7期,为了不断提升培训效果和质量,完善培训体系和模式,由参加培训的文职护理骨干对培训效果进行自我评价,现报道如下。
1对象与方法
1.2方法
1.2.1培训内容及方式军队文职护理骨干培训班课程内容包括军事护理技能、临床护理技能、人文素养与临床管理,科研与教学4个模块。整体授课按讲座形式进行,具体培训方式为课堂讲授+实践教学+学术拓展三位一体的方式实施,力争培训效益最大化[3]。
1.2.1.2临床护理技能约占总课程的20%,主要包括现代临床护理新技术、新业务、新方法,评判性思维,高级护理实践,医院感染与安全防护等。旨在帮助文职护士了解最新发展前沿,切实提升其临床护理的综合技能。
1.2.1.3人文素养与临床管理约占总课程的15%,主要包括护士职业生涯规划与管理、护理文化与团队精神塑造、人际关系处理技巧等。目的是促进文职护士掌握先进的护理管理理念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强化自我规划、自我管理的意识,并将人性化的管理思路渗透到自己的工作中。
1.2.1.4护理科研与教学约占总课程的10%,主要包括护理科研的选题、设计,数据整理分析,论文撰写,临床护理教学方法等。旨在提升文职护士的临床科研能力和教学水平。
1.2.2调查工具根据培训模块和内容设置,自行设计任职培训效果自我评价调查表。由3名护理学专家和2名军事医学专家进行评价、修订,具有较好的内容效度。问卷由3部分组成:(1)一般资料,包括年龄、性别、学历、职称等。(2)培训整体评价,包含认为培训班有必要,认为培训对今后职业生涯很重要,认为培训对自己有帮助,认为培训班管理方式科学合理,认为总体课程设置科学合理,认为培训考核和评价方式合理,对培训师资队伍满意,对培训教学方法满意8个项目,采取五级评分法。(3)培训内容评价,由军事护理技能、临床护理技能、人文素养与临床管理、护理科研与教学4个方面31个项目组成,评价等级为没有提高、有提高-提高的程度(高、一般、低)。
1.2.3调查方法培训结束后进行集中调查,调查前告知调查的目的、意义、注意事项和填写方法,使用统一指导语,由专职人员发放问卷,被调查者以无记名方式填写,当场收回问卷。本调查发放问卷236份,收回有效问卷228份,有效回收率为96.61%。
1.3统计学处理采用SPSS17.0统计软件进行数据录入、分析处理。数据采用描述性统计分析。
2结果
2.1一般资料本次有效调查文职护士228名,其中男4名,女224名。年龄22~39岁,平均(29.75±4.09)岁。学历:中专38名(16.67%),大专113名(49.56%),本科77名(33.77%)。职称:护士57名(25.00%),护师130名(57.02%),主管护师41名(17.98%)。职务:护士长85名(37.28%),护理部助理员24名(10.53%)。
2.2培训效果自我评价
2.2.1培训整体评价经过2个月的培训,100%(228名)文职护士认为这次全军文职护理骨干培训班有必要,96.49%(220名)文职护士认为培训对今后职业生涯很重要,97.37%(222名)文职护士认为培训对自己有帮助,100%(228名)文职护士对培训师资队伍满意,87.72%(200名)文职护士认为培训班管理方式科学合理,85.53%(195名)文职护士认为总体课程设置科学合理,86.40%(197名)文职护士对培训教学方法满意,90.79%(207名)文职护士认为培训考核和评价方式合理。
2.2.2培训内容评价在31个任职培训项目中,提高程度位于前5位的是医疗护理法律知识(78.95%)、伤病员现场一线的病情观察与分类(78.07%)、护士职业生涯规划(77.63%)、护士职业礼仪规范(77.19%)、战创伤救治与护理(76.75%),位于后5位的是护理论文写作(53.07%)、军事训练伤的防护(52.63%)、文献检索能力(52.20%)、军队常见精神障碍的防护(51.32%)、健康教育知识和能力(50.88%)。结果见表1。
3讨论
参考文献
[1]王灵,王艳.非现役文职护士职业生涯规划培训研究[J].解放军医院管理杂志,2008,15(12):1186-1188.
[2]蒋萍萍,柴晓红,熊新娟,等.非现役文职护士核心能力的培训实践[J].实用医药杂志,2011,28(1):60-62.
[3]徐莎莎,田晓丽,柳琴,等.军队文职人员护理骨干任职教育课程的建设与实践[J].解放军护理杂志,2012,29(10B):75-76.
[4]马丽丽.护士工作中法律风险讨论与规避[J].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33(4):311-313.
[5]尼春萍,吕美娜,徐莎莎,等.军队医院文职护士继续教育学习需求的调查与分析[J].解放军护理杂志,2011,28(6A):10-12,41.
一、双导师制的提出与意义
所谓“双导师制”,顾名思义,就是为一名法律硕士研究生配备校内和校外两类导师,以校内导师为主,以校外导师为辅,共同开展并完成对研究生的教学与培养工作的一种导师制度。作为培养应用型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一种特殊方式,实行双导师制的根本宗旨是解决法律硕士培养目标与培养单位师资力量不相适应的矛盾,让校外导师参与到实践项目、实践课程教学、论文写作等环节,加强对法律硕士的实践指导工作。究其实质,双导师制倡导校内理论与校外实践的结合,强调教学与培养中的应用实践成分,提高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弥补校内导师纯理论教学与培养的不足。因此,双导师制中的“双”确切地讲是指理论与实践、校内与校外的“双向”或“两部分”或“两类”,并不是仅限定为“两名”,条件许可且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情况下,培养单位完全可以为一名研究生配备两名以上的校内导师和两名以上的校外导师。
二、双导师制的实践与问题
事实上,在2009年3月教育部下发文件之前,有些培养单位就已经实行了双导师制。有的实行“全员全程双导师制”,由培养单位统一聘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国家行政机关、企业、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仲裁机构等资深法律实务专家作为校外导师,在入学之初就为学生配备一名校内专家、一名校外专家作为导师,导师采取双向选择的方式确定;有的实行“全员半程双导师制”,校外导师仅在实践阶段或论文指导阶段参与指导培养;有的规定校外导师仅参与指导,一般不承担课堂教学;有的规定校外导师不仅要指导学生的应用实践、论文写作、就业规划等,还要承担实务课教学。
三、双导师制的完善与推广
虽然双导师制实践中存在问题,但瑕不掩瑜,推广双导师制不仅有利于法律硕士的教学和培养,也可为工商管理硕士、教育硕士等其他专业学位的教学和培养所借鉴,因此,应当着力做好以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