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者王旭:把国家当作一个法律概念去建构

央视网消息: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已有40周年,作为凝聚社会共识的基本准则,宪法被视作执政之基,治国之本。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好宪法具备哪些特征?宪法怎样在社会变迁中不断推进国家向前发展?央视网推出普法公开课《我与宪法40年》,邀请法学界专家讲述宪法故事,传播宪法精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王旭接受了央视网记者专访。

央视网记者:今年是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治建设也在探索前行,我们知道近些年迎来多部法律的颁布和修订工作,宪法怎样回应社会的不断叩问,它的活力从何而来?

王旭:依据宪法立法是中国一条基本的法治原则。宪法通过立法回应、保障社会生活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一是为治国安邦、治国理政提供根本制度框架。例如,根据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等,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为构建一个主权独立、制度强大、治理有效的政治共同体提供根本法律依据。二是为人民福祉、合法权益、民生保障提供体系性立法根据。例如,根据宪法编纂《民法典》,将以“人的尊严”为核心的宪法规定和宪法精神全面灌注到社会生活中,为公权力介入民事生活、调整民事关系、处分民事权益提供标准、界限和尺度。根据宪法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充分具体化、现实化宪法规定的公民各项基本权利。

宪法回应社会生活的活力根本来自它对社会生活本身的形塑功能,它既为社会生活提供最高共同规则,又观察社会生活本身的跳跃和变迁,从而在这个过程中不断进行自我反思、自我记忆、自我调整,在成熟稳定中保持动态开放。

王旭:作为一名“80后”,我本人是现行宪法的同龄人,从大的历史气候与生活氛围来看,整个成长过程直接受惠于现行宪法的实施。今天的个体生活和生命体验完全是这部宪法的基本精神、基本原则塑造的结果,包括我们这一代人的基本价值观、思维模式、话语体系,都深受现行宪法的影响,可以说它是我们的深层语法结构。这些年来,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意识、动力和效果越来越明显,是当代中国的基本共识之一。

王旭: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规范体系的主体部分,也是当代中国促进善治、推动发展、保障安全的重要力量。立法的确反映社会进步,也必须反映社会进步,古人有所谓“观俗立法”的要求,西哲也有“立法是对公意的表达”的说法。

社会的价值观在发生重大变化的时候,会通过立法的作用放大,并通过立法程序刷新法的价值谱系,例如,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就反映了数字化时代人们对于人的伦理本质特别的追求和强调,它也通过立法改变了传统法律体系过于强调治理效能价值的一面。

社会的潜在问题和风险在逐渐放大的时候,也特别需要立法敏锐识别、精准判断和有效规制。例如,2018年我国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就是要通过立法积极应对中国人口结构、年龄结构、劳动人口结构等一系列重大变化以及带来的风险叠加。

社会的结构调整、重大改革发展也往往需要立法将一种内生的、演进的变化变为具有国家明确规定和强制力保障的生活秩序。例如,我们修订《行政处罚法》,建立更加包容、精准、多元的处罚种类和标准,就是适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适应新业态,统筹发展与安全的表现。

央视网记者:您参与过《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工作,我们注意到,芹菜罚款案中网友们会觉得罚款过重,但面对生活中遇到的食品安全问题,人们又会觉得处罚力度过小,立法和执法过程中应该怎样做到过罚相当?怎样精细化地区分不同业态?

总体感受是,这是一部充分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在食品安全领域“做到四个最严”指示精神的法律,也是一部兼顾公共安全、市场秩序与产业发展的法律,还是一部与时俱进、适应信息技术革命与产业结构深度调整的法律,但的确存在如何更好做到过罚相当、兼顾力度和温度,以及类型化不同食品产业的问题。

法律在法律责任部分加大了处罚力度,这是由它的“安全法”性质决定的,也是由食品安全极端的重要性所决定的,当然,我们现在也要考虑是不是一定通过重罚就足够维护高水平的食品安全。立法过程中其实也提出过“企业是第一责任人”,“食品安全归根结底是产出来,而不是管出来”的立法理念。但适当提高处罚幅度,不仅仅以货值金额大小建立罚款标准等,也是必须的。

央视网记者:您曾经谈到“要把国家当作一个法律的概念去建构”,在当下,国家法学、行政法学有哪些新的意涵?

王旭:“要把国家当作一个法律的概念去建构”,最通俗地说,就是要在法律上全面赋予国家及其机关职责、职权及其履行的相应程序,让国家拥有独立、完整的法律人格,成为能够理性行动从而能够自负其责的法律主体,而不是把国家理解为一个超越法律的纯粹政治存在,实现法治体系与国家制度体系的相互保障、相互促进、相互构成。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国家”“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我高度认可这样的判断,我也认为这就是“将国家构建为法律上的人”的真实秩序和努力方向。

央视网记者:“宪法的核心功能是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您怎么看待这样的表述?

王旭:“宪法的核心功能是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这句话的判断是没错的,但中国有中国的语境。我们强调用宪法的制约和监督原则去约束公权力,是基于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彻底的人民性、为公性、道义性的基础,是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逻辑的必然,是自我革命战略思想的必然延伸,是“公权力姓公,也必须姓公”,始终防止国家权力背离党与人民的共同意志,防止权力越轨、配置不科学的结果,与西方近代宪法宣扬的“权力是一种必要的恶”,“要用野心对抗野心、权力约束权力”这种对抗式、制衡式、分权式底层逻辑完全不同。另一方面,宪法的核心功能也包括授予和调配公权力,不仅仅是限制和制约。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还必然要求宪法要成为充分发挥公权力治国理政治理效果的重要制度引擎,宪法要为“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的公权力积极作为提供依据,划定标准,设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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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从正义的内核是法治与平等出发,柏拉图对法治作了论述。他认为,一个国家或者城邦,必须要用法律来治理。在法治理论方面,柏拉图虽然尚未提出“良法论”,但他已经开始强调,这种极大权威的法律是必须为整个国家的全体人民制定的,“不是为整个国家的利益而制定的法律是伪法律。”关于法治的具体内涵,柏拉图论述了两个方面,即http://www.mzyfz.com/html/2148/2020-06-16/content-1429892.html
2.建设中国特色法学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光明日报的法律系;第二个阶段是从1957年到“文革”结束,中国的法治处在徘徊期和破坏期,很多法学院和法律系停办;第三个阶段是中国法治的恢复与发展时期,即从1978年到2012年;第四个阶段是从党的十八大之后开始,这个时代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我们正处在这一https://news.gmw.cn/2017-12/29/content_27217171.htm
3.A“法治”与“法制’’是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两个概念B下列关于“法治”与“法制”关系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法治”与“法制’’是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两个概念 B、“法治”与“法制”的内涵与外延完全相同,只是文字表述不同 C、“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是实现“法治"的前提 D、“法治”强调个人威望、智慧及其解决具体问题的作用,与“法制”相对https://m.ppkao.com/wangke/daan/01c354784b504cffb8a0c72fb8c1cfd3
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读本(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充分的开放性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特征 (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二)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统一"的必然要求 (三)切实把"三个至上"的要求落实到社会主义法治的http://iolaw.cssn.cn/xx/201908/t20190808_4953752.shtml
5.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为维护获奖成果的公正性,根据《关于开展上海市第十一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和宣传优秀成果、上海市第十三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的通知》精神,并根据《上海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和宣传优秀成果、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条例》,有关单位和个人如对获奖成果有异议,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两周内http://www.sh-popss.gov.cn/newsDetails.asp?idval=6395
6.段斌斌:权利还是职权——教师惩戒权的法律性质及立法规制权利与职权(权力概念的近亲)作为法学的核心范畴,“看似常识般简单,却有着极丰富的内涵”,也使学界对这两个概念的理解众说纷纭,“成为最难弄清楚的问题”。因此,要厘清教师惩戒权的法律性质,首先需对权利与职权进行概念溯源,探究中外贤哲是如何认识和界分权利与职权这两个基本法律概念的,如此对教师惩戒权性质的探讨https://www.hbskw.com/p/70825.html
7.哈特《法律的概念》导读,这是语言所固有的,”“规则本身是使用语言的一般规则,而一般词语的使用本身也需要解释,……它们不能自己解释自己。”3 由于这些缘故,人们对于法律的概念有着长期的争论,哈特把这些争论总结为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法律与强制命令之间的关系,第二,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的关系和第三,规则在什么程度是才可以算是法律。http://www.iolaw.org.cn/global/en/new.aspx?id=1360
8.“人治”与“法治”,概念即误区“人治与法治”是社会制度和社会治理中所涉及的概念,单从对这两个概念的简单字面解释来分析。人们会理所当然地支持“法治”, 反对“人治”。因为“法制”所主张的、一切都在法治的框架中运行,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何其美好、何其理想的社会状态。可是仔细一想、问题就来了:“理想很丰满、现实http://www.wyzxwk.com/Article/yulun/2018/02/387109.html
9.杨丹: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理念法治功能与法律控制学者提出“人性化执法”的概念,应以人为本,“倡导在执法活动中以人为主体和目的,尊重公民权利,依据所具有的正常感情和理性采取适当的具体工作方式来执行法律”。政府职能转变后,行政管理理念从“行政管控”向“公共服务”转化,以突显“人”的主体地位,这对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产生深刻影响。http://fzzfyjy.cupl.edu.cn/info/1035/12136.htm
10.第一章法学方法论的概念(2)解释+体系化→法体系(法体系为每一个法律解释方法提供必要的概念框架) 2. 法教义学与其他法律研究的区别 2.1 法社会学 (1)研究对象:并非有效的法律规则的内容,而是法律行为中行为的规律性;人的法律行为和作为行为指导因素的法律规范; (2)方法:经验的社会科学方法,而非诠释学; https://book.douban.com/annotation/94900786/
11.法律,法制,法治有什么区别2、法治,又称法律的统治,是与“人治”相对应的一种治国方法。亚里土多德对法治的界定是:法治就是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制约国家权力的滥用、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是法治的两个核心要素。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3、法治与法制的区别https://zhidao.baidu.com/question/474994686.html
12.法律构成一个法律的要素有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和法律规范。每一个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行为模式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所提供的标准和方向。其中行为模式一般有三种情况: ①可以这样行为,称为授权性规范; ②必须这样行为,称为命令性规范; ③不许这样行为,称为禁止性规范。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https://baike.sogou.com/v57328.htm
13.法治和法制高中知识法治和法制,在我国法学界,常常将其通用。 然而仔细考察我 们会发现,法治和法制是两个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首先,法 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是相对于经济制度、政治制度而言的。 法治 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其次,法制的内容是法律及其相关的各项制 度,如司法制度。 https://www.027art.com/gaokao/HTML/119368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