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律角度浅谈家庭和谐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性
提要:本文通过对目前居高不下的离婚、继承等类型的家庭纠纷案件的分析,从法律的角度给出合理的、可行性建议,对于稳定家庭、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和谐社会家庭婚姻继承
江泽民同志指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的幸福、和谐是构成社会和谐的基础。中国自古就有“家国”之说,家是国的基石,没有千家万户的和谐,何谈社会的和谐?家庭为人们的生存提供了最基本的环境,并为人的社会化创造最基本的条件。因此,和谐社会从和谐家庭开始,和谐家庭的构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血脉相连。
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家庭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家庭作为社会的生命细胞,在现代社会仍然是个人成长并获得动力支持的源泉,我国的家庭正处于转型期,面临着许多困惑与挑战——离婚率攀升,不稳定家庭对子女成长的伤害加剧,家庭暴力剧增,婚外情泛滥、虐待老人现象司空见惯等等。解决这些问题的出路何在?如何增强婚姻的稳定性、提升家庭的凝聚力?如何构建和谐家庭?等等都是值得深思并反省的现实问题。
身为一名执业律师,在办理婚姻等各类家庭纠纷案件中,深刻感觉到:一方面为当事人所面临的不幸遭遇而深表同情,积极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化的合法权益,为弱势群体提供自己力所能及的法律帮助,另一方面也看到一个本来充满温馨的家庭走向破裂、单亲家庭不断增多,孱弱的老人老无所养,而为如此之多不和谐家庭的存在而深感心痛。
如何才能稳固家庭、维系婚姻基础,构建和谐家庭?
从我的职业角度出发,我认为和谐家庭建设主要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理性对待恋爱,正确处理婚姻
恋爱,婚姻,家庭是人生的三部曲,恋爱,是组建稳固家庭的前提因素。恋爱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并产生对社会的责任,其道德问题应是其应有之义。恋爱的基础往往影响当事人双方的人格再造。
目前,一些年青人在对待恋爱方面,显得不够理智:有个别的年轻人因为失恋而自残甚至自杀,更有甚者,在失恋后报复对方及其家人,这种结果对多个家庭造成巨大的悲痛,同时产生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因此在确定恋爱关系时,应着重把恋爱建立在共同的崇高生活理想基础之上才能盛开甜蜜的爱情之花,往往会给双方带来生活的快乐和生活的力量,带来积极上进的健全精神,使双方能在共同生活中取长补短,相互影响,从而使人格更加完善、崇高。
如果一个家庭破裂了,势必会给社会造成一系列的问题,比较典型的就是单亲家庭子女的成长,单亲家庭的孩子的不良心理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突出的消极性情感许多家庭在发生变故时,恰恰在子女的青少年时期,他们有着比同龄孩子更强的自卑感、被遗弃感和对环境的怨愤感。这些情感容易导致他们人际交往能力下降,与同伴结成友谊困难,如果得不到及时的调整和帮助,这些不良情感会逐渐积累起来,导致心理上的交往障碍,进而会产生抑郁症、孤僻症等。
2、匮乏的自信心生活在单身家庭中的子女,一般缺少较好的生活教养和学习上的指导,加之家庭破裂对其心理上的创伤,容易丧失生活和学习上的信心,进而发展成为逃学、辍学,不能得到父母的关爱,老师的教导和同学们的关心。
据不完全统计,在少年管教所里的少年犯,有大约4成属于单亲家庭。这些少年犯,其行为不止造成了其自身的遗憾,对其以后的成长极其不利,也对社会稳定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二)、反对家庭暴力
(三)提倡尊老爱幼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我国的老龄化问题已经逐渐引起了越来越多人的重视。以青岛为例,青岛早在1987年就进入了老龄化社会,目前有120万60岁以上的老年人,占青岛市总人口的15.93%。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抚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的纠纷,现在是越来越多。涉及老年人的诉讼也呈逐年上涨的事态。
谁都有老的时候,当我们面对自己的老人时,应该保持一份宽容的、善良的心,而不是动辄与其他兄弟姐妹互相埋怨,对老人的赡养问题互相推诿,造成老年人“老无所养”,给社会稳定造成了极坏的负面影响。这种行为即是法律所不许,也为道德所不齿,和谐社会需要提倡尊老爱幼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有些人,在父母去世后,对家庭财产的分配问题,不是本着和睦团结的原则处理,而是一味的向“钱”看,兄弟姐妹反目成仇,互相指责,最终对簿公堂。
格言云:“家和万事兴”。对于每一位家庭成员而言,要知法、懂法、守法,提高自身法律素质,自觉遵守并亲身实践道德规范、法律规范,做和谐家庭的建设者,成为家庭的和谐因子而非破坏因素,以和谐个人促进“和谐家庭”,从而实现“和谐社会”,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