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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策作为现代政府行政行为的首要环节,无论是从政府自身建设还是从社会和谐进步、公民权利保障等角度看,促进行政决策法治化建设都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行政决策法治化是现代政府建设的需要
行政决策法治化能够克服行政决策在制定、执行、监控、评估过程中存在的缺陷,有力保障公民对行政决策享有的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通过行政决策法治化可以拓宽群众参与渠道、强化决策责任制、增加决策透明度,最大程度满足公共政策合法、合理、科学、民主的要求,从而促进公众对政府行为的认同。另外,服务型政府建设自从在我国提出后就迅速经历了一段发展的兴盛时期,各级地方政府都频频行动、新招迭出。可是近两年来服务型政府建设明显放慢了步伐,各地措施少了,口号声也小了,原因就在于缺乏内在动力。一旦外在动力减小,一些基本的操作性措施采取完以后,服务型政府建设就无法往深层次推进。其实,行政决策法治化与服务型政府建设在内在动力和价值追求上是一致的,即都是为了体现多数人意志、保障和实现多数人利益,所以从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关键环节──行政决策入手,加快推进行政决策法治化,就能从根本上把服务型政府建设推向深入。
(二)行政决策法治化是社会和谐进步的需要
和谐社会并非是一个没有矛盾、纠纷和冲突的社会,而是一个矛盾、纠纷和冲突产生后能够寻求到切实有效的救济途径和解决机制的社会。社会和谐的构成因素是多元的,从权力和权利的构成角度看,包括公权力之间的和谐、私权利之间的和谐、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和谐,这三对组合的和谐构成了现代社会和谐的基础。作为行政权行使的首要环节,行政决策法治化对促进这三对组合的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首先,从行政权的角度看,公权力之间的和谐主要体现在行政权与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的和谐。行政权相对于立法权来说其主要内容是执行权,在现代民主社会,无论是间接民主还是直接民主,立法以体现多数人意志为根本宗旨是普遍认同和存在的事实,立法后的规范性文件能否得到真正的执行并达到应有的目的,则执法行为的价值取向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决策法治化的根本价值就在于体现多数人的意志,与立法的根本宗旨是一致的,有利于立法目标的真正实现,从而促进立法权与执法权的和谐。司法权相对于执法权主要是一种监督权,其监督的主要依据是立法产生的规范性文件,体现的仍然是多数人的意志,只要行政决策真正实现法治化,执法权就能与司法权在体现多数人意志的基础上达到一致,执法与司法就必然会达到和谐。其次,行政权之于私权利之间和谐的作用,主要是通过对私权利之间利益配置的调整来实现,这正是行政决策的重要内容。行政决策只有最大程度地反映不同私权利主体的利益需要并平衡其利益构成,私权利之间的和谐才会有更加直接的制度保障,这种状况只有通过行政决策法治化才能实现,因为行政决策法治化过程是一个使行政决策符合多数人的利益需要并使之规范化的过程。
再次,从行政权角度看,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和谐是通过行政权对私权利的尊重和私权利对行政权的信任来实现的。行政决策法治化要求的集中民智、反映民意的过程就是一个行政权尊重私权利的过程,同时,行政决策法治化的科学性、民主性、规范性必然会有力保障公民利益的实现,从而提高行政决策的权威性,促进私权利对行政权的信任。只有尊重,行政权才会服务于私权利,只有信任,私权利才会服从于行政权,这样行政权与私权利之间的和谐才能真正实现。
(三)行政决策法治化是公民权利保障的需要
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过程实质是多数人意志的表达和被认可的过程,是防止个人专断决策的过程,是公民权利得以保障的前提。其次,行政决策法治化要求行政决策过程必须体现程序公正。行政决策过程中程序公正的关键是行政信息公开化、行政决定民主化。信息公开可以有力保证公众作出更加理性、正确的判断,防止因多数人的无知而造成多数人的武断;民主决定可以促进多数人意志的确认和规范,防止行政决策法治化流于形式,是公民利益得以保障的关键。再次,行政决策法治化强调行政决策的责任追究。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千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所以任何法治化的权力都应该是受到监督的权力,行政决策法治化的责任追究制度就是为了监督、防止和纠正行政决策者违反行政决策程序、侵犯公民权利的主要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