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2015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提出“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这与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提到的“法治政府”概念一脉相承。深刻认识法治政府的基本内涵和重要意义,对于加快推进依法行政,早日建成法治政府至关重要。
法治政府的题中应有之义
法治政府是职能科学的政府。目前正在推进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目的就是要打造一个职能科学的政府。政府不能什么都管,也不能该管的不管。比如,现在的政府职能强调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这五项职能是法治政府必须具备的职能,脱离这五项职能,就不能实现政府职能的科学配置。当然,政府之间、上下级之间关系的配置也必须是科学、合理的。所以,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事权财权匹配以及基层的综合执法,积极稳妥地推进大部门制,都是体现职能科学的要求。
法治政府是执法严明的政府。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严格、公平、公正地实施宪法和法律。只有依法行政才能保证政府在法律界限范围内行使权力,保证政府有效履行职能。但是,执法严明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很难。比如,查处违法行为可不可以便衣执法?可不可以因为特殊情况不携带执法记录仪?是否可以采用民用车辆控制所谓的违法嫌疑人?是否要在特定场所实施传唤或者强制传唤?这些都涉及执法规不规范、严不严谨的问题。所以,执法严明是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也是法治政府的基本要素。如果无法做到执法严明,就根本谈不上是法治政府。
法治政府是守法诚信的政府。政府守法是法治政府的前提和题中之义。任何政府,如果连法律都不能遵从的话,就谈不上法治政府。当然,法治政府也意味着必须得是诚信政府。政府要讲诚信,不能出尔反尔,变来变去。政府的领导可以变动,但政府的决策、决定,包括审批行为等不能随意变动,因为一旦变动,就会导致政府公信力的下降,会引发一系列的纠纷、矛盾。所以,政府要对行政行为所产生的信赖利益予以合法保护,做到守法诚信。
站在历史的、政治的高度认识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性
法治政府建设对于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具有重要的支撑和保障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让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如鸟之两翼、车之双轮,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如期实现”。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相互联系,不可分割。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必须坚持几项原则:第一,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取得法律的支持。第二,改革的成果要及时上升为宪法、法律。第三,立法要及时适应改革的需求。在政治经济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的情况下,法律不能一成不变。立法要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对于过时的法律法规要及时清理,做到立、改、废、释并举,该制定的要制定,该修改的要修改,该废止的要废止,该解释的要解释。
我们必须站在历史的、政治的高度认识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性。从历史经验和各国实践看,法治是有效的国家治理方式,因为其具有长期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不因个别人看法、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当前,我们对法治政府内涵的认识越来越丰富,对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越来越明确,只有顺应历史潮流和发展大势,坚定信念,义无反顾,持续不断地推进依法行政,才能早日实现建成法治政府的宏伟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