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立法是现阶段我国学前教育发展中的一件大事,对学前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学前教育立法的重要价值体现在哪些方面?需要处理哪些基本法律关系?如何推进学前教育法学习和实施?一起来看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授虞永平的阐述——
通过教育立法实现依法治教和依法兴教,这是我国发展各级各类教育事业的基本经验,也是发达国家发展教育事业的共同举措。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办好学前教育关系亿万儿童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未来国民素质的整体提升。在原有学前教育法规基础上,我国推动学前教育立法工作,这是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里程碑,也是我国教育立法工作的新进展。
学前教育立法是站在国家战略高度规范和推进学前教育事业,以法治保障学前教育健康发展。这是以合法性程序将人民意志转变为更具有保障力的国家意志,是立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满足人们对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公共利益诉求。由立法及时确认学前教育领域的理论和实践共识,以合法性程序有效规范学前教育实践中的问题和失序,充分发挥学前教育法律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是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学前教育立法增强了发展学前教育事业的权威性和治理过程的统一性,也有利于进一步调动社会各方面发展学前教育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立法是推动学前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事实上,立法也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现代化的历程不是只有经济的单一维度,而是包含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人的发展在内的多维度发展进程,归根到底是实现人的现代化。学前教育现代化是人的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和起点,但是目前仍处于基础教育的薄弱环节和发展低谷,其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特别需要法治的保证。学前教育现代化是观念的现代化,是教育过程的现代化,是教育质量的现代化,也是制度的现代化。以法律形式和国家意志确保学前教育健康发展,是现代学前教育的根本特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健全治理体系,堵住监管漏洞,完善学前教育法律法规,实现依法依规办园治园。《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提出建立更为完善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办园体制和投入体制。要建立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需要建立一系列体制和机制,需要理顺一系列利益关系,法律的作用不可或缺。从这个意义上说,学前教育走向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立法是前提和保障。
学前教育立法的意义
第一,学前教育立法是对学前教育价值的确认。从长期来看,我国学前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过一些波折,甚至倒退。有些地方曾出现幼儿园被出售或另作他用的现象。究其原因,是把举办幼儿园当作商业行为,实施办园牟利。这一方面会加重群众的家庭经济负担,另一方面减少了公共投入、降低了教育质量,最终会影响儿童的发展。出现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对学前教育的认识出了问题,是“学前教育无关紧要、无足轻重”的观念在作祟,是没有看到学前教育对儿童、对家庭、对国家和民族的价值和意义。
第二,学前教育立法是对学前儿童权利的保障。儿童的受教育权及其他基本权利需要立法加以保障。法律体现国家意志,是全体国民行动的准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系列法律均对各自保护领域中涉及的儿童权利予以明确规定,使得儿童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得到法律保障,也让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成为儿童保护工作的基本遵循。学前教育立法在延续一般立法保障的前提下,针对学前儿童的保育与教育进行专门规定,更有利于儿童权利的保护。学前教育立法也体现了《儿童权利公约》的基本精神,强调尊重儿童人格和主体地位,坚持儿童优先和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保障儿童享有自主活动和自由游戏的权利及获得新经验、新发展的机会;强调充分考虑儿童的发展需要和权益,以法律保障儿童受教育权的实现。
第三,学前教育立法是科学育儿的根本保证。学前教育立法能够有效体现党和国家对新时代儿童成长的基本要求和高度关切,真正推进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在国家法律层面规定保育与教育的原则和规范,明确家庭、幼儿园、社会、国家对儿童成长担负的责任义务,能够为学前教育提供明确的法律框架和质量标准,为科学育儿提供具有权威性的专项指导,是新时代学前教育发展和科学育儿的根本保证。
第四,学前教育立法有助于规范学前教育的实施。学前教育立法的关键是确保建立学前教育的体制和机制。良好的体制是确保学前教育供给和学前教育公益性、普惠性的关键,也是防止学前教育“入园难”“入园贵”和“质量低”的基本前提。良好的机制是保障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得以有效运行的关键。学前教育体制机制包含了学前教育资源的供给、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学前教育师资的供给和管理、学前教育质量监督和管理等方面,这些都需要通过立法手段加以确定,才能真正发挥保障、支持、监督和指导学前教育的作用。没有法律支撑,学前教育体制机制运行效率就可能受到影响,学前教育发展就可能出现波折。同时,立法可以明确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立、审批、注册、变更、终止等程序和要求,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投入、监督和管理,保障学前教育的质量和安全。立法还可以规定学前教育的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确保学前教育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学前教育立法需要处理的基本法律关系
第二,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举办为主大力提供充足的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鼓励、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构建普及普惠安全优质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是学前教育现代化的重要目标,也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政府要积极履职,合理配置资源,要利用市场满足人民群众的特殊需求,努力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前教育发展差距;但不能把发展公益性、普惠性学前教育的责任交给市场,不能为减轻投入责任而热衷运用市场手段,不能忘记学前教育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要加强对营利性幼儿园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确保儿童健康发展。
第三,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学前教育是一项涉及千家万户、影响儿童终身发展和国家民族未来的重要事业。要在政府的引导下,全社会达成共识,通力合作,相向而行,构筑促进儿童健康成长的良好生态。政府要积极倡导和支持为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社会协作,尤其应支持和引导幼儿园与家庭在《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精神基础上,加强沟通与协作,实现家园共育。政府要鼓励社区向幼儿园开放自然、社会和文化资源,为儿童的健康发展提供有益保障。政府要加强对媒体的监督和引导,引导媒体做科学育儿的宣传者,不助长反科学舆论,不贩卖焦虑,不误导大众。
推进学前教育法学习和实施的政策建议
学前教育法的诞生将是我国学前教育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也将是教育立法进程中的又一个重大突破。广大人民群众期盼学前教育法的颁布,广大学前儿童需要学前教育法的保障和保护,我国学前教育事业需要学前教育法的引领。如何为学前教育法的颁布作好思想和舆论上的准备,如何让学前教育法的核心精神得到有效传播和落实,以便最大限度发挥学前教育法的作用,在此我们提出如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