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思维到底是什么?合法性正当性法律法治

关键词:法治思维;权利;利益;权益;利益主张;权利诉求

引言

2010年10月1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并在其中指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应“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2012年11月8日,党的十八大报告将“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纳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构设之中。随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分别在“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和“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两个标题之下要求政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要求党员干部“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高级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

显然,法治思维的运用已经成为法治中国建设的先决条件之一,正确运用法治思维不仅能够约束领导干部的行为,实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目标,还能划定社会治理方式创新的底线、判断纠纷解决方案的恰当与否。因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之下,如何理解和运用法治思维成为值得进一步探讨的话题。

一、法治思维的概念梳理

二、法治思维的化繁就简

伴随中国法治环境的不断充实,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权利意识随之提高、行使权利和为权利而斗争的愿望愈加明显。在公共领域,公民通过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权利,参与国家政治和公共事务的决策,与政府、社会组织等其它主体进行平等交流、诉求表达和协商对话,或者通过行使批评、建议权和申诉、控告、检举权监督权力主体的行为,在社会生活中,公民与其他社会主体在平等、自由协商的基础上建立权利义务关系,通过达成或履行约定获得经济利益和精神满足。在当前的法治实践中,依旧存在以权利为起点,但与法律渐行渐远,甚至脱离法治轨道的行为,比如,在互联网上发表的言论直接侵害他人的名誉,未获批准而进行集会活动,利用政府“维稳”心理和地方政府信访工作的缝隙建立信访产业链,将“上访路”转化为“致富路”,试图激发公众舆论和媒体报道以干扰法官裁判,并与司法机关进行对抗和“死磕”,为了实现特事特办的要求,甚至做出“声泪俱下的哭喊”、“牢骚满腹的诉说”和“不分青红皂白拍桌子、出言不逊”等戏剧化的行为。

“以权利之名、行违法之实”的行为折射出公民权利观念尚未成熟的现实,由于缺乏对权利范围,以及利益和权利边界的清晰认知,公民在表述、行使和救济权利时,难免将利益等同为权利、以利益指代权利。与权利相比,利益的范围更广泛、形式更多样、内容更个性,故而利益思维比法治思维更容易被接受、理解和运用,在利益思维的引导下,公民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基础不是权利而是利益,所提出的主张不是为了实现权利而是为了满足利益,以权利为开端所展开的思考终将转向对利益的争夺。超出权利范围的利益主张若被满足,可能实现个案公平和短期的、小范围的社会稳定,但却将在全社会范围内挤压法治思维的运行空间,如若公民的个体需求被忽视、被压制,则极有可能激化矛盾、衍生出极端行为和违法行为,进而与法治和法治思维渐行渐远,故而法治思维的正确运用应排除利益思维的干扰、防止利益思维的误导,其关键在于树立公民正确的权利观念,使其有能力区分利益与权利,并从利益主张中提炼出权利诉求。据此,本文认为,以一种简约但不简单的立场认识法治思维应基于日常生活实践,从权利概念入手,辨析利益与权利,并动态展示从利益主张到权利诉求的进程。

三、利益、权益、权利

四、从利益主张到权利诉求:以司法为场景

(一)主张利益

在司法活动中主张利益实则是要求争讼的相对方做什么或不做什么,比如,要求造谣者停止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实言论、请求离异的配偶按照离婚协议支付子女抚养费、申请城市规划部门公开建筑规划图等。利益主体针对他人的行动或资源所提出的要求是确定案件争议焦点和司法裁判范围的基础,如若主张利益所使用的语言含糊不清、所主张的内容模棱两可,则极易导致司法活动的方向发生偏转,进而得出与利益主体的预估相去甚远的裁判结果,故而在司法活动中主张利益应运用清晰的表达提出明确而具体的要求。另外,在司法中主张利益时,利益主体往往期待通过指挥他人行动或借助他人的资源与能力来满足自身利益,因此,为保证信息的接收者准确理解利益主体的真实意思,主张利益的信号应直接发送至利益主体所期望的对象。

(二)主张正当的利益

主张正当的利益与利益正当性证明环节相对应,利益主体需要揭示利益主张中所包含的正义基因,并说明所主张的利益在全社会范围内普及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具体而言,主张正当的利益要求利益主体所提出的需求和方案将私欲控制在利己但不损人的范围内,且允许其他社会成员依据同样的理由索要同样的资源。在司法实践中,公民主张不正当利益的现象层出不穷,比如,希望获得高于拆迁补偿协议约定金额的补偿,要求债务人按照“利滚利”的方式支付借款利息,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诉为民事被告,并期待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开展行政和解等,上述利益主张脱离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正义基础,特事特办的纠纷解决方案不具有在全社会范围内普及的可行性,因而不属于正当的利益主张、无法转化为权利诉求。

在司法活动中,当某些利益主张的正当性不甚明显或被遮蔽时,利益主体需补强、擦亮、挖掘和放大展示利益主张中所蕴含的良善基因,剔除或转变利益主张中所隐藏的“恶”,甚至从“恶”中挖掘出“善”的因子。以“于欢故意伤害案”为例,于欢的上诉请求中所主张的利益是保留生命、拥有最大限度的人身自由,在该案中,于欢对被害人的捅刺行为造成了杜某2的死亡、严某和郭某1的重伤,以及程某的轻伤,触碰了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为了证明利益主张的正当性,辩护需在降低于欢的主观恶性方面着力,并强调“认定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符合普遍价值观和社会共识,任何人在面临与于欢相同的处境时,为了维护人所应有的尊严和人格、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孝道,都会采取与其相同的行为。

(三)主张明显属于权利的权益

在利益被权威认可环节,主体明确、正当性明显的利益被确认为权益,在法律之中,权益以“权利束”的形式存在,一项权益可以对应多种权利,享有权益的利益主体同时获得权利主体的身份,权利主体在“权利束”中选择一项权利并针对该项权利提出具体的要求是为权利诉求。

在司法的语境中,运用法治思维解决纠纷的过程是权利主体按照司法程序的要求提出权利诉求、证明权利诉求和实现权利诉求的过程,当事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实现权利诉求的具体方案,诉状中载明的事实和理由是对权利诉求的正当性的说明,争讼各方围绕争议焦点提供证据、展开辩论的目的在于说服裁判者肯定己方的权利诉求、否定对方的权利诉求。可以说,权利主体在此权利和彼权利之间进行比较、衡量和取舍的结果将直接影响司法活动的范围和方向,针对相似的权利所形成的权利诉求可能生发出完全不同的诉讼请求,在“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之下,选择此权利可能导致彼权利“可诉性”的丧失,因此,在司法活动中主张明显属于权利的权益要求权利主体在比较和衡量后做出理智而慎重的取舍。

(四)主张可以或可能归入权利的权益

以一种简约但不简单的立场认识法治思维的目的在于,为法治思维寻找一种具有可操作性的定义,使其易于被公民所理解和掌握。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通过开展平等、公开的程序而使公民直观地、真切地与权利发生互动,为公民运用法治思维解决纠纷提供充分的空间。在司法活动中,由于诉讼主体的多元化和诉讼案件的个性化,法治思维操作路线的四个步骤可能无法在一场司法活动中全部凸显,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技术,法治思维在司法中的实施效果除了受到社会成员习得能力的影响外,还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裁判者职业技能的高低和社会法治环境的充分程度。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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