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帮信罪的认定需要坚持刑法规范的体系性与系统性。帮信罪是刑法分则中拥有独立罪状的罪名,对帮信罪的认定必须以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为基本标准。
另一方面,犯罪的认定应结合具体情况,综合评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仅凭行为具有犯罪的形式外观并不足以认定其构成犯罪,还需判断其是否具备应受刑罚处罚的社会危害性。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有着既定性又定量的特征,这就表明在犯罪认定时,在进行了形式符合性的“质”的判断之后,还要根据具体情节对“量”进行把握。帮信罪的认定需满足情节严重的要求。在实践中,一些被认定为帮信罪的行为虽然具备帮信行为的形式外观,但总体情节较轻微,不宜认定为本罪。例如,在涉“两卡”类帮信行为中,若仅提供银行卡的行为人在缺乏其他证据证明其深度参与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情况下,应不予认定为帮信罪。对于行为人认识能力较弱、未意识到自身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且营利动机较弱、最终获利金额不大的情形,也应当排除认定为本罪。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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