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西北政法大学禁毒法律与政策研究所所长,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硕士生导师。兼任国家禁毒办《禁毒法》修改小组成员,国家禁毒委智库中国毒品滥用防治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药物滥用防治协会理事,西安市法学会禁毒法学研究会会长等。
今天(2017年6月26日)为国际禁毒日,本期推送褚宸舸老师应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邀请于2016年12月1日在长安校区面向本科生的讲座实录。讲座录音由学生初步整理后,经讲座者修改审定。
目次
一、禁毒和防艾的关系?
二、什么是毒品?
三、禁毒的策略?
四、当前禁毒的体制和形势是怎样的?
五、禁毒法治化如何实现?
六、法律上如何看待吸毒者?
七、我国的戒毒体系是什么?
八、戒毒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九、能不能把吸毒合法化?
十、能不能把吸毒犯罪化?
具体而言,毒品和艾滋病有三种关系:
第一种关系是吸毒的工具行为会导致感染艾滋病。艾滋病传播有三种途径,一是血液传播,一是性传播,一是母婴传播。过去,我国艾滋病主要的传播方式是血液传播。血液传播中,一类是因为卖血,这曾经造成艾滋病在我国中原地区大流行,另外一类就是静脉注射毒品。静脉注射吸毒时因为共用针头、针管,从而造成艾滋病流行。但是,这些年通过治理、宣传教育,因静脉注射毒品而传播艾滋病的比例比较少了。现在,最主要的传播方式是性传播,特别是男男同性恋群体中的性传播。
第三种关系是禁毒和防艾在措施方法上有交叉。主要是预防艾滋病和禁毒有一些共同的方法。例如,药物维持治疗、交换针具,既是防治艾滋病的方法,也是禁毒的方法。国家提供美沙酮进行药物维持。美沙酮本身也是一种毒品,政府将其提供给海洛因成瘾者,用来抑制、替代海洛因。海洛因滥用,其中有一种方式就是静脉注射。当用海洛因的人越来越少,其中静脉注射的人越来越少,艾滋病感染就相应减少了。
《禁毒法》第二条对毒品有个定义,该条第一款采取了概括和列举的方法。列举我国最主要的毒品种类,比如说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可卡因。概括规定是指:“国家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这一句。
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毒品在物质属性方面是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所谓国家管制,怎么管制呢,主要是通过法律方式管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世界是通过国际公约进行国际管制的。在国内也受到严格管制,国家药监、公安、卫生部门联合制定了一个清单目录。目录隔几年就会调整一次。“使人形成瘾癖”,就是指能够使人上瘾。
上面是正面规定,下面这款是反面规定。所谓毒品,还要排除掉我们医疗、科研、教学上使用的,即依法正当使用的情况。比如说生病动手术或患有精神疾病,医生要开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会要求有特殊资质、特殊处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正当、依法使用的过程中,不叫吸毒,也可以生产、使用、运输、储存等。总之,《禁毒法》通过一正一反两方面规定,给了毒品一个定义。
《禁毒法》2008年生效后,全球和我国的禁毒形势都发生了很大变化。近年来,有人也提出观点,认为《禁毒法》中关于毒品的概念,因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属于药品,药品是治病救人的,毒品刚好相反。所以,应当把法律中的“药品”两字改为“物质”,以扩大管制的范围,同时也使人民群众不至于误解:我不就是用点药吗,你怎么说我吸毒呢。
毒品和药品,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正当、合法的使用,就不叫毒品,比如说有同学快考试了,整夜失眠,精神科医生给你开些安眠药,这个就叫做药品。但是,你自己去购买黑市的药,医生处方说一天吃一颗,你一天吃十颗、二十颗,这就叫滥用。法律上所谓吸毒,在医学上统称药物滥用。非法滥用药品就是吸毒。判断毒品和药品,就是看是非法滥用还是合法使用。
现在出现了一个新的名称,叫做“精神活性物质”,也称为新生代或第三代毒品。第一代是传统毒品,比如说鸦片、海洛因、大麻,大都是从自然界已有的植物当中提取的。第二类毒品是合成毒品,属于化学方法合成的,自然界本来没有,例如冰毒、氯胺酮等,也叫新型毒品。
目前世界上,精神活性物质滥用成为严重问题。精神活性物质钻了我国法律管制的空子。药品中有两大类,第一类容易让人成瘾,叫做易成瘾药物,还有一种叫易滥用药物。易滥用药物不一定是易成瘾的。
例如,中国有些医生,特别喜欢给病人开各种各样的抗生素,病人稍微有点问题也会自己去买抗生素,所以在中国,抗生素是被大量滥用的,滥用的结果就是耐药性特别强,抗生素已经升级到高端,较低级的抗生素已经对中国人没什么作用了,因为我们产生了耐药性。
但是注意,抗生素不是成瘾药物,没有听说哪个人因为用抗生素成瘾的。易成瘾药物和易滥用药物的交叉,就是毒品。毒品既是容易滥用的,同时也是易成瘾的。同时,还有一个条件,就是前面所说的要接受国家管制的,也就是要在国家那个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名录上面。
换句话说,如果它既是容易成瘾的,又是易滥用的,但是没在国家规定的名单上,我们仍然不能采取法律上的管制措施。但是,这部分对人身、社会有没有危害性?当然有危害性。它的危害性跟原先的毒品没有太多区别,甚至可能危害更强。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目录隔几年才会变化,这期间有人改变一些毒品的化学构成,让它从化学上变成了另外一个物质,有意识创设出新物质钻法律制度的空子。
据说,这个精神活性物质总数超过了六百种,在我国流行且典型的就有上百种。我国政府现在认为精神活性物质也需要进行管控,具体怎么管控呢?
针对新精神活性物质列管缓慢、实际执法缺少法律依据的问题,公安部、食药监总局、卫计委制定《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一次性增列116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将药用类和非药用类精麻药品分开管制。也就是说采取一些行政手段,出台一个新目录。这个目录不同于原先的精麻药品目录。同时,还会发布一些预警或预防措施。
比如说有些地方出现一些新物质,经过鉴定发现既有成瘾性又容易滥用,就需要对它进行禁止。只不过,这种管制目前不是按照毒品来管制的。所以,现在学界和实务届有修改《禁毒法》第二条,重新定义毒品的呼声。
毒品从药性来看,主要有三大类。一是,镇静剂。比如大家所知道的海洛因、鸦片就是镇静剂。二是起兴奋作用的,大家都知道的冰毒,这叫做兴奋剂。三是,致幻剂,吃了以后会出现各种幻觉。
现在毒品使用还有一个趋势,就是合成毒品正逐年增加。现在合成毒品基本上和传统毒品五五开,甚至在有些地方,合成毒品占到三分之二。合成毒品用了以后对人体的伤害非常大的。合成毒品的生理戒断症状并不明显,它主要是对人的精神中枢系统产生作用,直接作用于人脑,会形成人脑内部的一些病变或改变。
为什么会合成毒品会增加,有没有同学来说一下?(学生回答:合成毒品只要有化学原料,在任何地方都可以造,所以说它所占比重会增高,这是我的想法)还有没有?(另一学生回答:这可能跟市场流通难易程度也有关,成本、人力、物力也相对需求较低。)这两个同学回答正确。
对传统毒品而言,毒源在外,我们可以通过堵源截流的方式让它进不来。而合成毒品,可以就地生产,只要有原料,就可以生产。据说西安交大有个退休副教授,生活比较困难,身体又有病,性格比较孤僻离婚了。他是搞化学的,就被贩毒集团所聘请,为了实现“人生价值”也同时解决生活困难,帮贩毒集团来生产毒品。最后被抓住了,媒体叫他“毒师”,生产毒品的老师。现在生产毒品的工艺并不复杂,只要有原料,在家里用高压锅就可以做。
我们现在制毒的分子式在网上都可以找到,只要有原料,化学专业三年级本科生就可以做。你们后悔没学化学吧?(全场哄笑)原料呢,其实也可以通过多方找到。因为我国地大物博,易制毒化学品在各行各业都有使用,过去控制的不是特别严格。所以结果是,我们国家前几年制毒问题非常严重。这是其一。
合成毒品大流行另一个原因,是合成毒品跟现代娱乐业产生了共生、伴生的关系。歌舞厅、迪吧当中大量使用合成毒品。毒品跟现代娱乐业之间的联系,流行音乐与毒品的关系,也有人写过书。为什么那么多歌手要去吸毒,这个问题很复杂,一言难尽,这里不去说它。这个问题我虽然没有做深入研究,但是,是不是不用毒品歌就写不出来、唱不出来,我觉得肯定不是,寻找灵感只是个借口。
毒品治理实际上需要两个方面同时来做。一方面要减少供给,一方面要减少消费。毒品是一种特殊的消费品,作为消费品,减少消费,无非两个办法,一是减少供应量。怎么减少供应量。就是缉毒、查毒,减少它的生产量,在运输环节查获,让毒品送不到消费者手里。减少供应会产生什么影响?
我举个例子,比如茅台酒一年生产50万瓶,现在茅台厂宣布改为一年生产10万瓶,减少了五分之四,结果是什么?(学生回答:减少供应供不应求,价格持续增长)。说的非常正确,越打击价格越高,价格越高,因为它的利润高,逐利的人更多,进入到生产、流通领域的人越多。
即使我们曾经在缉毒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但最后的结果是越打击毒品越泛滥。这说明光打击不行,必须要减少使用量。怎么减少?一是通过预防,不要让总量增加。我们现在每年新增加一百多万吸毒者,新进入到吸毒队伍的人越来越多,这是非常可怕的事情。通过预防,让年轻人不要吸毒,年轻人不吸毒,增量就会减少。
增量虽然减少了,但它的存量还在,原先吸毒的人还在,而且吸毒成瘾是一种的复发性的脑病,你不治疗它不会好转。这个时候我们就要强化戒毒措施,让这些人要戒毒。
一个减少增量,一个减少存量,逐渐让现有的几百万登记在册的吸毒者越来越少。当然我们知道毒品很难戒,这是一个世界性难题。我后面会讲怎么戒,法律设计了一整套戒毒制度。
总之,围绕供给和消费两个拳头出击,一方面打供给,一方面打消费。如果光打击供给不考虑消费不行。光考虑打击消费,供给不考虑也不行。国家禁毒委专门有一个工程叫“627青少年毒品预防工程”,有一个“831社区康复工程”。有“414专项禁毒机制”,有“网络查毒”的机制,各种各样的机制。
所以说,国家禁毒委现在的思路可以说很明确。如果按照这个思路坚持下来,坚持上几年,效果一定会显现出来。
我认为,未来要走三条道路。
一是法治化道路。我出了一本书就叫做《中国禁毒法治论》依法办事。二是科学化道路。不能仅凭借热情做事。光有一腔热血,那是盲动。现在要讲科学。戒毒这个问题不是凭借热情、感情就能解决的。过去我们认为一个人吸毒是因为思想品德、觉悟不高。但是,大家看思想觉悟高的领导干部、教师也吸毒。其实有时不完全是思想道德问题。不能搞道德泛化。另外一方面,也不完全是意志力问题。有人说,我就不相信戒毒戒不了,一试,结果就是戒不了。要靠医生、要靠科学,不能乱来。就像吃药一样不能乱吃。
三是社会化。禁毒靠国家,国家的负担越来越重、投入也越来越大,完全靠国家机关,特别是完全靠公安机关,禁毒工作做不好。禁毒是社会工程,需要社会方方面面做工作,光靠一家不行。所以现在提出来叫做“社会系统工程”,要综合治理。我们需要社会力量的参与。
我们先了解一下禁毒的领导机构有哪些呢?国家层面就是国家禁毒委,在党方面就是政法委、综治委。国家最重要的禁毒政策都是党中央做出的,比如说2014年的《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就是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名义发布的。这个文件是纲领性的,总书记和总理也给禁毒做过批示。
国家禁毒委是一个联席会议机制。国家禁毒委的前身叫做全国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当时还是小组,它的身份还不明确。2007年12月《禁毒法》通过。明确国家禁毒委负责全国禁毒工作的指导、协调、组织。《禁毒法》很重要,实际上是禁毒委合法性的一个组织法依据。法律规定,各地方可以设置禁毒委,它没有要求地方一定设置。但实际上各个地方都仿照了国家禁毒委的样式,设置了禁毒委员会。
禁毒工作有哪些方面?一个是预防教育,一个是四禁,一个是戒毒,一个是国际合作。四个方面。这四个方面的工作怎么做?禁毒委不是孤家寡人,它是一个联席会议,目前有三十八个成员单位,党政军企群团都有。国家禁毒委一年一般开一次会,各成员单位会有一个至少副部长级别的领导参会。禁毒实际上靠这三十八个单位共同来做。禁毒委主要做统筹,把这三十八个单位揉在一起。
具体怎么做呢?是公安部牵头,齐抓共管,国家禁毒委办公室和公安部禁毒合署办公。国家禁毒委为了让大家都动起来,成立了八个小组,各有一个部门牵头。我们还有专门的重点地区整治,挂牌督办。这是我国禁毒的工作机制。
另外,中国制造,制毒本土化水平越来越高,主要在广东。潮汕地区一个村子,村长支书就是贩毒集团的老大。还有一些土制毒品,主要在山区。种植罂粟的问题。武装贩运的问题。贩运过程中出现暴力化。
所以,公安执法中,死亡率最高的警种可能就是缉毒警,危险性很高。还有网络贩毒、网络吸毒。浙江一个地方一些老大妈通过视频方式,交流吸毒感受,在网上吸毒,建立了聊天室。网络贩卖,主要是通过物流快递送货。还有戒毒工作,吸毒人员的管控,重点行业人员吸毒问题。比如说演艺界人士吸毒问题,屡见不鲜。
世界上毒品问题也很严重。2016年4月19日,开了世界毒品问题特别联大。有数据显示2.46亿人在使用毒品,每二十个人,就有一个人吸食毒品。世界禁毒出现了很大的挑战。一是,精神活性物质的问题;二是,鸦片供应量不断增加问题;三是,数字货币,如比特币。
过去贩毒交易靠货币,可以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监管。刑法上专门有打击洗钱犯罪。用网络货币,就规避掉了法律,证据也不好固定。四是,有些国家和地区对部分毒品进行合法化。比如荷兰和美国搞大麻合法化。
荷兰很多年前允许在特定场合吸食大麻,导致很多人去荷兰旅游,其实主要是为了吸毒。近年来,荷兰也改变了。把这个渠道堵死了。你要去它的“咖啡馆”必须是会员,办会员必须是本地居民。很多地方开放部分毒品以后,导致全世界对于毒品管制的担忧,全球禁毒体系和几个国际公约未来何去何从,争议比较大。
这个问题的前提性问题是禁毒法治化实现了吗?禁毒法律体系形成了吗?我曾经做了一个统计,我国立法涉及禁毒的有140个,各级文件涉及禁毒的有109个,加起来249个,这是截止到2015年5月的数据。这些立法和文件当中,立法有哪些种类呢,在之前《禁毒法的变迁》讲座中,我给大家讲过,一百多年来禁毒立法怎么发展过来。这里不再展开。
我们禁毒的依据有法律,还有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公安部门等部委制定的规章,还有两高的司法文件,还有公约条约,地方性的立法、民族立法,所以说相当庞杂。从某一部门法角度是研究不清楚的,必须要综合考量。这些立法中我也做了一些数据发掘。
可以看出这方面的立法目前还不是人大主导的,行政立法要多一些,另外现有立法绝大多数是2009年之后诞生的。大家看禁毒方面的书,最好去看2009年以后新出版的著作。所有规范当中,公安机关主导较多。学界叫行政主导。
《禁毒法》的草案初稿就是由公安部起草的,然后交给国务院法制办,经过研究讨论,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最终以国务院的名义交于人大,经过三次审议通过。地方规范性文件有地域分布特点,最多的两个省分别为广东、云南。所以大家知道这两个地方毒品问题严重,但是也从另一方面体现这两个省特别善于利用法律解决禁毒问题。工作和地方立法结合紧密。
我国的禁毒规范存在什么问题?首先,这些规范不完全是立法,有相当一部分是以文件的形式。所谓的文件治国,文件禁毒。禁毒工作一靠法,二靠政策,也就是中央到地方的各种文件,三靠制度,有正式非正式的制度,四靠实践中发生的各种问题来倒逼。我称为“四轮驱动”。
有时,实务部门更重视地方的立法和文件,甚至有些地方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上面说东,下面说西,当然也不对。其次,还有“运动式执法”,一搞起来就一阵风,会战总有战役结束的一天。再还有就是抓的人和金钱奖励挂钩,所以就有人违法违规抓人。有些地方戒毒资源分配不均,公安机关的戒毒所人满为患,司法行政机关的戒毒所闲置。
对此,我总结为三大困境:一是,投入越来越大,效果越来越差。二是禁毒工作脱离法律轨道,很多机关没有法律依据,仅依据政策。三是戒毒制度效果不佳,至于是不是科学,有没有保障人权,都值得探讨。
既然问题纷纷产生,那禁毒法治化如何实现?我觉得,第一,要有好的法律,叫科学立法,这个法要符合宪法,要有正当性。第二,从执法上要严格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当然也要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第三,要化解在禁毒上出现的问题,既要保障人权,也要限制人权,处理好这对矛盾关系。
记得2004年,时任总理温家宝去看望戒毒的人。他说“我们要科学人本的看待吸毒者”。我们官方对吸毒者有三种定性:一是违法者,二是病人,三是受害者。这三个定性导致的结果不一样。如果他违法,法律就要处罚,至少要管制限制。但是作为病人,首要的是救治,帮他戒毒。作为受害者,有些人是不自愿的情况下,例如被诱骗、身体有疾病长期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产生依赖。对于受害者,国家要给予帮助、支持、保障。
对于吸毒者,我国的法律措施很明确。首先是违反治安处罚法,要进行行政处罚。但是,如果他不仅仅是吸毒,而且成瘾。就要设置戒毒制度,强制、教育他戒毒。如果他没有被发现,是自己主动去医院或戒毒所戒毒,就免予行政处罚。紧接着对他戒毒就可以了。这套政策叫做非犯罪化,既不把吸毒者当作罪犯,但是我们也不放纵吸毒,而是采用行政方法来解决。
禁毒的重点是“管人”。通过管人来查毒。公安机关把吸毒的人称为重点人群、重点人口。综治委下设一个特殊人群专项组,管理五种特殊人群,即社区矫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吸毒人员、精神病人、艾滋病感染者。
这五种人是国家特殊监管的对象。有好多吸毒者抱怨受到国家机器的监控。为什么受到监控,是因为政策设计者认为他们有一定的危险性。他们违反了法律,所以国家要监控,国家怕他们反复违反法律,或者衍生更多违法行为。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提出对吸毒人员的服务管理。注意我们没有用“管控”管理控制,我们叫做“服务管理”。只是这种“服务管理”,带有强制性。怎么管理呢?
公安机关建有强大的数据情报系统。通过二代身份证联网的技术监控吸毒者。现在身份证是很重要的,本来人是主体,身份证是客体,现在颠倒了。出门在外,人都可以丢,两个不能丢,一个是身份证一个是手机。吸毒者出去使用身份证住宿,住地宾馆系统就会报警,公安局就上门来查。火车票飞机票更不用说,凭身份证买票,身份证就显示了你的行踪。吸毒者觉得不舒服,我说你不用感到不舒服,我们领导干部财产也要向组织申报,出国要报告审批。关于吸毒人员怎么具体管理,这里不详细说了,我的书里有写到。总之,要加强管理吸毒人员。
另外是完善戒毒人员康复体系,还有帮扶保障措施。有人说怎么帮扶戒毒人员,就是帮他们找工作。这个工作太难做了,大学生都不好找工作,更不用说吸毒人员。不好找,我们也要帮他找。没有工作就会产生新的问题。要给他安稳的工作,这个非常重要。但现在的确问题比较多,困难比较大。
还有艾滋病防治。在过去,多数艾滋病感染者是血液(包括静脉吸毒)造成艾滋病感染。近十年,四分之三的艾滋病是通过性传播导致。两种原因,第一是卖淫嫖娼,第二是男男性行为。这两种行为造成艾滋病传染、感染。一面是性产业快速发展,一面是吸毒人员使用静脉注射方式的变少了,后者反映了我们药物维持治疗、清洁针具工作的效果不错。
现在,法理上应如何看待吸毒者。在社会上,吸毒的人往往被认为是“坏人”,艾滋病人、同性恋也被认为是“坏人”。如何看待这些所谓的“坏人”,这里“坏人”是打引号的,说明存在污名化。这些人的权利要不要限制?前几天,有个记者采访我艾滋病人受歧视的问题。说有很多艾滋病感染者认为他们人权受到了限制,觉得很不爽。问我怎么看这个问题。我说要一分为二看待。
第一,该不该限制他们,当然应该。为什么?因为他们的行为有可能会损害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和其他公民的权利,这是公共卫生的需要。当然应该有限制。每个人的权利行使都要有个度,有个限制,宪法有专门条款规定。
第二,宪法也有另外条款,说对于公民的生命健康、公共卫生,国家也要有投入的义务。公民患疾病后国家承担医保,你自己承担的很少,大部分资金国家承担。艾滋病患者也是病人,我们按照《爱滋病防治条例》,国家有“四免一关怀”。
所以,对艾滋病感染者其实是两面,一方面我们要对他进行管理控制监督,另一方面我们对他进行帮助救助,让他们延长生命。
我有个想法,第一,我们这个社会上,连“坏人”的人权都能得到保障,那我们普通人的人权自不待说。为什么呢?因为普通人肯定比这些“坏人”的人权保障力度高。我们要尽量提高“坏人”人权的水准,“水涨船高”,他们是“水”,我们是“水面上的船”。
第二,社会公众之所以觉得这些“坏人”坏,很可能是出于一种泛道德化的情感。只是因为“非我族类”,他们和自己不一样。严格来看,这些“坏人”到底对社会有什么危害性?其实,有些人在法律上甚至未达到犯罪,连违法也不算,只是属于少数群体,有自己的生活方式而已。
为何国家、社会这么敌视、歧视他们?这里面有很值得研究的东西。很多人不理解,你这些年怎么盯着黄赌毒人员研究呢。其实,这里面有非常大的学术关怀在,是着眼于整体人权,着眼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大处着眼,小处着手。
戒毒体系有一个发展过程。《禁毒法》通过前,是三大戒毒制度:公安机关的强制禁毒、司法行政机关的劳教禁毒和自愿戒毒。《禁毒法》通过后,公安机关强制戒毒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劳教禁毒合并变成强制隔离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现实中由两个机关执行,或是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下面管了一些戒毒所,或是司法行政机关,之前的劳教所换个牌子变成强制隔离戒毒所。
现在的问题是两个机关的戒毒所是什么关系。
一般是这样,一个人吸毒被抓起来了,要强制隔离戒毒。先去公安机关的戒毒所戒毒六个月,然后转送到司法行政机关的隔离所去戒毒一年多、两年。跟转学一样。为什么要这么做呢?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到底哪个管理戒毒所,《禁毒法》没有明确。在《戒毒条例》制定过程中发生了极大争论。最后结果就是妥协。这个程序劳民伤财,而且还产生很多问题。转的过程中人死了算谁的责任?
而且,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戒毒所收治标准不完全一样。公安机关戒毒所转送给司法行政机关的戒毒所。司法行政机关戒毒所不要咋办?就像普通中学的同学想去重点中学,但重点中学不要。
于是,很多人就滞留在公安机关戒毒所,特别是一些身体有疾病的,这些人都是定时炸弹。公安机关戒毒所只进不出,结果出现人满为患的现象,一个房间本来应关八个人,结果是关十个人。所以只好打报告要求扩建或建立新的戒毒所。但是,一些司法行政机关戒毒所却床位闲置。资源配置不均。当然,也有地方比如云南,将戒毒所全部交给司法行政机关管理。
除自愿戒毒仍然保留,《禁毒法》还增加了三个制度,第一是社区戒毒制度,第二是社区康复制度,第三是药物维持治疗制度。
这个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强制隔离戒毒是什么关系?它们之间是一个流程关系。抓住一个人检测看有没有成瘾。有成瘾,就先去社区戒毒,在社区环境下戒毒。若社区戒毒当中,他不遵守社区戒毒协议或继续吸毒,才对他进行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三年,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又可以延长一年也是三年,再回到社区进行社区康复。如果社区康复过程中再复吸怎么办?
就再次强制隔离戒毒,出来再去社区康复。如果“几进宫”反复几轮还吸毒,看来这辈子也戒不了,建议就不要强戒了,进行药物维持治疗。高血压治不好怎么办?就吃药维持。得了艾滋病,也治不好,就坚持按医生要求吃药维持,也能够维持20-30年。强制隔离戒毒的成本很高,看起来不向戒毒者收费,但是费用国家承担。
这属于减轻危害的做法。他有了国家提供的美沙酮,就不用去黑市找海洛因,也就杜绝了觅药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整个社会的危害降低。当然,药物维持治疗对人的要求也很高,他每天都要去吃药。各位同学你们每天上课吗?不一定吧,周末还要休息。更何况,有的戒毒者住得远不方便。但是,只要长期坚持吃美沙酮,就可以替代海洛因。
也有些人,我们的公安机关认为他毒瘾很严重,就可以直接要求强制隔离戒毒,不用通过社区戒毒。前提是毒瘾严重。怎么才算毒瘾严重?国家有专门规定。也有些人我们不能进行强制隔离戒毒,比如怀孕或哺乳妇女,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一般不进行,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一个人三年社区戒毒、三年强制隔离戒毒、三年社区康复,就九年了。如果中间复吸,再来一次,半辈子就在这个过程中。如同老鼠钻进了下水道,出不来了。在这个过程中,他的生活状态一直下降,可能老婆要求离婚,工作被开除或者找不到,他只能和毒友一起来往,社会歧视他。整个人的生活状态都在堕落中,这非常可怕。这类人,一个社会如果有几千几万还好,登记在册的两百多万人的生活状态都是这样,有人说背后其实还有1000万人,这难道不是人权问题吗?
按照法律规定,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是整个戒毒制度核心。但是实际实施过程中,政府更倚重强制隔离戒毒。很多领导通常指示:把这些人抓起来,放到戒毒所去,不要留在社会上违法犯罪。管他符合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的条件,反正收起来放到戒毒所。
党政领导为什么特别倚重强制隔离戒毒?
主要原因是,一是路径依赖。经常这么做,长此以往就习惯了。人是这样,制度也是这样。我们的政府,过去有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司法行政机关劳教戒毒,我们长期以来就依靠这个制度。抓起来社会就清净了。出了事情,基层第一想法就是不要闹大。最近有个电影《我不是潘金莲》,你看里边各级官员,能推就推,别在我手里爆炸,别出事。综治维稳体制长期以来这样运作,大家都是这种思维方式。
二是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虽然有,但是长期以来缺乏实效性,徒有虚名,缺乏实际效果。你想,没有实际效果,领导能放心把吸毒者放到社区里戒毒吗?领导也知道,放到社区,就脱管跑了。所以领导第一反应就是先抓起来,从根本上来解决。我们很多做法,大家都知道有问题,但是也没有新的办法。
2012年,联合国一些组织发布一个共同倡议,呼吁世界一些国家关闭强制性的戒毒所(中心)。这个倡议有一定针对性,主要是东亚国家,特别是我国的强制隔离戒毒所。为什么有组织对强制隔离制度提出批评?主要是基于人权考虑,认为强制隔离戒毒制度存在人权问题。
一是,制度设计缺乏司法审查。决定一个人强制隔离戒毒不是法院而是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自己决定、自己执行,决定权、执行权在一个机构。当然,我们还有一个司法行政机关,所以我曾主张强制隔离戒毒所全部交给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至少决定权和执行权要分离。公安机关决定缺乏一种正当程序。
为什么说司法机关决定就是一种正当程序,公安机关决定就不是一种正当程序呢?原因是,司法机关,比如说,如果是法院来决定一个人应不应该强制隔离戒毒。这个人是可以请律师辩护的,需要在法庭上出示证据,进行质证、辩论,通过辩论过程最后达到一个判断。这个程序不容易冤枉好人。当然不是绝对不冤枉,但是相对来说比公安机关自己拍桌子要科学得多。
其实,公安机关决定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强制隔离戒毒,也有一种救济方法?有没有人知道?这就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总体上属于事后救济,我们还是需要一种事前程序的设计进行监督。
二是,强制隔离戒毒的有效性被怀疑。很多人认为强制隔离戒毒所没效果的理由是,复吸率这么高,一个人在戒毒所里关了两年,出所了以后,第一个月,吸毒了。他在戒毒所里面可以不吸毒,因为戒毒所是一种类似于监狱化的管理。但是一个人老是生活在一个封闭状态中,他要是生活在一个开放状态,它只要跟社会接触就复吸。
把人关到戒毒所里面去戒毒,成本是非常高的。花了这么高代价,花费国家的钱,人身自由还受限制,把人关在戒毒所,他也戒不掉。与其这样还不如把这个戒毒所改造一下,改成一种以救助为主的医疗中心。
我们现在戒毒所存在一个问题,主要还是一种类似劳教、监狱的管理,一天八个小时,有六个小时在劳动。就跟你们同学一天八个小时,有六个小时在上课一样。这个劳动能不能帮助他们戒毒呢,可能锻炼身体方面有些用,但对戒毒没有用的。
劳动和戒毒有什么关系,大家可以思考一下。监狱学也研究过劳动和改造的关系。最多就能在劳动过程中健身,能帮助他身体康复而已,但是能帮助他戒毒的内容比较少。我也给很多地方戒毒所管教干部上过课,我向他们了解到:戒毒所能不能戒毒倒在其次,把人管住不要出事故才是最主要的。戒毒所里面一个管教干部要管十几、二十个戒毒人员,管教压力是非常大的。
二十四小时的监管,第一要务就是这些人不要在戒毒所中出现人身安全的问题,不要逃跑就OK了。这就是有人提出强制隔离戒毒所应该关闭的一个原因。还有人认为,强制隔离戒毒当中实际上损害人权。联合国组织的意见提出来以后,有很多国家对于强制隔离戒毒制度进行了改造。
总之,目前对于强制隔离戒毒的争论,总的来讲有两个方面。一是制度设计,强制隔离戒毒制度本身是不是符合宪法,是不是具有正当性。二是,在执行过程中,是不是具有合法性,是不是具有科学性,是不是有效。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存在什么问题呢?第一是保障不够。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在《禁毒法》上规定是由基层政府来支持保障和实施的。基层政府就是乡镇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是现在面临的问题是基层政府往往有两个难题,一个是经费,一个是组织。一件事情要做,前提是要有钱,其次是要有人做。
基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一没有钱,二没有人。没有编制、机构,当然更没有专门从事社区戒毒服务的专业人员。现在基层的社区和村委会,已经行政化,让他们去做戒毒服务管理工作,并不好做。
这就需要社会参与,需要专业性的人员来参与。其中,有一种专业人员就是我们现在说的社会工作者。禁毒社会组织中的禁毒社工。社会力量如何参与到禁毒工作之中,我们现在提出了一个术语叫做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的服务,然后让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对戒毒人员提供个性化的服务。
第二是衔接问题。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自愿戒毒和药物维持治疗之间的衔接,涉及到各种各样的部门,例如公安、基层政府、卫生、司法行政,这些部门的工作如何衔接。如果衔接不好,就会造成脱管,也就是脱离管理。
第三,最主要的是如何脱毒。现在的医学研究说,三个月就可以生理脱毒,但心理脱毒要一辈子。心瘾如何来戒除呢?我曾经问过一些戒烟的人,因为我本人不抽烟,家里也没有人抽烟。我的一个师长和我说,戒了好几年烟,有此晚上睡觉还会梦到抽烟。夜夜思君而不得,心里还想着。你想着(毒品)的时候别人拿毒品到你面前,你能够拒绝吗,特别是在社区的开放环境下。
第四,融入社会回归社会。起来容易做起来很难。社会关系要重建,什么叫社会关系,一个人因为吸毒,工作丢了,家庭破碎,所有身边的人都不来往了,身边的人见了他就和见了瘟神一样。
当他重新走入社会的时候,身边的群体和社会关系如何能重新接纳他。他要生存重新找工作,要重建社会关系网络,重组家庭,获得别人的信任。这个谈何容易啊。做一次错事身边会损失一批朋友,吸一次毒身边的朋友就都没了。进一次戒毒所,别人看来就是进监狱了。都怕你来借钱去买毒品。
大家知道我们国家也有很多类似于戒毒者的角色,比如刑满释放人员,他们也很难找工作。政府做了大量工作,没办法只好在原先监狱旁边建一些农场,安置在农场工作。刑满释放人员家庭也破碎了,他们怎么重建家庭呢?就是一个男罪犯找一个女罪犯结婚,两个人谁都别嫌弃谁。
但是,这么一来,就与社会大众彻底脱离,越来越边缘化。当前社会,对于吸毒者有一种污名化和妖魔化的现象,如何能够让吸毒者在社会上获得一种新的形象,在社会上能够行走,这是非常重要的。
荷兰被认为是吸毒合法化的代表性国家。吸毒合法化这个理论由来已久。吸毒合法化理论希望通过对软性毒品吸食的合法,减少硬性毒品带来的危害。这个理论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简单。我们学界大多数人不仅把这个理论简单化,而且凭着自己想象把它严重误解了。因此,需要正本清源,客观理性的评价“吸毒合法化”理论,当然这是一个很难做的题目。
第二,吸毒合法化并非纯粹的理论观点,也具有一定的实践性。在荷兰主要分为两类,软性毒品和硬性毒品。吸毒合法化只针对软性毒品不针对硬性毒品,具体操作机构,我们翻译为咖啡馆,其实并不是喝咖啡的,是出售大麻的。但是,也并不是所有人在咖啡馆里都能买到大麻,需要医生处方。
另外,出售大麻的种子和让大麻生长的工具,这个店已经不让开了,但是网店还在,实体店不让开了。还有出售一些迷幻药的店,一些迷幻物质可以在这个店里购买到,但迷幻蘑菇已经受到禁止。
我国在立法和政策方面,是明确反对吸毒合法化的。我国历史上也实施过吸毒合法化政策,但是失败了。我认为,虽然我国不具备全面实行吸毒合法化的基础,但是可以借鉴吸毒合法化理论中的有益成分,以完善我国目前的禁毒政策和立法。例如,通过毒品分级,对我国毒品进行分类管理。以医疗模式替代对吸毒者的行政处罚。在管理吸毒者时淡化敌对思维。运用综合治理的方式解决毒品问题。
前面提到了吸毒犯罪化。有人认为,把吸毒犯罪化就可以让吸毒行为绝迹或大幅度减少。这种用刑法来规制吸毒行为的思路,是一种妄想,不可能实现其目的。为什么?
第一,这种做法没有历史传统的根基。中国长期以来都没有把吸毒作为一种犯罪行为来对待,只是作为一种普通违法行为来对待的。
第二,犯罪化不契合戒毒措施。如果犯罪化,就不需要这么多戒毒所,只需要把他们送进监狱就可以了。
第三,吸毒犯罪化是不现实的,缺乏可操作性和实践性。登记在册的吸毒分子有两百多万,把他们都送进监狱不可能,我们的监狱管不下没那么多人,这里面涉及到打击面的问题,打击面的太广。
第四,吸毒犯罪化违反刑法谦抑性、缺乏犯罪客体。什么行为,刑法才调整呢,是一个社会最严重的行为。当别的法律能够调整的时候,刑法就不要去调整。吸毒问题,通过行政法能不能解决呢,完全可以嘛。既然通过行政法的方法可以解决,为什么一定要用刑法呢?杀鸡焉用牛刀。刑法就是牛刀。
有人提出,吸毒危害性很强,应当犯罪化。
吸毒有什么危害?我归纳为两个词。第一个是损害。第二个是危险。
它的损害首先体现在吸毒者自身,吸毒变成精神病,丧失正常劳动能力,变成社会废人。这种自损行为刑法能不能惩罚呢?一个人损害自己的身体,刑法不能惩罚。以自身作为损害对象,刑法上只有一种情况下可以惩罚,就是战争的时候,主体是军人,战时自伤罪。上级命令你要冲上去,结果你对自己腿开枪,构成战时自伤罪。除此以外不构成犯罪。比如说自杀,我们当然不主张自杀,但是自杀并不构成犯罪。连自杀都不构成犯罪,那么一个人自伤,通过吸毒损害自己的身体当然也就不构成了。
其次是损害社会,社会损害又有两个方面:
一是,在吸毒的作用下进行其他的违法行为。比如说吸毒以后强奸、危险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吸毒行为是不是应该作为调整对象,我认为没有必要,因为并不是每一个人吸毒以后都会强奸,有一个概率,他吸毒以后做危害社会的行为,那他做什么行为我们惩罚他什么就行了。比如,吸毒以后杀人,就按杀人罪定他。吸毒以后强奸,就按强奸罪定他。并不是说放纵他。
后来,这句话再也没有在官方文件中出现过。有人在戒毒所调查过,吸毒人百分之七八十的费用主要是靠自己筹集,不是靠去偷去抢的,去偷去抢的毕竟是少数。为什么吸毒的人的家庭亲属关系都不好呢,因为他们老是管家人亲戚朋友借钱。借到最后所有的社会关系都离他远远的,避之惟恐不及。你说他所有的钱都是偷来的抢来的卖淫来的,就是把这个群体污名化。
二是,吸毒会引发社会问题,造成安全的危险。但是,你把他们抓起来定为犯罪,这些吸毒的人本来就很难回归社会,你再给他增加一个罪犯的帽子。党和政府的对立面上再增加一千多万罪犯,对国家和社会是好事吗。犯罪化让吸毒的人几乎沉到了社会最底层,永远没有办法和社会融合。
谢谢今天晚上来的各位同学。禁毒涉及方方面面,当然不止这十个问题。今天主要围绕十个问题来和大家交流。实际上,这十个问题中的每一个也都是很大的,可以单独做一次讲座。今天讲座主要是简单介绍一些情况,让大家有个基础性的了解。感谢大家聆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