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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是科学理论和学科体系的细胞和基础。研究和界定国家安全学理论和学科体系中的各种概念,是推进国家安全学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的基础性工作,而要做好这个基础工作,就必须深入了解当前概念研究和界定中存在着一些什么问题,用什么办法来解决这些问题。本文虽然不可能把国家安全领域中的概念问题完全解决,但还是力图从逻辑的角度推进这一基础性问题的研究和解决。

作为国家安全学理论研究的基础性问题,概念问题(包括概念运用和定义)在国内外“安全研究”和“国家安全研究”中都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在此,我们将列举当前国家安全学理论研究中概念定义的若干问题,并努力从逻辑学关于概念定义的角度分析问题的症结所在,并初步提出一些解决问题的办法。

二、概念的内涵、外延与内容

经常有人说“国家安全”概念内涵非常丰富,包括人民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军事安全、科技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国土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以及核安全、水安全、金融安全、网络安全、深海安全、太空安全、极地安全等。与此同时,也有人说“国家安全”概念的外延非常广泛,包括人民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军事安全、科技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国土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以及核安全、水安全、金融安全、网络安全、深海安全、太空安全、极地安全等。根据上述两种不同说法,国家安全学理论研究必然要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国家安全包括的各种“安全”,例如人民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等国家安全基本要素,以及核安全、水安全、金融安全、网络安全、太空安全、极地安全等国家安全次级要素,到底是“国家安全”概念的内涵,还是“国家安全”概念的外延,亦或是这些各种各样的“安全”既是“国家安全”概念内涵也是“国家安全”概念外延?

首先,上述所列人民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军事安全、科技安全、文化安全等国家安全基本要素,以及核安全、水安全、金融安全、网络安全、太空安全、极地安全等国家安全次级要素,不可能既是“国家安全”概念内涵,也是“国家安全”概念外延,因为“内涵”和“外延”的指向性完全不同,因而任何一个对象都不可能既是内涵又是外延。其次,从“内涵”和“外延”的严格含义上看,上述这些不同方面、不同层次的“安全”,既不是“国家安全”的内涵,也不是“国家安全”的外延。

逻辑学理论早已明确指出,内涵是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特有属性。对国家安全来说,其内涵就是国家安全概念所反映的国家安全的特有属性,即国家不受内外各方面威胁与危害。一般来说,明确概念最基本的方法,就是从内涵上定义概念。从国家安全的概念内涵来看,国家安全就是国家不受内外各方面威胁危害的客观状态。这是我们从内涵上给国家安全下的定义。这个定义,与2004年出版的《国家安全学》的定义基本一致,只是把原来的“没有内外威胁危害”的意思,改成了“不受内外威胁危害”。这个改变主要基于对安全的新认识,即安全可以是没有威胁危害,同时也可以是有威胁危害但由于各方面的条件使威胁危害无法实现。对一个国家来说,在外部存在各种威胁危害因素的情况下,如果国防力量太弱,那么这个国家就会受到威胁危害,因而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安全的;如果国防力量非常强大,那么这个国家就不会受到威胁危害,因而就是安全的。所以,我们在定义“安全”和“国家安全”时,便把原来的“没有威胁危害”修订成了“不受威胁危害”。

有内涵必然有外延,国家安全的外延是国家安全概念所指对象的总和,其中既包括中国先秦时秦国安全、楚国安全、齐国安全、燕国安全、赵国安全、魏国安全、韩国安全等,也包括古希腊雅典城邦安全、斯巴达城邦安全、科林斯城邦安全、叙拉古城邦安全、伊利斯城邦安全等,还包括当今世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美利坚合众国国家安全、俄罗斯联邦国家安全等。

由此可见,人民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军事安全等国家安全基本要素,以及核安全、水安全、金融安全、网络安全、太空安全、极地安全等国家安全次级要素,既不是“国家安全”概念的内涵,也不是“国家安全”概念的外延,更不可能既是“国家安全”的内涵又是“国家安全”的外延。准确来说,人民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军事安全等国家安全基本要素,以及核安全、水安全、金融安全、网络安全、太空安全、极地安全等国家安全次级要素,都是国家安全的“内容”,即国家安全的组成部分和构成要素。从内涵上看,国家安全就是一个国家不受内外各方面威胁危害的客观状态,而从内容上下定义,国家安全则是一个国家所有国民、所有领域、所有方面、所有层级安全的总和,其中既包括传统国家安全内容,如政治安全、军事安全、国土安全、主权安全等,也包括非传统安全内容及某些被传统安全观忽视的传统安全内容,如人民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生态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等;既包括国家上层的安全,也包括社会下层的安全;既包括不同层级群体集团的安全,也包括不同地位国民个体的安全……

我国学术界一直喜欢使用“内涵”一词,但许多情况下所说的“内涵”并非“内涵”,而是“内容”,有时候也可能是“蕴涵”“寓意”等。更重要的是,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反比关系、反变关系,内涵多了、丰富了,外延就会少;相反,外延多了、丰富了,内涵就会少。逻辑学关于概念内涵与外延的理论,是学术研究必须严格遵循的逻辑思维规则,也是有效分析概念及其定义问题的有效工具。在学术研究中,包括在国家安全学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中,以及在各方面国家安全实际工作中,都需要按逻辑要求,严格区分“内涵”和“外延”这两个不同概念,并准确使用“内涵”和“内容”这两个不同概念。乱用“内涵”和“外延”这两个概念,已经给我国学术研究包括国家安全学研究造成混乱,使其失去了应有的科学性和严谨性。

概念定义的本质是回答概念表达的是什么,所指对象是什么,由此把一个概念与其他概念区别开,也把一个或一类事物与其他事物区别开。能够区别不同事物、不同概念的,是事物的特有属性,是概念的内涵。从事物特有属性和概念内涵上着手给概念下定义,必须做到“定义项与被定义项(被定义的概念)外延全同”。但是,在当前的国家安全学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中,经常出现定义项外延少于被定义概念外延的情况,也就是把本来不是概念所指对象特有属性的东西加到概念上了,这就不同程度地增加了概念的内涵,也相应地缩小了概念的外延,犯了“定义过窄”的逻辑错误。

“国家安全战略”是国家安全学理论和国家安全学学科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但对这个概念的定义,很多情况下由于加上了许多不应有的限定词,扩大了“国家安全战略”概念的内涵,也就缩小了“国家安全战略”概念的外延,结果定义的不是“国家安全战略”,而是“合理的国家安全战略”“科学的国家安全战略”“好的国家安全战略”等。

与此相似,如果把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宣布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之类情况,看作国家安全的特有属性,是国家安全的标志,那这就把“非紧急状态下的国家安全”“非战争状态下的国家安全”排除在“国家安全”概念之外了,其理解和定义的也就不是“国家安全”,而是比“国家安全”概念外延要小很多的“紧急状态下的国家安全”“战争状态下的国家安全”。事实上,处于紧急或战争状态下的不是“国家安全”,而是“国家不安全”。真正的“国家安全”,应该是没有紧急情况、没有战争威胁的平常状态。把紧急或战争状态下的情况说成是国家安全,亦即把国家安全定义为紧急或战争状态下的国家状态,这就把平常的国家安全排除在国家安全之外了,这显然在不合理地增加“国家安全”内涵的同时,极大地缩小了“国家安全”的外延。如果说把定义“是的”变成定义“好的”,是概念定义中不合理增加内涵而缩小外延的一种逻辑错误,那么把既包括平时也包括战时和紧急状态时的国家安全,定义为只包括战时和紧急状态时的国家安全(显著状态是国家不安全),从而把定义“是的”变成定义“坏的”,同样犯了不合理增加概念内涵而缩小了概念外延的逻辑错误。

因此,概念定义不宜在对象特有属性之外,再加上一些具有限定作用的语词,否则就会不同程度地缩小被定义概念的外延,结果定义的不是被定义概念,而是被定义概念下的外延较小的种概念。

总之,定义是定义“是的”——是什么,而不是定义“好的”——“好的对象”是什么,不是把被定义的“对象”定义为“好的对象”。这种情况,不仅在“国家安全战略”定义中存在,而且在国家安全学理论和学科领域许多概念定义中都存在,甚至还更多更广泛地存在于几乎所有哲学社会科学领域。

四、释词、陈述与定义

从语词上讲,英文security一词确实包括了上述许多不同方面的含义,甚至还有更多的含义,但这是“语词的含义”,而不是“概念的内涵或外延”,不是概念及其所指对象的“内容”。

虽然个别“语词解释”基本上就是一个定义,尤其是某个语词只有一种含义时,这个含义基本上就可以成为这个语词所表达概念的定义,但“释词”并不是定义,特别是自然语词具有多义性时,列出多个义项的“释词”就更不是定义了。形式完美的定义常常表现为一个正确的陈述句,但正确的陈述句并不都是定义。当前,在国家安全学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不断向前推进的情况下,努力掌握逻辑学关于概念和定义的基本知识及下定义的方法和规则,避免在概念运用和定义上犯各种逻辑错误,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

五、政策定义、法律定义与科学定义

早在1993年,我国就出台过一部国家安全法。这部国家安全法虽然没有直接给“国家安全”概念下定义,但是如果把这部法律的名称(“国家安全法”)与其文本内容(对间谍的认定及对反间谍工作的规范)联系起来,人们就会自觉不自觉地根据这部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把“国家安全”理解成“反间谍事务”,造成对“国家安全”概念的误解。这种误解不仅在1993年后长期存在于我国国家安全学术理论研究领域,而且直接影响了国家安全实务部门对“国家安全”概念的科学认知和掌握,妨碍了国家安全体系和保障国家安全能力的现代化。事实上,由于这部法律在“国家安全”概念下从头到尾规范的都是反间谍工作,从而使一些学者认定国家安全就是反间谍工作及其涉及的安全问题,甚至认为国家安全就是反间谍工作。

在受1993版国家安全法影响而误解“国家安全”概念的同时,学界一些人也曾受我国政府世纪之交提出的“新安全观”的影响,自觉不自觉地把国家安全观等同于国家的对外安全观或者是一个国家的国际安全观。在21世纪初的许多安全研究和国家安全研究论著中,不少人引用2000年前后我国政府提出的“新安全观”,不仅完全照搬政府文件中的表述,认定政府文件中表述的“以互信互利平等协作为核心”的“新安全观”,就是我国应有的“新安全观”,而且还自觉或不自觉地把其认定为一种国家安全观,反过来说也就把国家安全观认定为是一个国家对外安全的政策宣示。这不仅影响了学界从学术的角度科学地理解、掌握和运用“安全观”和“国家安全观”两个概念,而且也影响了国家安全学术的进步和国家安全实务的功效。

正如我们早就指出的那样,“以互信互利平等协作为核心”的“新安全观”,并不是一个完整的安全观,严格来说只是一种“对外安全观”或一种“国际安全观”,而不是既包括外部安全也包括内部安全的真正的国家安全观。这说明,在国家安全研究中,如果根据政府的政策宣示,把我国政府提出的这样一种对外安全观看作是真正的国家安全观,不仅不可能科学认识和掌握我国真正的全面的国家安全观,而且也不利于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妨碍我国政府由一种片面的对外安全观发展为全面的国家安全观,难以推动和支撑“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提出。与此相反,我们当时对政府政策中“安全观”概念提出科学性的质疑,特别是从学术研究角度指出如何全面认识“国家安全”和“国家安全观”的政策建议,对由片面的“新安全观”发展为全面的“总体国家安全观”,发挥了比较重要的积极作用。

我们在此之所以强调要分清法律概念、政策概念和学术概念,是因为这是三个不同领域,具有不同的原则和规范。法律是要规范或制约社会行为,其定义的概念是具有规范和强制功能的概念。政策是要引导或指导社会行为,其定义的概念是具有引导和规范功能的概念。学术是科学研究,其定义的概念是要准确描述或反映客观存在的现象和事实,并揭示这些现象和事实的本质和规律。如果不清楚这三个领域的不同原则、规范和标准,把法律概念及其定义、政策概念及其定义,不加分析地直接拿来作为学术概念和定义,就可能使学术研究陷入困局甚至死局,难以发展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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