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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以下简称新规定)已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在系统总结旧规定施行18年来我国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外有效规则,立足国情,对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进行了发展和完善,对于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实现实体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一、突出举证责任分配法定原则
民事诉讼证据证明标准为高度可能性,如果在诉讼证明手段穷尽情况下,双方各执一词,但均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属于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形,新民事证据规定认为此种情形下,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作出裁判,而非旧规定认为的法院进行证明力衡量。
新规定删除了人民法院可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分配举证责任的规定,明确举证责任分配由法律规定,法官无权进行分配。
上述修改突出举证责任分配的法定原则,有利于督促举证责任人履行举证义务,降低了法官滥用证明力判断标准及举证责任分配权力影响个案公平正义的风险。
二、关于自认规则
新规定增加了对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法院可结合案件情况决定的规则,修改了撤销自认的情形,实质上放宽了撤销自认的条件。
自认规则的完善有利于明确和统一对于自认的证据规则,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
三、关于鉴定规则
审判实践中,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鉴定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尤其是在鉴定期限、鉴定意见的专业性和客观性等方面。新规定加强了法院对于鉴定程序的参与,加强了法院对鉴定人的诉讼监督。具体规定包括委托鉴定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和鉴定期限;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载明鉴定人保证客观、公证、诚实地进行鉴定,保证出庭作证,如做虚假鉴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等内容;对于虚假鉴定的、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鉴定意见出现重大瑕疵的,无正当理由撤销鉴定意见的,法院可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可以根据情节依法进行处罚。
上述修改有利于促使鉴定人积极、诚实履行职责,解决以往鉴定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利于促使鉴定意见及时、客观、科学、公正。
四、关于当事人陈述规则
新规定明确了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人民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拒不签署或宣读保证书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情况,判断待证事实的真伪。待证事实无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认定。
上述规则有利于督促当事人诚实陈述,有利于弘扬诚实信用的价值观,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便于人民法院查明事实。
五、关于电子数据规则
第九十三条规定了对电子数据真实性综合判断的七个因素,第九十四条规定了法院可以确认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或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的除外的六种情形。
上述规则是对电子数据规则的进一步明确,便于人民法院在信息化时代,对越来越多的电子数据证据进行认定和判断。
六、关于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基于仲裁机构并非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仲裁裁决本身不属于公文书证,新规定在坚持其免证事实的基础上,降低了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反证标准,由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修改为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七、关于域外证据规则
新规定降低了域外证据的证明手续要求,缩小了需要经过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以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范围,新规定第十六规定,域外形成的公文书证,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对于其他域外形成的证据,不再要求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的要求。
上述修改有利于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和我国驻外领事馆的工作负担,有利于统一国内、域外证据的举证、质证和认定规则。
八、关于书证提出命令规则
第四十五条明确了书证提出命令申请书的要求,第四十六条规定了法院审查批准申请书的因素,第四十七规定了书证提出义务的情形,第四十八条规定了违反书证提出命令的后果。
上述修改有助于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保障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
综上,本次新规定的实施将对统一证据裁判规则,节约诉讼成本,查明案件事实具有积极作用,尤其是上述不同于旧规定的新规则将更大程度上需要法官、律师等实务工作者深入学习,运用于办案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