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孙海波(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副教授,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
关键词:价值判断;法律性价值;法律外价值;后果考量;依法裁判
目次一、问题之提出二、法官的价值判断余地三、“价值”如何“判断”?四、价值判断与依法裁判的统一五、结论
一
问题之提出
二
法官的价值判断余地
(一)价值判断在司法裁判中的位置
本文所讨论的价值判断,系指一切以价值作为考量因素的司法判断活动。它与事实判断性质不同,事实判断是一种纯粹描述性的活动,而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的活动,它采用应该还是不应该、正确还是错误、公正还是邪恶等作为思考的形式,在这种思考中——实质性的规范理由扮演着重要角色。从学术发展史以及法律实践来看,价值判断在司法中呈现出多种不同的样貌,也反映出人们对待价值的不同看法。按照裁判中价值的色量多寡,我们可以归纳出四种基本的主张,分别是法律形式主义、规则导向的形式推理、价值导向的实质推理和法律怀疑或现实主义(如下图)。
(二)价值判断泛在论及其理据
也许会有人批评价值泛在论,认为这会放任价值判断,既有可能导致人们对法律规范的疏忽或漠视,也有可能让主观的价值、偏好甚至偏见主导裁判过程,进而摧毁法律的安定性和司法裁判的客观性。这种担忧尽管并不是没有道理,但从根本上曲解了价值泛在论。价值泛在论,并不意味着放任价值像一只无头苍蝇一样在裁判场域中盲目飞行,也不意味着司法裁判中的价值泛滥,它的核心立场在于司法裁判总会有一些环节或过程是离不开价值判断的,这种价值判断要以法律规范作为判断基础,对法律之外价值的考量或依赖须慎之又慎,价值判断要尽可能合理化、理性化。
三
“价值”如何“判断”?
(一)何种价值?
人们通常从主客体二分的关系视角来理解价值,认为价值是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主体相应产生的这种评价感或态度被称为价值观。这种界定的问题在于,主体对客体的需要决定了价值的存在,而这直接突显了价值的主体依赖性,甚至有可能导致一谈到价值,就让人误以为价值就是主观性价值。对价值的最常见的一种分类是工具性价值和目的性价值,前者也称手段性价值(instrumentalvalue),是事物所具有的一种工具性功用,是实现其他目的的方式或手段。比如,一瓶水能解渴,对于人来说就具有工具性价值;后者也叫内在价值或固有价值(intrinsicvalue),不是因为任何别的原因,事物的存在本身就具有内在的价值和意义,它超越于主客体的关系而存在。比如,知识、生命这些事物本身就值得珍视,它们具有内在的属性和价值。就司法裁判领域而言,“正义、平等、自由与人的尊严就是其本身和作用都是好的、善都是固有价值”。充分发掘和促进固有价值,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它们自身是一种客观的价值,并不会随主体的需求变化而改变。同时,也适度尊重和认可法律中的外在价值,比如民事私法领域中的效率、福利等。
法的价值属于法伦理学的范畴。对于法律具有哪些价值,学界众说纷纭,除了以上内在与外在价值的分析进路,也可以从实质与形式两个维度来剖析法律的价值。实质价值接近于目的价值,比如自由、平等、正义、安全、秩序等;形式性价值是法所具有的形式品性或美德,诸如富勒所讲的法治的八大形式性要素,法具有一般性、法律要公布、法律不得溯及既往、法律要清晰、法律中不得有矛盾、法律不强人所难、法律要前后一致、官方要守法等。法律中的价值无法一一穷尽式地罗列出来,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形式价值与实质价值共同构成了法律的价值体系。与法律中的价值相对的是非法律性价值或法律之外的价值。法律中的价值有法律渊源谱系可寻,要么被法律直接表达,比如固化在法律原则之中,要么隐含地寄存于法体系之中,比如规范背后的价值,需要通过法官的“解释工序”才能揭示出来。非法律性价值,指的是法律之外的道德、经济、社会、文化、政治性的实质依据或理由,比如,社会的主流道德、判决的社会经济效益、裁判的社会影响、是否符合文化精神、裁判结果在政治上是否妥当,这些法律之外的价值考量有时候会假借法律之名渗透到司法过程中,并不同程度地影响裁判结果。
(二)谁之价值?
总而言之,由于立法者的价值判断具有一般性或概括性,它在具体的个案当中往往难以发挥作用,“由于立法所作的价值判断往往只是勾勒了大致的轮廓,必须由司法者去充实具体的细节与填补其间的空白”。在立法所开放的判断空间里,法官结合具体情境得以进行司法上的价值判断,这种价值判断既可能是对立法者价值判断的重新展现,也可能构成对立法者价值判断的冲击、补充和完善。但无论怎样,都不意味着法官可以凭其所好随意地进行价值判断。
(三)价值如何判断?
1.根据价值的判断
2.对价值的判断
四
价值判断与依法裁判的统一
价值判断可能在司法裁判的任一过程中发挥作用,有时其以明确的方式影响法律的选择和判断,有时又以隐性的方式而存在。从其作用的具体形态来看,价值判断可以对概括性法律提供具体化解释、可以平衡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对应关系、可以填补法律的空缺以及对冲突的诸法价值进行协调。在寻求公正的个案裁判中,离开价值判断是难以想象的。价值判断固然重要,但若把握不好分寸和方式,反而会给法体系和法治带来一些消极影响。以后果为导向的价值判断,为法外价值进入司法创造了空间,稍有不慎就会和依法裁判产生张力。为了充分合理地发挥价值判断的应有作用,就有必要厘清价值判断、后果主义与依法裁判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