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爱国:商住两用房的法律属性和政策困扰丨中法评·策略

“商住两用”是日常生活中常用的一个词语。房地产经济学的术语,称为“商改住”,也就是商业用地改作住房用途;法律规范文件和司法判例中,偶尔会出现“商住两用”的概念,但是在正式法律文本里,“商住两用”不成其为一个法律术语,并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从房地产经济学和民商法学的角度看,“商住两用房”都是一个小众的现象,在房地产经济中备受打压,在法律世界里为人所漠视。

开发环节中商住两用房的法律属性

从商住两用房规划到不动产证颁发的完整过程中,法律伴随始终。但是,房产的产品开发与房产的财产保护,法律的属性差别巨大。

可以说,房产的开发环节,更多涉及国家层面的干预,包括国土规划、土地审批、城乡建设、金融监管、工商管理、税务稽查、不动产登记,传统上我们将其归为经济法和行政法调整的领域;房产的保有环节,更多涉及法律层面的消极保护,私权的法律保护、行政机关权力阻却、司法机关的维护,财产权的安定性凸显,传统上我们将其纳入物权法、合同法和侵权法的调整领域。

为此,以“商住两用房”为主题,区分房产的开发和保有,区分不同环节的法律属性,甄别国家积极干预与法律消极保护,是一个展开讨论的简单进路。

商住两用住宅是房地产开发的一个新的类型。商住两用住宅的兴起始于20世纪90年代。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兴起,“在家办公”(SOHO)概念开始被人们接受,以“现代城”为代表的SOHO概念被首次引入北京。起初,日本SOHO的设计目标是可以进行小规模办公的住宅,把工作单位和住所融合在一起。在一定程度上,商住两用房填补了写字楼市场的空白点,适应了市场对小型办公用房的需求。

从功能上考察,商住两用房是既能办公又可以居住的一种产品。从产权属性上考察,商住两用房是“商业”立项,其产权性质本身不是住宅。但是,法律上并无“商住两用”的概念,它只是在经济学和日常生活中经常被提起。要从法律上认识“商住两用”在开发环节中的属性,我们需要从两个层次上界定。

1.商住两用房是城市建设中的合法不动产,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同于违规的小产权房和农村宅基地房。

商住两用房是城市建设土地上的房地产项目,性质为商用,功能为住宅。在国家政府监管和开发商商业开发环节,经过行政部门的严格审批,遵守了经济或行政法的规定;在开发商与业主关系上,商住两用房有交换价值,可以领取国家不动产权证的商住两用房,是城市房产的一个种类,受到私法的保护。

在集体土地上开发商住两用房,开发合同属于无效。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可以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也可以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但是,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严格区分,集体土地上不得建设商住两用房。

纠纷源自所涉房屋的土地性质。被告所谓出资的房屋使用权,其涉案楼房所占土地性质是农村的集体土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不得建设商住两用房。经查,2018年8月27日,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朝阳分局曾出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通知书载明:高碑店乡高碑店村东北方向的集体土地上不得进行违法建筑,否则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法院在判决书中写道,涉案房屋所占土地性质为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高碑店村的集体土地,投资建设合同约定房屋用途为商住两用。被告在该集体土地上建商住两用房未取得相应规划审批手续,违反法律规定。涉案楼房亦被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朝阳分局出具的通知书认定为违法建筑。法院认为,买卖或租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房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故原告和被告签订的投资建设合同为无效合同,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和赔偿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双方可另案解决。

原告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2020年4月,上诉人提起再审请求,北京高院裁定驳回。

2.商住两用房是商业用房,具有居住的功能,是“商改住”房地产经济中“商用房”和“住宅房”分类中的“变种”。

国有土地的不同出让方式,决定了城市地产的不同法律性质。由于此类建设项目审批和使用用途的限定,依据土地管理法,其立项与开发带有浓厚的“政府政策”性质。按照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我国城市建设用地目前分为8大类: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

建筑使用年限由不同的土地性质来决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这就意味着,酒店式公寓为居住用地,产权为70年,公寓式酒店一般为商业用地,产权为40年。“商住两用房”打了一个“擦边球”,在土地属性上属于“综合用地”,有50年的产权;而且,根据不同地方的具体规定,商住两用房还可以办理独立的分割产权证,分套进行销售。

容易混淆的两个概念是住宅性质的“酒店式公寓”和商业性质的“公寓式酒店”。就土地性质和房屋产权证而言,“酒店式公寓”和“公寓式酒店”法律性质不同。“酒店式公寓”严格意义上属于居住建筑,土地使用分类为住宅用地,房屋用途为居住,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特殊性仅在于酒店式的管理,但其本质上仍是住宅。它在居住用地上建设,可分套销售,由当地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独立的房屋所有权证。而“公寓式酒店”属于旅馆建筑,土地使用分类为商服用地,房屋用途为旅(宾)馆,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公寓式酒店的特殊性在于按照公寓式或者单元式房型进行设计建造,但本质上仍是酒店,不属于住宅,原则上不得分套销售。

商住两用房性质上接近于“公寓式酒店”和商业地产,不同的是土地使用年限不限定为40年,一部分商住两用房为50年;土地用途不是商业和服务业用地,而是综合用地。有些商住两用房可以分割出售,有独立的不动产证,还可以上市交换。

另外,商住两用房的性质完全不同于“酒店式公寓”,因为后者是完整意义上的住宅建设。商住两用房所想达到的目的,就是以“商业地产”的内核装扮成“住宅地产”模样。所以说,商住两用是开发商的精心设计,是介于公寓式酒店和酒店式公寓之间的变异品种。

从商住两用房在开发环节中的复杂表象中,我们可以发现政府与开发商之间的“猫鼠游戏”:政府严格控制城市的规划和发展,严格区分土地不同的用途,以使现代都市有序规范地发展;开发商在政府严密管辖下寻找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在强有力的权力管控之下,寻找法律的空隙。从道德层面上,我们可以抨击开发商的唯利是图,但是从经济与法律的角度上看,商住两用房的存在没有经济和法律上的“原罪”。“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比喻,同样可以评价商住两用房现象。

保有环节中商住两用房的法律属性

如果说开发环节,商住两用房充满了政府调节的意味,法律规定随着政策波动频繁修改,法律的执行又充斥了政策的补缺,那么当商住两用房进入保有环节,法律与政策的角色就发生了微妙的变化。这个时候,政府权力的介入开始削弱,法律的安定性和被动性特点展现出来。如果说商住两用房在开发环节体现了政府与开发商的角力的话,那么在保有环节商住两用房上的冲突则发生在政府与业主之间。

换言之,我们要区分商住两用房的开发环节和使用环节。在开发层面,开发商与政府的关系处于主导的地位;在使用层面,业主与政府关系则浮出水面。商住两用房的立项、审批、建设、网签、权证方面,国家政策处于主导地位,而在商住两用房业主获得不动产权证之后,政策则让位于法律。在商住两用房保有环节所涉及法律争议的地方,行政机关的执法和司法机关的审判,依然要遵循财产法的一般法律。

1.地方性规章中商住两用房的法律属性

娱乐场所扰民,通常不得在住宅区域设立娱乐场所。此时,商住两用房会被当作住宅用房对待。2006年,文化部发布《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执行意见,该意见将商住两用房视为“住宅”区域。意见称:“新批准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内(含商住两用楼),不得设立在博物馆、图书馆内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区内,不得设立在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内,不得设立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得设立在学校、医院、机关内部及其周围。”

同样,饮食行业也不得在住宅区域设立,其中同样包含了商住两用房。2006年9月1日,《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将商住两用房视为“住宅楼”。该办法第34条规定:“禁止在居民区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恶臭、异味、粉尘的项目。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含以居民居住为主的商住楼)内新建产生噪声、油烟、烟尘、异味的饮食、娱乐服务经营项目,但规划作为饮食、娱乐服务用房的除外。前款规定范围内已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水与电的供应,商业用房和住宅用房各地规定不同。有商住两用房水电按照商用供应,有商住两用房电按照商用供应、水按照民用供应。在燃气和暖气方面,各地商用与民用也各不相同。2013年,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曾经印发《重庆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通知第3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所有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新建居民住宅小区指新建商品住房、商住两用房、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廉租住房、安置房等,不包括居民自建房。”

2.司法判决中商住两用房的法律属性

江苏南通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一宗入室抢劫案,商住两用房未被认定为住宅。案件的事实是,2013年7月2日上午九点,被告人到如东县欧贸广场18-339号商铺,见屋内仅有秦某一人,便拿半截水泥块进去,将秦某手上的黄金戒指抢走。秦某所在商铺地处商业广场,与其他商家店铺相连成排,一层为客厅、厨房,楼上为卧室。白天,秦某儿子在此摆摊经营、存放货物,晚上由秦某亲戚居住。秦某亲戚案发时不在屋内。

法官援引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刑法第263条第1项规定的“入户抢劫等”,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认定“入户抢劫”也进行了规定。

这个案件中,商住两用房被认定为商业用房。但是,如果入室抢劫发生在晚上,商住两用房又可以被认定为住宅。2014年6月1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发布了一则参考性案例。法律规则是,行为人进入商住两用的店铺实施抢劫,如果抢劫发生时,店铺已经停止经营活动或经营活动弱化,而生活功能特征显著,则可认定为“入户抢劫”,应加重处罚。

3.从征税角度看商住两用房的法律性质

从税收角度来反推商住两用房的法律属性也不失为一个参考性的指标。世界通例,房地产税的征收,要看房地产的性质。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于2001年向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个人出租商住两用房如何征税的请示》(苏地税发〔2001〕126号),所涉出租房屋,从房屋结构上看既可用于经营、也可用于居住,实际情况是房屋出租后用于生产经营,江苏地税局咨询如何征收房产税和营业税。

2002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作出《关于个人出租商住两用房征税问题的批复》。批复称,为了配合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和管理好我国住房租赁市场秩序,鼓励个人将多余住房出租,以满足一部分人特别是中低收入者对住房的需求,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根据通知第2条规定的精神,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按4%的税率征收;对于居民住房出租后用于生产经营的,其缴纳的营业税应按5%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按12%的税率征收。其中的原则是:对个人出租商住两用房的,根据出租后房屋的实际用途确定相应的房产税、营业税税率计征房产税和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遵循了实质征收的原则。既然商住两用房同时具有商业和住宅的性质,因此,税收种类和税率就要看出租者按照居住出租还是按照商业出租的经营性质。虽然此批复2011年失效,但是,其法律性质的分析也值得参考与借鉴。

政策不当介入:商住两用房政策对法律的侵蚀

在开发环节,商住两用房的开发、建设严格遵循行政法规,虽有国家权力的介入,但依法执政,法治仍得以维持;在保有环节,业主的财产权得到民法的保护,尊重私人财产权,法治可以正常运转。但是,一旦突破了常法的约束,政府以政策替代法律,以临时性的行政命令随意改变商住两用房的性质,禁止和限制正常的交易活动,商住两用房领域中政策与法律的冲突就会出现,法治的精神就危在旦夕。

1.溯及既往的政策适用

最近一次国家对商住两用房的政策变动,发生在2017年。房地产经济泡沫出现,国家政策突变。全国各地政府都出台了禁止立项、限制交易的商住两用房政策。房地产经济学使用的名词是“商改住”,也就是商业地产改作住宅用途。

2017年3月之前,南京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商业用房改做住宅用房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或者说,无法律法规规定办公用房不能改成公寓居住。2017年,南京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类建筑项目管理的通知》,严禁“商改住”。《通知》规定:“商业办公类非住宅类建筑,其室内建筑功能除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可配建酒店式公寓外,其余一律不得标注酒店式公寓功能。”同一年,广州也出台“3·30”限购政策,禁止个人购买公寓。此前的2015年,广州规定商住两用房的购买者,只限定于法人单位,个人不得购买。2018年年底,政策变化。政策规定,2017年3月前通过的项目,可以卖给个人。也是在2017年,上海市多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商业办公项目清理整顿工作的意见》,全面清理整顿商业办公项目。

我们具体分析一下北京市的规定。

其一,规划。新报建商业办公类项目,最小分割单元不得低于500平方米。其二,商业、办公类项目的开发、建设、销售、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为居住用途。其三,开发商只能将商业项目销售及二手销售给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购买者不得将房屋作为居住使用。其四,二手房屋出售可以售给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也可出售给个人。但是,限定个人购买的资格:第一,名下在京无住房和商办类房产记录的。第二,在申请购买之日起,在京已连续五年缴纳社会保险或者连续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五,限制和惩罚房屋中介机构销售商住两用房的宣传行为和代理行为。其六,禁止商业银行对个人购买商办类项目的贷款。2017年4月19日,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第二份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项目管理的通知》。通知严禁擅自改变项目规划用途作为居住使用,坚决打击利用产业用地炒地炒房的投机行为。对于改为居住用途的产业项目,规划国土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从严处罚项目建设单位。产业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对买受人购买条件进行审核和监管工作,惩治中介机构违规代理。

政策出台,立竿见影。以北京为例,中原地产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全年商办类项目供应套数为63619套,成交82805套,成交面积724.64万平方米,成交金额2147.03亿元。随着北京“3·26”新政施行,2017年上半年商办类新增供应套数仅为15109套,新增供应面积为122.27万平方米,成交套数则是16821套,成交面积仅177.75万平方米,这被业界称为“断崖式”下跌。

这是两份具有法律溯及力的政府政策,从法学原理上说,是违背了“法治”原则的。一方面,针对未规划、审批和建设的项目,政府作出禁止性和限制性的规定,禁止商业用地转为住宅用途,这是有法律依据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就可以了。另一方面,对已经规划、审批和建设的项目,特别是已经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商住两用房所进行的禁止和限制,则严重违背了法治的原则。商住两用房只能出售给单位,或者严格限制个人的购房资格,是对公民财产权的侵犯,违反了物权法的规定。

不允许房地产中介从事商住两用房的销售业务,同时侵犯了物权所有人和商业机构自主独立的经营权。不允许商业银行为商住两用房提供贷款和抵押,是对公民和银行信贷经营权的侵犯。以今天的政策否定以前的合法行为,剥夺买受人已经获得的独立产权,用政策否定法律,违反了法治原则。

2.不当政策导致合同无法实际履行

在现实的经济和法律活动中,政府政策对商住两用房的不当介入,还会中断正常的交易活动,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和网签过户。双方当事人都会受到损失,包括违约赔偿金、机会成本的付出和预期收益的丧失。

商住两用房政策的出台,直接的受害者是那些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尚未“网签”的当事人。中国房地产,遵循严格的注册登记制度。开发商与业主签购房合同后,经房地产机关“网签”认证及颁发不动产证书,房地产的交易才算完成。买卖双方的合意加上政府公权力的认可,这种私法与公法的联合,是现代不动产制度的特殊之处。现在的问题是,如果在私法层面,买卖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买卖商住两用房的合意,但是在公法层面,政府政策临时变故,不允许商住两用房交易,法律应该“既往不咎”按照原有的法律和政策继续交易,还是政策“溯及既往”地改变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中国情形之下,后者总是优先。

我们看一宗上海商住两用房买卖案,政府限制交易政策导致交易无法完成,最后导致争讼。

2017年4月24日,被告公司和原告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一商住两用房。合同签订前,原告共计支付房款114万元。2017年12月31日,房地产政策有变,交易房屋归为商业办公项目,属于政府清理整顿范围。商住两用房被限制交易,被告公司客观上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双方合同解除,并办理了“网签”合同的备案登记注销手续。被告公司于2018年7月9日和同年11月19日分别退还原告购房款100万元和14万元。对上述事实,双方并无争议。但是,对被告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双方意见不一,原告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系买卖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当属合法有效,双方应当遵照履行。原告已经向被告公司支付了大部分房款,但系争房屋却因不符合商业办公项目要求而被限制交易,无法按约过户。因合同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已经解除,被告公司亦已将房款返还原告。

法院称,关于原告主张的赔偿金即解约违约金,因违约金兼具惩罚性和补偿性功能,考虑到合同履行程度、×××(原告的付款情况和房款利息等实际损失、被告违约情形等因素),一审法院酌情将该项违约金调整为15万元。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违约赔偿金150,000元。

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诉讼中,被告曾经以合同法上“情势变更”提出抗辩理由,称不应该因为政策变化无法网签而承担违约责任。从合同法上分析,政府政策的变化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理应属于免责理由,法院理当支持被告。但是,判决书中,法院完全没有提及政府政策对于合同法的影响,没有考虑到政府公权力行为导致私人双方当事人的损失。从法理上考察,商住两用房政策变化,直接侵犯了合同法当事人的利益。判定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则是将政府的责任归咎于合同的缔约者。

3.政策导致物权法的效用减损

政策对法律的挑战,不仅表现在合同法领域,而且同样呈现于物权法领域。即使是在商用房大类里面,政府政策还要区分商业用房与商业租赁房,并规定不同的许可审批程序。政府管理过严过细,不仅限制了私人自治,而且还会导致法律上的歧视。法律歧视和不平等,法理上可以引发司法审查和平等之诉。但是,中国法律并不能排除政府机关的权力介入,私人民事活动从属于国家的管理。政策主导法律,直接的结果是,物权法上的个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被政府的政策削弱了。

我们来看一宗房产主与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诉讼,考察房地产政策如何妨碍公民行使物权法上的权利。

2001年,原告通过拍卖取得珠海市两处共28套房产,房产用途为商业服务。原告将房产用作房屋租赁,但自2016年5月起,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认为商业服务用房不能用于住宅租赁,认定原告经营场所不合法。规划建设局以消防设备不合格为由,张贴消防警示,强行将原告的租户全部赶走。

原告解释其物业性质是商业用途,已按商场标准设计了良好的消防配套,消防等级远高于住宅消防等级。如果建设局认为消防等级不够,原告保证可以及时增加更多的灭火筒和烟雾报警器,达到建设局的消防等级要求。但建设局强调,原告没有经批准,就把商业用途改为出租用途,所以才将租户赶走。原告称,房产证上写明了是商业用途,商业性质本身就是可以出租的,原则上不需要任何单位批准。原告已安装大量消防设备,其消防性能远高于普通住宅和高级商场,把商业性质改为商住两用,是自我降低等级,建设局无权赶走原告租户。

2017年8月3日,原告向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提交商业用房改租赁用房申请书,申请将一处商业用房改租赁用房。原告的政策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第五部分第12条的规定,“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此外,原告还引用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思》(粤府办〔2017〕7号)第五部分第13条规定,“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允许将在建、建成、库存的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原告认为,将商业铺位当作租赁住房,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

原告将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告上法庭,称根据《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允许商业用房改建为租赁用房”的政策,请求将自置物业的“商业”用途改为“商住两用”用途,合情、合理、合法。原告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关于商业用房改租赁用房申请的复函。

被告认为,原告申请将商业用房改租赁用房,是将商业用房改作租赁住房,也就是改作租赁用的住宅。

被告认为,商业用房与租赁用房的规划功能完全不同。被告称商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是“法定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原告将商业用房改为租赁住房的请求,不符合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被告称,国务院办公厅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虽然允许将商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但并未提出具体的实施意见。另外,原告提交商业用房改租赁用房申请书之前,未经规划许可已擅自将商业用房改成租赁住房,违反了《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法院支持了被告。法院认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7号)两份文件是指导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规范性文件,虽文件中提出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但并没有具体操作办法,且上述文件中也提出,由各地方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目前珠海市仍未出台配套实施办法的情况下,商业用房转租赁住房没有可操作的办法,被告对原告商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的申请不予准许并无不当。

最后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个案件给人思考的空间很大:

其一,商业租赁与商业用房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属于不同的分类,将商业用房用做商业租赁需要另行申请更改。政府对房地产活动,采取全面控管。国家直接干预房地产的力度超过民法财产权保护的力度。

其二,在民事法律与政府政策的权威效力上,政策优先。本案中,原告提出的法律渊源依据,一是基本法律物权法,二是国务院颁布的意见。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注意力全在国务院发布的政策,丝毫不提及物权法的法律规定。

其三,在国务院政策和地方政府实施细则上,地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更依赖于后者。也就是说,实际操作部门日常的工作状态是执行地方政府的“命令”,而非适用国家的“法律”。在国家层面抽象原则指导和地方层面具体操作规范之间,执法者和司法者习惯于机械地执行地方政策。

结语:政策治理与法律治理之争

1.商住两用房是一个经济学的概念,法律法规没有商住两用房的概念。依照法律原理,民商法的一般原则是,法无明文则当事人有自由。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商住两用房的业主有充分的财产法上的权利。我国宪法原则上规定了私有财产得到法律保护;物权法规定,合法财产得到法律保护,房产主享受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整财产权;侵权责任法规定,财产受到侵害,财产的所有人可以得到法律救济,可以要求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征用补偿、损害赔偿。但是,现实生活中,以政策替代法律的现象依然存在,政策侵蚀法律仍有大量的空间。

2.即使是即将生效的民法典,一方面全面规定了财产权的保护,另一方面,改变了民商法消极保护财产的传统,确立了积极干预的法律策略,但同时也为政府权力介入私人财产预留了权力空间和操作空间。比如,在房产使用权方面,民法区分了住宅建设用地和非住宅建设用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为政策与法律的冲突埋下了混乱的隐患。

3.商住两用房规划、审批、建设、登记、权证和用途转换,适用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虽然整个过程实际都以地方政府的房地产政策为主导,但是,合法的商住两用房仍然有法律可资遵循。其一,国有土地而非集体土地和宅基地上的建筑,商住两用房是合法的房地产产品,拥有合法的权证,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其二,国有土地用途有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和综合用地等八大类,每种地产用途、期限和权利各不相同。商住两用房属于具有居住功能的商业用地地产产品,房产属性有不确定性,开发商利用了政策和法律的漏洞,也为政策干预商住两用房埋下了祸根。当房地产经济发生变化后,商住两用房的法律权利就会受到政策的干预。商住两用房在地方房地产经济中不占重要的地位,更容易成为政府政绩的受害者。

THE END
1.法律基本知识掌握法律基础解析法律基本知识的核心内容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这时了解一些法律基本知识对我们来说是非常重要的。那么,法律基本知识有哪些内容呢?下面我们就来一一探讨。 首先,理解法治理念是学习法律的起点。在一个法治社会里,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多种方式来规范人们行为,使得社会秩序井然。这涉及到了宪法学、行政法学、刑https://www.cjan6a6c.cn/xue-shu-bao-gao/439398.html
2.最新的法律法规,最新法律法规概览批发零售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国家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最新的法规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规范了市场行为,为消费者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4、税收法规:为适应经济发展新形势,国家不断调整税收政策,出台新的税收法规,这些法规旨在促进经济发展、优化税收结构,实现税收公平。 https://www.chpj.org.cn/post/551.html
3.经济法NO.1法律基础(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不是统治阶级的一般意志,而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 (3)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4)我国的法是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体现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https://zhuanlan.zhihu.com/p/10604120281
4.民办学校vs私立学校——办学主体法律属性等八大差异点当谈到民办学校和私立学校时,许多人常有这样的误区,把这两种学校当成了同一种类型。然而事实上,民办学校和私立学校不仅在名称和叫法上有区别,在办学主体、法律属性、招生面向等多个层面都存在着本质的差异。本文将详细剖析民办学校与私立学校之间的八大差异点,让大家进一步理解两者之间的区别。 http://k12.testdaily.cn/410742.html
5.卡车司机具备的八大属性说多了都是泪▎躲得了警察懂得用法律维权 提起卡车司机最忌惮的职业,警察绝对位居前三。卡车行车路上稍不小心发生违规,罚款扣分让人瞬间长记性。因此,不少司机反映,遇到警察绕着走,似乎已经成了大家潜意识里的举动。 另外,面对偶然发生的讨要运费不顺利、货运过程有纠纷、不规范执法等行为,卡车司机们还需要了解基本的法律法规,http://www.360che.com/news/210903/165179.html
6.融资租赁领域回购合同的法律属性及运用嘲分析贸易金融本文中,笔者将就融资租赁领域回购合同的法律属性及运用场景问题进行讨论。本公众号后续将相继发布《诉讼视角下的融资租赁领域回购合同之八大问题》《起草融资租赁交易相关的回购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分别就诉讼视角下回购合同相关法律问题、非诉视角下回购合同起草及修订的注意问题作出分享,欢迎读者持续关注。 https://www.shangyexinzhi.com/article/4814893.html
7.中国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人才培训中心业内新闻城市规划的属性 城市规划也有三个属性,分别是政策属性、技术属性和实施属性。其中政策属性是最重要的属性之一,在于规划设计作为具有空间属性的公共政策是政府维护公共利益,干预城市发展的重要工具。所以其编制目标必须是充分利用国家体制、机制,将规划和设计转化为有效的法律与行政方法。技术属性很明显在于规划具有二维技术特http://www.zjypxzx.com/c/2021-12-15/494995.shtml
8.沿海滩涂法律范围中为海域属性的()。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中国投资企业,以所在国的法律为依据设立,属于所在国法人,应当执行所在国的法律,不受中国法律的约束。但是,这些企业在阿国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时,应当按照国内法律和投资主体的要求进行。() 查看完整题目与答案 生产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的账户可以是( )。 A. 生产成本 B. 管理https://www.shuashuati.com/ti/4327bde84c7e460c9adf9f998d330e6c.html?fm=bd85c81b1c16bf41e2eb47df85f71d3dcd
9.保卫学教案保卫学是专门研究单位内部保卫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围绕所在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安全而开展的保卫工作的一门科学。 设置本课程的目的要求,是使学生比较全面系统地掌握保卫学的基础理论和单位内部保卫工作的基本原则、任务、基本措施和方法,重点掌握要害、内部犯罪预防、银行保卫、高校保卫等单位的保卫工作https://www.360docs.net/doc/5112789178.html
10.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方案旅游景点(一)建设背景伏尔塔瓦河.浙西大峡谷携程 机票麟游县天气预报.保定旅游网..华西村旅游无锡到上海.荷兰 西班牙莱芜市地图上海鲜花.狼牙山玻璃栈道..火爆餐饮.大沙河公园.故宫门票金鳌洲主题公园..汪清县八大部陶陶居北京布拉格农场沙角炮台..重庆领事馆..金海湾娱乐休闲会所https://www.loghao.com/lvyou/xinxi/81/14297.html
11.民法典中医院房屋产权性质有哪些,相关法律规定本篇将详细为大家解答“民法典中医院房屋产权性质有哪些,相关法律规定”这个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https://m.64365.com/zs/1785803.aspx
12.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执行性——以“全国首例在此背景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应运而生,成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市场机制。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及其可执行性,是当前环境法律实践中的重要议题之一。本文将以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成功处理的全国首例“碳执行”案件为例,探讨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和可执行性。 http://www.dlshumeng.com/sys-nd/21.html
13.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理论的八大创新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天府智库这一新规定意义重大深远,它将我们党的社会属性由单一的阶级性拓展、更新为阶级性、人民性和全民族性的统一,表明我们党不仅是工人阶级利益的代表者,而且是全体人民和中华民族利益的代表者;表明我们党不仅是工人阶级先进分子的集合体,而且是社会各阶层先进分子的集合体。这一新规定,对党的社会属性赋予了新的时代内涵和http://www.sass.cn/109000/654.aspx
14.刑法范文12篇(全文)2.刑法的法律属性 首先,从法律分类的角度来说,刑法属于刑事实体法,其规定的基本内容是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这是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区别的关键。其次,刑法调整、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较其他部门法更广。与民法、婚姻法等法律相比,刑法是惩罚犯罪的法律,凡是犯罪所涉及的社会关系,包括政治、经济、国防、军事、人身、财https://www.99xueshu.com/w/ikeyoli336be.html
15.论住房的双重性质中外法学新刊(一)住房的生活属性 房子是用来住的。检讨房地产政策时,人们已经习惯于诉诸“永恒法权”或者道德,让住房回归生活属性。比如,恩格斯所批判的蒲鲁东强调法律分析,而萨克斯(Emil Sax)则重视道德说教。 1.住房短缺问题的法律应对 穷人流落街头,住房短缺的现象,自古有之。在恩格斯看来,现代城市的住房短缺主要是一个现代社会http://journal.pkulaw.cn/NewIssue/Detail/160261
16.金城股份:重大资产出售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或神雾工业炉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承诺人在作为神雾环保的实际控制方期间, 承诺人及所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含神雾环保及 其控制的公司)将尽量减少并规范与神雾环保、神雾工业炉及其控制的 其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https://stock.stockstar.com/notice/JC2016050300002303_63.shtml
17.事业单位2017年3月18日大渡口综合真题2.重庆市政府拟按法律程序向市人大常委会就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提请审议,使用文种是 A.报告 B.通告 C.通知 D.议案 3.依据教育法的规定,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实行 A.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B.校长负责制 C.书记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 D.书记领导下的集体负责制 http://xingongjiaoyu.com/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276&id=1128
18.郝俊杰:鉴定意见质证的重点和难点刑辩实战第13期回顾(三)根据证据的三性进行质证。鉴定意见作为法律规定的基本证据种类,同样应当满足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基本属性。 1、从证据的客观性进行质证: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存在矛盾的,能否得到合理解释,等等。 2、从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质证: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鉴定意见是否http://www.zhtlaw.com/news/718.html
19.商业模式创新培训班商业模式培训课程勤师管理培训网第四讲:将——商业模式中的八大分类 一、传统企业转型升级模式 1. 消费者+股东模式 2. 上下游组合模式 3. 傍大款模式 4. 免费+跨界模式 案例分享:濒临倒闭的新能源汽车公司通过以上模式起死回生 二、新兴企业转型升级模式 1. 期权模式 2. 众筹模式 http://www.sjjypx.com/html/2019/ztjinrongtouzi_1212/58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