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存在于判例之中的所有权转移说认为,在处分行为的认定上,要求被害人有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行为人的意思。
笔者认为,所有权转移说明显不妥,它混淆了民法上的处分行为和刑法上的处分行为,存在方法论上的错误。
可见,持有转移说存在理论上的重大缺陷,不具有妥当性。
三、占有转移说的理论及其批驳
复次,占有转移说有违背责任主义之嫌。因为,从本案的行为上来看,甲一开始就是想去骗乙的手机,其主观上的确是诈骗的故意,而非盗窃的故意,把诈骗的故意解释为盗窃的故意,不仅违背了责任主义,且有使构成要件的犯罪个别化毁于一旦的危险。
在笔者看来,坚持占有转移说可能缘于两个理由。
四、持有转移说的提倡及其论证
(二)持有转移说的具体内容及其论证
笔者认为,刑法上的处分行为,不仅包括民法上的处分行为,而且包括占有和持有的转移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像所有权转移说和占有转移说一样,持有转移说也要求被害人认识到自己将财物转移给了行为人。在此基础上,当被害人基于行为人的诈骗行为陷入错误,进而基于瑕疵意思实施了民法上诸如抛弃所有权、转移所有权、设定抵押权等物权行为和如同像债权或著作权的让与、债务免除之类的准物权行为时,当然属于刑法上的处分行为;当被害人处于瑕疵意思将财物转移给行为人占有时,也存在处分行为;甚至,即便当被害人基于行为人的诈骗行为陷入错误,仅仅只有暂时将财物给行为人用一下的意思而将财物转移给行为人持有,并因此使财物实际脱离了自己的控制而最终导致财产损失时,也必须认为存在处分行为。
(三)持有转移说的优点
其次,在解决问题的一贯性上,持有转移说更加彻底,对个案的解释更具合理性。
五、简短的总结
【作者介绍】第二炮兵工程大学讲师,清华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研究生。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⑵[日]大谷实:《刑法讲义各论》,黎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43页;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891页。
⑶参见广东省高明区人民检察院(2007)佛明检刑诉字第92号起诉书。
⑷参见广东省高明区人民法院(2007)佛明刑初字第130号判决书。
⑸[德]卡尔·拉伦兹:《德国民法通论》下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36~437页。
⑹张康林:《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区分之我见》,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第710~714页。
⑺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6页。
⑻黎宏:《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755页。
⑼[日]西田典之:《日本刑法各论》,刘明祥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2页。
⑽同注⑼。
⑾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891页。
⒀[日]大谷实:《刑法讲义各论》,黎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44页。
⒁同注⒀。
⒂[日]大塚仁:《刑法概说各论》,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86页。
⒃张明楷教授关于占有辅助人的论述,参见注⑾,第876页。
⒄同注⒂,第287页。
⒅参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1)雨刑初字第337号判决书。
⒆参见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⒇参见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22)参见[英]科林:《英汉双解法律词典》,陈庆柏等译,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8年版,第416页。
(23)刘智慧:《占有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1999年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24)[意]彼得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75页。
(25)周枬:《罗马法原论》(上),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412页;周枬、吴文翰、谢邦宇:《罗马法》,群众出版社1994年版,第177页。
(26)陈朝壁:《罗马法原理》,台湾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398页;周枬:《罗马法原论》(上),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413页。
(27)郑玉波:《罗马法要义》,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98页。
(28)同注(23)。
(29)黎宏:《论财产犯中的占有》,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1期。
(30)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758页。
(31)同注⑻。
(33)长葛市人民法院(2012)长刑初字第100号判决书。
(3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杭刑终字第158号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