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权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侮辱和诽谤是侵害他人名誉权两种具体的行为,但如果侵权行为人陈述的是基本事实,没有造成受害人个人社会评价降低,则不构成侵害名誉权。
2.发生了侵害名誉权的损害后果。
3.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连接点,可能是是一因一果,也可能是一因多果。
4.侵权行为实施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在名誉权纠纷案件当中,如果行为人既没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故意,也不存在过失,那么行为人一般不承担侵权责任。
1.耿某玉诉饶某名誉侵权案
名誉权侵权案件中,需要认定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四个要素。同时还要综合考虑信息的传播渠道和范围并结合侵权主体、损害程度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