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权确认纠纷:适用于因物权的成立、内容及物权的归属所产生纠纷的案件。
(1)所有权确认纠纷:适用于因所有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所产生纠纷的案件。
(2)用益物权确认纠纷:适用于因用益物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而产生纠纷的案件。
3.排除妨害纠纷:适用于因物受到他人的妨碍而引发以排除妨碍纠纷的案件。
4.消除危险纠纷:适用于因他人的行为或者某一事实状态危害到物的安全而要求消除危险引发纠纷的案件。
5.修理、重作、更换纠纷:适用于因造成物的损毁,权利人请求修理、重作、更换而引起纠纷的案件。
6.恢复原状纠纷:适用于因物受到毁损,物权人要求侵害人采取措施将物恢复到原来状况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7.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于因财产受到损害,权利人请求赔偿损失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物权纠纷的保护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权利人可行使物权确认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法律快车提醒您,物权保护纠纷属于财产的案件,该类案件的诉讼费与诉讼的标的有关,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不足1万元的,每件缴纳50元的诉讼费,在1万元到10万元之间的,按照诉讼标的的2.5%缴纳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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