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保护各类物权是我国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民法典》第113条、第207条)它意味着,我国法律对于物权,无论是国家的、集体的,还是私人的,都给予平等的保护。
无论是国家享有的物权、集体享有的物权,还是私人、其他权利人享有的物权,它们在物权法中的地位都是平等的。
无论是国家享有的物权、集体享有的物权,还是私人或其他权利人享有的物权,都受到同样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犯(《民法典》第4条)。
二、物权法定原则
1.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应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与法律的规定所不同的物权或者改变既有物权的内容。
(1)物权的种类必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
(2)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所谓物权的内容是指物权的权利义务关系。
物权法定原则中的“法”仅指“法律”,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更不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2.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
(1)如果法律明确规定了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效果时,应依据法律该规定加以处理。
(2)虽然法律没有特别规定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效果,但是当事人关于物权种类或内容的约定违反了禁止性规定,原则上应当认为该约定无效。
(3)如果当事人创设物权的法律行为虽未发生创设该物权的法律效果,但是符合其他法律行为的要件,则当事人之间仍然产生该法律行为的效果。
三、物权的公示与公信原则
1.物权的公示原则
物权的公示原则(dasPublizitaetsprinzip/Offenkundigkeitsprinzip)是立法者为了使物权法律关系更加清晰,保证法律交易的安全而确立的一项物权法中的基本原则。(《民法典》第208条)
因法律行为导致物权的取得、变更或丧失的,须透过法定的方式向外界加以展示,使他人得以知悉,否则无法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现代物权法中,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其公示方法,动产物权则以占有(交付)为公示方法。
2.物权的公信原则
物权的公信原则(dasGutglaubensprinzip)是指,对信赖令人推测物权存在的外观表象(即登记、占有等公示方法)的信赖人,即使在该外观表象并不伴随着实质权利而为空虚存在的情形下,也保护该信赖之原则。
我国《民法典》明确承认了物权的公信原则(《民法典》第311条)。在我国法上,物权公信原则不仅适用于动产物权变动,也适用于不动产物权变动。
3.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适用范围
公示原则仅仅适用于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而不适用于非因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公信原则也仅适用于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四、物权特定原则
物权特定原则,也称“物权客体特定原则”或“一物一权原则”,是指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的,至少在实现该物权时,其客体是可得特定的。
从《民法典》第114条第2款对物权的界定来看,我国物权法明确承认了物权特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