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的物权有哪些

法定物权有民法典中的留置权、海商法中船舶优先权等。法定物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物权,也叫法定担保物权。法定物权与意定物权一起,组成物权的一种分类。

法定物权是有法律直接规定的物权,也叫法定担保物权,法定担保物权具有保护特定债权的作用,因为法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大都是因债权人对标的物施以劳务、技术或者供给材料、保全该标的物或者增加其价值,法律为维护公平特用担保物权予以特别保障。

这个是可以起诉追偿的,可以要求拍卖抵押物。

破产债权申报的条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3、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5、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6、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7、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民法典》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被担保物权已经消失。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所设定的一种他物权。担保物权一般分为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被担保物权消失原因主要有五个方面:

1、清偿,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清偿全部主债权,从而使债消灭的行为;

2、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到期债务,债务人将清偿标的交付给特定提存部门或约定的第三人,从而使主债权消灭的行为;

3、抵销,是指担保物权人与债务人互负债务,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符合抵销条件而导致主债权消灭的行为;

4、免除,是指担保物权人在不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全部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致使主债权消灭的行为;

5、混同,是指担保物权与债务因婚姻、继承、合并等原因同归于一人,从而使主债权消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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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5公安联考常识积累:物权的概念和类型2、用益物权: (1)概念: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种类: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居住权。 3、担保物权: (1)概念:以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定的物权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U0OTcyODEwMg==&mid=2247503500&idx=2&sn=a47d46f16bec8986810fd67078680487&chksm=fa6fc72b7d491531f58bd607c69ee63e4c9297dcc3255aed3e04b56a41c52b76060b4b59cbb4&scene=27
2.物权法定的内容是什么物权法定的内容包括物权的内容法定、物权的效力法定、物权的公示方式法定。物权的种类和物权的内容(即权能)应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得由当事人基于自由意志而协商创设或者确定。 1.物权的种类法定 根据物权法定主义,当事人设定的物权必须符合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即“只允许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物权秩序确定他们之间的关系”https://m.gaodun.com/wenda/cpa/4350.html
3.夏沁:论私法自治中物上之债对物权法定适用的缓和通说认为,物权法定(Numerus Clausus)指物权类型和内容是限定的、封闭的,与合同法上的种类开放相对。1莱登教授经过历史和比较法的视角考察,指出“所有的现代法律体系和后封建法律体系基本上都采用物权法定,认可数量受限的封闭物权体系”。2该原则的形成背后有废除封建负担的历史因素,也有节约交易成本的经济考量。但不可否https://www.legal-theory.org/?mod=info&act=view&id=26604
4.物权法总论中国物权法总论内容有两点:(1)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学说称为“类型强制”。亦即,当事人只能依法律规定的物权类型和要件设立物权。(2)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学说称为“类型固定”。 近现代各国物权法之所以采取物权法定主义,其理由有七点:(1)物权的绝对性;(2)物权的直接支配性;(3)https://blog.csdn.net/king13jkc/article/details/141475198
5.物权法定物权法定,是物权法体现法律的具体原则,指物权的种类和物权的内容(即权能)应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得由当事人基于自由意志而协商创设或者确定。至于物权的取得方法、变动方法、效力、保护方法等,不属于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它们本身是可以通过协商约定的。而所谓物权的种类https://baike.sogou.com/v70517557.htm
6.陈旋《民法典》物权编用益物权制度立法得失之我见学者称关于动产用益物权的立法,使得“物权内容与种类法定”在我国《民法典》中出现了“二元分离”的现象,即尽管“总则部分”规定了“用益物权可以在动产和不动产上设立”,但在后面的“种类”部分却没有规定动产用益物权。动产用益物权法定内容的缺失,导致动产用益物权在效力上与第三人权利难以协调:如在他人动产上https://illss.gdufs.edu.cn/info/1024/10931.htm
7.法定物权原则的局限性是什么法律常识在线法律知识查询物权法定原则的局限性是什么?( 1)物权法定主义所使用的法律技术是潘德克顿法理学所使用的娴熟的抽象和演绎方法。《德国法典》提出物权概念,正式确立物权制度,是德国法律制度的创举。但是,概括和抽象总是会损害生活事实,许多影响案件的因素可能不包含在法律概念所包含的法律规则中。抽象方法衍生出的概念和规则是一个宽https://www.lawpa.cn/changshi/10445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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