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通常可以将物权变动分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在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公示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或者对抗要件;就其中的不动产变动而言,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则不需要公示,就其中的不动产变动而言,登记既非生效要件也不是对抗要件,而是处分要件。
(1)根据《民法典》第229条至第232条的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
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4)依照以上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物权变动的模式仅针对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从比较法上看,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主要有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形式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三种。
1.意思主义
是指仅需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无须其他要件即足以产生物权变动的立法例。
其特点是不区分债权发生的意思表示和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
2.物权形式主义
是指发生物权变动时,除了以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的债权合同外,还必须有物权变动的
意思表示并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方能产生物权变动效力的立法例。
其特点是区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且认为物权行为具有独立性与无因性。
3.债权形式主义
债权形式主义的做法介于债权意思主义与物权形式主义之间,规定物权的变动除债权合意外,还需要登记或交付。其特点是不承认物权行为,认为物权变动的原因是债权行为与登记或交付的结合。
区分原则:
我国立法对不同的物权变动采用的物权变动模式并不同,有些物权变动采用意思主义,有些则采用债权形式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