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笔记

物权法重点笔记一、物权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功能原则,即观察问题、处理问题的准绳。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物权法问题的准绳。

它是民法基本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具体体现,是物权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物权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物权法中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立法的准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蕴含着物权法调控社会生活所欲实现的目标,所欲达致的理想,集中体现了物权法区别于其他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的特征。

它贯穿于整个物权立法,确定了物权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制定具体物权法规范,设计具体物权法制度的基础。

在制定物权立法的过程中,立法者应遵循体系强制的要求,将各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落实到相应的物权法制度和规范中。

在进行立法解释的过程中,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立法者解释的准则。

惟有如此,才能实现物权法乃至整个民法体系化的要求,保持各项物权法制度和规范在价值取向上的和谐,为类似问题类似处理的法治原则的实现开辟可能。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主体进行受物权法调整的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物权主体所进行的各项受物权法调整的民事活动,不仅要遵循具体的物权法规范,还要遵循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对于物权主体受物权法调整的民事活动,在物权法上欠缺相应的具体规范进行调整时,物权主体应依物权法基本原则的要求进行民事活动。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对应着物权法上的强行性规范,物权主体不得约定在民事活动中排除物权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物权主体约定排除物权法基本原则适用的条款属于违反效力性禁止性规范的条款,应被认定为绝对无效。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裁判者对物权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基本依据。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不直接涉及物权主体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具有高度的抽象性。

它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更没有规定确定的法律后果。

在未经足够的具体化以前不能作为裁判者的裁判规范。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知识点一】物的概念与种类1.物的概念(1)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2)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2.物的特点(1)有体性①一般情况下,物权的客体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是无形资产,更不能是行为。

②特殊情况下(经法律特别规定),某些权利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如股权、票据权利等出质构成权利质权,亦称“准质权”。

【提示】①行为是债权的客体,②智力成果则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如电脑程序、基因信息。

(2)可支配性①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

②不能为人所支配(如太阳、月亮、星星等)或不为人所需之物(如汽车尾气),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3)在人的身体之外①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②人体器官如脱离人的身体,则可成为物。

【知识点二】物权的概念与种类2.物权的种类——法定【知识点三】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①物权种类法定: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

举例:我国法律并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法定的物权种类,因此,甲乙双方约定(假若甲将自己的房子出售,乙有有权优先购买)因违反物权种类法定原则而无效。

但双方买卖合同仍有效,乙方有权要求甲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

②物权内容法定:不得创设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举例:《民法典》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须以向质权人转移质物占有为前提,否则,质权不成立。

因此,甲乙双方约定,自行车不需要交付,仍可以在甲处,违反了物权内容法定原则而无效。

(2)法定的原因: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设置,不利于交易安全。

(3)物权法定原则的效力:①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

②行为人设定与打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1)客体特定:物权只存在于①已存在的物,②已确定的物。

民法物权考点知识点总结笔记●第一章物权概述1.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2.物权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对人关系说和对物关系说+物权的种类●物权是权利主体对特定之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干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物权编旨在调整物之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法律关系,以发挥物的功能和价值(明晰产权、物尽其用)。

●第一百一十四条【物权的定义及类型】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二百零五条【物权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民法上的物是人身之外、可被支配、满足社会生活需求、具有经济价值、在法律上独立、可辩别性的物。

特定的物为物权的权利客体,是具体指定的确定之物,能够确定排他权利边界、承载排他权利。

●第一百一十五条【物权客体】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特定之物与特定物●特定物是种类物的对称,根据是否可被替代分为种类物和特定物。

特定物又被称为不可替代物,具有单独特征、不能被其他物替代。

种类物具有共同特征、可相互替代、可以种类、数量或质量度量。

●主物与从物●主物:起主要作用、独立发挥功能●从物:附属之物、须结合主物发挥经济效益●任意性规范:约定、一并转让●第三百二十条【从物所有权的转移】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原物与孳息●孳息分离前为物之重要成分,分离后独立于原物●天然孳息(物之孳息):依原物自然属性与使用方法产生的收益●法定孳息:依一定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主要表现为金钱●孳息的要件:自然属性定期产出、原物非经明显减损价值●任意性规范:(天然孳息)约定、用益物权人、所有权人【结合主义=原物主义+生产主义】;(法定孳息)约定、交易习惯●第三百二十一条【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归属】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物权法》课程笔记第一章物权和物权法概述一、物权概述1.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具有以下特征:a.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即权利人可以直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b.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即同一物上不得存在两个内容相冲突的物权。

c.物权是依法设立的权利,其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

2.物权的性质a.物权具有绝对性,即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

b.物权具有对世性,即物权的义务人是除物权人以外的所有人。

c.物权具有追及力,即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可以追及到物的所在地。

3.物权与债权的区别a.主体范围:物权主体是特定的,债权主体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

b.内容: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c.效力: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债权具有相对效力。

d.存续期限:物权通常没有期限限制,而债权一般有期限。

二、物权的分类1.全体物权与限制物权a.全体物权:指所有权,权利人对物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

2.主物权与从物权a.主物权:可以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

b.从物权: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担保物权。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

2.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禁止当事人创设法律未规定的物权。

3.公示公信原则: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公示,未经公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诚实信用原则:物权行使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利益。

四、物权的变动1.物权变动的类型a.物权的设立:如新购房屋办理产权登记。

b.物权的变更:如房屋扩建。

c.物权的转让:如买卖、赠与。

d.物权的消灭:如房屋拆除。

物权法,是调整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意义的物权法是指物权法典。

实质意义的物权法,泛指关于物权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

物权法是私法、财产法、强行法、实体法,具有本土性。

债法与物权法的关联:(1)二者有功能上的关系和互补的作用:物权的变动多以债权为其原因。

物权法采取严格的物权法定主义,当事人不能依其意思创设法律未规定的物权,需要以债权来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

(2)债法规定有物权关系,物权法规定有债的关系。

(3)债法规定的类推适用,是指在(具体的)物权请求权产生后,无权占有人、不法妨害人等义务人对物权人行使物权请求权置之不理,拒不返还原物、拒绝排除妨害或任凭巨大的危险存在,给物权人造成损害,应成立损害赔偿责任,物权人可以援用合同法的规定向义务人主张。

(4)担保物权具有诱导债权产生的功能。

债权本身即作为担保物权的标的物。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上的意思自治:(1)所有权自由,是指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使用和处分的自由。

受社会公共利益的约束。

(2)物权内容自由。

(3)法定物权变动中的意思自治。

(4)物权的公式方式自由。

(5)物权行使上的自由,包括物权的转让和抛弃。

2、物权法的社会政治原则,是指物权制度的设计不违反宪法所确立的所有制的原则。

3、物权法的结构原则,包括物权法定主义、一物一权主义、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公示原则乃至公信原则。

《物权法》没有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原则。

4、物权法的效率原则5、物权法的和谐原则,(1)要求各类物权之间的协调一致。

每种定限物权要么不并存于同一个标的物上,即使并存也基于一定的规则确定出效力顺序。

(2)要求物权从产生、变更、消灭都有明确的界限和变动的要件,各种变动之间必须衔接配合得当。

(3)要求物权人与义务人之间的关系清楚明确。

物权,是指物权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性质:1、物权是主体可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

物权法笔记整理第一章绪论第一节物权法的概念与性质一、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是指调整各种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

人对物的支配关系可以分为物的归属关系和物的利用关系。

其中物的归属关系所要解决的是特定民事主体对特定物的排他的全面支配权,物权法对这种物的归属关系的调整形成了财产所有权制度。

物的利用关系是指特定民事主体对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进行利用,以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的财产关系。

对物的利用包括所有人的自主利用和非所有人的他主利用。

二、物权法的性质(一)物权法是私法民法是私法的基本法,物权法作为民法的一部分,当然也属于司法。

物权法之作为私法,贯穿着私法自治原则,认为每一个人都可以而且应该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决定私法方面的一切关系。

(二)物权法是财产法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们基于彼此的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相互关系。

财产关系是当事人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相互关系。

物权法是以人对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为调整对象,所以作为私法的物权法,具体而言属于财产法。

(三)物权法主要是强行法强行法是绝对适用的,不以当事人的意思为转移,当事人必须遵循。

而物权法由于实行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公示方法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以其约定任意变通,只能按照法律规定设定、取得物权,因此,物权法的规范绝大多数是强行性规范。

(四)物权法是固有法物权法是固有法,具有本土性,这也是物权法与债权法的一个重要区别。

第二节物权法的法源所谓法源,即法律渊源,是指有效力的法律规范源于何处。

物权法的法源,即在实践中遇到物权法案件时,从何处可以找到用于解决本案的法律规范。

我国物权法的法源包括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与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

一、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民法典编纂完成时,将成为民法典的物权编。

二、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即所有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外,还包括民事特别法、行政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中有关物权的法律规范。

名词解释物权物权是物权人对特定之物的排他性支配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所有权和因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所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用益物权指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加以使用、收益的定限物权。

占有改定指在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预告登记指为保全对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而将此权利为对象进行的登记,该登记具有物权的排他性效力地役权指以他人的土地供自己土地的方便和利益的权利。

相邻关系指相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利用人之间,一方所有人或利用人的支配力与塌方所有人或利用人的排他力相互冲突时,为调和其冲突以谋共同利益,而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孳息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而取得的物质利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狭义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遗失物是指他人丢失的动产。

换言之,遗失物并不是无主物,也不是所有人抛弃或因他人的侵害而丢失的物,而是因所有人、占有人不慎所丢失的动产。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对其承包的集体组织的土地或者国家所有交由集体组织使用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收益的权利权利质押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权。

物权法第一章.总论一、物权法的性质与意义意义:物权系指对物的权利,即将某物归于某特定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

物权法分为形式与实质两方面意义。

性质:(一)私法性质与公法规定物权法在旨在私人之间财产上的权利义务,是为私法,然而影响匪浅,亦多有公法规定。

规范限制所有权之法令有二:一为公法之限制,一为私法之限制,以私法之限制为主,公法之规定不能规定于民法之中。

(二)物权法上的强行规定、任意规定强行规定:物权具有排他性,涉及第三人和社会公益,故物权法的规定多具有强行性不容当事人合意加以排除。

任意规定:如共有物管理三分之二人同意等规定。

①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自由与效率物权法旨在建构对物和其他有限资源的法律规范秩序,其所要处理的基本问题有四:(1)何种之物(或财产)得为私有(2)如何创设物权(3)物权人对于其物为如何的使用、收益和处分(4)物权被侵害时的救济方法此四个问题均涉及私法上的两个基本原则:自由与效率。

就自由而言,如何保障和实现个人在其财产上范畴的形成空间。

就效率而言,如何使物归于能最适合发挥其效用之人。

为此在法律规范上应明确界定物权(产权),减少交易成本,排除达成私人协议的障碍,并减少协议失败所产生的损害。

②私有财产制度(一)以私有财产制为基础的物权法秩序物权法建立在一个社会基本原则之下即私有财产制度,即个人得拥有财产,包括生活与生产资料,可以继承,原则上得自由使用、收益、处分。

(二)私有财产的伦理性私有财产的主要意义在与维护个人的自由与尊严。

私有财产的废除将带来集体化的制度,使个人有遭受政治奴役的危险。

私人财产使人负责,有助于人格形成。

私有财产通常由劳动获得,亦具有伦理性。

(三)私有财产的经济功能物归于私有,由私人支配使用,有助于物尽其用,增进物的使用与交换价值。

①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四)私有财产的普遍性及让与性普遍性即原则上尽量使一切资源私有化;让与性即物可以自由转移,变更其主体,使物归于使用效率较高之人。

物权法笔记整理物权概念特征(1)定义: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特征A、物权是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的权利。

物权是对物的直接管理支配的权利,无需他人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介入。

不同种类的物权决定了支配范围的大小。

如抵押权无占有事实。

物权的客体是物。

此物应为特定物或者特定化的种类物,即必须是独立物,物权人才可以进行直接支配,也才可进行交付、登记等形式公示物上的权利状态。

另外,物权法上也有在其他权利上设立的,如权利质权,但这是例外的情况,应视为准物权。

B、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利益的权利。

利益分为三种:物的归属、物的利用、物的价值而设立的债务的担保。

物的归属,确定物的所有人,即规定所有人对物进行全面总括的支配权。

物的利用,是取得物上的使用利益,以满足权利人生产或生活的需要。

因对标的物的利益不同,物权的内容细化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C、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自己行使物上权利的妨害。

同一物上不容许不相容的物权同时存在。

如同一物上不存在两个所有权,同一土地上不设有两个地上权。

注意:共有关系是共有人对同一物享有所有权,是量的限制的物权,而非几个所有权。

物权的类型(1)物权法定主义原则A、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

即不得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的物权。

B、物权的内容不得创设。

即不得创设与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的物权。

注意,当事人如果违反物权法定主义原则而创设了,该创设行为并非确定无效,可以生效,但不具备物权的效力。

(实质上无效)。

其中符合物权规定的适用法律来规范其效力。

(2)民法上物权的种类所有权。

用益物权。

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

地上权、地役权、典权。

(我国民法中规定的是,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典权)担保物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占有。

(我国民法并无规定,并且占有到底是一种权利还是一种事实,各国立法并未统一)。

(3)民法上物权的分类A、根据权利人对物享有的所有权,物权可分为自物权、他物权。

物权法笔记一、占有1.占有:人对物管领控制的事实。

观念占有(间接占有、占有继承、通过占有辅助人的占有)。

2.占有的要素:①心素(占有的意思)。

3.占有继承: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无需心素和体素。

占有的分类4.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⑴区分意义:①返还原物请求权(《物权法》34条),相对人无权占有;②债权人非法占有(无权占有)债务人动产的,不成立留置权;③《物权法》242-244条是关于无权占有的规范,不调整有权占有。

无权占有人没有使用的权利,造成损害的(占有物磨损、折旧、毁损、灭失)赔偿,分三种情况:①恶意占有;②善意的他主占有;③善意的自主占有。

⑵占有连续:先前有权占有人一直传递现有权占有人,突破债相对性。

5.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无权占有之再分类。

恶意: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没有的权利。

242条244条6.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直接占有:占有人直接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控制。

间接占有:依一定法律关系(占有媒介关系)而对于直接占有人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从而通过直接占有人间接管领控制该物(出质人、出租人、寄托人)区分意义:①交付可以通过移转直接占有完成,也可以通过移转间接占有完成。

②间接占有形成占有阶梯,直接占有不可;③《物权法》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之相对人包括无权的直接直接占有人和无权的间接占有人。

④《物权法》245条规定的占有保护请求权,既保护直接占有,也保护间接占有。

间接占有的构成要件:②对直接占有人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⑵司考标准:①意定的占有媒介关系(出租、借用、保管、质押、买卖)或者法定的占有媒介关系(基于返还原物请求权法律关系、占有回复请求权法律关系、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监护关系、留置等)②对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请求权。

物权法课堂笔记第一章物第一节物的概述一.物的概念与特征(一)物的概念广义上的物:指一切具有物理意义上的物狭义上的物(法律研究的对象):仅限于能够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具体而言是指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

(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二)物的特征:1.必须存在于人体之外2.必须为有体物(占据一定的空间,由人的感官可以感觉到的)3.必须能够为人力所支配4.必须独立为一体,且能够满足人的需要5.必须是特定物二.物和物权客体的区别物权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物权客体范围大于物的客体第二节物的分类一.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的概念:⑴是指土地以及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和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⑵指不能移动,若移动会减少其价值的物体区分二者的法律意义:①流通的范围和性质不同②物权变动的法定条件不同③纠纷管辖不同二.主物和从物从物:以交易习惯或当事人明确意思表示经常辅助主物而使用的物即为从物。

物权法笔记第一章、概述第一节物权法的概念和发展趋势一、概念1、物权法的概念广义:即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是指以物权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即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专指民法中有关物权的规定我国没有狭义上的物权法,但从广义上来说,我国有物权法。

物权的本质反映了阶级社会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将特定的财产分配给特定的主体,就构成该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

第一部分:物一、物的特征(一)非人格性:例外(尸体、捐献的器官、假牙)(二)有体物:例外(无形的自然能量,电、热、光波、有线电视讯号等)【重点法条】:《物权法》第50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80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模拟习题】:下列选项那些能成为民法上的物?A、空气B、掉在地上的假牙C、镶在人身上的假牙D、商标二、物的分类(1)原物、孳息:如果B物是A物基于自然规律、法律规定、游戏规则而产生出来的,那么B物就是孳息,A物就是原物。

按产生原因不同分为天然孳息(出产的果实、产的幼崽、定期挤的奶、定期剪下的毛)、法定孳息(租金、利息、股息)和射幸孳息(彩票的奖金)原物和孳息是相互独立的物。

所以如果孳息还没有和原物分离,那么只是原物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孳息。

并且孳息是针对原物所说,不能在没有原物的场合单独称为孳息如果没有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原物的效力及于孳息;孳息的归属:在原物的所有人和用益物权人之间,孳息归用益物权人在原物所有人和他人之间,在非买卖合同的场合采用所有人主义,即原物属于谁,产生的孳息就属于谁;在买卖合同中采用交付主义,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因此有可能会产生买受人虽然还不拥有买卖物的所有权,但已经拥有了买卖物所产生孳息的所有权。

收益和孳息的区别:收益是孳息的上位概念,收益包括孳息,但不限于孳息―――孳息是不需要人付出额外劳动的;【历年真题】:2005-3-52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C.动物腹中的胎儿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2)主物、从物:主物与从物是指两个特定物的关系主物与从物必须是互相独立的物主物与从物在使用价值上有主从关系――A物脱离B物仍然有本来的使用价值的就是主物――B物脱离A物失去了本来的使用价值的就是从物某些物在交易习惯上不认为是从物,如在农场集市上卖粮食的,其装粮食的麻袋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如果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原则上主物的效力及于从物;――例外情况下,如果从物和主物没有一起交付,那么主物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第二部分:物权一、物权的概念、特征和效力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第2条)特征:1、物权是民事财产权的一种,在这一点上物权与债权相同。

作为财产权,物权以可流转为其原则以不得流转为例外;由于物权是财产权所以物权受到侵害以后可以通过损害赔偿实现完全救济;又由于物权是财产权所以其受到侵害以后即便权利人受有精神损害也不得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3、物权是支配权、绝对权和对世权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物上请求权):(一)排他效力物权排他性的含义——谁应受到保护,谁应受到排斥(1)不相容之排他1、所有权——所有权2、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2)相容之排他1、所有权——他物权2、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二)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1)物权优先于债权1、破除债权2、优先受偿例外:买卖不破租赁、海商法上的优先权、工资债权(2)、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排他之相容同一个标的物上存在两个以上物权的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

这一原则有两个例外:1、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例如法定抵押场合:留置权>抵押权>质权;法定抵押权>意定抵押权;自愿登记场合:质押占有先于抵押登记时:留置权>质押权>自愿登记的抵押权抵押登记先于质押占有时:留置权>自愿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2、他物权成立在后,但是优先于所有权(三)追及效力(1)含义:物在召唤主人,即不论标的物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追及到物之所在行使其权利。

(2)例外: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四)物上请求权(详见下面物权的保护这一块)二、物权的类型物权法定原则:指物权的种类、物权的内容和效力都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其具体内容包括:1、类型法定,又被称之为类型强制所谓类型法定是指物权的类型只能又《物权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即当事人在其协议中不得明确规定其通过合同设定的权利为物权,也不得设定与法定的物权不相符合的物权。

当事人创设物权法所未规定的物权不能发生物权的效力,但是这并不能否定当事人的约定的效力,当事人的约定仍然有效,只不过只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作为合同只产生债权效力)。

2、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

3、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设定。

4、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确定。

物权法定原则与合同自由原则的区别体现了合同法与物权法的不同之处。

物权法定原则不仅仅禁止当事人约定法律所未规定的物权类型和内容,而且也限制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规范创设《物权法》和其他法律所未规定的物权类型,因此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均不能创设物权类型和改变法律所规定的物权内容。

民法上物权的种类(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自物权和他物权、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主物权与从物权、所有权与限制物权、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本权与占有)三、物权的变动(考点)(一)物权变动的概念:是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

其具体包括:1、物权的发生2、物权的变更3、物权的消灭(二)物权变动的原则(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Ⅰ、公示原则,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1)不动产的公示:登记(一)登记的概念所谓登记是指经权利人的申请由登记机关将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记载在登记簿上,从而对于物权的变动予以公示的行为。

不动产登记分为三种登记,分别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二)登记主管和管辖【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0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三)登记程序1、当事人申请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当事人申请登记之行为的性质,因不同的立法例而有所不同,在采物权变动形式主义的立法例中当事人登记申请行为属于物权法行为(即以变动物权为内容的意思表示);在采物权变动的意思主义和折中主义的立法例下登记申请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2、登记机关进行审查(1)登记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①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②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③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注意:登记机关的审查应当是实质审查还是仅形式审查,依据《物权法》的规定还不能得出结论,有待将来不动产登记法来加以明确。

(2)登记机构在登记的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①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②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③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3、登记在经过审查后符合登记的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关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1、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设置和保管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2、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为不动产权利人出具权利权属证书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3、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五)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错误的真正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登记机关将有关登记事项予以更正是为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更正登记的前提是:申请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登记错误的;或者登记名义人同意进行更正登记的。

有这两种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更正。

(六)异议登记1、异议登记的概念所谓异议登记是指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存在错误为了防止其利益受有损害请求登记机关将其对于该不动产登记簿的异议予记载在案从而防止第三人善意取得的临时性法律制度。

2、异议登记的法律后果(1)异议登记后针对该异议事项第三人不能再构成善意,因此也就无法善意取得该项物权。

(2)异议登记并不能阻碍登记名义人处分其不动产。

(3)异议登记后异议申请人必须在十五日内起诉,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

(4)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9条: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例如:甲被登记为一房屋的所有人,乙认为登记有错误主张其自己是真正的权利人,那么乙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后甲仍然可以将该房屋转让给丙,但是若事后经法院判决乙为真正的权利人那么丙不能主张其已经善意取得该不动产。

若经法院判决甲是真正权利人乙的异议登记不正确,那么丙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乙由于申请异议登记错误那么应当对甲所遭受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七)预告登记【重点法条】:《物权法》第20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八)登记错误时的损害赔偿责任【重点法条】:《物权法》第21条: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2)动产的公示:交付|-拟制交付:交付权利凭证交付-|||-简易交付|-观念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是交付,交付是指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动产交付有如下四种方式:1、现实交付:是指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移转给对方当事人2、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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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的种类包含什么? 物权的种类包括: 1、所有权:是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3、担保物权:是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https://www.acc5.com/news-shiwu/detail_2007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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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民法精编题库》第十二章:用益物权【解析】《物权法》第117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收益权是用益物权的权利之一,包括取得孳息的所有权,C项是用益物权,可以取得自然孳息的所有权。担保物权只是收取孳息,但不取得孳息的所有权。本题选C。 http://m.tianrenedu.com.cn/bkzl/1444.html
13.关于用益物权体系的三个问题l法学中国对于相同种类的用益物权,各国在内容上也存在着不同之处。例如,对于地上权,各国对其目的范围规定就有所不同。有的国家规定,地上权的目的范围限于在他人土地上所有(保有)建筑物或竹木,如法国、日本等;但多数国家的地上权将目的范围限于在他人土地上所有建筑物,而不包括竹木。应当说,将地上权的目的范围限于在http://www.360doc.com/content/19/0503/09/50972023_833036987.shtml
14.物权的种类包括哪些律师普法物权的种类包括:所有权与限制物权;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https://www.110ask.com/tuwen/6573199943106369498.html
15.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的种类包括()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的种类包括() A. 土地承包经营权 B. 建设用地使用权 C. 地役权 D. 留置权 E. 宅基地使用权 题目标签:用益物权物权如何将EXCEL生成题库手机刷题 相关题库:初级经济师-基础知识 > 手机使用 分享 反馈 收藏 举报 参考答案: A B C E 复制 纠错 举一反三 患者,女性https://www.shuashuati.com/ti/c25b94dfaded47c885c29215d0e409c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