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它指的是在他人之物上,以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具体来说,用益物权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是指承包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2.建设用地使用权:这是指权利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3.宅基地使用权:这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4.地役权:这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
这些权利都是为了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设立的,具有不同的权利性质和标的物,同时也对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产生不同的影响。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是物权的一种,但它们在设立的目的、权利性质、标的物、存续期间以及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
1.设立的目的不同。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使权利人能够对标的物进行使用和收益。而担保物权的目的则在于确保债权的实现,为债权人提供一种保障。
2.权利性质不同。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权利人可以直接对标的物进行使用和收益。而担保物权多为具有从属性的从权利,其存在和行使都依赖于所担保的债权。
3.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等。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则更为广泛,包括动产、不动产、权利等。
4.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在存续期间和客体价值形态的变化的影响等方面也存在差异。
(1)用益物权在物权关系被解除后才归于消灭,而担保物权则可以在债权得到清偿后消灭。
(2)用益物权的价值形态变化对其有直接影响,而担保物权价值形态的变化则对其并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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