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法院与当事人的相互关系

当前,随着以法治国的不断推进,司法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的民事审判制度也正处于从传统的职权主义向更具有对抗性质的当事人主义过渡。如何认识民事诉讼中法院与当事人的相互关系,关系到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定位和当事人诉权与法院审判权的正确配置与行使。为此,本文就这个问题做一些探讨。

一、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中法院与当事人的关系

二、规范法院与当事人关系的原则

法院与当事人地位平等关系是确立辩论原则,处分原则、中立原则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辩论原则、处分原则、中立原则是民诉法权利配置的体现,因而又是调整法院与当事人相互关系的制度保障和规范。

1、辩论原则是民事诉讼中规范法院与当事人关系最基本的原则。

有了这三个方面的内容,辩论原则也可称约束性辩论原则,其功能是:第一,明晰了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职责权限。既由当事人主张事实,并提供证据加以说明;法院则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证据进行核实和加以认定。第二,可以避免法院在认定事实方面或调查取证方面,对当事人造成“审判突袭”,压缩了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恣意行为。第三,当事人获得了充分、平等参与诉讼的机会和自由支配诉讼主张和实体权利,促成了法院中立地位的形成。因此,辩论原则成为规范法院与当事人关系的基本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了可靠的程序保障。

2、处分原则是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重要原则。

3、中立原则是维护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的程序保障。

中立原则要求法院处于消极地位,但这种消极地位是相对的。消极并不意味着法院完全或根本不参与程序活动,对程序过程无所作为,而是适时运用诉讼程序指挥权,有效地推动审判进程。诉讼程序指挥权,是指法律规定或许可法院(法官)为迅速、公平切实地推进审判进程而行使的主导诉讼程序的权力,属于审判权的有机组成部分。但指挥权的行使必须是在中立原则的框架内进行,目的仍然是保障当事人辩论权和处分权的正确充分行使。

三、释明权:促进法院与当事人良性互动的有效手段

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所体现的是当事人主义精神,中立原则又使法院处于相对消极的地位,这容易造成诉讼拖延和增加诉讼成本。于是,释明权就成了沟通法院与当事人诉讼关系不可缺少的手段。正确行使释明权,可以弥补辩论原则功能的不足,有效促进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良性互动,对协助当事人通过辩论弄清案情,实现诉讼请求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卫平:《诉讼架构与程式》,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章武生、张卫平等:《司法现代化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建构》,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3]黄松有:《中国现代民主审判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4]毕玉谦:《民事证据原理与实务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5]毕玉谦:《民事证据法及其程序功能》,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THE END
1.民事诉讼与民事执行的关系如何民事执行是民事诉讼的组成部分,民事执行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内容的一部分。其理由是:1、我国将民事执行法律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而且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是这样规定的;2、民事审判和民事执行都是保护当事人民事权利的程序,只不过用不同的程序保护当事人在不同阶段的同一权利;3、民事诉讼是民事执行的前提和基础,https://m.66law.cn/v/wenda/648314.aspx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发生的,由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第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第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存在于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第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第四,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受https://baike.sogou.com/m/fullLemma?lid=7866590
3.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规定是啥一般来说,如果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中协商不好的话通常会提起诉讼,通过法院来解决。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规定是啥? 一、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规定是啥? 1、民事诉讼主体,是指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是人民法院、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https://mip.64365.com/zs/827426.aspx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若干问题探析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特定的社会关系,是特定的主体之间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当然也不例外。但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究竟是谁与谁之间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呢?为此,或许也需要一番追根溯源。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最初由德国学者比洛夫(Osker Bulow)在1868年的《诉讼抗辩和诉讼要件论》一书中首先提出http://www.jsfy.gov.cn/article/60053.html
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诉讼关系就是诉讼关系啦。 诉讼关系当然包括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啦,还包括刑事诉讼关系和行政诉讼关系。在国内的诉讼关系就这些啦,主要是指诉讼主体之间的各项社会关系啦。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则指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有关诉讼主体之间诉讼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关系。在国际上还有国与国之间的国际诉讼关系。 http://www.jzlawzx.com/chanye/zhineng/23968.html
6.简述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简述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相关知识点: 试题来源: 解析 正确答案: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我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加人、其他诉讼参与人都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1)人民法院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在诉讼中https://easylearn.baidu.com/edu-page/tiangong/questiondetail?id=1768508655639241691&fr=search
7.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一、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与功能 二、民事诉讼的纠纷解决功能 三、民事诉讼的规范功能 四、民事诉讼的教育功能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其他渊源 三、民事诉讼法的对事效力范围 第三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http://flssxy.cupl.edu.cn/info/1050/9231.htm
8.民事诉讼标的理论与民事实体法律关系之间的张力最早在罗马法时期,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尚未分离,作为诉讼标的的诉权既有程序含义,也有实体含义,因此,尚未体现出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的张力。至德国继受罗马法时期,诉权概念中的实体含义脱离诉权,作为实体法上的请求权独立存在,并成为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诉讼标的与民事实体法律关系之间的张力开始显现。体现这一张力的,就是http://www.law-lib.com/flsz/sz_view.asp?no=2569
9.民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律师普法民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人在社会生活中必然会结成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受各种不同的规范调整。其中由民法调整形成的社会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https://www.110ask.com/tuwen/9547736507251797574.html
10.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民诉当事人的确定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包括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 给付财物之诉和给付行为之诉(积极给付之诉或消极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https://blog.csdn.net/qq_67692062/article/details/130975314
11.中国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之构成(下)此说多认为诉权是当事人进行诉讼所享有的程序性权利,是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的概括和集中的体现,但是又都承认诉权与民事纠纷和民事权益之间存在着密切关联,即认为诉权是基于实体法律关系的争议而由国家赋予的权利,是当事人用以维护自己正当民事权益的权利。但是,持一元诉权说的学者在认识上又存在着一定的差异。https://china.findlaw.cn/info/hy/hunyinfalunwen/368611_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