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护海洋环境的建议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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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以海洋环境污染的刑罚处罚为视角,分析当下我国海洋污染事故的处罚手段对海洋污染力所不逮,并重点阐释我国新修改后的《刑法》仍然存在的环境污染犯罪刑罚处罚的具体不足,最后针对这些不足提出进一步拓展《刑法》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行为范围、刑事责任体系设计、加大刑罚处罚力度等完善建议。

关键词海洋环境污染刑罚处罚污染事故

作者简介:韩琦,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干部。

一、海洋污染事故的刑罚适用

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从国家环保部每年在《中国环境公报》中公布来看,海洋污染事件呈上升趋势,现阶段仍处于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2011年发生的渤海湾溢油等事件,说明我国海洋环境急剧恶化的情况没有得到根本遏制,此次渤海湾溢油事故的处理,仅停留在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追究上,而该案就学理而言并不排除刑法的适用。在美国墨西哥湾石油泄漏一案中,bp公司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强大压力下,不但更换了公司总裁,同时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充分说明刑事责任的震慑作用不容小视。

二、我国海洋环境的刑法保障机制的不足

(一)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行为范围过窄

我国刑法涉及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名包括污染环境罪等15项具体罪名,虽然《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对《刑法》第338条所规定的内容进行了修改,降低了犯罪成立条件,扩大了刑法对污染环境行为的调控范围。令人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我国刑法未将海洋污染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只能以污染环境罪进行兜底。笔者以为,立法者当初希望通过规定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具体追诉范围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但社会在不断进步的同时进入刑法调整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行为范围越来越小,必然导致如海洋环境污染等严重损坏环境的行为游离于刑法控制之外。

从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外立法来看,大都将环境污染以及环境污染的危险状态纳入刑法调控的范围。虽然我《刑法修正案(八)》取消“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表述,使污染环境罪的成立标准为“严重污染环境”,但这不意味着我国刑法环境污染罪中规定了危险犯。一方面,环境污染罪过形式是过失,过失犯罪一般只有在造成严重后果时才能构成,对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危险的行为不能以环境污染罪论处;另一方面,该罪成立的条件是污染环境行为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程度,但实践中,污染环境既可以是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也可以是继发性或渐进性环境污染,对尚未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行为显然不能定罪处罚。可见我国刑法缺乏环境污染危险犯的规定,势必对包括海洋环境污染在内的海洋环境保护不利。

(二)刑事责任体系设计有待完善

我国对海洋环境污染的追究往往以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为主,忽视刑法保障机制的惩罚作用,在实践中,海洋环境污染行为往往都以行政处罚解决,但行政处罚远低于环境恢复的费用,手段在功能上显然无法与刑罚措施相提并论,而且造成环境污染结果多数由国家来买单。

从我国环境污染的刑事责任体系来看,一方面,当前刑罚体系缺乏非刑罚处理方法。刑法虽然规定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主刑和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另外还规定了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行政处罚等非刑罚处罚措施。但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刑法规定的刑罚种类只有自由刑和罚金。与国外发达国家的刑事立法相比,国外对环境污染犯罪刑事责任大都在刑罚处理外也进一步明确如民事补偿和环境恢复义务等非刑罚处理方法,可见我国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法定刑的种类略显单薄。另一方面,在刑事责任的刑罚实现问题上,由于环境污染犯罪大多发生在工业生产和经营领域,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是这类犯罪的重要动机,所以加大罚金刑的处罚力度具有重要的预防和惩治作用。但是,我国刑法没有予以充分的重视,仅仅规定“单处或并处罚金”等,与此同时并没有对罚金的数额做出相对明确的规定,从而导致实践中实际判处罚金刑的数额往往较低。

(三)刑罚处罚力度过轻

三、海洋环境的刑法保障机制的完善建议

(一)拓展刑法处罚范围

(二)完善罪刑罚体系

刑法对污染海洋环境的犯罪的刑罚设计要受现有刑罚体系的制约,即在我国现有的刑罚种类条件下,事实上已经没有增设刑罚处罚方法的余地。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适用资格刑,由于环境资源污染犯罪的刑罚种类有限,建议将来通过修改刑法扩大刑罚种类的范围。

(三)加大刑罚处罚力度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2]韩德培主编.环境保护法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3]李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法律问题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

[4]徐祥民,吕霞.环境责任“原罪”说——关于环境无过错归责原则合理性的再思考.法学论坛.2004(6).

[5]李艳岩.突发环境事件立法研究.黑龙江社会科学.2004(3).

[6]阳东辰.公共性控制:政府环境责任的省察与实现路径.现代法学.2011(2).

[7]徐祥民.环境污染责任解析:兼论《侵权责任法》与环境责任法的关系.法学论坛.2010(2).

关键词:渤海湾溢油;海洋环境执法;海洋环境保护

2011年6月4日,山东半岛北部渤海上发生的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对渤海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也给周边海产养殖等渔业经济和渔民利益带来重大损失。2012年4月27日,国家海洋局宣布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海洋生态损害索赔案和解结案。美国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康菲公司”)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共计支付16.83亿元,用于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渤海环境保护。至此,经过农业部和国家海洋局的官方索赔,包括之前农业部与康菲公司及中海油行政调解后达成的13.5亿元渔业赔偿与资源修复在内,两家公司总计为溢油事故支付了30.33亿元人民币的赔偿和补偿款[1]。然而,与墨西哥湾英国石油公司溢油事故的处理过程和结果相比,渤海湾溢油事件的进展却显得异常缓慢,获赔数额也相当有限,暴露出我国海洋环境执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下面,笔者拟就我国海洋环境执法问题略陈一孔之见,以期抛砖引玉。

一、事件回顾

自事故发生开始,渤海湾溢油事故已告一段落。其间,我国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虽然对康菲公司下达过限期治理的决定,要求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彻底排查并切断溢油源,彻底消除再次发生溢油的风险,甚至责令“三停”(停注、停钻和停产),但终究不能使溢油问题得到彻底的解决。可以看出,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措施明显“偏软”,不能有效阻止溢油产生的二次污染。同时,依照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违反法律规定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只能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处理依此进行处罚,不仅不能对渔民渔业资源和国家海洋生态损害进行应有的赔偿和补偿,反而是对康菲公司的一种纵容。因此,我国海洋环境执法在这样一起污染事故面前显得十分的无力和无奈,这不得不引起我们对我国海洋环境执法问题进行深刻反思。

二、我国海洋环境执法的概况及其缺陷

(一)我国海洋环境执法的概况

(二)缺陷不足

1.执法力量分散

2.执法依据过时

3.执法权限过低

三、完善我国海洋环境执法体制的建议

渤海湾溢油事件暴露出我国海洋环境执法存在的巨大漏洞,因而完善我国的海洋环境执法刻不容缓。为了有效解决所存在的问题,更好地保护海洋环境,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权益,笔者认为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进行。

(一)统一海洋环境执法力量

如前所述,我国现有的海洋环境执法力量较分散,总体上还比较弱,难以适应海洋环境执法的需要。如何解决此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将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统一交由某个部门统筹管理,并组建相应的海洋环境执法队伍。但环保、海洋、海事、渔政、军队5个部门中,除环保部外,其他部门都是一职多能,且在行业管理的模式下都有自己的归属行业,存在自己的部门利益。故将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交由其四个中的任一部门负责都难免受到行业利益的影响,以致不利于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然而环保部又缺少一个专门的海洋环境执法队伍,不能有效地进行海洋环境执法。鉴于此,笔者建议可以在环保部下设专门的海洋环保局,将另外4个部门的海洋环境保护执法权限全部移交海洋环保局行使,由该局全权负责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同时,加强海洋环境执法队伍的建设,整合海监、海事以及渔政的海洋环境执法力量,建立一支专门的海洋环境执法队伍,全面负责我国的海洋环境执法工作,并交由海洋环保局直接领导。这样就可以彻底根除我国海洋环境执法力量分散的问题,从而提高执法的效率和水平。

(二)加大违法惩罚力度

(三)改革海洋环境执法权限

如前所述,我国海洋环境执法权限过低的主要原因是我国海洋环境执法机关没有被授予行政强制执法权。要解决此问题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设计:一是通过修改我国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形式授予我国海洋环境执法机关行政强制权,使其在处理违法行为以及收集违法证据时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等强制执行手段。这是因为我国海域辽阔,且海上情况易受海上天气、交通等因素的影响而复杂多变,加上船舶的流动性,有时候案件还涉外等等,导致难以收集和固定违法证据。因此,扩大海洋环境执法机关的执法权限,能保障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有利于提升其执法的效果;二是在我国海洋环保机关长期派驻公安海警人员,与我国的海洋环境执法队伍开展联合海洋环境执法,以便我国海洋环境执法机关在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时由海警提供协助[6]。比较而言,前种设计更为合理,便于节约更多的人力、物力成本,有利于高效、集约的海洋环境执法队伍的建立。

02/020711962616.shtml.

[2]王灿发,黄婧.康菲溢油事故:反思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机制[J].行政管理改革,2011(12):39.

[3]马英杰,董莹莹.论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的不足与完善对策[J].海洋科学,2007(12):17.

[4]王超锋.我国海洋环境执法的问题及解决途径[J].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81.

二、解决工业废水污染补偿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工业废水污染使居民的利益造成了损失,也使我国在补偿问题上陷入困境,除了在法制方面的滞后外,与我国长期以来对海洋权益的漠视也有很大关系。只有建立健全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使全社会形成爱护海洋环境的环保观念,才能更好地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保护好海洋生态环境。笔者认为,针对现阶段我国在工业废水污染补偿中存在的问题,应立足于法律、政府监管等几方面。在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应急方面,我国政府的基本应对措施已初步成型,但在保障成果方面还存在着不足。政府应真正做到有效管理,提高管理成效,同时认清自己是间接责任者,做好污染损害的补偿问题,保障沿海居民的利益,从而保证沿海经济与海洋环境的和谐发展。本文致力于探究工业废水污染补偿机制,重点探讨如何在发展的同时兼顾海洋环境保护,发现我国工业废水污染补偿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解决,完善海洋环境污染补偿机制,着力于解决我国海洋污染事件频繁发生,却得不到妥善处理的问题。

一、培养基本理念、热情和能力

二、动力聚集机制:共同参与和全面协作

协作的根本目的是形成协力,产生非加和性(1+1>2)的整体力量。根据协同论(Synergetic)观点,协同(Synergy)是事物之间、系统或要素之间保持有序性、合作性、集体性的状态和趋势。协同作用是诸多系统之间相互协调、相互合作的或同步的联合作用。聚集不是简单合并,而是协同形成更高层次的整体的出现。日本海洋环境教育驱动力聚集机制,在于多样主体参与、不同层次纵向和同级层次横向全面协作。

三、推进机制:计划项目引导支撑整体联动

日本海洋环境教育通过实施学校教育计划奠定基础、实施社会教育计划项目引领支撑、增进家庭及工作场所教育充实,形成共同参与、全面协作的整体联动推进机制。

四、结语

关键词:海洋污染;环境监测;治理

引言

海洋总面积约为33600万km2,约占地球总面积的70.9%。海洋对于地球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被称为“生命的摇篮”。但是在海洋环境资源的开发与利用过程中,人类活动不可避免的对海洋环境带来了污染与破坏[1]。随着人们生态文明意识的提高,海洋污染问题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2]。目前,海洋污染问题逐渐成为世界性问题。我国海洋污染问题也日益突出,海洋污染问题的不断恶化也已成为影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阻力,对我国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因此,当面临环境问题时,如何通过合理有效的环境监测手段和治理方法解决这一危机,逐渐成为当前环境学者们研究的重大课题。有学者认为,预防主要分为两方面:环境损害预防和环境风险预防[3,4]。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一直采取的就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政策。这也是我国海洋污染治理的指导思想。

1海洋污染环境监测的主要任务

对海洋污染环境监测首先应该着手于对污染现状、污染分布和污染程度进行监测。人类的进步、社会的发展必会带来污染。如果不及时对污染进行处理就会造成更加严重的环境问题。只有采取有效的措施掌握污染范围、污染程度等资料情况,才能快速的采取有效的手段进行治理。其次海洋污染环境监测要对海洋中污染物的变化趋势进行监测,通过对比变化数据,分析污染的变化趋势,交于有关部门,以便及时采取措施。最后海洋污染环境监测要对突发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在人类活动中,不可避免的会造成突发污染,应该及早的监测出污染状况,并把突发状况汇报应急处理部门进行处理,减少突发污染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2海洋污染环境监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海洋污染环境监测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在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和抵御突然海洋污染灾害方面取得的显著成效[5]。但在实际工作中,在体制制度上、技术措施上还存在许多问题,限制了海洋污染环境监测工作质量的提高。具体存在以下问题有待解决。

2.1海洋污染环境监测管理体制有待完善

2.2海洋污染环境监测技术手段有待加强

3海洋污染环境监测工作的发展对策

充分发挥海洋环境监测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建立完善的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通过法律制度等手段为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制度保障。各地区的海洋污染环境监测机构和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运作,以提高各地海洋污染环境监测工作高效运行,避免造成资源浪费或监测缺位现象的出现,建设完善的海洋环境监测秩序。不断对海洋污染环境监测工作中的细节进行完善,形成科学高效的海洋污染环境监测制度体系。

4海洋治理中需要明确的一些问题

5海洋治理中采取的一些具体措施

5.1建立完善海洋污染治理立法体系

5.2明确法律责任,保障海洋污染治理工作有效开展

明确法律责任需要从源头解决海洋污染治理部门内部及其与治理主体之间关系,明确政府是海洋污染治理责任的主体,使污染治理执法坚强有力。首先,要建立环境行政的统一高效管理。每个部门责任者应亲自抓治理工作,确立第一责任人,对不履行海洋环境保护、治理工作的责任人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其次,把海洋污染治理的具体责任交于污染治理的具体责任者,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遵守污染治理法规者,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加大惩处力度,保障海洋污染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周世锋,秦诗立.海洋开发战略研究[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145.

[2]宋亚莲,孙娟.浅谈环境监测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J].仪器仪表与分析监测,2003,4:45-46.

[3]杨留强,王彦昕.试论我国环境责任的重构[J].广州环境科学,2008,1:45-48.

[4]王千,李哲,范洁.我国近岸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研究进展[J].国土资源情报,2013,3:44-48.

关键字:海洋伦理;生态伦理;体系建构

一、海洋伦理的内涵

学者俞树彪将公共管理学作为海洋伦理学的元理论,以海洋科学、海洋管理学、伦理学为学科基础,认为对于海洋伦理内涵的界定至少应当包括:生态公平,公共正义,全球责任,人海和谐,敬畏生命,大海有机和边际效应七个方面。[7]其将人类作为价值论的本体,更着重强调人类涉海活动是一种管理行为。

学者吕建华,吴失在海洋伦理内涵方面加入了公共行政伦理这个创新性的视角,以公共性为基础元素,将海洋伦理纳入到公共行政管理的范畴。其从海洋伦理的诸多特性进行探讨:生态性、公共性以及行政性,探讨层面相对较广泛。

综上所述,海洋伦理的概念尚未被进行确切、清晰的界定,缺乏系统的、可以引以为标准的海洋伦理概念。概念的模糊性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海洋伦理的理论性质的研究具有延展性。但不论学者从何种视角进行阐述,海洋伦理本质所具有的,以及其区别于生态伦理,大地伦理等的特殊性应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依据海洋的自然属性以及海洋活动的公共性与外部性,海洋伦理应具有"公共性";二是从探讨海洋伦理的根本目的出发,在保护海洋环境及合理、有效利用海洋资源的前提下,约束人类各项涉海活动,使得人类与自然和谐共处是我们研究海洋伦理,建构海洋伦理体系的初衷。因此,海洋伦理在根本上具有"生态性";三是立足于人类涉海活动的公平性与可持续性,人类的各项涉海实践是满足人类开发利用海洋、管理海洋的需要。与此同时,海域的权属归于国家,从公共管理与公共行政角度看,海洋伦理还具有"行政性"。

(浙江海洋学院,浙江舟山316022)

摘要:海洋经济作为未来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我国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不可忽视的作用.我国海洋经济的开发同样面临着可持续发展的问题.本文在对当前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进行分析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生态经济;可持续发展;海洋经济

1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现状

1.1我国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与保护

海洋本身对危害自身生态环境的有害物质具有一定的自洁功能,因此,尽管几千年来人类一直对海洋资源在开发和利用,但是海洋的环境还没有恶化到不可收拾的地步.但随着人们对海洋资源更深层次的利用,各种不正当利用海洋资源以及人类生活导致排污活动,不利于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海洋生态环境日趋严重和复杂,不仅包括自然因素造成的,如海啸、风暴潮等海洋灾害,更多的是由各种人类活动造成的海洋生态破坏海洋污染.

1.2我国海洋生态环境困境

当前我国突出的海洋环境问题主要表现在海洋污染和海洋环境破坏这两个领域.根据1970年联合国对海洋污染的定义,海洋污染主要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地将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包括海洋),从而导致生物资源的损害,危害人类健康,妨碍海洋活动,对环境质量产生影响,人类对于海洋资源的经济开发必然会对其环境造成一定的破坏,四海海洋污染形势不容乐观,需要合理有效的治理.目前,我国的海洋污染主要集中在黄海海岸的北部地区,辽东湾、渤海湾、江苏沿海、长江口、杭州湾、北部浙江沿海、珠江口等海域.全国海域的污染水质以第二类(较清洁)水质的海域面积为最大,达47840平方公里,而劣于第四类(严重污染)水质次之,达43800平方公里.

1.3渤海海域的污染程度最高,污染情况不容小视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加大了对海洋经济的发展,加速了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导致海洋环境不容乐观,海洋环境的保护和管理不不完善.对海水的污染分析可以发现,一直以来,渤海海域的污染最为突出,且污染的面积略有增加,东海的污染程度相对较低,但由于其海域面积基数较大,东海海域的污染海域面积却居四大海域之首,达62670平方公里.自2004年以来其污染海域的面积占全海域面积的平均比例为8.96%,水质总污染比例目前基本与黄海相当,海域面积最大的南海海域的平均污染面积比例为0.62%,是四大海域中污染程度最小的区域.

1.4各大海域海洋灾难频发,海洋生态环境风险严峻

当前由于我国不注重对于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的开发,海域的赤潮、风暴潮等海洋污染的事件时有发生,这都在一定程度上对海洋环境造成了破坏,这也不利于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2013年,我国的近岸海域污染尤为严重,主要表现在陆源排污压力巨大、近岸海域污染严重、赤潮灾害多发、局部区域海水入侵、土壤盐渍化、海岸侵蚀等灾害严重、海洋溢油等突发性事件的环境风险加剧等.这些危害显然不利于生态经济的发展.

2制约海洋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

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人类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也在不断的加深且速度之快.目前,全球海洋经济的发展也存在诸多问题.

2.1海洋资源浪费现象严重

随着陆地资源的日益枯竭,海洋资源成为了各个国家争抢的对象,意欲从丰富的海洋资源中寻求更大的生存机会,因此海洋资源突显得越来越重要.海洋是孕育生命的摇篮,蕴藏着丰富的海洋生物资源,无论是大洋还是海岸带,无论是海水表面还是海底世界,海洋中到处遍布着丰富的海洋矿产资源和化学资源.目前世界上95%的钻石、90%的金刚石、75%的锡石均来自滨海砂矿,而且在世界海洋3500-6000米的洋底处还储藏着约有3万亿吨的多金属结核,其中锰的产量可供世界用18000年、镍可用25000年.世界关于海水化学资源的利用主要在于海水的淡化和海水溶解物的利用.当前海洋资源的利用不够完善,开发的浪费现象比较严重,导致了海洋资源越来越少.目前我国存在许多不科学、不合理的海洋开发活动,主要体现在渔业捕捞和海水养殖等方面,这对海洋生态结构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如海上石油、化学品运输的泄漏事故,以及因对沿海港口和码头的废水、废物的处理不当,致使海洋倾废量增加;许多不科学的海岸工程建设改变了局部水文的动力条件;沿海滩涂的盲目围垦致使海岸带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入海流域的断流对沿岸海域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造成一定破坏;某些外来物种的盲目引进,严重危害着本地物种的安全.

2.2陆域污染源造成海洋污染现象严重

我国海域的陆域污染源约占入海污染物的90%以上,其中以陆地企业向大海中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以及具有放射性的废水等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为主.其余陆域污染主要包括以生活废水、生活垃圾为主的生活污染源,过量使用的农药、化肥等农业污染源,以及在水产养殖过程中的陆上养殖污染源.目前全国陆源入海排污口超标排放现象严重,仅27%入海排污口全年四次监测基本达标.近岸局部海域受无机氮、活性磷酸盐等影响,约4.4万平方公里海域水质劣于第四类海水水质标准,约2.2万平方公里近岸海域水体呈重度富营养化状态.

2.3海洋科研机构人才稀缺

目前我国海洋科技人才的教育仍以大学本科为主.但其实对于理论功底和专业知识要求比较高的海洋科研机构,尤其是海洋基础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研究机构来说,对高层次的博士人才需求量相对更大,而我国目前的人才构成状况却远不能满足这方面的要求.目前海洋技术服务研究中本科成员的构成占51%,四类研究机构中本科生比例最高,而博士学位科研人员的比例仅占4%;海洋信息服务技术研究机构中本科生的比例也高达48%,居第二位,博士学位科研人员的比例仅占6%;海洋工程技术服务业和海洋基础科学研究业研究人员中本科生的比例分别占总量的37%和31%,博士比例分别为13%和25%.因此,在发展海洋科技的过程中,必须加强培养或引进“高精尖”类的海洋科技人才,这是提升海洋科技水平的基本前提,不可小视.

3推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海洋经济的发展需要坚持可持续发展观,海洋开发和海洋保护都需要有可持续的理念.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都在纷纷抢夺海洋资源,在陆地的资源变得枯竭的背景下,海洋资源已逐渐成为主要战场.因此,在全球越来越严重的资源危机的情况下,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源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只有遵循海洋自身的发展规律,不破坏和牺牲海洋资源,才能争取在生态经济的背景下的海洋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3.1重视海洋资源的可持续性

对于地球来说,任何资源都不能毫不顾忌永无止境的开发和利用的,尤其是不注重对海洋的保护.在海洋资源的开发过程中,要重视海洋资源的可持续性,努力保持海洋的生态的平衡,而不是过度的采捞.尤其是像海洋矿产资源、海洋土地资源、海洋空间资源等这些海洋的非再生资源,需要保持一定的存储量,实现海洋资源的再利用.不仅可以采取技术手段作为着手点,提高海洋资源开发的技术创新的水平,同时提高海洋资源的开发效率,促使海洋资源向生产力的方向转化.当然,也应该注意海洋资源利用的集约性,改善海洋资源的周边环境,提高海洋资源的内在价值.

3.2海洋资源开发战略需要合理规划,推动绿色能源的利用

海洋资源的多样性,应用范围的广度决定了在海洋资源开发和利用过程中选择颇多.然而,陆地的资源的开发经验告诉我们,粗放型的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源是不可行的,只有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对海洋资源进行合理规划以及开发和利用,才能实现海洋可再生能源的有效循环发展.当前我国对绿色海洋资源的利用的程度仍然不高,主要原由是目前的海洋科学和技术的发展水平还不能满足一些绿色海洋资源开发的需要,对于绿色海洋资源的开发力度远远不够,缺乏对海洋能源开发的科学合理规划和利用.此外,对海洋绿色资源的研究可以发现,如海洋热能、潮汐能、波浪能、盐差能和海流能等海洋能资源和海洋海水的资源等绿色海洋能源,大多用于代表着海洋经济未来发展方向的海洋新兴产业.因此,我们必须对海洋的绿色能源进行开发和利用的同时与海洋产业相结合,有规划的对海洋资源进行开发和利用,从而推动绿色海洋能源能被充分有效的利用.

3.3健全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提高全社会海洋保护意识

3.4推进技术创新,提高产业科技含量

3.5完善开发海洋的航运金融工具

目前我国的航运金融体系较为简单化,银行一直都承担了主要的融资的功能,航运的融资体系极为不完善.从发达国家的国际航运金融市场的发展特点来看,以投资基金模式运营的私人股权资本正逐渐成为航运金融市场的一个发展主力,所以我国应该充分认识到当前的形式,利用我国金融市场的流动性,完善航运的金融工具.

4结论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当前我国的海洋经济发展迅猛,但在当前生态经济的背景下,海洋经济的开费问题相对严重,不符合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要求.在全球越来越严重的资源危机情况下,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源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只有遵循海洋自身的发展规律,不破坏和牺牲海洋资源,才能争取在生态经济的背景下的海洋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对策主要可以如下:重视海洋资源的可持续性;海洋资源开发战略需要合理规划,推动绿色能源的利用;健全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提高全社会海洋保护意识;推进技术创新,提高产业科技含量;完善开发海洋的航运金融工具.

〔1〕朱炳元.关于《资本论》中的生态思想[J].研究,2009(1):46-55.

〔2〕马彩华,等.海域承载力与海洋生态补偿的关系研究[J].我国渔业经济,2013(3):106-110.

〔3〕姜旭朝,张继华,林强.蓝色经济研究动态[J].山东社会科学,20120(1):105-114.

〔4〕刘涛,曹广忠,等.区域产业布局模式识别:指标体系与实证验证[J].地理科学,2013(2):190-196.

〔5〕崔力拓.河北省海域承载力多层次模糊综合评价[J].我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26-31.

论文关键词风险社会海洋污染刑法规制

一、风险社会语境下加强我国海洋污染刑法规制的必然性

“风险社会”的概念是德国学者乌尔里希·贝克在其1986年出版的《风险社会》一书中,针对西方国家工业化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问题进行反思基础上提出的,此后德国刑法学界以此为基础逐步构建了风险刑法理论体系并为西方发达国家所接受。一般认为,风险刑法是为应对风险社会而产生的一种刑法观念,它最大的价值在于,通过刑法规制关口前移,改变了传统刑法对某些危害人类生存安全的罪行处罚过于滞后的做法,进而实现防范社会风险、维护人类安全的目标。在风险刑法观之下,一些对人类生存安全造成潜在严重威胁的行为,即使没有出现法益侵害的结果,也应予以刑罚处罚。

二、我国现行海洋污染刑法规制的现状及缺陷

我国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立法肇始于1982年颁布实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并且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先后加入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近20个有关海洋污染防治和海洋生态保护方面的国际公约,目前已形成以《海洋环境保护法》为核心、由各种形式的国内法及我国缔结或签署的多边国际环境公约、议定书和双边协定等组成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而我国有关海洋污染的刑事立法则相对滞后,它经历了由粗疏到相对细致的立法演变过程,1979年刑法没有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单独设罪,发生的海洋污染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犯罪行为参照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来定罪处罚。1997年刑法对污染海洋环境构成犯罪的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进行处理。刑法修正案(八)则降低了该罪的入罪门槛,并相应将原罪名“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变更为“污染环境罪”,对于惩治海洋污染事故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从我国海洋环境刑事立法的现实来看,仍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

(一)未能全面体现生态中心主义法益观

传统的人本主义法益观是在工业化程度不高,人类对海洋污染的后果认识不充分基础上产生的。在这一思想指导下,海洋环境刑事立法保护的重点不是海洋生态环境,而是人身和财产权益。“因为,环境不是利益的归属主体,不能反映利益,环境利益只能透过人才能表现出来,故只有在人本身的利益才具有刑法上的意义。”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第38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规定,代之以“严重污染环境”的要求,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风险刑法所追求的“生态中心主义”的价值取向,但不难看出,现行刑法尚有不少传统人本主义法益观的遗留,从我国现行刑法把海洋环境犯罪放在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规定来看,可知海洋生态权并不是刑法所直接保护的法益,也不是保护的重点。

(二)缺乏对污染海洋的危险行为的犯罪规定

现行刑法将大部分环境犯罪规定为结果犯是符合我国的立法传统,并与立法者的惩治目标相一致。然而,随着我国海洋污染日益严重,刑法这种只注重末端治理、而缺乏源头干预的应对方式已明显滞后,一定程度上减弱了刑法在预防海洋污染和环境破坏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未能有效解决认定犯罪因果关系方面存在的困难

(四)独立罪名缺失,且现有法定刑种类过于单一

我国现行刑法对海洋污染犯罪并未设立独立的罪名,司法实践中对污染海洋构成犯罪的行为只能根据具体情况以“污染环境罪”进行定罪处罚,使污染土地、污染水体、污染大气并列成为污染环境犯罪的行为类型,但这三类行为性质的污染环境犯罪行为,污染行为各自产生危害的机理大不一样,危害性程度也并不相同,将此三种性质各异之污染环境行为合并在一起存在相当大的不合理性,使得司法实践对海洋污染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少之又少。此外,现行刑法第338条只规定了罚金刑和自由刑,缺乏资格刑的规定,难以有效地对海洋污染犯罪进行打击与预防。

三、完善我国污染海洋犯罪的设想

(一)独立设置污染海洋罪

海洋刑法必须因应海洋环境恶化而造成的现实或潜在风险,实现“从人本主义的立法价值观向海洋环境生态主义的立法价值观”的转变,因此有必要将污染海洋罪从污染环境罪中分解出来,设置与海洋环境保护相适应的独立罪名,即污染海洋罪。具体理由如下:

1.污染海洋罪虽同属污染环境犯罪,但其危害程度、危害范围却远超一般环境违法犯罪,从本质上说,污染海洋罪所侵害的直接法益为海洋环境生态安全,而非简单的与人类本身有关的法益如生命、身体、健康等权利,从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均将本类犯罪归属于“公共危险罪”即可证之。且“由于涉海领域的犯罪具有多发性、流动性、跨区域性的特点决定其在证据的收集和保全上非常困难,在刑事犯罪的证据使用和犯罪起刑点上都不宜直接援引陆地上的刑事法律规范”,增设污染海洋罪不仅可以完善刑事立法的不足,而且有利于惩治有损于海洋环境的各种犯罪行为,做到防患于未然。

2.设置污染海洋罪不仅是成文法国家立法大势所趋,更是我国将所加入的国际条约进行国内法转化的要求。目前有关国际条约或国际协定已对污染海洋犯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国作为缔约国或参加国必须在所承担的条约义务范围内在将其规定转化为国内法规定。同时,国外一些临海国家均在刑事立法中专门设立了污染海洋罪,我国如不因应形势增设污染海洋罪,势必影响对有关犯罪的司法管辖和司法合作。

(二)增设抽象危险犯

在刑法理论中,危险犯可分为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两类。二者虽然都以对法益侵害的危险作为定罪依据,但抽象危险犯是建立在抽象危险的拟制性基础上的,它在很大程度上是重视行为本身的危险性,即只要行为本身具有刑事违法性就可成立犯罪,至于行为所引起的危险程度以及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在风险社会背景下,我国海洋犯罪中仅设置具体危险犯显然是不足以吓阻和惩治日益严重的海洋犯罪的,出于我国欲突破末端应对中心主义缺陷的考量,我国刑事立法在设置污染海洋罪的同时,应增设海洋污染源头干预环节的抽象危险犯。

1.增设抽象危险犯是海洋刑事立法从“人类中心主义”向“生态中心主义”转变的必然要求,体现了风险刑法所追求的“生态中心主义”的价值取向。风险刑法所追求的“生态中心主义”,要求将对海洋环境形成潜在威胁的、虽尚未出现严重后果但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也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

2.从行为的危险性角度来看,污染海洋的危险行为具有入罪的必要性。国内外刑法学者如雅科布斯、耶赛克、罗克辛、王皇玉等,均纷纷从不同角度阐述了抽象危险犯的刑罚理由。笔者认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具体到污染海洋的危险行为是否入罪问题上,应从其危险行为是否具有严重危害性方面加以判定。实践中,海洋污染行为侵害的对象往往是大范围内不特定的人或物,海洋环境一旦遭到严重破坏,往往很难恢复,甚至不可逆转,而且治理代价昂贵且结果不可预期,因此,污染海洋的危险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不言而喻的,将污染海洋的危险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这是犯罪本质的要求。

关键词:监管排放舱底水海洋污染

海上运输是各国人民文化交流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天然的交通大道,随着国内外贸易量的大幅度增长,海上货运量逐年增长,船舶的吨位和尺度也在不断的提高。但随之而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引起我们的重视,即海洋污染问题。船舶在营运过程中,往往会在各个舱底形成积水,而这些水最后都集中于舱底,在船舶排放舱底水时如果不严格按照规章程序进行排放,海事部门对船舶排放舱底水的监管疏忽,就不可避免地引发海洋环境资源的缺乏,危害人类健康,造成海洋污染。

一、船舶排放处理舱底水

1.舱底水的产量

2.直接排放舱底水的危害

舱底水对船体有腐蚀作用,其成份较为复杂。舱底水积存过多,会影响机器运转;自由液面的形成会影响船舶稳性,从而危及航行安全,所以船舶在营运过程中要适时地排放处理舱底水。如果舱底水被直接排入水域会引起水域污染。据IMO资料统计,由于运输损失每年进入海洋的147万t石油中,有70万t是船舶压载水、洗舱水和舱底水入海造成,其中30万t是由于舱底水排放入海造成的。近年来船舶防污技术和设备日趋完善,但舱底水排放造成的污染仍未能有效地控制,因此对船舶排放舱底水的监督管理,应是海事防污监督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3.船舶排放舱底水的途径

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对船舶排放含油污水有详尽的规定,排放处理舱底水一般只有两个途径,其一是将舱底水在船上贮存,抵港时排放到港口接收设施;其二是船舶航行时在适当的水域通过滤油设备将舱底水净化后排出舷外。

二、船舶排放舱底水的监督管理现状

目前海事部门通过检查有关防污设备和操作记录的手段,对船舶排放舱底水的监督管理程序很有限。

1.设备的检查

虽然海事部门对滤油系统的检查相当严格,但对设备的检查结果只能说明在检查的那一时刻设备的状况,而不能说明船方是否遵守国际公约和我国有关法规的规定,使用滤油系统排放处理舱底水。一些船舶的滤油系统长期闲置不使用,有些船甚至根本不安装,其保养的状态比正常运转排放处理舱底水的滤油系统的状态好的多。船舶不使用滤油设备或滤油系统失效,不能指控船舶将舱底水直接排出舷外污染水域。

2.对有关防污文书的检查

将舱底水排放港口接收设施的操作和记录往往是真实可靠的,因这一操作有港方的证明,但是通过这一途径处理舱底水有诸多困难,故采取这一方式处理舱底水的船舶不多。

三、对船舶排放舱底水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面对目前的管理现状,我们应从多方面入手,通过提高船员的素质,改善监控的技术设备和手段、加大处罚力度,才能对船舶排放舱底水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1、提高船员的法律素质

船员的法律素质、保护水域环境的意识高低和职业道德与责任心程度是使其自觉地通过正当途径排放处理舱底水的基础。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一些船员弃滤油设备不用,在航行途中将舱底水偷偷排掉,然后作虚假记录欺骗主管机关。为了提高船员的法律素质,应在船员培训,适任证书考试等环节中加强保护水域环境的法律教育,把防污染知识作为考试的一门主要功课,考试不合格的不能取得适任证书。

2.改善主管机关监控的技术设备和手段

针对船舶直接排放舱底水污染水域环境的问题,主管机关实施管理有相当大的难度,只有改善主管机关监控的技术设备和手段,才能对船舶排放舱底水实施有效的管理。

(1)流量计的应用

笔者建议在船舶的滤油系统中设置流量计,安装流量计的目的是为了如实记录经滤油设备排放处理舱底水的数量,其原理和安装工艺如同家庭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水表”如实反映出管路中流出液体的数量。安装和拆解都很简单,投资费用也很低。为了达到主管机关能有效监督船舶处理舱底水的情况,安装流量计后必须由主管机关铅封,防止流量计被人为操作。安装位置在滤油设备的含油浓度低于15ppm的油水混合物的排放管路上,流量计的读数可以反映出船舶经滤油设备处理舱底水排放到舷外的数量。

(2)关于控制船舶舱底水非应急情况下的排放

(3)合理设置港口接收设施

针对目前港口油污水接收船处理油污水困难的问题,应合理设置港口接收设施,一方面充分利用岸上设备,使长期闲置的污水处理场得以利用,没有污水处理场的港口可建设一定容量的污水处理池。

(4)加大对船舶违章排放处理舱底水的处罚力度

即使对抵港船舶免费接收处理舱底水,也不可能杜绝个别船舶违章排放舱底水的现象,船方违章排放船底水的地点往往选择在远离岸线的水域,故此对违章排放舱底水的船舶的处罚力度应加大。我国的处罚规章对船舶在港内违章排放舱底水有明确的处罚规定,这显然比国际公约对违章排放所涵盖的范围小,而实际上极少有船舶敢在港内违章排放舱底水,那么我们的处罚规章对船舶违章排放舱底水应增大处罚范围。另外,对船舶违章排放舱底水的罚款额度也应大幅度增加以震慑那些违章排放舱底水污染水域环境的船舶。

参考文献:

关键词:渤海;海岸线;法律问题;法律对策

一、渤海海岸线开发保护现状

(一)渤海海岸线开发利用情况

(二)大规模开发对渤海海岸线造成的影响

1.自然岸线大规模减少,人工岸线增加

大规模的开发导致自然岸线减少。以辽宁省为例:据1975年国务院[78]号文件,辽宁省海岸线为2178km,2000年海岸线长度为1838km,25年共减少340km,年均减少13.6km[2]。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约2/3岸线成为人工岸线。河北曹妃甸附近大面积海域丧失海洋自然属性,曲折的自然岸线变成了平直的人工岸线,沿岸海岛变成了陆连岛,曹妃甸附近海域已无自然岸线。天津滨海新区自然岸线呈逐年减少趋势,与1995年相比,2008年减少了97%。

2.海岸侵蚀加剧

二、渤海海岸线保护现状及面临的威胁

(一)渤海海岸线保护现状

1985年开展的海岸带和海涂资源综合调查报告资料汇编显示,在调查之前环渤海地区无海岸防蚀自然保护区,天津贝壳堤的保护也划归为珍贵动植物的保护,在此之后才开始了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工作,如辽宁蛤蜊岛自然保护区(自然环境、北方贝库),河北秦皇岛多群体森林公园(自然环境、人文估计、黄金海岸)、天津海河公园(护堤林带、绿化、美化)等。截止到2011年,从环保部统计的数据来看,建设的旨在保护海岸线的保护区有,河北石臼坨诸岛海洋海岸(省级)自然保护区、昌黎黄金海岸(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黄骅古贝壳堤(省级,国土管辖)自然保护区;辽宁仅有海王九岛(市级)海滨地貌、海岸景观及鸟类自然保护区;山东黄河三角洲海洋海岸(国家级,林业管辖)自然保护区,崆峒列岛海洋海岸(省级)自然保护区,荣成成山头(省级)自然保护区,滨州贝壳堤岛与湿地海洋海岸(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沾化海岸带湿地(市级林业)自然保护区;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自然保护区。

(二)渤海海岸线面临的威胁

1.人为因素的影响加剧

海洋发展战略加快实施,国务院批准了沿海多个区域规划,启动了海洋经济发展试点。沿海地区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能源、重化工业向沿海地区集聚,滨海城镇和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在沿海布局,各类海洋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海洋新兴产业迅速发展,建设用海需求旺盛。

2.自然因素的影响趋于强烈

2011年中国海平面公报显示,2011年渤海沿海海平面比常年高79毫米,根据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海平面变化预测结果,山东沿海海平面的上升预测值最高,辽宁、天津沿海次之,河北沿海上升较为缓慢,而海平面上升将加剧岸线的侵蚀和后退。

对海岸线的保护认识不足,对于海岸线的保护仅局限在具有特殊保护价值、重要经济价值(如港口岸线)和重大科学文化价值、海岛岸线以及受侵蚀岸线的保护上,对普通岸线的保护不足,还存在粗放利用、过度浪费的现象。如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仅规定“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滨海湿地、入海河口和海湾等,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应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对海岛开发过程中海岛地形、岸滩,对海岸侵蚀地区的综合治理、严禁在海岸采挖砂石。《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规定也仅对“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应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仅规定了对港口岸线的保护。

对海岸线的界定不明确。《海域使用管理法》首次赋予了海岸线法律含义,但对海岸线缺乏清晰明确的法律定义,虽然国家标准对海岸线做了界定,但并无法律上的意义。国家标准对海岸线的划定是推荐性标准,无强制执行力,且存在“平均大潮时水陆分界的痕迹线”和“多年大潮平均位时的海陆分界线”两种不同的界定方式,具体的界定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问题。对海岸线界定的不明导致对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的界定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导致涉海工程的管理混乱。

(三)海岸线使用管理制度的缺失

1.海岸线审批制度的缺失

2.海岸线修订模式不规范

目前我国未规定海岸线的修订周期,最近的海岸线修订是通过908专项开展的,且存在各省各自为政的现象,辽宁、河北、天津、山东均各自启动了海岸线修订工作,并通过不同的方式进行公布。我国的海岸线公布模式有政府文件形式加以确定、以条例的形式加以明确、技术单位测量后政府批准。这就导致某个地区的海岸线出现多个数据,难以辨识,如河北海岸线数据,海岸带综合调查显示的大陆岸线长度421千米,而有关论文显示为487千米[4]。数据模式的多样化也导致了数据管理的混乱。同时也对公众的知情权产生影响。

(四)海岸线自然保护区建设不足且管理不到位

从我国海洋保护区建设的情况来看,对海岸线的保护力度较小,保护类型单一,全国范围内以海洋自然遗迹和非生物资源保护的自然保护区仅有19个,其中海洋地质遗迹8个、海洋古生物遗迹6个、海洋自然景观5个。当然加上其他类型的保护区对海岸线的保护,不排除我国海岸线自然保护也相对较多的事实。但另一个更为严峻的事实也摆在我们的面前,海洋保护区建而不管、建而管不了的现象普遍存在,管理体制复杂,制约保护效率;保护区经费不足;总体布局规划有待完善;法规体系不完善;科研工作滞后。海洋自然保护区的诸多问题导致海岸线保护区作用不明显,如位于河北省黄骅古贝壳堤自然保护区内沿海岸的岐口――狼驼子贝壳堤已经不复存在,山东省境内滨州贝壳堤岛与湿地自然保护区(国家级)内,在贝壳堤几十米后修建了养殖池导致贝壳堤受侵蚀[5]。

(五)海砂开采管理不到位

目前关于海砂开采的法规仅有《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岛保护法》中的若干规定,且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具体的执行措施。海砂管理部门多,彼此间缺乏有效的配合,监督管理体制脱节,有些地方海砂主管部门没有海上执法船舶,缺乏查处非法采砂的必要执法手段,造成“能管的部门无权管、有权管的部门不能管”的尴尬局面。

四、保护渤海海岸线的建议

渤海海岸线的保护需要贯彻综合管理、海陆统筹的原则,除加强海岸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围填海管理等普遍强调的问题,还需要从新的角度考虑完善海岸线的综合管理与利用,加强对一般岸线的保护和受损岸线的修复工作。制定《海岸带综合管理法》或《围填海管理法》,设专章加强对海岸线的保护,建立各项制度实现对海岸线的有效管理,如海岸线审批制度、海岸线修编制度、海岸线比例制度、海岸保留区制度等。

(一)明确海岸线法律含义

海岸线是海陆的分界线,也是划分管理权限的重要标准。自然科学也对海岸线有不同的划分标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明确“海岸线”、滩涂等概念法律含义的复函》中也未明确答复,建议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海洋局进行充分论证后拿出划定方案。从科学性、合理性和便于管理的角度,应把平均线确定为海岸线,(下转129页)(上接103页)并明确平均线的确定方式;从实践上来讲海洋局无论从组织机构、法律法规,还是从人员设备齐全、管理有效、海洋档案资料完备及监管工作延续等各方面,都要优于国内其他单位和机构,因此适合对海岸滩涂进行管理[6]。关于平均线的确定,要加强自然科学的研究,确定平局线的计算年份,使平局线不再是一个模糊的定义,进而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二)明确海岸线审批制度

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对不同的用海规模划定了不同的用海审批权限,但未明确规定海岸线的审批标准,仅在港口法中规定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的审批权限。因需要明确其他用海行业的岸线占用审批标准,对养殖、工矿业、建设用地等不同的用海方式设定岸线占用比例,对不同的用海规模设定岸线占用比例,以占用自然岸线的长度划分为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以此加强对自然岸线的保护,有效遏制海岸线的粗放使用和浪费现象。

(三)统一海岸线机构,实行海岸线修订制度

鉴于目前海岸线机构比较混乱,为确保海岸线数据的权威性,应统一全国的海岸线机构。海岸线的修订和收归国家海洋主管部门,由国家海洋局主管全国海岸线的修订工作,各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海岸线的修订工作。随着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对海洋的利用加剧,同时海平面上升导致的海岸侵蚀,应定期开展海岸线修订工作,为海岸线的综合管理提供精确的基础数据。

(四)设立海岸线保留区制度

海岸线具有稀缺性也具有普遍性,不可能对全部的岸线都建立自然保护区加以保护,因此需要创新保护方式保护珍贵的海岸线资源。对于大多数的海岸线来说,根据可持续发展原则,建立海岸线保留区制度。根据不同的岸线类型,确定不同岸线的保留比例。海岸线保留区制度以保护居民接近自然海岸线为目标,使其可以满足后展的需要,同时也满足了当代人的需求。

(五)实行海岸退缩线制度

海岸线区域是海陆作用最为明显的区域,全球气候变化加剧了海平面上升的趋势和海洋灾害的发生几率。同时海岸线附近地区也是人口最为密集的地区,一旦发生海洋灾害造成的损失也相对较大,因此需要禁止对靠近海岸线的一定范围内的某种利用,如海岸退缩先向海一侧不允许有任何建筑,以避免海水侵蚀和破坏。海岸退缩线的设定可以海平面上升率为主,参照海岸类型。因此山东的海岸退缩线距海岸线最远,辽宁、天津河北依次递减。同时海岸退缩线的制定还要根据具体的海岸情况来确定。

[1]左丽君,徐进勇,等.渤海海岸带地区土地利用时空演变及景观格局响应[J].遥感学报,2011,(3).

[2]范晓婷.我国海岸线现状及其保护建议[J].地质调查与研究,2008,(1).

[3]段永侯.渤海海岸带变迁及其环境地质效应[J].水文地质工程地质,2000,(3).

[4]宋素青,刘爱智.河北省海岸线开发利用与保护研究[J].海洋开发与管理,2009,(9).

THE END
1.讲法说理丨浅谈法律思维律:是的,根据官方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6月,我国现行有效法律303件、行政法规598件、地方性法规1.4万余件。这些法律法规涵盖各种门类。别说外行搞不懂,内行也不敢说完全了解。但是,法律体系的生长繁殖,背后有自己的逻辑。我们只要能把它还原到最原初的模型,就不难理解不同法律的发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kyMzMzNjYxOA==&mid=2247500464&idx=1&sn=de2a3e1dd7a5091b1c0874420b732811&chksm=c0c7ddcdc9577c4e37c897b249b9b1c720fb18d41854d637065d7a899ba7504495840e8a7149&scene=27
2.我国的立法体制法律体系和立法原则党的十六大提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二0一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据此,吴邦国同志提出了争取在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五年任期内基本形成这一法律体系的要求。这就给我们提出了两个问题: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样一个法律http://www.npc.gov.cn/zgrdw/npc/xinwen/2003-04/25/content_316546.htm
3.法律体系与立法体系的区别在于()。查看完整题目与答案 参考解析: 法律体系是历史地形成的法的内部结构;立法体系是法的外在表现形式系统;二者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AI解析 重新生成最新题目 【单选题】如果将人眼比作照相机的话,则相当于暗盒的是( )。 查看完整题目与答案 【单选题】道德是人类社会生活中依据社会舆论、( )和内心信念,以善恶评价为https://www.shuashuati.com/ti/7b783a761de14f89b4e2e6d3b1119d3e.html?fm=bd57b8683238ae671c69cdb85900c17aec
4.中俄法律体系“特色”比较“五个方面的特征作为一个整体,充分表明我国的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其他国家的法律体系有本质的不同。”[5] 分析来看,立法机关方面所说的特征主要涉及的是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在本质内容、基本价值取向方面的特点,而这样一些特点的揭示,则是基于与其他国家法律体系的区别。有学者认为,中国政府尤其是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274410.html
5.融贯性与法律体系的建构——兼论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融贯化另一方面,如果我们肯认法律体系并非完全是由立法的结果所构成之刚性的规则集合的话,那么我们看到,法官的法律推理活动的副产品,即对法律规范的诠释与具体化,同样是法律体系的构成要素。法律体系的融贯性,也同样或多或少可能是法律推理活动(所追求或实际达成)的结果。因此,尽管本文的主旨在于阐明融贯性之于法律体系的http://www.sass.cn/109000/24631.aspx
6.考研法硕法理学知识点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及立法原则对于报考法硕考研的同学来说,法理学是法硕考查的知识点,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2023考研备考法硕的同学,法理学要好好学习掌握,里面有一些重难点,如果想顺利考研,从这里开始好好学习吧。下面上海高顿考研网将给大家分享考研法律硕士法理学的知识点: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立法概述和原则。 https://www.gaodun.com/kaoyan/sh/1308309.html
7.2020军队文职公基必刷题:法理学(一)B. 立法 C. 审判 D. 检察 10. “法律为人们的日常行为提供了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这句话体现了法律的( )特征。 A. 普遍性 B. 概括性 C. 规范性 D. 严谨性 11. 权利和义务的根本区别在于( ) A. 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 B. 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义务则是由法律规定的 http://m.bj.huatu.com/2020/0627/9362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