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极大的促进了我国立法、执法进程。
2.有效避免重叠立法。
法律部门的划分明确了立法界限,有效避免重叠立法,降低了立法部门的工作压力,同时避免了法律冲突。我国拥有立法权限的部门多,明确法律部门的界限意义重大。
3.明确法律界限对于法律的研究也有重要意义。
七个法律部门的划分既明确了界限,又给出了相对宽松的范围划分。这不仅对立法、执法具有重要意义,同样对于法律的学习和研究意义重大。例如,新《税收征管法》中就涉及到行政法学,民商法学,社会法学,刑法等内容,明确各法的界限对《税收征管法》的研究意义重大。
1汽车网络营销的优势
1.1提供全新网络平台,有利于购销双方更好地掌握需求信息
1.2缩短汽车营销渠道,有利于购销双方节约成本
汽车网络营销采用网上设计、网上宣传、网上销售方式,有效地降低了包括场地租赁费等在内的营销成本,节省了大量人力、物力。同时,网络信息制作和传播简便快捷,极大地提高了营销效率。据估计,一般可降低流通成本40%左右。企业可以把这部分实惠直接转让给消费者,消费者可以从中获得更多的价格优惠。在传统营销形式下,消费者在购买之前通常会辗转于各个汽车4S店“货比三家”,既费时费力,又增加了购车成本。但在网络营销形式下,消费者无须到汽车4S店,就可以在网上完成信息查询等购车手续,只需等待物流配送将车交到自己的手中,真正实现足不出户买汽车。
1.3网络媒介即时互动,有利于挖掘更多潜在客户
汽车企业通过企业网站等方式,为顾客提供个性化的服务,使客户真正得到其希望的使用价值及额外的消费价值。用户可随时与企业进行互动交流,反映自己的个性化需求和对产品的建议,进行各种咨询。而企业一方面通过及时响应可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提升品牌形象;另一方面可快速了解用户需求,生产出适销对路的产品。通过大量的人性化沟通,树立企业品牌良好形象,增强客户对产品的吸引力,实现顾客由沟通到购买的转变,挖掘更多潜在客户。
一、我国特殊教育法律法规研究概述
通过文献分析法和调查法,对我国特殊教育立法历史和现状进行研究。2003年以来的研究文献中,10篇是大陆地区特殊教育立法的研究,1篇是台湾地区特殊教育立法的研究。2013年北京师范大学赵德成发表《台湾地区特殊教育法律的特点及启示》一文,该文介绍了台湾地区以《特殊教育法》为核心的特殊教育法律体系形成的历程,并分析了其法律的六大主要特点。侯晓燕、张岩宇(2007)、郝晓岑(2003)、陈久奎、阮李全(2006)、徐巧仙(2004)对我国特殊教育立法的历程进行了研究。其中侯晓燕、张岩宇(2007)对特殊教育立法的内涵进行了界定,将我国特殊教育立法的演变划分为四个阶段。郝晓岑(2003)总结了我国教育体系的结构特征并分析了目前我国特殊教育立法的层次。陈久奎、阮李全(2006)以人文关怀的视角,在考察特殊教育立法的历史进程、分析我国特殊教育立法现状的基础上,阐释了特殊教育立法的法理基础,并提出和阐明了特殊教育立法理念、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促使特殊教育事业进入法治的轨道。徐巧仙(2004)在介绍新时期我国特殊教育立法的概况的基础上进一步总结了我国新时期特殊教育立法的特征与功能。
(二)对中外特殊教育立法的比较研究
二、我国特殊教育立法研究的主要问题
一、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改革的必要性
二、将法律诊所课程作业作为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重要形式
三、完善法律诊所课程以适应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改革
四、结语
摘要:
图书馆管理是一个计划、决策、组织、领导和控制的全部过程,它对于图书馆文献以及各种有效资源都非常重要,也能完成图书馆的管理目标。长久以来,图书馆管理都是一个热点探讨的问题,本文将以近年来的122篇文献作为数据源,通过知识图谱分析,来展现我国图书馆管理三个时期以及研究内容。
关键词:
图书馆管理;三个时期;知识图谱;文献
随着我国理事会制度的不断完善,近年来我国法人管理结构已经确立,这使我国图书馆管理从理论转向实践过程中收获了稳定进展,而学术界也从这些年的学术动态中发现了不少问题,只有在这些问题中不断总结成功的经验,以正面的姿态去面对出现的问题和挑战,才能巩固研究成果。本文将从空间、演化两大维度,运用知识图谱的方式对我国现在的图书馆管理研究现状展开分析,拟能提供借鉴作用。
作者:张红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拉伦茨先生在伟大的著作———《论作为科学的法学的不可或缺性》中认为:“法学有三重任务:解释法律,按照内在的法律制度的价值标准和思想尽可能发展法律,以及不断寻求用统一的视角诠释大量的法律资料,不仅为了外部的整齐划一和条理清晰,也为了尽量实现各种规则的内部统一和客观的协调。简而言之,法学的任务就是解释法律、发展法律以及———或许可以这样说———整合法律资料。”[1]要实现这三项任务,需要法律人不断训练自己的法律思维,提高解释、发展和整合法律的能力。作为法学研究生,欲达致此三项任务,需遵循法律史、法解释与法释义学的研究路径。
何为法律史、法解释和法释义学
法律史在统一的制定法之前是法学研究的主要素材和矿藏,《德国民法典》之前的19世纪法学———历史法学派以研究罗马法为主要任务,从古代法中发现和提炼裁判规则,来构建法律体系和法律原则。在那样的时代,法律史的研究是法学研究的主流。但是,《德国民法典》之后,制定法成为唯一法源,法律实证主义取代法学实证主义,法学研究的主要任务转向对《德国民法典》本身的注释,对《德国民法典》具体条文的解释和应用是司法实践的需要,法律史的研究从此不再成为主流。与此相应地,法学院课程设置中的罗马法课程也大为缩减,因为法学教育的主要任务在于培养学生依据《德国民法典》来处理案件,在于教会学生法律职业的技术———法律解释和法释义学,而不是培养学生如何去处理史料和已经死去的法律。
法律解释与法释义学是不同的。法解释是解释法律的技术概称,如萨维尼所言的三大解释方法:文义、历史和体系解释。此外,还有目的、扩展、缩减等解释方法。法律不经解释无法运用,解释法律的过程也就是法律条文与案件事实不断来回穿梭的过程,解释者的眼光不断在此二者之间来回徘徊,进而依据法律得出裁判结果。一定法解释方法是科学判决结果得出的基础。法解释是一个法律应用的过程,也是一种法律应用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