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在“一带一路”倡议的推动下,中国公民、企业和投资者逐步走出国门,为世界经济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部分西方国家将本国法律在域外不当适用,实施所谓的“长臂管辖”,严重侵犯我国的利益。为此,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中国将加快中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刑法是维护公平正义、保障社会安定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中国刑法准确地适用是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在此背景下,如何推动中国刑法的域外适用,制衡西方国家司法权的不当域外扩张,维护中国的合法权益,是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本文将在国际社会开展法律域外适用的大背景下,阐明中国刑法域外适用中的基础理论,为中国刑法域外适用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开展奠定基础。
一、中国刑法域外适用的指导思想
中国法律包括刑法的域外适用,是中国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中国涉外法治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曾经多次对中国法律的域外适用作出重要论述,这些论述是推动中国法律包括中国刑法域外适用的指导思想,这些重要论述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协同考虑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国内法的域外适用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作出的重要部署,是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这一理念在法治领域的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把握国内国际两个大局,要在宽广的国际视野下全面依法治国。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树立战略思维和全球视野,站在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相互联系的高度,审视我国和世界的发展,把我国对外开放事业不断推向前进”。在中国法域外适用的推进过程中,也应当胸怀“两个大局”的国际视野,具有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先进意识,并坚决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而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就是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在党的文件中明确提出“加强涉外法律工作”,并作出了“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强化涉外法律服务”等重要论述。2020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强调:“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入攻坚期,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也就成为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两个面向。
(二)加快形成完备的域外适用法律体系,为中国法域外适用工作补齐短板
(三)加强国际司法执法合作,力求国内法域外适用实效
(四)以中国法的域外适用应对外国“长臂管辖”,切实维护我国国家和公民利益
针对一些西方国家滥用本国法律的域外适用,运用所谓的“长臂管辖”严重侵犯了我国利益的行为,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有的西方国家以国内法的名义对我国公民、法人实施所谓的‘长臂管辖’,在国际规则上是站不住脚的,但是他们执意这样做,我们必须综合运用政治、经济、外交、法治等多种手段加以应对。”所以,加强包括刑法在内的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也是我国应对西方国家“长臂管辖”的重要措施,更是维护我国公民、企业和国家利益的必要途径。
二、中国刑法域外适用中的核心概念
(一)“中国刑法”的内涵
(二)“域外适用”的内涵
对于“域外适用”的理解关键是对“域外”的理解,这里的“域外”是指中国的“管辖领域之外”:
第二,中国的船舶航空器内不必然排除“域外”情况。虽然我国《刑法》将船舶航空器管辖权规定在第6条属地管辖中,但不能据此认为中国船舶航空器内发生的犯罪都与中国刑法的域外适用无关。一方面,我国领土不包括船舶航空器,之所以将船舶航空器作为领土的延伸,是为了解决诉讼管辖的问题;另一方面,作为管辖权的特别规定,船舶航空器的管辖权不是具有最强的排他效力的属地管辖的简单延伸,而是同船舶航空器所处的海域空域紧密联系的,因此存在我国船舶航空器管辖与他国属地管辖间发生冲突,需要我国刑法进行域外适用的情形。
第三,中国刑法的“域外适用”主要表现为“适用”对象具有“域外”特征,包括适用对象的行为发生在域外的,如“留学生李向南杀女友案”中,行为人在美国实行杀害行为后回到中国;也包括适用对象的人身在域外的,如“10·5湄公河惨案”中,主犯糯康由缅甸潜入老挝,最终在老挝被抓获并引渡至中国。就“适用”的其他方面而言,“适用”主体以我国司法和执法机关为主,或者我国有关机关与其他国家的相应部门相互配合;“适用”的过程是我国域内和域外相互配合,但审判由我国法院依据我国法律完成。
在中国刑法域外适用的研究中,涉及中国刑法的“域外适用”“域外效力”“域外管辖”等多个术语,对这些术语彼此关系的辨析对于中国刑法域外适用的体系构建非常必要:
1.刑法域外效力和刑法的域外适用
中国刑法的域外效力,是指中国刑法具有的对于域外的、触犯了中国刑法的人和行为的约束力。域外效力是域外适用的前提,是“因”;域外适用是域外效力的确切落实,是“果”。早期有学者认为法律的域外效力是指该法律在立法者管辖领域外被当地司法机关适用的状态,由于刑法蕴含的主权性,没有哪一个国家的司法机关会以外国刑法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因此中国刑法是没有域外效力的。事实上,这种观点混淆了刑法的“域外效力”和“域外适用”,认为刑法的域外效力是指外国司法机关适用本国刑法进行定罪量刑,但外国司法机关当然不可能适用中国刑法进行判决,这种观点的界定是有待商榷的。
我们认为,刑法的域外效力是指本国刑法基于国家司法主权对侵犯本国利益的域外法律关系的作用,是一种持续状态,域外效力的存在是不以该效力是否实现为转移的。而刑法的域外适用是实现刑法域外效力的过程,具体指主权国家司法机关适用本国刑法对于发生在国家管辖领域外的行为或者处于国家管辖领域外的行为人的过程,同时包括本国司法机关依据国际条约或者国际公约与他国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过程。
2.刑法域外管辖和刑法的域外适用
管辖是指管理、统辖。域外管辖,是指一国对于在其管辖领域外对于触犯本国法律的行为进行管理和统辖。域外管辖权是国内法域外适用的前提,域外适用则是国家行使域外管辖的过程和结果。一国对于域外犯罪的管辖也被称为域外刑事管辖,即一国通过刑法的域外适用而实现的域外管辖,指一国刑法罪刑适用的空间维度向域外扩张。域外刑事管辖和刑法的域外适用是互为表里、相辅相成的关系,刑法的域外适用是国家实现域外刑事管辖的过程,国家对于域外犯罪进行域外管辖必须通过刑法的域外适用而实现。
3.“长臂管辖”和刑法的域外适用
三、中国刑法域外适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中国刑法域外适用的必要性
(二)中国刑法域外适用的可行性
中国刑法的域外适用,不仅具有明确的国内和国际法律依据,而且具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可资借鉴:
四、中国刑法域外适用的基本原则
(一)互相尊重主权原则
在以主权为基石的国际体系中,互相尊重主权是一国参与国际事务的前提与基础。我国通过刑法域外适用维护自身司法主权的同时,必须尊重他国的司法主权。
(二)严格遵守国际法原则
在全球化的浪潮下,跨国事务的急剧增加导致制度需求的增长,从而与国际法所提供的制度供给不足之间形成了尖锐的矛盾。国际法必须在这二者之间寻求平衡,而平衡的结果是既允许一国公法实施域外管辖,同时又加以外部限制。中国刑法的域外适用,是国际社会和国际法发展过程中的客观现象,绝不等同于国际关系中的霸权主义。但是,其一旦发生滥用,则会破坏国际关系的法治化,不利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我国在推动中国刑法域外适用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际法。
具体来说,在实现中国刑法的域外适用时,除了不得违反国际法禁止性规则外,还应考虑其是否具有国际法上普遍承认的管辖权基础。国际法对于公法域外适用的外部限制主要通过“真正联系原则”加以实现。所谓真正联系原则,是要求管制国与管制对象之间存在真正联系。这一原则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因此其具体适用必须结合具体法律的域外适用情形。对于国内法的域外适用,判断其是否满足真正联系原则的最有效的审查方法,就是考察其是否满足属地管辖和积极属人管辖这两个标准,如果同时满足这两个标准,那么在国际法上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的质疑基本可以消除。
从消极层面来看,遵循国际法原则是指只要国际法没有明确禁止,国家就有权行使域外管辖权,制定并实施具有域外适用效力的国内法,但实施范围应限于本国法院管辖范围。这一向度的解读旨在为刑法的域外适用提供更加广阔和充足的空间,从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与国际事务处理的角度为刑法的域外适用提供法理基础。
(三)平等互惠原则
平等原则是主权独立原则的内在要求。国际社会中的主权国家不论领土大小、实力强弱,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互惠原则在国际法的意义上是指给予对等待遇,即要求请求国在遇到类似案件时给予同样的对待与合作,包括互惠实践和互惠承诺,该原则强调在国际交往和合作中,双方彼此给予同等、对等的对待。在刑法的域外适用中,基于维护双方国家主权的需要,也应当坚持互惠原则。互惠,不仅强调双方互相给予对方同样的帮助,还有同样的对待之意。
在中国刑法域外适用中应坚持平等互惠原则:其一,应坚守平等原则。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适用法律不能有双重标准”,“没有只适用自己、不适用他人的法律”,这不仅为保护管辖原则提供了道义基础,而且蕴含了对“以‘法治’之名行侵害他国正当权益、破坏和平稳定之实”的强烈反对。对于刑事责任的追究如不谨守平等原则,刑法的域外适用就有可能成为霸权主义的工具。
其二,应坚持互惠原则。平等是互惠的基础,互惠是平等的延伸及实现方式。平等互惠原则既是基于国际社会交往的现实考虑,更是刑法域外适用长久持续的内在要求。国家之间刑事法律适用的冲突无法由一个更高的权威实体一劳永逸地解决,只能通过某些国际法强制规则以及平等主体之间的协商加以解决。刑法域外适用的过程充满了国家间的博弈与互动,而互惠是保持这种互动的有效途径,一国对于他国在刑法适用方面的协助与配合会换来对方对等的回应,长期的互助往来易于营造一种良性的甚至常态化的互利局面。反之,一国过度追求自身利益,甚至强行推进刑法适用的行为往往会破坏双方的互利互信,导致此后该国的刑法域外适用遭遇重重阻力。
(四)坚持多边主义原则
在刑法域外适用的路径方面,存在单边主义与多边主义两种思想方案,并以此为起点构建出两种在思想、制度、实践层面风格迥异的发展路径。与单边主义片面强调自身利益需求不同,多边主义体现了新型国际关系的本质要求,在全球治理中具有更高的合法性以及更强大的生命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面对全球挑战时要“坚持多边主义核心价值和基本原则”,并指出“世界上的问题错综复杂,解决问题的出路是维护和践行多边主义,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中国刑法的域外适用中,要坚持协商合作,不搞冲突对抗,恪守互利共赢的合作观,积极建立健全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协助制度,发展刑法域外适用的配套措施。
此外,多边主义原则还应当维护联合国等多边机构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按照各国共同达成的规制和共识治理国际社会。以联合国为代表的国际组织是国际多边主义政治结构的集中体现。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并在这一体系框架内进行刑法域外适用实践,既能为中国刑法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公约的衔接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也有助于我国刑事管辖权的域外实现。
五、中国刑法域外适用的路径
余论
本文只是对于中国刑法域外适用基础理论的初步探索,为中国刑法域外适用的具体实施提供理论依据,中国刑法域外适用的实现还有赖于具体法律依据和制度构建,需要我们在以后的研究中予以推进,从而在全球化的背景之下,通过包括中国刑法在内的中国法律的域外适用,保护中国国家和公民的利益,向国际社会展现中国法治的发展和进步,推动依法治国的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