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职业是个说和写的职业,法律文书是律师内在素质和功底的窗口。仅能口头表达而不能书面表达是不够的,而能够用书面语表达却只注重词汇上的选择也是欠缺的。恰当的词汇选择只能使法律文书存在外在的“形”,只有恰当的语句形式才能使法律文书具备内在的“骨”。
法律文书以其特定的使用环境而带有特定的书面语特点、风险性特点、专业性特点。尤其是其专业性特点及书面语特点,不仅表现在其词汇选还充分体现在其语句形式上。
口语一般用于面对面的交流,其不尽严谨之处可以通过相互交谈过程中的语言环境、情景及所处场合,甚至是手势、表情明确其涵义,而书面语只能造其自身的严谨、规范来明确其含义。律师法律文书的语句不仅需要结构完整、语法正确,还有以下特征应予重视:
一、杜绝法律文书中的语言歧义现象
语言歧义是一种在法律文书中最忌讳又极易出现的特殊语言现象。在这一现象中,同样的一段表述同时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语法结构,而根据不同的语法结构来分析又会得到不同的含义。语言歧义现象的存在不仅增加了法律文书表述的难度,甚至会节外生枝或导致一方权益的丧失。
在执业实践中,律师法律文书中出现歧义的现象是较多的,无非是多数歧义对整个法律文书影响不大、人们一般也从未认真对待而已。如:“根据我国民法及经济合同法有关条文的规定”一语,认真分析则既可理解为根据“全部民法”和“经济合同法的有关条文”的规定,也可理解为根据“民法的有关条文和经济合同法的有关条文”的规定。
法律文书的文字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甚至会影响整个法律事务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避免歧义的工作是不可缺少的。对于法律文书中可能出现的歧义,应以改变表达方式、增加词与词之间的制约关系、调整关键词的位置等方法,使歧义转化为单义、消除歧义现象。再重要的是要养成良好的语言习惯,以避免因歧义而带来的失误及执业风险。
二、根据法律文书的特点选择适当的句子成分
(一)采用限制性的定语、后置定语
定语可分为限制性和和修饰性的两类。其中限制性定语多用于给事物分类或划定范围、使语言更准确,如:数量定语、性状定语。而修饰性定语多用于从感性上对事物进行形象、生动的描绘。法律文书是一种严肃的专业文书,其表达必须严密、准确,其语体风格必须庄重、严肃。因此在对主语及宾语的修饰中,以使用限制性定语为多,以严格限定中心词的所属、数量、性质、状态等关系。而修饰性定语的文学笔调因与法律文书的语体风格不符而不宜采用。例如,“未达法定年龄”用作定语即为限制性的定语,而“还是一个孩子”用作定语则属文学化的修饰性定语。
定语后置,是将表示数量或性状的定语置于主语中心词之后,数量定语后置多见于诉讼法律文书,性状定语后置多见于法律条文或合同文本。定语后置可起到突出和强调定语内容的作用,并使表达更严密、准确。如:“桑塔纳轿车一辆”不仅突出了中心词“桑塔纳轿车”,而且显得庄重、严肃。而性状定语的后置除此之外还可使语句更加简练,如:“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没有清算组织的,……”,不仅突出了“有清算组织的”与“没有清算组织的”两个定语,还两次避免了对中心词“未经清算即被撤销的企业法人”的重复,精简了语句。除此之外,“的”字在口语中的频繁使用能够起到加重语气、强调和突出定语的作用,但在法律文书中一般出于语体的考虑则是能省则省,以求精练、严肃。而当一个定语需要额外加以强调时,则可增加一个“的”,以起到突出、强调和“画龙点睛”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