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辩是一般性论辩的特殊形式,一般性论辩是运用一个或一些命题对待证命题进行论证与辩护的思维过程,而法律论辩则是指在涉法思维中运用一个或一些命题对待证命题进行论证与辩护的思维过程。
从构成要素上看,法律论辩是由论题、论据和论证方式三部分构成。其中,论题是指需要证明其真实性的命题,通常称为论点;论据是指用来证明论题的理由、根据,它包括理论性命题和事实性命题两类;而论证方式是指论据和论题之间的联系方式,通常就是论证过程中所运用的推理形式。从结构层次上看,论题与论据的区分是相对的,下一层次的论题就是上一层次的论据。法律论辩通常包括证明、反驳、辩护和辩论等方式。
一个发生在美国众所周知的真实的经典的案例(上弦月之辩):美国第十六任总统林肯,当选总统前曾做过律师。1837年,林肯朋友的儿子小阿姆斯特朗被指控谋财害命,并已被法庭判定有罪。林肯在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后发现其关键证据的虚假,以被告律师的身份提起复审。复审中,原告证人福尔逊仍坚持当初的证词,发誓是在10月18日深夜11点亲眼目睹了小阿姆斯特朗开枪击毙了死者。
林肯对原告证人福尔逊的庭审质询:
林肯:你认清了开枪杀人的的确是小阿姆斯特朗吗?
证人:是的。
林肯:你在草堆后面,小阿姆斯特朗在大树下,相距二三十米,你能确定你看清楚了吗?
证人:看得很清楚,因为当时月光很明亮。
林肯:你肯定不是从衣着等方面看清的吗?
证人:不是的。我肯定是看清了他的脸,因为月光正好照在他的脸上。
证人:完全可以肯定,因为我回屋看过钟,是十一点一刻。
该案从表面看起来似乎证据确凿、难以推翻,辩护律师林肯清楚地知道问题的关键在于揭穿原告证人的伪证。为此,他在充分掌握了案情事实的基础上,准确运用逻辑论辩的方法,以强大的逻辑力量击碎了证人的谎言,从而推翻了法庭据以定罪的证据。法庭最后宣判被告人无罪。
从逻辑上看,林肯第一次反驳时运用的推理是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如果证人看到了被告的脸,那么当时应有月光;但是天文学知识证明当晚10点57分月亮就已经落下;因此,证人看不清被告的脸。林肯第二次反驳是运用的推理是二难推理:(在假设当时有月光的条件下),如果被告的脸背向草堆,证人在大树东边的草堆后面,那么证人看不清被告的脸;如果被告的脸面向草堆,脸上照不到月光,那么证人也看不清被告的脸;无论被告的脸是面向草堆,还是背向草堆;总之,证人看不清被告小阿姆斯特朗的脸。
法律论辩的主要基本方法
一,演绎证明法。演绎证明法就是引用一般的原理、原则,并通过运用演绎推理证明论题真实性的方法。演绎证明法的特定点在于:第一,论据中通常有一个或几个较论题断定范围更为广泛的一般性命题,如法律论证中经常援用的法律、法规的条款;第二,论题是较为特殊的命题,如具体案例的分析结论或律师辩护观点;第三,由论据导出论题的推理是各种形式的演绎推理,其结论是必然的。
三,反驳法。反驳法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分为多种情况。
1,直接反驳法。直接反驳法就是用论据从正面说明某一命题是不正确的或某个论证方式是无效的。直接反驳法的对象可以是对方的论点,也可以是对方提出的论据或其论辩方式。直接反驳法可以借助多种推理形式进行,用来削弱或动摇某个错误论证。
2,间接反驳法。间接反驳法是先提出一个与所要反驳的论点具有矛盾或反对关系的命题,并独立地证明它的真实性,然后根据矛盾律关于两个相互矛盾或发对的思想必有一假的原理,从反面说明对方主张的论点是不成立的。
3,归谬反驳法。归谬反驳法是指为了反驳某一命题,先假定它是对的,然后由它推出一个或若干个明显荒诞的结论,再运用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否定后件式确定被反驳的命题是不正确、不合法的。
4,二难推理反驳法。二难反驳法是指在论辩时运用假言选言推理,提出两种相互对立的可能情况,从论敌的论题中引申出相互矛盾的结论,迫使论敌处于进退维谷,左右为难的困境,借以揭露谬误、驳倒论敌。
四,破斥诡辩法。破斥诡辩法是法律论辩中经常需要用到的方法。由于诡辩的反逻辑性、破斥诡辩的方法,一般是运用逻辑原理和方法以及其他有关知识,有效地识别、揭露和破解诡辩。
1,破斥偷梁换柱式诡辩。偷梁换柱式诡辩最惯用的手法是利用自然语言的歧义而转移论题和偷换概念。破斥时,除了揭露其逻辑错误外,还可以以牙还牙或反其道而用之。
2,破斥诉诸公众诡辩。“诉诸公众”是一种利用公众心理、价值取向以及公认的权威,来狡猾转移视线的诡辩手法,其目的是为了逃避对方的斥责或掩盖诡辩者自身的虚弱。要破斥这些诉诸公众式诡辩,就必须保持清醒的、理性的头脑,始终抓住法律论辩的主体和宗旨,如被告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该怎样定罪量刑等。
3,对人身攻击式诡辩的破斥。人身攻击式诡辩是公然抛开论题、转向对他人的个人人身及名誉的指责或诽谤。在法律论辩中,反击这种人身攻击式诡辩,就要以同一律为武器,破斥诡辩方偷换论题的伎俩,紧密围绕所要论证的论题展开辩论,决不允许对方转移视线。
4,对强词夺理式诡辩的破斥。强词夺理式诡辩是一种公然不顾最起码的常识和事实,胡搅蛮缠或厚颜抵赖的诡辩手法。在法律论辩中,对于强词夺理式诡辩,必须一针见血地指出其症结所在,并且主动退出、终止无休止纠缠,转入论辩主体上来。
法庭辩论
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都是法庭审理的重要内容。
法律辩论的特点:
1.辩论人员的双边性:辩论是双边活动,最少两人参加,单一方面只能是议论而已。
2.辩论观点的对立性:双方观点是对立的,或是或非,这样才有辩论的可能,否则就是谈判。
3.论证的严密性:只有合乎思维逻辑的辩论,才可能获胜,否则只能是诡辩。
4.追求真理的目的性:辩论目的是追求真理,取得共识,辩论双方没有对错之分。
法庭辩护技巧
法律论辩的综合强度评价
法律论辩的综合强度评价,是指在综合某一法律论辩的论题的确定性评价、论据的真实性评价和论证方法的有效性评价之基础上,对该论辩作出总的评价。法律论辩的综合强度的评价标准可归纳为:一个论辩的综合强度是有效的,当且仅当则该论辩论题确定、论据真实和论证有效;否则该论辩的综合强度是无效的。这一标准表明,任一论辩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就不是有效的:1,论题不正确:论题模糊、论题有歧义、论题自相矛盾或论题转移。2,论据不真实:论据虚假、相对论据绝对化、预期理由或论据间相矛盾。3,论证方式无效:论据与论题不相干、论据不足或违反推理规则。根据上述论证的综合强度的分类,评价一个论证的综合强度,要在分别评价论题确定性、论据真实性和论证方式有效性的基础上,最后作出综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