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实的推理法律规范的推理和法律裁判的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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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8

天地虽大任我游

第四章

法律裁判的推理

第一节概述

一、大陆法系传统下的司法裁判推理

二、普通法系传统下的司法裁判推理

第二节制定法裁判推理

制定法裁判的演绎推理.以三段论为典型,而三段论根据我前提的不同组成要素,一般分为直言三段论、关系三段论、联言三段论、选言三段论、假言三段论、规范·:段论和模态三段论等,但它们大体存在共同的逻辑推理规则。在逻辑史上,三段论又称为“亚式三段论”,因为三段论最早由古希腊折学家亚里士多德系统研究而得名。他在《前分析篇》有关于三段论的经典定义段论是一种论证,其中只要确定某些论断,某些异于它们的事物便可以必然地从如此确定的论断中推出。所谓'如此确定的论断’,我的意思是指结论通过它们而得出的东西*就是说,不需要共他任何词项就可以得出必然的结论。”可见,亚里士多德将三段论视为一种必然性推理,而这正是演绎推理的共同逻辑特征。在制定法裁判推理实践中,三段论通常以规范三段论、选言三段论和假言三段论等的复合形式出现,其中以假言三段论最为典型。实际上,在任何的司法个案审判实践中,制定法裁判推理都往往是对各种直接的演绎推理和间接的演绎推理(三段论)的综合运用。

一、三段论的推理规则

三段论的典型类型为直言三段论,即定言三段论,它是由包含一个共同项的两个直言命题作为大小前提,推导出一个新的直言命题作为结论的推理形式。一个完整的三段论存在固定的形式结构要素,即任何一个三段论有且只有三个直言命题;任何一个三段论有且只有三个不同的变项。

我们通常将作为结论主项的词项叫作小项(小词),可用s(subject)表示;作为结论谓项的词项叫作大项(中词),可用P(predicate)表示;在结论中不出现但在两个前提中重复出现的那个词项叫作中项(中词),一般用M(middle)表示。这里以广为人知的亚里士多德式三段论示例说明之“凡人都会死,苏格拉底是人,所以苏格拉底会死。”我们可以将这个三段论的推导公式表示如下:

向特殊的逻辑过程,其中表示三个不同词项的概念所反映出的客观对象之间的关系实际为包含与被包含的逻辑关系。三段论属于必然性推理,是前提蕴涵结论的推理形式,因此只要前提真且推理形式正确,结论就必然为真。三段论蕴涵的逻辑关系,后来被英国逻辑学家文恩(JohnVenn)制成图表,后人称此类逻辑图表为文恩图:

大致说来,三段论存在五条基本规则和两条导出规则,现分述如下:

基本规则一——“一个三段论有且只有三个不同的项”。违反此条规则,就会犯“四概念错误'。“四概念错误”通常表现为两个前提中没有共同的中项。如1982年《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换言之,人民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而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所以,我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这个推理就犯了“四概念错设”,因为“人民”与“公民”并不属于同一个概念,因此这个推理的前提中缺少必要的中项。

基本规则二——“中项在两前提中至少周延一次”。违反这条规则,就会犯“中项不周延”的错误。而判断一个词项是否周延,必须将其置入命题中。所谓词项的周延性就是指对直言命题的主项或训项的外延(即作为词项的概念反映的事物对象的范围)的断定情况。在一个直言命题中,如果断定了主项或谓项的全部外延,我们就说主项或谓项是周延的;如果没有断定主项或谓项的全部外延,我们就说主顼或谓项是不周延的。

基本规则三——“前提中不周延的项在结论中也不得周延”。违反这条规则,就会犯“大项扩大”或“小项扩大”的错误。“大项扩大”是指大项在前提中不周延而在结论中周延。“小项扩大”是指小项在前提中不周延而在结论中周延。如有人做这样的推理:法学专业的学生是要学法律的;会计专业的学生不是法律专业的学生;所以,会计专业的学生不是要学法律的。这个推理就存在大项扩大的逻辑错误。而另一则对活则存在小项扩大的逻辑错误:

甲问“吃鱼有什么好处?”乙说“可以预防近视。”甲问“为什么?”乙反问“你见过猫有近视的吗”这个对活中的三段论推理可简述如下:所有的猫不是近视的;因为所有的猫是吃鱼的;所以吃鱼的都不是近视。结论显然荒谬。

基木规则四——“从两个否定的前提得不出必然的结论”。如能否根据“所有的法官不是诉讼当事人”和“所有的检察官不是法官”这两句话必然地推导出“所有的检察官不是诉讼当事人”呢?显然不能。

基木规则五——“如果一个前提是否定的,那么结论也是否定的;如果结论是否定的,那么必有一个前提是否定的”。本案件被告不是当地人;参与本案件旁听的人都是当地人;所以,参与案件旁听的人不是案件被告。

导出规则——“两个特称前提得不出必然的结论”。该规则的推导过程:假定两个特称前提能得出必然的结论,那么存在三种情况:情况一,两个特称前提都是否定命题,则根据基本规则四,不能必然得出结论。情况二,两个特称前提都是肯定命题,那么两个前提任何一项(包括中项)都是不周延的,这违反基本规则二。情况三,一个为特称肯定命题,一个为特称否定命题,则只有特称否定命题的谓顼为周延的。若该周延项为小项或大项,则中项不周延,这违反基本规则二;若该周延项为中项,前提中不周延的大项在结论中则周延,因为根据基本规则五,结论必为否定命题,而作为否定命题的结论的大项又周延了,这又违反基本规则三“大项不当周延”。

导出规则二——“如果两个前提中有一特称命题,则结论必为特称命题”。该规则的推导过程:除了排除两个前提都为否定命题的情况,则还存在三种情况:情况一,前提一为全称肯定命题,前提二为特称肯定命题,那么只有前提一的主项周延,且必定为中项;根据基木规则三,作为结论的小项必定不周延,因此,结论为特称命题。情况二,前提一为全称肯定命题,前提二为特称否定命题;那么前提一的主项与前提二的谓项必定周延,前提周延的项必定一个为中项,另一个必定为大项(因为根据基本规则五,结论为否定命题);而根据基本规则三,作为结论的小项必定不周延,因此,结论为特称命题。情况二,前提一为全称否定命题,前提二为特称肯定命题,那么只有前提一的主项与谓项周延,其中一项必定为中项,一项为大项(因为根据基木规则五,结论为否定命题);而小项在结论中不得周延(因为根据基本规则三,作为结论谓项的大项是周延的),因此,结论为特称命题。

二、三段论的基本格式

(一)三段论的格

三段论的格是指由中项在前提中位置的不同所形成的不同的三段论形式。由于中项在大小前提中都既可能充当主项,也可能充当谓项,所以三段论的中项在前提中的位置就有四种情况。也就是说,三段论共有四个格。

第一格:审判格,即中项在大前提中是主项,在小前提中是谓项。它存在特别规则:大前提为全称命题,小前提为肯定命题。该格是最典型、最完善的三段论格式,又被称为审判格。如“所有法官(M)是法律职业者(P),所有审判人员(S)是法官(M);所以,所有审判人员(S)是法律职业者(P)”。这个推理过程可简化为以下逻辑公式:

第二格:区别格,即中项在大、小前提中都是谓项。三段论第二格常用来反驳肯定命题,又称为区别格。它常被二审法院或终审法院用来推翻初审判决,或被检察机关用来提出抗诉。它存在特别规则:大前提为全称命题,两个前提必有一个为否定命题。如“犯抢劫罪(P)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并以暴力和胁迫等手段实施犯罪(M);而张某行为(S)不是以暴力为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M),所以,张某(S)不构成抢劫罪(P)”。该推理过程可简化为以下逻辑公式:

第三格:反驳格,即中项在大、小前提中都是主项。由于第三格的结论为特称命题,当人们列举特殊事例反驳与之矛盾的全称命题时常用此格,因此它又称为反驳格。其特别规则是:小前提必是肯定命题,结论必是特称命题,至少有一个前提为全称命题。如“所有律师(M)是法律职业者(P),所有律师(M)是社会工作者(S);所以,有些社会工作者(S)是法律职业者(P)”。这个推理过程可简化为以下逻辑公式:

第四格:中项在大前提中是谓项,在小前提中是主项。第四格的特别规则是:如前提有一个为否定命题,则大前提为全称命题;如大前提为i肯定命题,则小前提为全称命题;如小前提为肯定全题,则结论为特称命题;前提不能为特称命题;结论不能为全称肯定命题。第四格的特别规则非常繁杂:如前提有一个为否定命题,则大前提为全称命题;如大前提为肯定命题,则小前提为全称命题;如小前提为肯定命题,则结论为特称命题;前提不能为特称命题;结论不能为全称肯定命题。由于第四格不是很自然的三段论,所以很少用。如“有些高等院校(P)是政法类院校(M),凡政法类院校(M)是培养法律职业看的院校(S);所以,有些培养法律职业者的院校(S)是高等院校(P)”。这个推理过程可简化为以下逻辑公式:

(二)三段论的式

三段论的式就是由于前提和结论的质、量的不同而形成的不同形式的三段论,换言之,就是a、E、I、O四种命题在两前提、一结论中的各种不同组合的形式。在三段论中,大、小前提和结论都可能是A、E、I、0四种命题,因此,按照前提和结论的质、量不同排列,可有4x4x4=64式;同时,又由于三段论存在四类格,因此,三段论总共存在64x4=256式,但它们并不都是有效式。如根据三段论规则过滤后,三段论的有效式则仅为24个(包括5个有效的弱式,即能得出全称结论而却得出特称结论的式)。三段论各格的24个有效式(括号中的5个式为弱式):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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