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翻阅清代内务府档案时,笔者发现以负责膳食、渔猎、采捕为基本职能的内务府部门之一都虞司,竟然有权议处官员,其职能跨度如此之大,引起笔者诧异与注意,本文通过官修典籍、档案来考释都虞司的职能,并藉此探索内务府各部门职能配置的考量因素。
一官修典籍中都虞司的职能
清入关后,顺治皇帝仿照明制设立十三衙门,以代替入关前的内务府组织,十三衙门之一的尚膳监负责御膳、筵宴等事务。在明朝政制中,尚膳监“掌御膳及宫内食用并筵宴诸事”,“掌供养奉先殿并御膳与宫内食用之物”。顺治十八年(1661),四辅臣主导的朝廷裁撤了十三衙门,恢复了入关前的内务府组织,取代尚膳监的是采捕衙门,并把南苑归采捕衙门管理。“采捕衙门”这个名称,反映了满洲打牲文化的色彩,符合清初摒弃明制、崇尚满洲的氛围。从尚膳监到采捕衙门,不仅名称变化,职能也随之变化,工作的重点不再局限宫禁,而是侧重于采集、田猎、打牲,以及从事这些活动的群体的管理。
1.内务府所属三旗官兵等武职人员挑选、升迁降调、俸饷钱粮抚恤发放、日常管理与操练、皇帝巡行扈从、看守罪犯等事宜。
3.罪犯发遣。该职能基于上述两项职能延伸出来。一般来说,负责执行罪犯发遣的是兵部,然而,都虞司也负责一部分罪犯遣送。兵部负责发遣到黑龙江、宁古塔、云贵等地,都虞司负责遣送到打牲乌拉之地。顺治十六年(1659)奏准,“凡内务府应发遣打牲乌拉人犯及各部院衙门咨送发遣打牲乌拉人犯,均呈堂移送都虞司发遣”。之所以有此规定,一方面打牲乌拉是都虞司所辖,另一方面,都虞司掌管着三旗禁旅,有能力执行遣送。
4.议叙议处官员。分为四种:
①总管内务府大臣的议叙议处。“凡总管大臣奉旨议叙议处者,列其例以疏请,总管大臣遇有应行议叙议处之事,奉旨交府办理者,由司察例具奏。”
②府属官员的议叙。“府属各官,遇有应行议叙者,均由司察例具奏。”
③慎刑司官员的议处。“惟慎刑司官,遇有议处之事,由司办理。”慎刑司专司内府案件的审理,当然也包括内府官员的议处案件,此规定考虑到回避,当议处慎刑司官员时,则由其他部门审理。④府属武职官员的议处。
6.书吏期满考核。内务府各部门的书吏,“如遇五年役满,堂书吏不考职,其余由本司考职,分别等第,咨吏部注册铨选。惟宁寿宫一人、奉宸苑二人,由该处办理”。可知,都虞司负责考核内务府堂、宁寿宫、奉宸苑之外的内务府各部门书吏的考核。
从官修典籍记载的都虞司发展历程及职能来看,都虞司名称、职能的改变在顺康两朝完成,从尚膳监、采捕衙门到都虞司,职能逐渐扩大。在诸项职能中,御膳、采捕、渔猎等传统职能出现较早,清入关之前已有。而议叙议处官员、考核书吏、咨送、查明、扈从等后来出现的职能则在乾嘉两朝发展而成,因为这些职能最早出现在嘉庆朝会典中,比起乾隆朝会典,嘉庆朝会典新增的部分是从乾隆二十三年(1758)至嘉庆二十三年(1818)的规定。经过乾嘉两朝的发展,都虞司职能基本定型。
二内务府档案中的都虞司职能
有别于其他朝代,清代史料不仅有官修典籍、私家著述,还拥有大量档案。关于都虞司的史料也不例外,前述官修典籍、私家著述关于都虞司职能的内容在内务府档案有所体现,在此不再赘述。值得注意的是,档案中也有官修典籍、私家著述所不曾记载的职司活动,主要体现在管理总管内务府大臣事务王爷、府属文官的议处,而非仅仅是慎刑司官员的议处。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内务府奏案结构完整,奏案的第一页写明责任者,即该奏折所涉事项的处理出自哪个部门,因此可以清晰地了解都虞司处理政务的情况。据此可知,都虞司承担的管理总管内务府大臣事务王爷、府属文官议处案件主要体现在成造、工程、动植物、河域、文字、耗费、仪制等诸多方面。议处依据的是大清律例、吏部处分则例,常用的有失察、不行详查、疏忽、迟延、钦部事件逾限等例,以及不应、应申上而不申上、造作不如法等律。案件事实陈述、法律适用等方面与慎刑司办案无二,若不看奏案第一页,则无法辨别出自慎刑司还是都虞司。议处案件集中于乾隆至宣统朝,其中乾隆朝案件比较典型,笔者整理了乾隆朝议处案件,见[表一]。
[表一]乾隆朝内务府都虞司议处总理总管内务府事务王爷、府属文官奏案一览表
三都虞司与慎刑司职能的交叉
作为内务府两个平行部门,都虞司、慎刑司彼此没有隶属关系,但是在审判业务方面出现了交叉。作为专司审判之部门,慎刑司的审判业务范围广于都虞司,涵盖了都虞司的审判业务。换言之,都虞司的议处官员与处理所辖群体的纠纷之业务,慎刑司也有权为之。
就议处官员来说,根据奏案记载,在案情事实的描述、推理过程、法律适用等方面,两司的处理大同小异,并非因为慎刑司乃专司审判部门就赋予其高于都虞司的审判权限,比如都虞司只负责杖刑以下的案件,杖刑以上的则移交慎刑司,这类依案件轻重而定的审级规定是不存在的。惟一的区别在于量的不同,都虞司议处案件数量无法与慎刑司相比,这一点也反映了慎刑司乃专司审判之部门。
就都虞司所辖群体诉讼而言,两者存在着审判能力的区分。嘉庆年间,都虞司官员曾在一份呈稿中这样说:“向来职司所属牲丁等遇有词讼事件,先赴本司具呈,核其情节轻重,即行呈明办理,内中有情节较重者,或送慎刑司,或咨部审办,俟办结后咨覆本司,以备存案。”这说明了都虞司对于所辖群体纠纷的诉讼管辖权以及与慎刑司之间的分工。都虞司拥有案件最初受理权,其所辖群体必须先向其呈诉。若案情重大、复杂,或移交慎刑司,或移交刑部。
与审判业务相联系,两者在人员方面存在着流动。档案显示,慎刑司有从都虞司调入通晓律例、可堪审判之员。比如,乾隆四十九年,都虞司员外郎长兰被调至慎刑司。嘉庆二十一年(1816),都虞司郎中文运调至慎刑司郎中,“查有都虞司郎中文运,前在慎刑司行走有年,该员于刑名事务较为熟习以该员调补,于公务似有裨益”。可知,都虞司人员或作为专职人员,或以兼职身份进入慎刑司工作。
会典规定都虞司负责慎刑司官员的议处,乃基于避嫌之考量,然而根据档案记载,慎刑司官员的议处多元化,或交本司,或交吏部,或交都虞司。试举几例:乾隆十二年,慎刑司官员审理太监王玉逃走案,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均出现错误,承审官员则由本司处理。乾隆四十二年,慎刑司监狱羁押的犯人刘成越狱逃脱,负责看守犯人的章京、披甲人交刑部治罪,慎刑司郎中苏楞额、福克精额、委署催长八十四等人交与都虞司议处。咸丰十年(1860),慎刑司主事恩照旷职,员外郎恒裕、景佑、兼司员外郎耀安等三人不常来署衙处理公务,这四人被送交吏部议处。
综上,都虞司与慎刑司在审判职能方面的交叉关系可以归纳为:都虞司审判业务范围小于慎刑司,数量少于慎刑司。就官员议处而言,两者在法律推理与适用、审判级别等方面没有差别,就都虞司所辖群体诉讼而言,都虞司拥有最初受理权,当案情重大、无法胜任审理时,则移交慎刑司。两者之间存在人员的流动。会典虽规定慎刑司官员的议处由都虞司负责,但实际并非如此,慎刑司官员的议处主体多元化,本司、都虞司、刑部、吏部均可为之。
四余论
不同部门的职能出现交叉混合,在清代政制中并非鲜见,部院衙门之间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比如六部官员的议处,刑部、吏部均可以为之。这种大环境为内务府系统各机构之间的职能交叉提供了理念方面与实践方面的可能性。另一方面,虽为朝廷政制体制中的一员,但由于事关宫禁,又有着有别于外朝机构的运行法则,因此在机构职能交叉混合方面也有着自己的特点,外朝机构职能交叉多由则例规定,而内务府机构职能交叉多来自皇帝的命令。比起外朝机构,受皇权影响更大、更为直接。实用主义的导向使得有清一代的政制始终在成文典制与实用权宜之间摇摆,为实现既定目标可以凭权宜之计摆脱、绕开成文典制的约束,这在宫禁制度中尤为明显,皇帝的临时任事往往打破既定的职能分工,从而带来职能的交叉与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