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ニ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证明效力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一、公证概述
二、公证证明效力
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赋予公证绝对的证明效力,只有有效公证文书才具有供人民法院直接采证的证据效力,可见,在诉讼中的公证证明效力的确认上,人民法院与公证机构存在相互制约的关系。法律规定事人在诉讼中享有提出其他证据的诉讼权利,对方当事人享有对公证书提出异议的诉讼权利,如果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人民法院有权不予采证,这是人民法院对公证机关的制约。但只要没有“相反证据”或者虽有相反证据不“足以推翻”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人民法院就应当确认其效力,这是公证机构对人民法院的制约。
【条文适用】
一、关于公证证明是否必须经过质证才能被采纳
在我国的制度语境下,质证是一般情形下认定证据效力的必经程序,但从法律赋予公证证明较高证明力的立法目的来看,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形下,经过我国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可以不再通过质证程序确认。这是因为质证的本意是揭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效力及证明作用,而公证证明已经具有了这些属性。
二、关于当事人提出相反证据推翻公证证明的情形与要求
一般而言,“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包含三种情形:一是当事人举证证明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与案件事实本身不符合,是不真实的;二是当事人举证证明公证文书是伪造或变造的,不是公证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三是当事人举证证明公证行为违法,如公证证明未遵守法定程序要求。而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相反证据证明的要求,首先,应当具有相反性,即该证据与公证证明的内容完全是相反的。其次,必须汰到足够的程度。由于公证证明具有一定的公信力,推翻其效力的证据应当更加充足,所应达到的标准也应当高于一般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再次,该证据本身应当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如果该证据本身具有瑕疵,则瑕疵证据不能推翻公证证明。最后,由于公证文书在法律上被视为有效文书,如当事人要将其推翻,应承担证明责任。此外,应当注意的是,推翻公证证明的法律效果仅是法院不再受公证证明优越性的约束,即无须直接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而不意味着对公证证明形式的否定。
三、关于公证证明的异议及救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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