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按目前的命题趋势,针对法说民法的复习,补充法考知识的必要性已经凸显出来。笔者在复习法考的过程中分专题(共60讲)整理了李建伟老师的授课笔记,其内容包括一些基础知识、关于基本制度立法原理的讲解,以及可能存在的超纲知识点。这里提供给大家,大家可有选择性地进行阅读~
专题一·民法
民法(私)的概念:作为:行为规范、裁判规范;核心:意思自治;体系:权利体系。
民法的调整对象:正面理解:平等主体、人财;反面理解:不平等主体、好意施惠。
民事法律关系:主(自然人法人非法)、内(权利义务)、客(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权利)。
民事法律事实:事件(自然社会)、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
民法的基本原则:平自公诚合公绿
专题二·自然人
胎儿(利益保护):视为具有,娩出死体自始不存在
8:监护
一般人:8~18:纯获利益有效、单方行为(遗嘱)无效、其他待定
18(16):
死者(人格利益):普通人近亲属起诉、英雄烈士公益诉讼
专题三·法人、非法人组织
法人分类:大陆法系(公私社团财团);中国(营利非营利特别)
法人对外:代表=代理
设立行为责任:未设立:设立人;设立:设立人自己名义则可选择
专题四·民事法律行为基本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中立概念,既包括合法也包括非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判断(有效无效、可撤销未定)是下一阶段的事。(事实行为的效力由法律规定)。
事实行为举例:物权法(先占添附拾得遗失物建造房屋);债法(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缔约过失侵权);知产(创作、发明)
各自后果:事实行为产生法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法律意定。
单方法律行为举例:遗嘱(无相对人)、撤销抵销(有相对人)
负担行为处分行为的区别:是否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专题五·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三要素:目的意思(当事人标的数量)、效果意思(买、卖)、表示行为(明示默示)
沉默有效:法(试用买卖、催告追认、赠与遗赠)约习。
专题六·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体系
如前所述,成立不是生效,不过大多数情况下成立即生效
类型:有效无效(强公主意恶),效力未定可撤销
“恶”: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不算)的强制性规范中的效力性强制规范(任意性规定不算)的,才被当然认定为无效。
第三人欺诈要求对方知情,第三人胁迫不要求知情。
因重大误解而撤销,撤销权为当事人双方。
关于合同的成立、生效与效力的概念体系,存在两个概念体系:
1.事实概念体系
缔约——合同成立——不成立——未生效——不生效——生效——履行——解除——终止
2.价值概念体系
缔约成立后:有效无效、效力未定可撤销
效力瑕疵形态可以竞合,例如小孩买假钻石。
后果:撤销追究缔约过失,合同有效追究违约责任。
专题七·代理
通过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包括事实行为)
表见代理=无权代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1.行为人角度:无权但有外观2.被代理人角度:“本人与因”即有一定的“过错”3.相对人角度: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即需要尽到形式审查的义务)
补充:相对人催告,善意相对人撤销,善意且无重大过失表见】
专题八·民事权利
请求权发生的原因:1.法定约定义务(合同、侵权等)2.基础权利受到侵害(停止侵害等)3.基础权利有受到侵害之虞(消除危险等)
专题九·民事责任
不真正连带:保护弱势群体,补偿追偿。
专题十·诉讼时效与期间
法律性质:事件
不适用的对象:支配形成抗辩,不动产登记动产返还、占有返还、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存券资国救+人格侵害的非财产责任债权。
专题十一·物权基本原理
物权的客体包括物和权利。
善意取得制度的背景就是公示、公信原则。
专题十二·物权的特性、效力
物权具有优先性(也有例外)vs债权具有平等性(按比例清偿,和债权成立先后顺序无关)
物债区分:买卖合同有效(债权行为)+登记/交付(物权行为)=所有权(物权变动)
专题十三·物权变动模式
为何善意取得属于原始取得?答:第三人(受让人)主张善意取得不依赖于权利人的意愿(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规定直接取得物权。及时存在原物权人,也有可能发生原始取得,如遗失物收归国有,善意取得)
物权变动的模式:特殊(善意取得、先占、拾得遗失物等);一般(基于法律行为、非基)
非基:1.事件:继承、受遗赠2.公法:征收、裁决3.事实行为:合法建造、拆除等
特殊的登记之一:异议登记。效力:否认善意取得
特殊的登记之二:预告登记。效力:否认物权效力(合同仍然有效)
特殊动产登记(如汽车、船舶航空器等):原则:交付生效、登记对抗。具体规则:1.交付但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交付且登记,可以对抗第三人3.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需要以交付为前提【解释:登记对抗的是物权效力,而不能否认他人的债权效力,也即交付了(有物权了)才能去登记】4.举例:甲卖车给乙,交付但未登记。甲对丙的债务已经到期,虽然未办理登记但丙不得强制执行甲名下的车。
专题十四·善意取得(不知情+无重大过失)
试用品买卖(完成简易交付,构成有权处分)vs所有权保留买卖(无权处分)
善意不仅要求订立合同时是善意的,履行过程中也要保持善意。因为善意取得是物权行为,合同一直是有效的,也即交付、登记是合同履行行为,且交付登记了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专题十五·拾得遗失物、先占、添附、孳息
遗失物的归属:1.回归原主2.绝对不会归拾得人3.可能归国家4.可能归第三人(2年内主张返还原物,未主张则视为对拾得人无权处分遗失物的追认,受让人属于继受取得而非原始取得)
专题十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略)
专题十七·共有
原则按份,特殊共同。份额有约从约,无约定按出资额,不能确定约等额。
专题十八·用益物权
居住权也叫人役权(给人设立权利),登记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设立,其他登记对抗。
案例:供役地人和需役地人均转让各自的土地,未登记,新的“供役地”人为善意,则土地原有的负担消灭。新的权利人应当要求原供役地人承担责任。(原供役地人在转让土地时有告知义务,正是因为原供役地人本人与因,以至于造成受让人善意)
地役权消灭需要经两次催告后仍然未支付费用(贵为物权)
专题十九·占有
占有是事实状态。
占有分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盗贼对盗赃物为自主占有)
间接占有需要存在媒介,即委托保管所有权保留买卖等。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拾得,甲不构成间接占有。
无权占有中,善意占有造成的损耗不赔。但如果发生侵权,善意恶意都赔。
两个情形:
1.甲(所有人)乙(间接占有人)丙(直接占有人):甲对乙丙均有权行使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乙丙属于共同占有。
2.甲(所有人)乙(占有人)丙(侵占人):甲对丙不享有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丙没有破坏甲的占有状态。
专题二十·担保物权基本原理
担保范围:人保:1+5,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从债务。物保:1+6:担保物的保管费用
担保物要求具有交换价值
抵押物一部分灭失,残存的部分仍担保债权全部
债权一部分消灭的,未消灭的部分仍对抵押物全部行使权利
流押、流质条款无效,担保合同仍然有效,按照法定的方式拍卖变卖折价即可
债务人提供物保,担保人已经承担责任的有权向债务人代为行使担保物权。
专题二十一·抵押权
违法建筑设置抵押无效,一审辩论终结前取得合法手续的,补正合同效力;划拨用地抵押,合同有效,实现抵押权时优先补缴土地出让金即可。
动产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只能对抗一般债权人)
1.善意第三人的范围:动产的善意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的善意承租人、已经对动产采取保全、强制措施的债权人、破产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
2.否认一:登记也不得对抗正常经济活动的买受人
3.否认二:“不正常的买受人”如购买商品的数量明显超过一般买受人,购买生产设备等。
抵押权顺位:登记按顺序,未登记按比例
抵押权可能与所有权发生混同,此时抵押权的优先性并不消灭
专题二十二·质权
第三人受托监管可代替交付,要求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监管人系受债权人的委托监管并实际控制该物。
转质有效,承诺转质经原出质人同意,责任转质如因质权人擅自转质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专题二十三·留置权
留置权可以约定排除。
企业留置不要求同一法律关系,但也存在两个限制:1.债权发生在企业持续经营中(如侵权之债不得与经营中的债权相互留置)2.第三人财产被留置可被请求返还(普通动产留置可以善意取得留置权)
专题二十四·保证
保证合同是从合同,发生在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
约定不明推定为一般保证。共同保证约定不明推定为连带共同。
专题二十五·担保法上的几项特殊制度
以新还旧:新债担保人不知情的,不承担担保责任。
共同担保中的内部追偿问题:三种情况下有追偿权:1.有约定按约定2.承担连带共同担保3.同一份合同上签字盖章按指印。其他保证人背对背,不知情的情况下不得追偿。
反担保人和债权人没有关系。
担保无效的责任承担:主合同无效:担保人承担不超过0(担保人无过错)or1/3(三个人都有过错)的责任;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承担不超过1/2(担保人和债权人有过错)or1(主合同双方无过错)的责任。
专题二十六·债之基本原理
连带责任成了无头债,债务人未超过自己份额不得追偿
连带责任为特殊情况,多数是按份。
个别免除债务,对外及于全体债务人,对内及于连带债务人的内部份额
选择之债中,原则上债务人享有选择权
专题二十七·合同之基本原理
未尽提示说明义务,格式条款不成立;区分无效的事由
专题二十八·合同的订立、成立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做了履行合同准备工作的。
专题二十九·合同的履行(略)
专题三十·合同的保全
代位权行使中:被告是债务人的债务人以及从债务人(保证人)注意:债务人和相对人不能是共同被告。
代位权胜诉后的履行,原则:债务人的相对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如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则遵循入库原则。
专题三十一·合同的转让(略)
专题三十二·债之消灭的通用原因
清偿抵充:背景: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债务,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清偿顺序如下:1.债务人指定2.已经到期(未到期等于没有债务)3.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有担保放心)4.债务负担较重(利息高)5.债务到期先后顺序(先来后到)6.按比例
合意抵销中,债权是否过诉讼时效在所不问。
专题三十三·合同的解除
不定期继续性合同双方随时解除合同:租保物伙肖
享有任意解除权的当事人:承运保物委(委托合同双方,其余为单方)
出现合同僵局时,违约方享有解除权。条件:1.违约方违约在先但并非恶意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专题三十四·缔约过失、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形式中,除了损害赔偿金需要以损害后果为要件,其余不用。
双倍返还定金:包括自己的定金和罚款的部分
违约金与定金择一适用;赔偿金与违约金:作为调整违约金的依据;定金与赔偿金:并行不悖。
专题三十五·违约责任的相对性(略)
专题三十六·买卖合同之交付
交付:客观上占有转移;主观上有转移所有权的意思。
试用买卖合同中,试用期间的风险由出卖人负担(有占有但无意思,不构成交付);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已经完成了交付。交付决定风险负担和孳息归属。
专题三十七·买卖合同之特种买卖(略)
专题三十八·其他转移所有权的合同(略)
专题三十九·转移使用权合同
违规房屋出租无效,柔化处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的有效。
租赁合同无效,可要求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房屋承租人的三项特殊权利:优先购买、优先承租、共同居住人共同经营人的继续租赁权。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出卖人可能是同一个人。
专题四十·完成工作成果合同
承揽针对动产,建设工程承包针对不动产。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支解发包、转包、主体转包、支解分包、分包给无资质人,再分包;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连带责任),必须招标而为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合同无效但质量合格,折价补偿。
双向打破合同相对性:发包人追究诸后手的违约责任,实际施工人追究诸前手的违约责任。
专题四十一·提供劳务合同
承运人的责任:人身损害、托运货物:无过错;自身物品:过错。
霸座人侵权,霸座人与承运人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承运人违约)
强制保管合同:消费者进入购物中心、酒店等消费,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双方之间强制成立有偿的保管合同。
行纪合同的特征:“某某行”;行纪人是合同当事人;行纪人负担费用。
中介合同,成功则有权获得报酬,费用自负;失败则有权请求支付必要费用。
旅游合同也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专题四十二·技术合同
侵害他人技术成果,合同无效且不构成无权处分,但可要求支付使用费(善意,恶意赔偿)
合作开发:转让申请权的,他方优先受让;放弃申请权的,他方单独申请,弃方免费实施。
专题四十三·三类新合同(略)
专题四十四·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客观上要求管理他人事务,管理事务的可以是事实行为(救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代人清偿)。
主管上要求为他人管理事务,对于具体的他人可发生认识错误,但必须是他人。
无法律上的义务,既包括法定义务也包括契约义务。
无因管理之债形成的实质是要发生支付必要费用、清偿负担债务、损害赔偿的债之关系。如果仅有行为没有发生债,则不构成无因管理。
专题四十五·不当得利
排除不当得利的情形:道德义务、清偿未届满的债务、明知无债务而清偿。
专题四十六·人格权(略)
专题四十七·亲属、家庭和收养
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书面协议、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外国人收养找省厅。
专题四十八·结婚、婚姻效力及离婚
离婚损害赔偿请侵权包括重婚同居暴虐遗(不要求情节严重)、以及其他重大过错如“男同”
协议离婚同样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专题四十九·夫妻财产关系
离婚后再因法定原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时效为3年。
专题五十、五十一·继承原理、继承方式与遗产分配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注意:不包括孙子女外孙子女)
代位继承,可继承祖父、也可继承叔叔伯伯姑姑的财产。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专题五十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害行为客观上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包括占有利益)即可构成,加害行为是否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在所不问。
侵害行为不包括侵害债权的行为,否则会导致原告过多。
专题五十三·归责原则
一般是过错,特殊无过错(10类,四种人+工业四害+两种物)
专题五十四·免责事由
过失相抵:一般侵权,受害人过错包括故意、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特殊侵权,只有故意、重大过失。
受害人故意同前款所说的故意的区别:受害人的故意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如碰瓷。
第三人原因造成侵权,免责效力有三种情形:1.完全免责:建筑物倒塌第三人原因造成,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拉登案。2.侵害人不能免责:(1)运输者造成产品缺陷,生产销售者赔偿后向第三人追偿(2)豆腐渣工程倒塌,建设单位与施工承担连带责任。有其他责任人可以追偿。(3)脱落、坠落,过错推定。有其他责任人的可以追偿。3.不真正连带责任:(1)劳务补偿追偿(农民工)(2)产品(3)血液(4)污染环境(5)动物
专题五十五·多数人侵权与共同侵权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连带;教唆无、限人,自己承担,无限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按份责任)
专题五十六~六十·侵权责任分则
网络侵权红旗飘飘规则:网络用户明显的侵权事实,推定网站容忍,直接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不以受害人告知为前提。
物件脱落过错推定;豆腐渣条款(隐患),可向他人追偿。911条款直接追究第三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