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民事、房屋买卖合同、拆除承重墙、
重大信息、合同解除
基本案情
被告李某林辩称:2023年3月初,城管上门看现场,没有告诉李某林拆除了101室房屋承重墙。李某林本人也不知道是否拆除了承重墙。李某林将城管上门查看的情况告诉了某佑公司和卞某贝。3月11日,李某林和卞某贝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若后期因产权调查显示有违章行为导致交易无法进行,双方和平解约互不追究责任。后101室房屋并未被政府部门限制过户,双方完成了过户。故不同意卞某贝的诉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25日作出(2023)沪0113民初25255号民事判决:一、原告卞某贝与被告李某林就涉案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于2023年8月14日解除;二、被告李某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卞某贝房款206万元;三、原告卞某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涉案房屋返还给被告李某林;四、被告李某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卞某贝律师费7万元;五、驳回原告卞某贝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李某林主张其已将101室房屋拆除承重墙事宜告知卞某贝,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依法不予采信。执法部门于2023年3月16日已经到101室房屋检查,李某林此时尚未交房,也没有将该检查情况如实告知卞某贝,有违诚信。现执法部门要求卞某贝恢复101室房屋承重墙,恢复后该房屋布局与李某林出售时发生变化,卞某贝亦表示恢复后的房屋布局并不能满足其要求。李某林隐瞒101室房屋的重要信息,对卞某贝决定是否购买该房屋产生重大影响。卞某贝要求解除《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诉请,依法应予准许。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房屋拆除承重墙对安全性及房屋布局都有影响,属于在房屋出售时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恢复承重墙后房屋布局发生变化,对购房人决定是否购买该房屋产生重大影响,购房人有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3条、第565条、第566条
一审: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3民初25255号民事判决(202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