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讲·民事法律事实意思表示实践行为与要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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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5重庆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例如,结婚可引起婚姻法律关系的产生、侵权行为可引起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产生,结婚、侵权行为就是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的体系是:

民事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

事件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

行为分为事实行为(非意思表示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行为)。

1.事件

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如不可抗力、出生、死亡、战争等。

2.行为

行为是指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即人在自己意志支配下的行动。其又可分为事实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

(1)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又称非意思表示行为,是指不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的行为,如侵权行为、拾得遗失物、先占、加工、创作等。事实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2)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又称意思表示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的行为,如合同行为、婚姻行为、收养行为、订立遗嘱行为、处分权利行为、行使形成权行为等。民事法律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源于行为人自身的意愿。

1.磋商意向

磋商意向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内容是约定双方于未来“磋商”某一合同。磋商意向没有法律意义,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因此,当事人双方达成磋商意向后,一方不愿意与对方进行磋商的,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上的责任。

2.签约意向

签约意向也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内容是约定双方于未来“订立”某一合同。签约意向具有预约性质,属于民事法律事实,如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等。当事人双方在签约意向中所约定的、应于未来订立的合同,即为本约。预约和本约的关系是:

(1)预约与本约是两个合同。

(2)本约订立,不仅意味着本约的成立,而且意味着预约的履行。

(3)本约未订立,不仅意味着本约没有成立,而且意味着预约没有履行。在构成预约违约的情况下,违反预约的当事人应当承担预约上的违约责任。

1.含义

好意施惠,又称情谊行为,是指双方在没有产生合同法律关系意思的前提下,一方向对方施予好处或便利,对方接受的约定。例如,在民法中,搭便车、请客、陪同、无偿帮工等,均为好意施惠。

2.法律意义

(1)好意施惠约定的违反,不产生合同责任。

(2)好意施惠的履行中,施惠人对受惠人构成侵权的,依然要承担侵权责任;施惠人、受惠人与第三人构成合同关系的,依然会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3)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先行行为导致义务,是指由于一方的行为,使另一方处于危险境地时,行为人应承担安全保障的救助义务;否则,先行行为的行为人需对另一方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这里,先行行为的行为人履行其义务的判断标准是:如果行为人采取有关措施,则对方的损害就会避免,而行为人并未采取该项措施。

夫妻之间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要从两个方面加以考察:

1.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婚姻自由原则,违反该原则的约定,系属无效。

预言,是指对未来特定事实是否会发生的判断。在法律上,预言没有法律意义,预言者判断错误也不会导致其民事责任的承担。相应地,对他人预言结果的传达,同样没有法律意义,没有民法上的责任可言。

运气,是指导致某一法律后果产生的偶然性因素。在法律上,运气不是法律事实,不具有法律意义。

神童、奇才没有法律意义。对于作为神童、奇才的未成年人,应当按照法律的一般规则确定其民事行为能力。

1.意思表示的概念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内在的民法法效意思的对外表达。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没有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意思表示由“意思”和“表示”两个要素组成。

(1)意思

意思表示中的“意思”,是指具有“民法法效意思”,即欲追求民法上法律后果的主观意愿。例如,买卖、赠与、遗嘱、抛弃权利等意愿的表达,都属于意思表示。

反之,当事人的“意思”没有法律意义,或者其法律意义不在民法领域的,这种意思的表达,就不是意思表示。例如,好意施惠的约定、表达爱慕、提起上诉等意愿的表达,都不属于意思表示。

(2)表示

意思表示中的“表示”,是指将“民法效果意思”表达于外。表示的方式包括口头、书面等明示行为,也包括行为、不作为的推定等默示行为。其中,以不作为的推定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需要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条件。

2.虚假意思表示与隐藏意思表示

(1)虚假意思表示

含义:双方当事人,均无民法法效意思,却作岀意思表示,如订立假合同;

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隐藏意思表示

含义:被虚假意思表示所掩盖的另一真实的意思表示;

效力: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3.戏谑行为

戏谑行为,即开玩笑,是指一方的行为具有意思表示的外观,但行为人内心并不具有民法法效意思。戏谑行为无效,不产生法律后果。戏谑行为的认定方式是:

(1)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人戏谑意思的,按照戏谑行为认定;反之,按照意思表示认定。

(2)相对人是否应当知道行为人的戏谑意思,需要从行为人意思表达的内容、场所、方式等方面,综合判断。

合意,是指各行为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意是双方、多方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当事人未达成合意的,双方、多方法律行为不成立。

合意的构成要件有二:

1.各行为人均需作出意思表示。反之,任何一方未作出意思表示的,合意不成立。

2.各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

(1)各行为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未达成一致的,即各行为人连“说好了”的合意外观都不存在,合意不成立。

(2)各行为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不影响合意的成立。换言之,只要当事人之间存在“说好了”的合意外观,即可认定双方的意思表示达成了合意,至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不会影响合意的成立,只会影响合意的可撤销。

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采取了解主义,即相对人知道该意思表示内容时生效。

(1)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2)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3.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抛弃所有权,或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采取作岀主义,即意思表示作出时生效。

1.实践行为的概念

实践行为与诺成行为相对应。

(1)诺成行为,又称不要物行为,是指当事人达成合意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诺成行为达成合意后,如其合法有效,则可发生法律约束力。原则上,民事法律行为均为诺成行为。

借用合同;

保管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

定金合同;

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合同。

2.“标的物的交付”并非实践合同中的义务

由实践行为的概念可知,在标的物交付之前,实践合同并未成立。故标的物的交付,其性质为实践合同的成立要件,而非义务的履行。因此,在实践合同中,标的物的交付具有任意性。

(1)实践行为达成合意后,一方拒绝交付标的物的,对方不得请求、不得强制,也不得追究其违约责任;

(2)如果拒绝交付标的物的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对方损失,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1.要式行为的概念

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相对应。

(1)不要式行为,是指法律与当事人均未对形式作出特别要求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我国民法中,大多数民事法律行为都属于不要式行为。

(2)要式行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取“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我国民法中,依法必须釆取书面形式的合同类型包括:

不动产交易合同;

金融借款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技术合同;

担保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要式行为依法或依约所需具备的“特定形式”,不以书面形式为限,也包括完成特定手续,如办理公证、办理有关登记。

2.“具备形式要件”并非要式合同中的义务

与实践行为相类似,在要式行为中,形式要件的具备,也是合同的成立条件,而非合同的义务,因此也具有任意性的特征:

(1)要式行为达成合意后,一方反悔,拒绝采取法定或约定形式的,另一方不得请求、不得强制,也不得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2)如果拒绝形成法定或约定形式的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对方损失,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在要式合同中,纵然形式要件未能具备,但若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则民事法律行为成立。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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