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据种类包括:第一,当事人的与案件有关的陈述。第二,书证,第三,物证。第四,视听资料。第五,电子数据。第六,证人证言。第七,专业人员的鉴定意见。第八,审判人员的勘验笔录。证据要经过查证,属实的才能够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法律依据】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或者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以及明确的线索。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从理论上划分民事诉讼证据可分为哪几类
从理论上划分民事证据分类如下:
一、本证与反证
本证与反证,是按照主张某种事实存在或否认对方主张事实的存在来划分的。本证是指当事人一方主张某种事实,提出能证明该事实存在的证据。反证是对方当事人为否定或推翻主张事实的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而提出相反的事实证据,以证明事实的不存在,
二、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1、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是按照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来划分的。直接证据是能够直接证明证明对象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但能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共同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2、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也是相对而言的,并且是以同一证明对象为标准的;
3、划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标准,应以能否直接证明案件的关键性事实来确定;
4、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千差万别,有些证据介于二者之间既可算间接证据,所以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并不是绝对的;
5、间接证据在民事诉讼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间接证据可以作为调查研究整个案情的向导;可以鉴别直接证据的真伪;间接证据是直接证据的有力助手和可靠的佐证。
三、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传来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