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考行测备考之法律常识

1.民法的概念:《民法典》第2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

3.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4.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6)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5.民事主体:自然人

6.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7.《民法典》第13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8.《民法典》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胎儿也有继承权)。

10.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1.《民法典》第17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12.《民法典》第18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

13.《民法典》第19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14.《民法典》第22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15.《民法典》第20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16.《民法典》第21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17.监护就是指民法上所规定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

18.《民法典》第27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19.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0.《民法典》第2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1.《民法典》第29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22.《民法典》第30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23.《民法典》第31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24.《民法典》第35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25.委托监护委托监护是由合同设立的监护人,属于意定监护。

26.《民法典》第1189条【委托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27.《民法典》第1047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28.《民法典》第1048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29.《民法典》第1082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30.《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31.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32.《民法典》第1063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3.继承权:公民死亡以后,依法把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

34.《民法典》第1122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35.法定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女婿。

36.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7.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38.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确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份额。

39.遗嘱继承特征:一是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二是设立遗嘱必须由本人独立进行。遗嘱继承效力大于法定继承。

40.遗嘱包括自书遗书、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公证遗嘱、口头遗嘱、录像遗嘱和打印遗嘱。

41.遗赠扶养协议指遗赠人和扶养人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死亡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具有优先执行的效力。

42.遗赠扶养特征:①双方、有偿、要式法律行为;②遗赠人必须是自然人,一般是孤寡老人;③扶养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受遗赠人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

④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后法律行为的统一。

43.代位继承:《民法典》第1128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44.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45.转继承,又称为再继承、连续继承,是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的,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来继承的制度。

46.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依法所要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47.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1)继续履行;(2)损害赔偿;(3)违约金;(4)

定金。

48.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49.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时,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50.《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

担侵权责任。

51.过错推定责任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而应承担侵权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52.无过错责任原则:《民法典》第1166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53.监护人的替代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54.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55.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56.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57.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没有过错,而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由双方分担损失。

58.犯罪概念: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59.犯罪构成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

60.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6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62.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63.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处罚。

64.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65.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

(1)无刑事责任能力:指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6.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其精神正常情况下实施犯罪行为,应负刑事责任。

67.注意:(1)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8.犯罪故意:指明知道该危害行为将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却还是实施该危害行为,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明知并且希望。间接故意:明知并且放任。

69.犯罪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70.犯罪客体: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即法益。

71.意外事件: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72.正当防卫: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74.防卫过当:对不法侵害进行防卫时,明显超过必要的防卫限度,同时造成重大损害。防卫过当并不是一个罪名,触犯什么罪就定什么罪名,例如过失致人死亡罪。

75.防卫过当处罚原则: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76.特殊正当防卫(无过当防卫、无限防卫权):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77.紧急避险:为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对第三方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79.避险过当: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处罚原则: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罚。(3)特别例外限制: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80.刑罚论: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历的法律制裁方法。我国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81.管制: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社区矫正组织执行,限制其一定自由的管制刑罚方法。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82.管制期限: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83.拘役:剥夺犯罪分子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拘役报酬。

84.拘役期限: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得超过1年。

85.有期徒刑:主刑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86.有期徒刑期限;6个月以上15年以下。判决宜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有期徒刑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87.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88.无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89.死刑: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死刑是刑罚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

90.不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②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③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91.死刑立即执行: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92.死缓: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93.死缓的适用条件:其一,罪该处死;其二,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THE END
1.法律知识的传承法制教育内容的重要性与实践应用在现代社会中,法制教育不仅仅是学校教育的一部分,它更是一个全民工程。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和理解,我们可以增强公民意识,提高个人和集体的合法权益保护能力,从而为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首先,法制教育内容摘抄中的法律常识是基础。它包括了宪法、刑法、民法等基本法律条文,以及一些基本原则,如平等前https://www.1lhyh3ij.cn/mei-ti-bao-dao/412358.html
2.鱼泉科普青少年法治教育知识科普速get!(4)遵守法律法规,带头宣传法律基本常识。 13、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不良因素有哪些? (1)不良家庭教育的影响:父母冲突、破碎家庭、家庭教育方法不当; (2)不良学校教育的影响:重智育轻德育; (3)不良交往的影响:不良交往促使未成年人形成犯罪动机。 http://www.meitan.gov.cn/jgsz/xzjdbsc/yqjd/zfxxgk/fdzdgknr_5716410/zcls/202409/t20240918_85721877.html
3.法律知识法律基础知识法律常识公司劳动人事法律风险管理 特色班¥50购买 死刑复核案件实务技巧 死刑复核案件实务技巧 特色班¥50购买 风险投资法律实务 风险投资法律实务 特色班¥50购买 金融衍生与创新法律实务 金融衍生与创新法律实务 特色班¥50购买 关于我们 24小时客服:400-650-0111/010-82332233 https://www.chinalawedu.com/web/15700/page1.shtm
4.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1996全国普及法律常法律法规今年3月5日,全国普法办公室以普法办[1996]10号文下发了“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1996年工作要点”,全文如下: 在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和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监督下,经过全国各地方和各行业、部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的不懈努力,“二五”普法取得了较大成绩,公民的宪法和法律意识进一步提高,专业法学习扎实有https://code.fabao365.com/law_256367.html
5.“常识常理常情”:一种法治观与法学教育观“我们人民法院定罪量刑的过程,应该是一个和人民群众,包括刑事被告人,将心比心,以心换心的过程”;“我们的司法人员只能为了维护法律所保护的价值而维护法律的权威,是绝不能仅仅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而维护法律的权威”,“我们对司法人员的业务教育必须与良心教育相结合,良心教育优于业务教育,以良心教育来促进业务教育”。https://weibo.com/p/23041862e9aaba0102wwq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