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者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法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法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三种:
1.可为模式:人们可以怎样行为。比如:《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所谓可为就是人们可以、有权做某事,这是具有选择性,我们可以选择做,也可以不做)
2.勿为模式:人们不得怎样行为。比如:《民法总则》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所谓的勿为就是法律规定了哪些行为是不准、禁止、严禁做的,具有不可选择性)
3.应为模式:人们应当或者必须怎样行为。比如:《民法总则》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所谓的应为就是法律规定了哪些行为应当做的,具有不可选择性)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体现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
国家的存在是法存在的前提条件。一切法的产生,大体上都是通过制定和认可这两种途径。法的制定,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规定性文件的活动。法的认可,是指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承认其他社会规范(道德、宗教、风俗、习惯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
三、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它具有特殊的强制性,即国家强制性。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在此意义上,法的国家强制性就是指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强迫人们遵守的性质。也就是,不管人们的主观愿望如何,人们都必须遵守法,否则机关招致国家强制力的干涉,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国家的强制力是法实施的最后保障手段。
四、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
法的普遍性,也称“法的普遍使用性”“法的概括性”,是指法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具体而言,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
1.法的效力对象的广泛性(行政区域内均有效)
2.法的效力的重复性(统一行为反复适用)
五、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法是强调程序、规范程序和实施程序的规范。也就是说,法是一个程序制度化体系或者制度化解决问题的程序。程序是社会制度化的最重要的基石。
【小试牛刀】
1.现在我们要求依法治国,其关键是以法治官、依法治权,一切国家机关的行为都必须遵循法定程序,这体现了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