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儿童投资主基金”案看我国非居民企业间接股权转让所得税处理

杭州国益路桥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国益路桥公司”)系中港合资企业,成立之初股东为香港国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国汇公司”)和浙江国叶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后境内企业股东变更为广东新川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香港国汇公司注册地位于香港,系香港居民企业,持有国益路桥公司95%的股权。香港国汇公司是ChineseFutureCorporation(以下简称“CFC公司”)的全资子公司。CFC公司注册地位于开曼群岛。本案当事人儿童投资主基金(theChildren’sInvestmentMasterFund,以下简称“儿童投资主基金”)注册于开曼群岛,持有CFC公司26.32%的股权。注册于开曼群岛的WideFaithGroupLimited(以下称“WG公司”)持有CFC公司73.68%的股权。新世界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界公司”)注册地位于香港,是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MoscanDevelopmentsLimited(以下简称“Moscan公司”)是新世界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注册地位于开曼群岛。

2011年9月9日,儿童投资主基金与Moscan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Moscan公司收购儿童投资主基金所持有的CFC公司26.32%的股权。杭州市西湖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西湖国税”)接到儿童投资主基金通过美国某国际律师事务所发来的律师函件,询问儿童投资主基金与Moscan公司收购儿童投资主基金所持有的CFC公司26.32%的股权是否需要在中国境内完税。

西湖国税经过调查及多轮研讨后,按照规定程序层报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11月,税务总局批复,同意对儿童投资主基金等境外投资者间接转让国益路桥公司股权的行为征税。西湖国税分别向儿童投资主基金下发了《税务事项通知书》,并告知纳税人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儿童投资主基金按照当日汇率向税务机关缴纳了相应的税款,共计1.05亿元。2014年1月,儿童投资主基金委托律师向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提请行政复议。2014年5月,儿童投资主基金又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2014年9月,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未当庭作出判决。后由于该案件涉外且涉及金额巨大,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审了该案件。

2015年3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西湖国税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015年8月,儿童投资主基金又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二审上诉。2015年12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件,同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后,儿童投资主基金仍未放弃,于2016年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同年最高人民法院支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驳回儿童投资主基金的再审申请。

二、争议焦点

(一)关于股权转让交易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儿童投资主基金认为,根据中国商务部及国家发改委的要求以及国益路桥公司章程的约定,未经批准以及中小股东的同意,香港国汇公司不能将国益路桥公司的股权对外转让。由于CFC公司在对外发行债券时将持有的香港国汇公司股权全部设置了抵押,CFC公司也无法将香港国汇公司的股权随意对外转让。儿童投资主基金如欲剥离其海外基础设施类业务,则只能对外转让CFC公司的股权。因此,本次股权转让交易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西湖国税认为,新世界公司曾披露的通函、联合公告显示,新世界公司通过其子公司Moscan公司收购CFC公司26.32%的股权的目的就是收购国益路桥公司的股权。假如CFC公司不实际控制国益路桥公司,本交易将根本无法达成。儿童投资主基金可以安排香港国汇公司直接转让国益路桥公司的股权,但却作出了儿童投资主基金转让CFC公司的安排,交易形式与最终的交易目的相违背,足以说明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二)关于CFC公司、香港国汇公司是否具有经济实质

儿童投资主基金认为,CFC公司与香港国汇公司均具有经济实质,不存在避税安排。CFC公司具有自己的经营管理活动,实施了债券发行、维持债券上市、债券评级、审计、抵押品托管、支付债息等管理活动,除发行债务外一直致力于境外首次公开股票发行、寻找投资项目、降低运营成本等工作,且配备了相应的人员、办公场所、设备。CFC公司对外签署了很多合同,对合同的相对方承担了相应的义务,CFC公司每年均出具审计报告,并非是一家空壳公司。香港国汇公司配备了相应人员、办公场所、设备,是行使管理职能的公司。香港国汇公司持股国益路桥公司的架构是当时中国政策法律决定的,中国国家发改委、交通部、商务部的批复均明确由香港国汇公司作为持股主体,且不得转让。

西湖国税认为,CFC公司、香港国汇公司不具有经济实质。CFC公司与香港国汇公司均注册在避税地或低税率地区,不从事制造、经销、管理等实质性经营活动。

(三)关于股权转让价是否主要取决于对国益路桥公司的估值

税务机关认为,由于新世界公司系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因此其在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时需要进行信息披露。新世界公司披露的估值报告显示,新世界公司对股权收购价款的估值是完全基于国益路桥公司营运能力而进行的。

三、法理分析

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反避税法律体系。实践中,对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居民企业股权所得拥有征税权的依据主要体现在以下法律法规中:

四、几点启示

(一)投资多元化是判定“中间控股公司”具有经济实质重要因素

实务中,在判定“中间控股公司”的经济实质时,征纳双方通常会借鉴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经济实质的规定。其认定标准是“经济实体+实质经营活动+经济权归属+经济权匹配”。在间接股权转让交易中,对于中间控股公司经济实质的认定标准便可部分借鉴上述标准,即“经济实体+实质经营活动+功能风险匹配”。经济实体,即公司应具备公司正常运作的场所、资金、人员、管理层等;实质经营活动,即公司应当具有实质上的经营活动;功能风险匹配,即公司在集团内部实际履行的功能和风险是否与其实施的经营活动相匹配。一般情况下,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中间控股公司”就不具备税法上所谓的“经济实质”。即便具备上述条件,但如果“中间控股公司”仅仅从事单一的经济活动仍然不利于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外企业股权的判定。

在本案中,西湖国税认定CFC公司不具有经济实质,源于CFC公司只有国益路桥公司这一处投资,其所有的经营活动均系为国益路桥公司所实施。因此,在考察判定投资管理类公司的实质性经营活动时,投资多元化是重要因素,且其投融资管理的经营活动均具有鲜明的项目性划分。如果公司只有一个投资项目,而且还是在中国,其基本上所有的投资管理类活动都是围绕着这一个投资项目展开的,则很难说明其具有实质上的经营活动。

(二)交易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判定间接股权转让征税权关键

(三)完善间接股权转让的法律层级是决定我国“具有征税权”的保证

THE END
1.完美的合同(二)概念划分与合同设计 三、思维工具图与合同起草 (一)图上作业与思维工具 (二)各类思维工具的运用 四、层次分析与图上作业 (一)层次分析法的原理 (二)层次分析法的运用 第三节合同秩序设计基本原理 一、秩序之本是主题安排 (一)建立条款主题的原则 (二)从条款主题到模块主题 二、主题的层级与顺序 (一)http://www.law-lib.com/shopping/shopview_p.asp?id=96215
2.层次划分范文10篇(全文)据此, 区域性市场在宏观上可以划分为两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区域内的市场层次, 第二个层次是在此基础之上的突破区域的市场, 对于这一层级的市场, 需要出台严格的法律政策予以监管, 否则就会无限蔓延, 最终造成市场混乱。 (二) 按发展目的划分 按照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内公司的发展目的标准, 可将区域性交易市场分https://www.99xueshu.com/w/ikey0jiboblh.html
3.我国商业银行规章制度层级问题探析明确公司内部职责分工、实施层级管理的角度,提出我国商业银行规章制度的层级划分与界定问题,浏览了目前商业银行规章制度层级界定的概况,探析了商业银行规章制度层级划分的基本原理,分析了商业银行公司章程地位的特殊性,探寻了商业银行规章层级划分的法律依据,对商业银行三级规章的界定要素进行了比较分析,介绍了三个层级划分https://www.fwsir.com/fl/HTML/fl_20061124211316_7459.html
4.法学法学(law science),是关于法律的科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法律作为社会的强制性规范,其直接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秩序,并通过秩序的构建与维护,实现社会公正。作为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其核心就在对于秩序与公正的研究,是秩序与公正之学[1]。 在中国,法学思想最早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https://baike.sogou.com/v82123233.htm
5.行政区划的划分中国行政区划 我国行政区划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http://snsm.mnr.gov.cn/Information/news/24370
6.现代财政制度下关于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几点思考从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特别是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应以法律保障为基础。如德国先后制定了包括《基本法》《财政预算法》《财政平衡法》等在内的一整套财政法律规范,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的事权、财权以及财政平衡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完善不同层级政http://www.kjlww.com/m/article-60950.html
7.中国养老保险法制建设:法律性质现状与未来发展在中国法制建设的语义下,我国采用了部门法的划分模式。2001年3月9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李鹏同志在代表常委会所作的工作报告中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7个法律部门。部门法的划http://www.sass.cn/109000/59041.aspx
8.学术前沿但目前,我国公安事权划分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法》以及《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于哪些是中央事权,哪些是地方事权缺乏系统、规范、清晰的界定,由此产生上下级公安机关职责的同构性,致使上级公安机关可以越权行使下级公安机关的职权,对本该由下级公安机关负责的具体工作提出过细的要求和考核http://www.zgfzxxh.com/xsqy/201901/t20190118_2470958.shtml
9.论税与费的法律界限我国现行立法比较简陋,法律效力的层级也较低,只是对税费规范进行了基本的界定。我们认为,这方面可以借鉴日本肖普税制中关于地方税的思路,通过重构财源组成以及强调其专属性,着力强化地方财政。[47]在中央地方财政收入划分中,重点对税费关系的交界领域进行处理,如特定目的税及政府性基金等。对专属于地方使用的特定款项,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275873.html
10.◇专题2020004◇应急管理综述与报告(四)完善应急管理法律法规 (七)推进应急管理数字化转型 1、发挥科学技术作用。 2、借力政务服务改革。 3、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十一、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应急管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及时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重要职责,担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https://www.fjlib.net/zt/fjstsgjcxx/zbzl/rdzt/202003/t20200313_43193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