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案类判,司法现代化的进路闫辐律师律师文集

擅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公司企业,刑事案件,交通事故,建筑工程

摘要:类案类判,是现代法治的应有之义,是法治现代化的外观特征;类案类判为司法公信力背书。类案类判存在诸多阻滞因素;类案类判理想的实现,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

关键词:类案类判类案检索类案推送类案监督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要求,对本院已审结或正在审理的类案与关联案件进行全面检索,制作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报告。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意见》,要求依托大数据技术,完善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的类案推送、结果比对、数据分析等功能,促进法律适用统一。类案推送、类案检索、类案类判已经从试点探索、政策倡导走向制度建设层面。

一、问题的提出

长期以来,“同类案件不同判决”现象,随着个案裁判结果的比对,时不时地成为热议的话题。“同案不同判”现象多发,严重动摇了司法的公信力,降低了司法案件中公平正义的影响力。问题来了,为什么会发生“同案不同判”?

(一)同案不同判的原因

1、司法者的要素差异

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虽然是明确的,但裁判者个体因为知识框架、认知背景、经验和价值要素的差异,在法律文本解读与应运环节存在差异,不排除望文生义、误解、曲解行为的发生。

2、裁判思维与操作范式上的差异

基层法院法官工作任务重,大多缺乏系统的司法轮训,没有形成统一的裁判思维,不同法官在同类案件的事实认定上缺乏统一的标准和尺度,尤其是在固定案由,固定请求权基础,固定起诉事实、抗辩事实,总结争议焦点,举证责任的转移与分配等方面,缺乏统一的工作流程与操作范式,难免同类案件结果上的差异。

3、自由裁量权尺度不一

作为对成文法不足的补充,法律赋予了法官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裁判者行使该项权利时容易发生两种偏离:一是基于个体经验作出个性化的裁判,与其他裁判者的裁判形成巨大反差;二是在有可资援引的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出于道德价值或者社会公众感受的考量优先适用了法律原则,跨越了法律规定,引发全社会的争鸣。

4、社会舆论的影响

当今社会处于“互联网+”时代,信息通过网络自媒体高速便捷传播,极大的便利了人们的生活,同时也对司法活动的独立性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在群众路线的语境下,司法裁判“说了不算”的现象仍然存在。特别是在一些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个案裁判上,社会舆论导向甚至为司法活动定调,同案不同判结果极有可能产生。

5、地方保护与熟人社会

由于司法机关在国家话语体系中并不拥有足够的话语权,裁判者的社会待遇受制于执业地的特定社会环境,裁判者并不拥有个体意义上的裁判权;其裁判结论应符合所在法院的价值追求。地方政府对法院的影响力仍然是强大的。法院对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作出了调整,就是应对地方力量干预行政审判的具体措施。目前,从经济收入到政治待遇上衡量,裁判者显然不属于社会的“精英群体”,不可能对生存发展要素视而不见,熟人社会的人际关系对其行使裁判权产生阻滞。

(二)类案类判的阻滞因素

1、检索类案不容易

类案即“类似案件”,其“类似性”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案件事实相类似、案件的法律关系相类似、案件的争议点相类似、案件所争议的法律问题具有相似性。现有的检索平台与检索工具各自设立,案源数量有限,检索识别工具简单、检索识别系统不够发达,大多数检索平台属于“初级案例库”,人工智能缺乏,检索国内所有类案的愿望不能得到满足。

2、类案检索性价比太低

类案检索的目的,是寻找类案的裁判模型与经验。然而,现有的检索平台因为缺乏统一的逻辑体系、话语体系与定义、案例可供检索的标识、及其“逻辑架构图”,类案检索好比大海捞针,艰辛异常,性价比太低。不是不得已,不去检索。

3、不是安身立命所必须

类案检索,无论其难易,必须解决动力问题。目前,类案检索及其生成检索报告,由司法实践发达地区的试点上升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组成部分,已经上升到了制度建设层面,但目前仅限于“本院各单位”。这就是说,类案检索成为全国法院所有法官裁判的“规定动作”,尚需时日。

4、“类案库”缺失

类案检索的条件是存在“类案库”。这个“类案库”应当具有下列功能:一是按刑事、民事、行政分类建库;二是按民事(行政)案由、刑事案件罪名为一级检索目录建立“类案库”;三是按要件事实层面的争议焦点建立“焦点库”;四是以法条适用、法律原则、关键词等为标识建立“智慧库”。最终生成一个全方位、大容量、智能化、精准化、有争点思维导图的、专业化的检索资源平台。

二、类案类判的维度与逻辑体系

类案类判,是指类似的案件事实得到类似的裁判结果;或者表述为:同样的案件,期待同样的判决结果。本文中,类案指同一法律关系、同一要件事实下含有同一维度争点的案件;类判即同一争点适用同一裁判依据、得到同质的对待。

(一)类案的维度

1、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区分个案之间是否为同类案件的首要的依据。例如,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不是同类案件;刑事案件中的故意杀人罪与寻衅滋事罪不是同类案件,民事案件中的合同纠纷与婚姻家庭纠纷也不是同类案件。因此,可以这样归纳:民事(行政)案件中的案由、刑事案件中的罪名,是识别个案之间是否为同一法律关系的初步依据。民事案件案由有十个一级目录,三十个二级目录,400多个四级目录。应当以四级目录为类案筛选意义上的第一级识别依据。

2、要件事实

民事法律关系包含有多个要件事实。例如,在一般的民事侵权纠纷中,其构成要件有:(1)行为人之行为;(2)被侵权人民事权益受到损害;(3)要件(1)与(2)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行为人存在过错;(5)行为具有违法性。同一案由下,个案发生的争点对应着具体的要件事实;依裁判逻辑,行使请求权人应证明该案由下全部要件事实均具备;而抗辩者只要否定某一要件事实的存在即可达到对抗原告请求的目的。因此同一案由下的要件事实,可以作为类案的第二级进一步细化的识别依据。

3、争点层级

在民事案件审理中,争点整理应当以要件事实为单位;如果是要件事实的构成要件(次级要件)有争议,亦可将次级要件作为争点整理的基本单位。例如,违约之诉中,当事人争点如为意思表示是否成立,则其争点表现如下:第一层次要件:意思表示已经成立、请求符合意思表示;如果“意思表示已经成立”成为争点即产生第二层次要件: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内容合法、主体适格;如果“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成为争点即产生第三层次要件:要约、承诺、期限、承诺与要约内容一致。因此“类案”的“比对”意义上的要素,应当以具体层级上的争点为第三级即最终的识别依据。

(二)类判的维度

类判即类似判决,同质判决,同一法律关系、同一法律适用的结果。为便于表达,下文继续使用法律关系、要件事实、争点层级的概念。

1、同一案由(罪名)

民事案由即民事法律关系,不同法律关系对应不同的案由;同理,在刑事案件中,不同的刑事法律关系对应着不同的罪名。案由(罪名)相同意味着适用相同的法律规定。

2、同一争点

案件的争点以要件事实为单位。先考查第一层级的要件事实;若案件争点发生在某要件事实的某一具体层级上,则应以该争点同一维度的争点作为比对对象,然后考查法律适用,类判才是同质的。

3、适用同一法律

审判活动的基本过程可以简化地表达为:诉讼请求→权利或法律关系(案由)→法律规范(请求权基础)→案件事实(要件事实及其争点证明)→判决(法律适用)。“类案”的“比对”只有在同一案由下、同一要件事实的同质争点上才有可比性;在这一前提下讨论“类判”才有基础。

三、类案类判机制的建立

“类案类判”运行机制,包括相互作用的四个环节:一是有足够多的案例可供查找到“类案”;二是法官对承办的疑难案件、新类型案件进行检索,能便利、高效实现;三是库存“类案”已经作了标识化处理,以“法律关系”、“要件事实”、“争点”、“适用法律”为维度排序,并提供“裁判要旨”,为法官裁判提供高度类似的参考判例;四是“同案不同判”的监督。

(一)类案推送

依法裁判,是法官的职责,但是推送案例不是。相反,接受类案推送,基于司法公正、办案效率、健全知识结构的需求,法官并不拒绝。从制度建设层面考虑,所有案件均应在法院系统“内网”上可见;至于面向社会提供案例则需要实施技术处理与价值取舍。从“类案类判”的制度设计考虑,类案推送有下列刚性需求。其一、所有案件上传法院内网,其二、上传案件均需进行初步的技术处理:满足保密的需要,满足类案识别的需要,其三、满足法律监督的需要。目的:建设类案库,提供检索服务,接受监督。类案推送,是“类案类判”机制的基础性工作;没有合乎需求的类案推送制度及其有效运行,“类案类判”便成为“无源之水”。

(二)类案检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作为一项约束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管理制度,自2017年8月1日实施。该意见的第三部分是“审判流程”,“第五步”动作安排为:“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要求通过检索平台,“对本院已审结或正在审理的类案与关联案件进行全面检索,制作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报告。”旨在保持最高人民法院正确的裁判传统与裁决结论的严肃性。该意见的第41条规定:对适用死刑复核程序、二审程序、赔偿委员会决定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国家赔偿监督程序审结的具有类案指导价值的案件,法官助理应当在承办法官指导下,高度提炼案件基本事实、争议焦点、评议意见、法律依据、裁判要旨等,形成书面裁判要览并上传办案平台。

(三)类案类判

类判,简单地说是指类似的判决,换句话说叫适用同一法律关系、法律规定、法律原理,得出同质判决。类判、同判,应当都是这个意思,不是指判决结果在量上“相等”。

1、依请求权基础裁判

请求权基础即法律依据。因为同一案由或罪名对应着同一种具体的法律关系,诉辩双方的争点存在于这一法律关系的要件事实之中。同一法律关系内的对抗,当然要求适用法律同一,裁判要旨同一,裁判结果同质。

2、依案件事实裁判

同一法律关系中,因为争点不同,案件审查的内容就有了差异。只有争点内容为同一要件事实、才具有更多的类案特征;只有当案件争点发生在同一要件事实下的同一位阶上,争点要素相同,那么,这两个个案就成了“类案”,具有得到同质裁判结果的事实依据。

3、自由裁量

法官在裁判的时候,首先要适用法律条文,只有在没有法律条文的情况下,才能依据法律原则由法官按照自己的意思裁判,即行使自由裁量权。

(四)类案监督

监督的重点有“同案不同判”、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等情况。有了案件的“类案”筛选、争点比对、法律适用标识,法官找类案容易、参照类案简单,法律适用准确率更高。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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