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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立嗣过继多发生于已婚夫妇以至中年仍未生有儿子之时或已婚男子去世之后,此时夫妇或丧偶女性多形成经济和生活相对独立的小家庭。因而立嗣过继这一行为至少涉及两个家庭或夫妇单位——拟立嗣家庭和有过继资源——两个及以上儿子的近亲家庭。若将这两个家庭视为最小决策单位,那么立嗣过继就超过了小家庭范围,进入了“家”的层级。

按照官方法律和民间宗规族训要求,立嗣过继是同宗血亲成员之间的行为或限于同宗范围,本质上在两个家庭之间形成一种“需求”与“供给”的关系。“需求”者乏嗣要从同宗血亲中择立他人之子为嗣,“供给”者有两个及以上儿子可“过继”出去一个。同宗成员是有“家”的层级之分的。无嗣者择嗣既有可能在同一层级——同父周亲之“家”中,也有可能在不同层级的“家”中。为了减少立嗣过继中的矛盾和冲突,就需要制定规则,规则即是制度。

这加深了我们对清代立嗣过继选择及其问题的认识。既有研究对立嗣过继的分析尚缺乏将家庭与“家”结合起来考察的视角,对拟立嗣者在同一“家”层级和不同“家”层级择立嗣子的偏向和考虑也缺少揭示。另外,将同姓血亲嗣子与异姓子混合分析存在不足,异姓子可视为养子,但不能作为嗣子看待。本文试图对此有所弥补。

本文所用资料有两大部分,一是借助于宗族文献(主要是家谱中的“凡例”)进一步认识被细化的立嗣过继选择顺序规则,从中观察立嗣过继的基本要求与扩展方式;二是以乾隆和嘉庆29时期的刑科题本档案为基础考察立嗣过继选择顺序的民间实践及其对家关系的影响。这些档案

一是笔者直接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刑科题本婚姻家庭类、土地债务类档案中收集;二是来自《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杜家骥主编,天津古籍出版社,2008年)。刑科题本档案中当事人的供词既提供了无子家庭在不同层级“家”范围内立嗣择继的过程信息,也对立嗣过继完成后入继与出继家庭之间的关系有较多反映。

二、法律和宗规对立嗣过继中“家”的层级要求

(一)清代官方立嗣过继规则对“家”的层级要求

另外,符合过继条件的家庭若有两个儿子,长子出继还是次子出继?官方制度对此所作规定也不明确。不过,清代中期对独子能否出继有明确规定,那就是独子除兼祧外不得过继。这从当事的立嗣过继个案中也可反映出来。嘉庆八年(1803),山东德州马文德的供词:

四十四岁。父故,母亲七十七岁,并无兄弟。前妻满氏生子马功,年二十七岁,过继与小功服兄马文友为子。继娶杨氏没生子女,带有她前夫所生儿子对年抚养,才十四岁。

该案的判词为:

但正如前言,立嗣者既要考虑家系传承,又不能忽视嗣子的品性、聪愚等资质表现,这关系到他是否可作为立嗣家庭多项功能履行之人。允许“择爱”增强了“立嗣”者的自主权。但若过继者执拗于“应继”之规,“立嗣”者与“过继”者(实际是其父母)之间就会发生矛盾和冲突。清中期官方允许“择爱”,旨在减少“应继”给“立嗣”者家庭生活带来负面影响并由此引发家庭矛盾。“择爱”并非不受约束,而主要是在同一层级的“家”范围中或扩大至相邻层级。比如,同父周亲弟兄三个,弟弟无子,两个哥哥各有两个及以上的儿子。“择爱”应该在这一范围的侄子中选择,而非越过这一层级选择堂侄或从堂侄等。

(二)宗族制度中立嗣过继实施的“家”层级要求

清中期在立嗣过继问题上,多数宗族组织遵循了官方律例中所要求的“家”层级要求,至少在文本表达中如此。还有一些宗族组织鉴于立嗣过继实践的复杂性,则在官方律例基础上有所细化。本文主要对后一种情形进行分析。

1.强调在同父周亲、大功、小功、缌麻之侄中立嗣

官方的立嗣过继规定仅指出由亲及疏的层级范围,而一些宗族“凡例”则明确为以不同层级的“侄”为立嗣对象。

以上宗族规则有基本相同的内涵,不同层级的“侄子”是立嗣的对象,根据由亲及疏的原则逐层选择承继人选。

2.同父周亲范围内长门、次门及长次子的选择方式

官方律例将同父周亲置于立嗣过继选择的第一层级,但同父周亲范围内也可能有两个及以上的兄弟。若弟兄三个中,一个乏嗣,其他两个均有两个以上可供过继之子。这种情况下如何选择?还有,拟立嗣者可能是兄,也可能是弟,在立嗣时兄和弟之间有无分别?对此,多数宗族只有原则性要求。但少数宗族对此有具体规定,具有认识价值。

3.无论同父周亲内还是超出这一范围立嗣均以次子为对象

4.将在同父周亲范围立嗣视为基本选择,其他为不得已选择

以上“凡例”中的立嗣规则较法律规定有所细致化,共同之处在于,立嗣应以期侄、堂侄、从侄为序,贯彻了在同父周亲、大功、小功、缌麻等不同层级“家”成员中立嗣的法律要求。但相互之间也有差异,有的强调只有次子可过继,有的则因伯叔之别而有长次子过继之不同。

5.允许择爱及其范围限制

6.兼祧的实施

清代立嗣过继以“同父周亲”之“家”为基础,然后逐层扩展。一些宗族在“同父周亲”之“家”中将规则细化,目的是把可能的争竞或推诿行为降至最低。允许择爱的官方政策及宗族规定有助于提高“立嗣”者选择嗣子时的主动性,但对“应继”秩序会产生一定冲击。

三、从汇总数据看立嗣过继中“家”层级关系特征

本文所涉及的乾嘉时期立嗣过继档案有94件,以此为基础,认识立嗣过继者出继、入继的“家”层级范围。

(一)嗣子选择的“家”层级

笔者参照前面官方法律对立嗣选择的范围规定,将“家”的层级分五类:同父周亲、同祖、服亲、同宗和同姓不宗(见表1)

表1嗣子选择的“家”范围

类型

占比

样本量

同父周亲(胞伯、胞叔)

55.32

52

同祖(堂伯、堂叔)

27.66

26

服亲(从堂伯、从堂叔)

4.26

4

同宗(族伯、族叔)

11.7

11

同姓不宗

1.06

1

合计

100.00

94

根据表1,在“同父周亲”中立嗣者超过55%;其次是同祖,超过四分之一,两者合计占82.98%。可见,在这些近亲之间的过继是主流行为;同宗者超过10%,居第三位;从堂伯、堂叔占4.26%。这样,有服之亲或服亲之家范围内立嗣者占87.24%。从形式上看,多数立嗣过继行为遵循了官方和宗族规则。

由前可知,不同地区的宗族在具体的立嗣规定上并非完全一致,而宗族又以一定区域为生存载体。由于样本有限,我们将个案样本以秦岭——淮河为界粗分为南北方两大区域(见表2)。

表2过继者的“家”层级区域比较

区域周亲

同父

同祖

服亲

同宗

北方占比

57.45

19.15

6.38

14.89

2.13

北方样本量

27

9

3

7

47

南方占比

53.19

36.17

8.51

0

南方样本量

25

17

“同父周亲”类所占比例,北方稍高于南方,南方“同祖”层级又明显高于北方。若将同父周亲和同祖合并,南北方分别为89.36%和76.6%,表明南方更重视在近亲中立嗣。服亲类为北方高于南方。若将其与前两项合计,南北方分别为91.49%和82.98%,南方高于北方8.51个百分点。北方同宗内立嗣比例高于南方。

过继与胞伯和过继与胞叔的嗣子构成有无区别?详见表3。

表3过继者在不同层级伯、叔中的构成

胞伯

26.60

兼祧胞伯

2

胞叔

23.40

22

兼祧胞叔

3.19

堂伯

11.70

堂叔

14

从堂伯

从堂叔

继曾叔祖为孙

叔祖嗣孙

族伯

族叔

9.57

就单项来看,过继与胞伯的比例稍高于胞叔。值得注意的是,本项样本中,只有胞伯和胞叔之间存在兼祧现象。这也与兼祧的政策目标和要求相一致。若将兼祧分别与胞伯、胞叔两类合并,过继与胞伯和胞叔的比例分别为28.73%和26.59%,两者构成虽有区别,但并不明显。在堂伯与堂叔之间,过继与堂叔的比例高于堂伯约3个百分点。

(二)过继伯、叔者在原生家庭儿子中的排行

宗族“凡例”多强调以“次子”出继为主,也有规定长门无嗣可过继次门长子。本文将入继伯叔者分类统计,看是否入继胞伯者以长子为主,入继胞叔者以次子和末子为主?参见表4。

表4过继伯叔者在原生家庭兄弟中的排行

长子占比

次子占比

末子占比

兼祧占比

31.82

54.55

13.64

胞伯兼祧

100

80.95

19.05

21

胞叔兼祧

37.5

50

12.5

8

7.69

84.62

13

75

样本量占比

13.75

62.5

17.5

6.25

5

80

表4将出继者在原生家庭的兄弟排行分成三类:长子、次子和末子。实际上,次子和末子在少子女家庭具有同一性。只有两个儿子的家庭,次子就是末子。当然,在三子及以上家庭,这种分别才有意义。实际上,将长子视为一类,次子和末子视为一类也可以说明问题。

分亲属类型来看,入继与胞伯者中,长子约占31.82%,次子最多,占54.55%,末子最少。入继与胞叔者,无长子,均为次子和末子。入继与堂伯者中,长子为37.5%,次子占50%,末子为12.5%。值得注意的是,入继与堂叔者中有7.69%为长子。其他类型样本太小,不再说明。

本项个案汇总数据显示,在胞伯立嗣者中,只有少数为弟弟长子入继,次子和末子入继占多数。胞叔则完全由其他房支次子末子为嗣。

这种方式在区域之间是否有差异?

表5南北方过继者在原生家庭兄弟中的排行

长子

次子

末子

兼祧

9.76

63.41

17.07

41

17.95

61.54

2.56

24

39

表5显示,北方长子出继比例高于南方;南方兼祧比例更高。总体上,南北方均以次子和末子出继为主。

(三)嗣子被立嗣过继时的年龄

那么,不同“家”层级的亲属类型者中,立嗣的年龄有无区别?参见表6。

表6不同家层级“家”立嗣过继时嗣子的年龄

序号

未成年过继

成年过继

同父周亲占比

76.92

23.08

同父周亲样本量

30

同祖占比

82.35

17.65

同祖样本量

服亲占比

服亲样本量

同宗占比

同宗样本量

同姓不宗占比

同姓不宗样本量

总样本量

19

69

根据表6,“同父周亲”和“同祖”两种类型中,未成年过继的比例最高,均超过75%。服亲范围未成年过继仅为四分之一,同宗者中为50%。对无子立嗣者来说,在未成年侄辈中择立,理论上其与嗣子更有可能融为一体,故同父周亲和同祖关系者及早确立和落实占多数。将成年人立为嗣子对嗣父母来说往往是不得已的,甚至只是一种形式,并不生活在一起,仅为名义上的家系传承者,在嗣父母去世后由其获得遗产。

立嗣过继时嗣父母的存故状况如何?根据统计,嗣父母均健在时立嗣不到一半(48.72%);嗣父去世、嗣母尚在(35.9%);嗣父母均去世(10.26%);占比最小的为仅有嗣父在(5.13%)。对无子家庭来说,立嗣过继具有很强的被动性,表现为个体家庭解体(在当代生命周期理论中,丧偶被视为家庭解体)生子无望甚至消失(夫妇均去世)时立嗣占较高比例。

本项个案汇总资料显示,同父周亲之家是最主要的立嗣过继亲属组织,其次是同祖关系者,两者之和超过80%。若分地区看,南方更高,接近90%。这也与官私制度规定一致。出继与胞伯的嗣子在原生家庭兄弟中的排序表现为,长子占一定比例,超过30%,但次子最高,是主流。这表明一些家族和地区遵循了长门无子、次门长子过继的规则。而为胞叔之嗣者均为次子和末子,可谓完全遵从宗族制度。多数立嗣过继发生于嗣子年幼或未成年之时,并且在同父周亲和同祖关系者中更为突出。它表现出立嗣过继行为的规范性和适时性。但也应注意,嗣父母均健在时的立嗣行为不足50%,嗣父去世由嗣母主张或选择嗣子者超过三分之一;还有超过10%为嗣父母均故之后,由其他近亲出面组织立嗣之事。由此可见,清代民间社会立嗣过继具有较强的被动特征,可谓无子之家不得已的选择。

四、立嗣过继中不同层级“家”成员的关系

(一)同父周亲范围立嗣及其问题

1.择继者在同父周亲“家”中立嗣时的策略。一般来说,同父周亲有两个兄弟,且一个无子、一个有两个以上的儿子,立嗣过继之人的确定相对比较简单。而若弟兄三个及以上且超过两个及以上的兄弟有两个以上的儿子,则会有“争”的现象出现。欲在这一范围择立后嗣,不免会权衡立谁的儿子更合适。

(1)立嗣以有利于家产保护为前提

当有多个候选嗣子时,立嗣者往往会以是否有利于家产保护为基本考虑,保护家产就是维系自己的现有生存条件。理性立嗣者都会这样做。

嘉庆年间贵州威宁州安荣供词:

本案中,同父周亲兄弟四个,四弟去世无子,其上长兄、二兄各有两个以上儿子,三兄儿子数量本案中没有交待。这样,四弟寡妻可在长兄、二兄之子中择嗣。长兄“将家业花消”(这或许被视为挥霍家产),想通过儿子出继获得四弟财产,其让己子出继动议遭到寡弟媳拒绝,最终二兄之子被立。这种选择在程序上不存在问题,长兄没有阻止的理由。但其心中有不满,埋下冲突隐患。

(2)立嗣过继应有利于家庭存世成员生活

无子立嗣的基本功能在于家系传承,但若这一做法影响现有家庭成员的生存条件,有的拟立嗣者会放弃立嗣打算。乾隆五十一年安徽巢县吴起万供词:

(3)收养异姓之子与立嗣相结合,以保持家庭生活的独立性

一些地区的民间习惯中,无子者往往优先考虑收养异姓子。幼小收养的异姓子没有其他亲属关系掣肘,更容易融入收养者家庭生活中。或者说,这种做法对收养者日常生活影响较小。但按照官方制度,养子不能作为嗣子,最终仍需立嗣。乾隆四十四年浙江平阳县李洪继供词:

本案是对过去立嗣行为的追叙,伯母抱养义子在前,立嗣在后。

嘉庆十六年云南南安州鲁郭氏供词:

本案中,鲁宗贤收养了异姓义子,后又立其兄的孙子为嗣孙。

2.同父周亲立嗣过程中的“争”。同父周亲范围内的择嗣和出继双方往往有各自利益考虑。若立嗣者的家庭财产厚实,出继者的父母当然高兴。但儿子未被立嗣的兄或弟及其配偶,则会心生不满,甚至有不同形式的明暗之争。

(1)“争”的方式

第一,隐性争继。乾隆五十六年安徽和州裴王氏供词:

本案中,同父周亲兄弟四个,二弟无子。长兄至少有二个儿子,三弟已故,有两个儿子,四弟生子状况案中没有提及。二弟可在长兄和三弟中择嗣,其最终选择长兄次子为嗣。从应继顺序上看没有问题,若按顺序继承,长兄次子较三弟之子具有优先权。且从二弟角度看,其上之兄、其下之弟都有两个儿子,兄长之子亦具有优先权。但三弟与二弟居住于同屋前后,三弟寡妻对二伯在立嗣问题上没有知会而不满,实际更有可能是对二伯舍近求远、不立自己儿子为嗣的做法感到愤懑。这是一种隐性争继。

第二,显性争继。同父周亲范围的兄弟直接对立嗣者不立己子表示不满并争继的现象并非个别。嘉庆十年山西万泉县李英平供词:

本案中李英平父亲辈弟兄数至少三个。其大伯无子有一女(已出嫁),其父只有其一子,三叔至少有一个儿子。照理,在同父周亲范围内,应择立三叔之子。但大伯寡妾首选立二伯之独子(违背独子不能出继原则,也不符合兼祧原则,三叔有合例出继之子)。最终,大伯寡妾放弃立嗣,抱养义子为嗣(这与规则不符)。三叔因此争继。

(2)立嗣之争的本质是财产之争

在同父周亲范围内,一旦有争继现象,出面争继者均非为了维护规则,而在于争夺财产。

当然,超出同父周亲范围的争继行为同样是利益之争。乾隆四十六年福建宁化县姜贤顺供词:

本案中,兄长去世,寡嫂遗腹子出生前,弟弟之子被议立,并曾穿过孝服。寡嫂生子后,弟弟计划落空。因侵夺长兄产业被诉,不得不交还。后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财产补偿。从中可见,夫弟通过己子立嗣占有寡嫂一家财产的意味很浓。不过,本案在形式上具有先立嗣、后生子的特征。按照法律,被退继者具有获得原嗣父家一半财产的权利,即与其亲生子平分家产。从这一角度看,当事人之父并非无理侵夺财产。唯一的差异是,当事人被立嗣可谓为去世胞伯办丧事时的权宜之计(胞伯母已有孕在身),并非正式立嗣。但在被过继者的父亲看来,这是过继后被退继,故要求财产补偿。

乾隆五十四年湖北保康县徐琎供词:

本案中,弟兄三个中长兄、二兄各有二子,三弟无子,从严格的过继顺序上长兄次子应排在第一位,三弟立二哥次子为嗣,也并非违规之举。长兄之妻出面争继虽无法律依据,但在地方惯习下或有可理解之处。为息事宁人,其次子获得一定经济补偿。

乾隆五十六年湖北郧县张见得供词:

河南临颍县人,五十岁。小的自幼过继伯父为嗣。乾隆二十一年,小的随继父母搬到郧

本案中,当事人在妻子死亡,抱养缌麻兄之子为子应该也是一种立嗣做法。但其原生家庭之弟为侵夺财产,提出让自己儿子过继。从顺位上看,其子较已立嗣子更具有优先权。故其才会让己子争继,甚至要驱逐已立嗣子,侵占长兄财产。

(二)同祖、同曾祖之家成员被立嗣但不共同生活

同祖,特别是同曾祖范围的立嗣者和过继者,一般没有同居共爨的生活经历,相互之间的“信任”程度较低。个案显示,拟立嗣者往往不会将所立嗣子直接接纳为家庭成员,只是明确承继关系,现有财产的使用权和生活格局并不改变,待嗣父母或嗣母去世后再实施继承方案。

1.同祖之家范围欲立嗣者生前独立生活,死后落实承继之人。乾隆五十四年安徽歙县洪联礼供词:

本案中,父辈弟兄三个,到子辈,彼此形成堂兄弟关系。其中长房堂兄无子,二房堂弟至少有两个儿子,三房堂弟只有一子。因而若在同祖范围内立嗣,只有二房次子可以出继。这一立嗣问题在长房寡嫂生前只是意向,并未具体实施,或许长房寡嫂想以此免使相对独立的生活受到影响。从后来的落实情况看,这一范围的立继行为也有争继或争产现象。三房堂弟之子不具有出继资格,但堂弟并未放弃对财产的谋取。就本案而言,长房寡嫂通过这种方式(死后落实立嗣方案)使生前的生活免受影响。

2.同曾祖立嗣与继产相分离。在关系稍远的服亲成员中立嗣,多有立嗣与继产相分离的做法,其目的在于保护个体家庭的既有生活不受干扰。嘉庆十六年山东寿张县马五供词:

二十二岁。父亲马复祥已故,母亲李氏,哥子马金庭、马金蛟分居各度。已死马张氏是小功叔祖父马谦的妾,叔祖父、母死后无子,遗有几间住房、九亩地给马张氏独自过度。嘉庆十二年二月里,马张氏同她亲生出嫁女郑马氏恳亲族们公议,过继父亲承嗣,议明马张氏仍独自过度,俟她死后房地归父亲收管,写立继单。

但这种立嗣与继产相分离的做法也有风险。被立嗣者或其后代觉得既然已经建立承继关系,试图在日常生活中从拟入继家庭获得利益。马五续供说:

(三)服亲范围有立嗣之人时,无服族人不具有争继权

相对于同宗成员,有丧服关系者是近亲,其子弟更有资格被立嗣,同宗无服者不具有争继权。乾隆五十一年陕西三水县王道通供词:

三十五岁。王道成为小的哥子,已死王延龄是小的无服族叔。王延龄因没儿子要把他堂侄王女子承继,哥子说王女子是独子,不能出继,要把侄子王环儿与他为孙。王延龄不依,小的随后走去,原帮着哥子说了几句,后争吵动手,推他跌倒,伤重身死。

(四)近亲无可立之人,立无服亲为嗣时主事者承诺给近亲补偿

一般而言,近亲成员如兄弟、堂兄弟、从堂兄弟之子中无可立之人,立同宗无服之人是法律所允许的。但在实际生活中,有的立嗣者为减少近亲成员干预,则承诺给其一定物质补偿。当然,这种做法并无法律依据。嘉庆十一直隶固始县葛玉喜供词:

五、立嗣过继对家庭、家关系的影响

在不同层级的“家”范围内,立嗣过继的影响具有双重性。一方面,通过共享“后嗣”资源强化了“个体家庭”之间的横向联系,“家”团体或组织内的互助性增强;另一方面,个体家庭又是相对独立的经济和生活单位,两个家庭的成员对其“界限”把握不好,则会出现矛盾。

(一)同父周亲、同祖范围立嗣对“家”关系影响的双重性

在“家”的层级上,首先是“同父周亲”范围者关系最近,它以兄弟关系为基础;其次是同祖关系者,以叔伯关系者为基础。这两层关系者,在生命的某一阶段往往有同居共爨的生活经历,具有情感关系基础。此范围的立嗣过继行为对个体家庭和“家”的影响有不同表现。

1.“家”关系更为紧密

(1)相互之间成为生活共同体

同父周亲范围内过继与伯、叔之间过继同义,实际上是在父辈的兄弟之间变更生活单位。

彼此之间原有关系比较和睦,立嗣将会使这种关系得到提升和增强。

当事人被过继胞伯为嗣,嗣父母去世后,其仍与生父共同生活。生父母与嗣父母两家关系比较密切,故出继者在继父母去世后仍可回归原生家庭生活。

以上两例表明,同父周亲下的个体家庭生存基础有其脆弱之处,而彼此在“家”层级所存在的互助关系基础,在应对生存风险上具有积极作用。

(2)形成共同生活和养老保障关系

兼祧主要存在于同父周亲关系中。兼祧的实行除了同父周亲范围乏嗣(兄弟两个或以上只有一子)外,还须有各自形成的个体家庭之间日常关系较为和谐这一基础。在某种情形下,本支与兼祧之支还可组成共同生活单位,为兼祧之支老年人养老送终,兼祧的本义得以体现。嘉庆五年安徽阜阳县郭杨氏供词:

本案中,兄弟三个仅二弟有一子,故其子兼祧胞伯与胞叔,胞伯去世后,胞伯母的养老由兼祧者夫妇承担,发挥了养老保障功能。

2.立嗣后出继家庭和入继家庭的矛盾。一般来说,立嗣过继的矛盾主要发生在择嗣这一环节。一旦尘埃落定,则较少发生纠纷,特别是在出继家庭与入继家庭之间更是如此。但是,在档案中我们却看到立嗣后不和谐的一面。

(1)出继者与原生家庭兄弟之间发生经济纠纷

在同父周亲范围内,出继者与原生家庭兄弟分处两个独立的小家庭内,当其掌管家庭事务时,就会有各自的利益考虑。嘉庆十一年山东德平县宫世忠供词:

年五十岁。父故,生母宫赵氏。女人蔡氏,两个儿子。小的过继与大伯宫培仁为嗣。生母名下养老地向来小的耕种。宫刘氏为小的亲嫂,平日和睦没嫌。嘉庆十一年正月二十三日,宫刘氏和侄子宫青来说小的已经出继,生母养老地他们要种,小的不肯,大家争吵起来。嫂子执意要小的交出地亩,小的不依。

二人争吵,互殴。这可谓因细小之事引发的冲突,说明原生家庭弟弟将与出继之兄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分得很清楚。

(2)嗣父与生父两家财产差异引发矛盾

在立嗣过继制度下,被立嗣者实际是两个个体家庭(原生家庭和入继家庭)的关系纽带。按照一般规则,入继者承继嗣父母家系和产业,与原生家庭脱离经济关系。但在实际生活中,嗣父母家经济状况若较原生家庭差,入继者,特别是其配偶会有吃亏之感,乃至希望获得补偿。乾隆三十五年福建南安县林斗供词:

二十七岁。这死的林胜是小的生父。小的兄弟三人,哥子林由,小的居次,第三林看。小的自幼出继与房叔林均为子,娶妻苏氏,久与生父分爨的了。乾隆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父亲因年老把家产分给哥子弟,即没有分给小的。小的并不敢说什么,不料妻子见继父产业有限,私自回去告知岳父苏宝。午后岳父送妻子回来,不知怎样与哥子争闹,误伤父亲身死。

本案苏宝供词:

(3)出继家庭成员过度干预入继家庭经济活动

立嗣过继完成后,嗣子入继和出继家庭(原生家庭)是两个独立的生活和经济单位。但在实际生活中,生父家庭成员特别是长辈成员会对入继者家庭的财产处置等加以干预,这会导致冲突。嘉庆二十二年山东邱县陈保付供词:

本案中,当事人的孙子过继与大哥之后—侄子为嗣,其嫂子尚健在。孙子入继后并未主持家政等,家庭事务仍由嗣祖母—当事人嫂子操持,其有买卖财产的权利。当其打算出售土地时,嗣孙对中间人不满,嗣孙生父家弟弟参与冲突。

(二)同曾祖、高祖范围内多代成员发生出继入继,关系错综复杂

近代之前,人口死亡率较高对家庭存活儿子数量构成制约,多兄弟家庭或不同代际家族成员中,某一支甚至多支无子非个别现象。从刑科题本档案可见,同祖、同曾祖范围内,不同代际中会发生多次立嗣过继行为,使“家”关系更为复杂。嘉庆二十一年浙江萧山县楼瑞供词:

本案中,两代三人次在同曾祖范围出继入继。当事人将儿子出继与已故无嗣胞弟(胞弟也是出继者)。己子在胞弟去世后所立,与胞弟入继之家处于相同亲等关系者前来争产,引发冲突。

下面一例则为已立嗣者死亡无嗣,立嗣事件不断发生,服亲成员之间争继产生冲突。嘉庆四年四川永川县凌致均供词:

本案涉及两次立嗣、三次议立,其中前两次议立均夭折。从中可见,已立嗣者不断死亡,其近支一派试图垄断入继机会,导致其他族人不满。

年四十七岁。父母在,俱年六十一岁。女人朱氏,两个儿子。陈万才是小的族间叔祖,并无服制。他向在堂叔祖陈万九家帮工。陈万九的儿子病故,取小的胞弟陈升过继为孙。后来陈升也死了,遗妻申氏两个女儿,与陈万九同居。嘉庆十七年十一月间,陈万才图借钱,唆使陈万九变卖地亩。小的查知后,恐陈万九卖地后,申氏母女没有吃用,当向陈万九阻止。十二月十七日上午,小的走过陈万才门前,陈万才斥小的不该阻人卖地,小的理论。

本案中,胞弟过继与同宗无服家庭,娶妻生女,弟去世后,其嗣祖变卖田亩。原生家庭之兄担心这会使其家产萎缩,影响弟妻、女的日常生活,故加以阻止,由此引发冲突。

六、结语

同父周亲之家、同祖之家、服亲之家的立嗣过继行为一方面具有增强“家”内家庭关系的作用,特别是立嗣之家和出继之家,提高了彼此间的生活互助和生存保障功能。当同一层级之家有多个可选择的立嗣对象时,立嗣者与失去过继机会者之间往往形成不同程度的矛盾。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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