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法的效力冲突和协调原则是: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即下位法(效力等级低的法)与上位法(效力等级高的法)冲突时,以上位法为据,不再适用下位法。
【提示】效力层级:
(2)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本行政区域内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法的效力冲突和解决机制是:
法的效力冲突的原则和方法:
法的效力冲突解决的原则:
(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方式:
宪法的效力等级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的形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法的特征包括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规范性、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国家意志性
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
国家强制性
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税收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构成。主体:征税主体包括国家各级税务机关和海关。纳税主体是履行纳税义务的人,具体表现形式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客体是指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如企业所得税法律关系客体就是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内容指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
法的效力层次规则: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政府会计是会计体系的重要分支,它是运用会计专门方法对政府及其组成主体(包括政府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等)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含运行成本)、现金流量、预算执行等情况进行全面核算、监督和报告。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法律职业资格,拥有多年的银行、资产管理公司法务经验。2007年起开始从事注册会计师考试培训,2009年起开始从事会计职称考试和税务师考试培训。
经济学博士,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博士后。1995年开始从事《经济法》考试辅导,1998年开始编著“轻松过关”系列图书。
中国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税务师协会会员,就职于天津某知名律师事务所,理论基础殷实,实务经验及考试辅导经验丰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