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动产统一登记——居住权首次登记
3、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4、国有土地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政府储备)??
5、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出让、划拨)??
6、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7、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8、宅基地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9、宅基地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10、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11、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12、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
13、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
14、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
15、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16、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
17、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
18、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19、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首次登记
20、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首次登记
21、地役权登记
22、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抵押登记
23、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24、更正登记
25、异议登记
26、商品房预告登记
27、商品房预告登记与预告抵押登记
28、查封登记
2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30、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审批
31、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生效法律文书权利)
3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企业改制)
33、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卖、赠与(受遗赠)、分割、合并、判决)
3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买卖)
35、在建工程抵押权首次登记
36、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次性付款商品房买卖)
37、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次性付款存量房买卖)
38、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房改房)
39、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互换)
40、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用途变更)
41、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企业改制)
4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合并、分立、资产调拨、清算处置)
(一)不动产登记
提交资料
2、权籍调查表、现状宗地图;
3、土地性质属
⑴划拨的:提交划拨决定书、划拨审批单、红线图;
⑵国家租赁的:提交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⑶国家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企业改制方案及批准文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及批准文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本(含审批单、红线图);
5、申请人身份信息复印件(核对原件);
6、委托办理的,当面委托或公正委托(原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内
办理依据:《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及有关政策文件
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
收费依据:湘发改价费(2019)45号、597号等文件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
居住权首次登记
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条件:
1.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当事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
2.因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居住权的首次登记可以先于因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办理,也可以一并办理。已经因继承、受遗赠办理转移登记,未再办理处分登记的,可以申请居住权的首次登记。
3.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4.地籍调查成果(原件)
1.尚未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人可以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国有土地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政府储备)
2、储备土地类型属
⑴征收集体土地储备的:提交农用地转用征收审批单、红线图;
⑵依法收回土地储备的:提交收回决定文件;
⑶依法没收土地储备的:提交没收决定文件;
⑷收购方式土地储备的:提交收购协议;
⑸经核准报废的交通设施、矿场用地储备的:提交核准报废批准文件;
⑹行政、事业单位调整出的国有土地储备的:提交移交协议和移交清单。
3、纳入储备土地文件;
4、储备土地规划设计条件;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出让、划拨)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2、出让审批单、红线图、出让合同原件(出让);
3、划拨审批单、红线图、划拨决定书原件(划拨);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及附图复印件;
5、出让价款、税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6、现状宗地图、权籍调查表;
7、申请人身份信息复印件(核对原件);
8、委托办理的,当面委托或公正委托(原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储备土地转出让、划拨的,先由土地储备中心办理原件注销,再办理首次登记。
(六)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信息、家庭户口册复印件,委托办理的,当面委托或公正委托(原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审批文件原件、乡村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原件并公告(备注:公告法定期为15个工作日,公告期不包括在办理时限内);
4、现状宗地图、权籍调查表;
5、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裸地、建设用地除外)复印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七)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2、转让人、受让人身份信息、家庭户口册复印件(核对原件)。
3、委托办理的,当面委托或公正委托(原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原不动产权证原件(转让方);
5、现状宗地图、权籍调查表;
6、宅基地转移协议原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受让方需符合“一户一宅”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条件。
(八)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2、申请人身份信息和家庭户口册复印件,委托办理的,当面委托或公正委托(原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⑴1982年以前建房用地的,提交村委会(社区)、基层国土资源所、乡镇人民政府三级审核的“历史性用地建设审核表”原件;
⑵已办理土地使用证申请房地一体登记的,提交土地使用证原件;
⑶新建的提交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
4、权籍调查表、现状宗地图、房屋平面图;
5、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裸地、历史性用地除外)复印件;
6、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7、完税证明;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九)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2、转让方、受让方身份信息、家庭户口册复印件(核对原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如下:
⑴依法继承的,提交继承或者受遗赠资料;
(2)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⑶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提交互换协议书。同时,还应提交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
⑷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现状宗地图、权籍调查表、房屋平面图;
注:(1)受让方需符合“一户一宅”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条件。
(2)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6、委托办理的,当面委托或公正委托(原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十)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⑵已办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以该证认定权属;
⑶已履行划拨审批的,提交划拨审批文件、审批红线图原件或查档复印件(需档案管理部门盖章);
⑷已办理出让审批的,提交出让审批单、审批红线图、出让合同原件或查档复印件(需档案管理部门盖章);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不需要;1991年之前建设的不需要);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个人不需要);
4、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建筑三层以上含三层或建筑面积达300㎡以上);
5、现状宗地图、房屋平面图;
6、项目发改立项批文(单位的);
7、公司社会统一代码证书(单位的);
8、申请人身份信息复印件(核对原件);
9、委托办理的,当面委托或公正委托(原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0、税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一)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
二、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4、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湘发改价费(2019)45号、597号等文件。
四、办理依据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五、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内。
(十二)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
3、原不动产权属证书;
4、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涉及不动产自然状况变化需要重新权籍调查的);
5、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变更的证明材料;
(十三)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
4、林地使用权及森林、林木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材料;
(十四)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
3.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原件)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原件)
1.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在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上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
2.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十五)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4.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资料(如承包经营权变更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
3.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4.土地承包期限发生变化的;
5.承包期限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的;
6.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承包土地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六)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
提交资料: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的材料(原件)
1.互换;
2.转让;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七)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
4.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材料(原件)
1.不动产灭失的;
2.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或者转为建设用地的;
3.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4.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5.农村承包经营户消亡的;
6.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
7.承包合同期满或者依法解除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八)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3.集体林地承包合同(原件)
4.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地籍调查材料(原件)
1.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从事林业生产的,可以申请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十九)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首次登记
1.以承包经营以外的合法方式使用国有农场、牧场,以及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等农用地进行农业生产,可以申请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首次登记。
(二十)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首次登记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林地、森林、林木的批准文件(原件)
1.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等林业经营者原已依法取得的林权证继续有效、不变不换;新批准取得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森林、林木使用权的,可以申请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首次登记。
(二十一)地役权登记
2、申请人(供役地权利人、需役地权利人)身份信息明材料(核对原件);
3、供役地、需役地权利人不动产权证原件;
4、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期限不得超出土地使用权期限);
5、共有土地使用权设立地役权的,需提交其它共有人同意设立地役权的证明原件;
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湘发改价费(2019)45号、597号等文件。
收费标准: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80元/件
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550元/件
(二十二)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抵押登记
2、抵押双方申请人身份信息复印件(核对原件);
3、抵押合同、借款合同原件;
4、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核对原件)
5、委托办理的,当面委托或公正委托(原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股份制企业的,需提交股东会决议;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内
(二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2、申请人(抵押权人、抵押人)身份信息复印件(核对原件);
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抵押合同原件;
5、主债权合同原件;
6、委托办理的,当面委托或公正委托(原件)及委托人身份信息复印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十四)更正登记
2、申请人身份信息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3、证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证明材料原件;
4、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1)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
(2)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同意更正的书面材料原件;
5、不动产登记机构依职权办理更正登记,提交下列材料:
(1)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或有效的法律文书;
(2)通知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30个工作日)办理更正登记的文书和送达回证原件;
(3)主管部门同意更正登记的批文;
(4)更正登记公告资料(公告期:15个工作日);
(二十五)异议登记
3、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材料原件;
4、申请人与不动产权利人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
5、委托办理的,当面委托或公正委托(原件)及委托人身份信息复印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十六)商品房预告登记
2、申请人身份信息明复印件(核对原件)。委托办理的,当面委托或公正委托(原件)及委托人身份信息复印件;
3、提交商品房交易网签合同原件、住宅使明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十七)商品房预告登记及预告抵押登记(合并办理)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份)(购房人与开发企业一份、购房人与抵押权人一份);
3、提交商品房交易网签合同原件、住宅使用说明、住宅质量保证书;
4、提交与抵押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及主债权合同原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十八)查封登记
1、查封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2、查封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即时。
(二十九)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2、转让双方申请人身份信息复印件(核对原件);
3、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分割合同原件;
4、税费缴纳凭证;
5、权籍调查表、宗地图;
6、自然人转让的,需提交共有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法人转让的需提交同意转让文件,股份制企业的,需提交股东会决议;
7、委托办理的,当面委托或公正委托(原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十)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审批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
4、出让审批单、红线图;
5、土地价款及税费缴纳凭证;
6、权籍调查表、现状宗地图、房屋平面图;
7、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转让合同原件;
8、自然人转让的,需提交共有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法人转让的需提交同意转让文件,股份制企业的,需提交股东会决议;
10、划拨土地权属证书
11、规划设计条件的函
12、土地评估报告
13、划拨补办出让审批的申请书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十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生效法律文书权利)
2、申请人身份信息复印件(核对原件);
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权属查档证明原件;
4、生效法律文书:
①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②仲裁机构裁决书、调解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5、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6、税费缴纳凭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7、土地属划拨性质的,需办理出让审批,提交出让审批单、红线图、出让合同原件;
8、权籍调查表、宗地图,界址点成果表(原测绘成果不能满足登记要求的需提交);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十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企业改制)
4、改制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对原件);
5、改制企业资产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核对原件);
6、改制资产处置方式材料:
(1)出让方式处置的,提交土地出让处置审批单、审批红线图、土地出让合同原件;
(2)划拨方式处置的,提交划拨决定书、审批红线图原件;
(3)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决定书或批准文件原件;
7、税费缴纳凭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8、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测绘成果表(原测绘成果不能满足登记要求的需提交);
(三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卖、赠与(受遗赠)、分割、合并、判决)
2、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3、土地类型资料:
⑴、双方买卖协议原件;
⑵赠与协议原件或遗嘱赠与协议、遗嘱赠与人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备注:未公正的赠与、遗嘱赠与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签名,注明年、月、日);
⑶分割、合并协议;
⑷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
⑸买卖、赠与(遗赠)、判决属划拨土地的,需办理出让审批,并提交出让合同、审批单、红线图原件;
4、自建房独立宗,需提交现权利人确认的宗地图、房屋平面图、权籍调查表(商品房、房改房除外);
6、申请人身份信息复印件(核对原件);
(三十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买卖)
3、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原件;
4、土地资产审批单、红线图原件;
5、商品房开发项目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完成项目总投资额25%)
6、税费缴纳凭证;
7、权籍调查表、宗地图、界址点成果表;
(三十五)在建工程抵押权首次登记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附图)复印件;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6、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原件);
7、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楼盘表原件);
8、委托办理的,委托办理的,当面委托或公正委托(原件)及委托人身份信息复印件;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十六)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次性付款商品房买卖)
2、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开发商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总证)
4、未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已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5、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
6、申请人身份信息复印件(核对原件);
7、委托办理的,当面委托或公正委托(原件)及委托人身份信息复印件;
(三十七)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次性付款存量房买卖)
2、存量房转让合同原件;
4、土地性质为划拨的,需履行出让审批、提交出让审批单、红线图、出让合同原件;土地性质为出让的,提交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单、红线图;
7、已设定抵押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页材料原件;
8、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转移,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
9、共有房地产的,提交共有人同意转移意见书;
10、收购或合并的,提交收购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11、国有企业之间或其它组织之间的房地产调拨的,提交调拨批准文件;
自建房独立宗的,提交现状宗地图、房屋平面图、权籍调查表(原有测绘成果不能满足登记要求的需提交);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十八)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房改房)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动产证书原件(转让方提供);
2、转让方、受让方身份信息复印件、家庭户口册、婚姻证明复印件;
3、离婚的提交离婚财产约定协议原件;
4、转让协议原件;
6、已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证的,提交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单;未办理出让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出让审批资料(房屋基础占地图、总建筑面积与分户建筑面积统计表、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核算表、出让审批单)、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
8、委托办理的,当面委托或公正委托(原件)及委托人身份信息复印件;
(三十九)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互换)
2、互换双方身份信息明原件(核对原件);
3、房屋为经济适用房的,提供经济适用房上市审批单(住建房产在不动产登记审定前办结);
4、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互换双方);
5、不动产互换协议书(共有人共同签字)原件;
6、单位的提交本部门同意调换土地的证明原件,国有资产的,应提交国资管理部门同意互换文件原件;
7、原税费缴纳凭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8、转移登记税费缴纳凭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9、互换土地属划拔性质的,需办理出让审批,提交出让审批单、红线图、出让合同原件;互换土地属出让性质的,提交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单、红线图;
10、互换双方宗地图、宗地界址点成果表、权籍调查表、房屋平面总图或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
11、委托办理的,当面委托或公正委托(原件)及委托人身份信息复印件;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十)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用途变更)
2、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3、宗地图、权籍调查表(原有测绘成果无法满足登记要求的需提供);
4、用途变更的规划批准文件、土地出让合同、审批单、红线图原件;
5、税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四十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企业改制)
9、委托办理的,当面委托或公正委托(原件)及委托人身份信息复印件;
(四十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合并、分立、资产调拨、清算处置)
2、受让方(转让方)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不动产转移的证明材料:
①合并或分立:提交公司合并或分立的批准文件或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原件、资产合并分立清单;
②资产调拨:提交同意资产调拨的批准文件原件、资产调拔清单;
③企业清算:提供企业股东会决议和经工商备案的清算报告复印件(核对原件)、清算资产清单;法院组织清算的,提交清算资产清单、裁定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5、税费缴纳凭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6、权籍调查表、测绘成果资料、宗地图、界址点成果表(原测绘成果不能满足登记要求的需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