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法律职业性案例教学教学理念和方法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
1新形势下法学案例教学的意义
2法学案例教学的理念
关于案例教学法的理念,有学者认为可以使用三角形来表示:“以学生为中心”是一种主体观和师生观,为三角形的底,“知识与能力并重”是一种人才观,“开拓与创新”则为一种人格观,二者均为三角形的腰,而由三条边线组成的面则是学生在专业上的自主与持续发展,这是案例教学法理念的最高价值。对此,笔者深为赞同,但认为应将人格观中的开拓与创新纳入人才观,因为开拓与创新是新时代人才观的核心内容。另外,应将“平等和尊重”作为人格观列入。
2.1主体观和人格观
与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法不同,案例教学法认为学生具有建构知识的无限潜力,故而在教学过程中注意充分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实现了从教师中心向学生中心的转换。
在案例教学中,教师应当是学生学习动机的激发者、引导者和咨询者,这些角色应当贯穿于教学全过程。在案例的呈现环节,教师要为学生提供一个能激发学习热情的教学情景,并向学生呈现双方当事人对抗性的观点以及法官们就该案处理的观点分歧。而在问题环节,教师不仅要向学生提问,更要引导学生自己提问题,为此,教师应当有针对性地提出能够激发学生从更深层面探求知识的兴趣的问题,并通过诱导、赏识等方式,循序渐进地启发学生自主学习。在思与行环节,教师应当鼓励学生大胆实际操作,边想边做,边做边学,像律师那样思考,像学者那样钻研,从实践中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案和依据,从讨论中或辩论中相互学习,发现新知。在评价环节,教师应当鼓励学生针对当事人的不同观点与理由、裁判的正确性与合理性以及教师和学生提出的观点及解决问题的方法的正确性和合理性,结合案情,从立法和法理角度进行评判。在此环节,教师应“放下姿态”,从评判者走向咨询者,作为“学习共同体”中的平等一员,积极寻求与学生平等、自由地进行讨论、交流和辩论。由此,也就实现了教师和学生在真理面前相互平等及在探索真理的过程中应当相互尊重的人格观,这对于培养健全的公民人格有着重要意义。
2.2人才观:以创新性为中心
案例教学法的理念来自苏格拉底的辩证说和兰德尔的推理说,辩证说重视逻辑推理和辨证思考的过程,要求学生对任何问题都要作深入细致的分析,而非人云亦云。而按照兰德尔的推理说,如果学生学会了如何进行法律分析,那么即使他不去记忆具体法律条文,也同样能够运用法律推理能力理解他所不熟悉的法律。在这两种学说指导下建构的案例教学法究其实质,是在教师的精心设计和指导下,使用典型案例,循循善诱地将学生带入或真实或虚拟的案例,并让其承担一定的法律职业角色,引导学生自主探究,以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这个教学过程由两方面的过程所组成,一是将抽象的法学理论知识的传授融入法律案例之中,使学生在共同分析、讨论教学案例的过程中,不知不觉地获取法学原理和知识,另一是通过对法律案例的剖析和追问,使学生养成反思的习惯并不断提高反思的技能,发展和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案例教学为学生开拓与创新人格品质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实现的现实途径。首先,在案例教学中,教师与学生身份平等,共同置身于一个论战的场域之中,现实生活中的身份差异在这儿消失了,参与者都围绕着一个共同的论题自由思考、平等辩驳,而一个自由、民主、平等的人际氛围是创新的首要前提。其次,学生在教师的启发和鼓励下,积极主动地重新组织其既有的经验和知识,综合运用形象与抽象、收敛与发散等不同思维形式,自主、批判、创造性地分析问题,努力寻求问题的解决方式或者选择出最佳的解决方案。这一过程就是学生积极面对挑战,不断开拓进取,创造性思维被激发,创造性潜能被开发,创造精神得以养成的过程。
3法学案例教学的过程和方法
3.1典型案例的准备
3.2案例教学的实施
3.3案例分析报告的撰写
对学生撰写的案例报告,教师应当及时进行批改,并做合理考核,然后适时向学生反馈。反馈这个环节不可或缺,但目前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参考文献
[1]邵维国.案例教学是法学本科教学的生命(代序)[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4.
[2]李昕.民事诉讼法教学案例[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4.
[关键词]法医学教育认知调查教学改革
一、调查对象与方法
调查对象为山东政法学院2011级和2012级选修法医学课程的法学专业本科生,共计240人。调查问卷主要涵盖学生对法医学的兴趣、感兴趣的内容、学习法医学的意义、知识点的难易程度、教师授课方式方法、考核方式等共计23个题目。学生以不记名方式填写问卷后,我们进行统计分析。
二、调查结果
问卷回收率为100%。各问题的调查结果统计见表1、表2。
三、讨论
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后的职业需求主要为法官、检察官、律师,实践中这些职业均涉及法医学知识。为适应高等法医学教育教学改革的新要求,我们组织了本次调查问卷,依据调查结果探讨如何调整法医学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促使教学质量的提高。尽管都开设了法医学课程,法学专业与法医学专业、医疗专业、医事法律专业及公安专业的专业性质和知识背景不同,教学目标和培养目标也不同,这就决定了法医学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的不同。对于法学专业学生,迫切需要探索更有针对性的教学方式、方法,以提高法学本科生的法医学教育质量。
(一)教学前后学生对法医学课程认知情况之比较
调查结果显示,学生普遍对法医学感兴趣,91%的学生认为法医学课程的学习对法学课程的学习有帮助。学完法医课后83%的学生知道当办理具体的案件时,应该就哪些方面委托法医进行鉴定,70%的学生知道法医如何进行鉴定。说明学完法医课之后学生对法医的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有了很好的把握,这就为今后参加工作办理涉及法医学知识的案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教学目标的转变
有学者提出法学生学习法医学的目的是审查法医鉴定结论以及在庭审过程中对鉴定结论进行质疑。[1]国内为法学专业开设法医课的院校的课时计划有三种:36、54、72,且有的院校同时安排数次实验课。短短几十个课时的学习,学生很难系统全面掌握法医学知识且灵活运用,所以要求法学专业学生对法医学鉴定意见进行专业方面的审查和质疑是很难实现的。法学专业学生学习法医学课程的教学目标应该为:学习法医学基本知识和理论,在毕业后的司法实践中重视客观证据,学会对案件中涉及的法医学问题提出鉴定要求,学会选择法医鉴定人员,收集鉴定材料,熟悉法医学鉴定过程,审核鉴定程序的正确性,能更好地理解法医学鉴定意见,当发现可疑问题时,能组织侦查人员及其他办案人员、双方当事人、法医鉴定人等质证。
(三)教学内容的安排及教材情况
(四)教学方式、方法的探索与转变
当前的教学改革要求:在教学方法上由传统课堂讲授向案例教学、实践实训教学等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转变;利用多媒体等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提高教学水平。下面就教学改革的要求进行详细的讨论和探索。
1.实验、实践教学
2.结合PBL以实际案例为基础的教学方式
3.探索新的教学方式
有学者主张最好能像法学课程比如刑法学案例研究、民法学案例研究等课程一样开展法医学案例研究的实训课程。[1]结合具体实际案例进行实训课讲授,能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增强学习兴趣。毋庸置疑,这种想法的目的非常好。但是,法学专业本科生前三年要学量的公共课程、法学专业课程,最后一年被派到公、检、法及律师事务所实习法律知识,准备司法考试、考研、考公务员等,课业压力非常大,不大可能为了案例研究实训课给法医学再安排更多的课时。而压缩法医学理论课时,来讲解案例研究实训课也不现实。我校法医学课程只有36课时,而且最后2课时考试。目前,法学生课业压力大,无法再增加法医学课时。面对这种情况,就急需探索新的教学模式,既不增加学生的课业负担,又能更加高效地学习法医学知识。
当前时期是一个知识大爆炸的时代,每天都会有大量的新知识涌现。为了让学生学习更多的知识和技能,高校施加给学生的课业负担越来越重,学生的压力也越来越大。那么如何才能让学生在一种轻松愉快的而非压抑的氛围中既学到知识,又心情舒畅呢?这就需要对传统的教学模式进行改革,克服传统教学模式的弊端,探索新的教学模式,使学生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主动积极地去学习。
4..考核方式的改革
目前,国内多数院校以传统考核方式对学生进行考核。本次调查中15%的学生选择传统的闭卷考察方式,85%的学生选择撰写小综述、小论文及案例分析的考核方式。如何更加科学地引导学生学习法医学以及科学反映其对法医学课程的掌握程度,这是我们必须考虑的问题。比如我们给出的案例分析题目作答要求不是单纯的分析鉴定结论,而是让学生针对具体案例判断案件材料是否齐全、提出鉴定事项、列出可能出现的鉴定意见、不同的鉴定意见对案件当事人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等。我校在对学生进行考核时,三种方式同时列出,让学生自主选择,结果多数人选择了后两种方式,与调查问卷一致。撰写小综述、小论文及案例分析不仅考查学生对法医学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还评估了学生应用法医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参考文献]
[1]拜荣静.法学专业法医学课程教学改革展望[J].西北成人教育学报,2006(1):39-41.
[2]杜国明.法学专业法医学基础教学工作之改进[J].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6(7):210-213.
1.过于重视教材而忽视实践能力的培养
2.过于重视讲授而忽视学习能力的培养
鉴于司法考试及其他各种职称考试,独立学院经济法教学主要围绕经济法基本概念、基本理论、构成要件以及法律法规条文进行。此种教学模式一方面固然有利于学生建立系统的法学知识体系,但是另一方面不利于学生学习能力的培养。学生对教师过于依赖,师生共同研讨和互动的情况比较鲜见。经济法课程一般为72学时,即每周4学时,要完成经济法的教学任务教师感觉课时紧张,学生普遍反映讲的太快,教学效果不理想。
3.考核方法单一
独立学院经济法教学多采用自上而下填鸭式传统教学模式,加之法律规范性特点,教师倾向于引导学生发现和找到唯一的正确答案。对于学生某些独立思考、具有创新思维但又与标准答案不同的观点和分析方法给予全盘否定。学生也很少坚持自己的观点以免与教师标准答案不一而不能通过考试。教师多在考前划重点,不少学生平时不上课,考前复印笔记背标准答案就能通过考试。考试是学习的指挥棒,经济法课程期末考试一考定终生的评价体系只注重学生的卷面成绩,无视其课堂学习中独立思考、表达观点和参与讨论的表现。教师讲授多学生思考少、闭卷考试多开卷考试少、理论考试多实践能力考核少、笔试多答辩少,单一的考核方法抑制了学生能力的培养。
二、案例教学法在经济法教学中运用的必要性
1.有助于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案例教学法运用经济法理论知识来分析具体案例,教师将学生分为学习小组,每组学生就特定问题共同讨论分析,形成初步意见,并制定发言提纲,学生的表现将作为评定其学习成绩的重要指标之一。案例教学法在独立学院经济法教学中的运用,能够促使学生积极参与教学过程,全面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表达能力和实践应用能力。
2.有利于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
经济法具有跨学科、前沿性等特点,在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对教师的综合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一方面教师除了要具备系统的经济法、民商法及行政法等法律知识之外,还要具备有关的经济知识。而目前经济法的主讲教师大多为法学专业毕业,经济、金融、会计等方面的知识知之甚少。鉴于此,独立学院应鼓励教师通过从事兼职律师工作参加法律事务实践、参加各种学术团体和学术会议,这对于教师在教学中实施案例教学是十分有益的。
3.有助于实现教学相长
案例教学法的运用,激发了学生的学习热情,促使学生加深对经济法理论和法律条文的理解与掌握,提高了学生法律的实践应用能力,也活跃了课堂气氛。案例教学法涉及案例的收集和选取、课堂讨论的管理和驾驭能力、课后的总结和反思等多方面工作,对于教师教学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例如课后教师对案例进行总结和反思,并发现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进而成为自己的研究课题。这项工作反过来又促进了将来的案例教学工作,成为教学相长的双赢过程。
三、案例教学法在经济法教学中运用之建议
1.课前案例的准备
2.课堂上启发学生的思考
案例教学法并不注重追求唯一的正确答案,而是引导学生对经济法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启发学生的思考。案例教学法课堂的主角是学生,由学生实际参与和操作案例来学习法律技能,通过将学生置于当事人的角色使其设身处地地进行案例分析得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教师则注意运用设问、提示等方式调动学生的积极参与意识,配合奖励机制引导学生独立思考大胆求证。在小组讨论的基础上,每组选派代表将本组方案与其他小组进行交流。最后教师应当综合分析评价各小组的方案,并对此次案例教学的情况进行点评归纳总结。
案例1:求新还是坚守——可口可乐的定位困境
(一)课前准备阶段
(二)课堂实施阶段
(三)课后评价阶段
4参考文献
论文摘要:案例教学是当前法学教学方式改革的基本趋向,它在培养学生的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与人合作共事能力以及创新能力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在法理学课程中正确运用此方法,需要注意案例选择的适应性、教师定位的科学性、学生在与的主体性、教学条件的充足性等问题。
一、案例教学方法的概念与作用
案例教学是指以案例作为教材,使学生进入某种情景、充当某个角色,在教师的引导和支持下,积极思考及相互交流,找出问题及产生问题的原因,寻求机会,做出决策的教学手段。1870年兰德尔出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时,在其编著的《合同法案例》中首次将案例教学法引入法学教学。
相对于传统教学方法而言,案例教学更能体现大学教学的功能,具体说来有如下四个方面:1)有利于培养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是以“问题”为中心的,而案例中的问题是开放的,表现为案例素材中的核心问题是什么,学习者可以从不同角度来分析和确定;核心问题如何解决,应当有不同的决策方式和解决途径,要完全依靠学习者的主动挖掘与合理运用。在此过程中,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逐渐得到了训练。2)有助于提高学生与人合作共事的能力。案例教学是通过群体性活动来完成的,学生参与案例讨论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各种不同思维与观点相互碰撞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学生将会意识到个人思维与见识的局限,要想真正有效解决问题必须学会正确看待别人的观点及正确评价自己的表现,如何理解与包容对立的观点以及如何自我指导与自我控制,心平气和地与他人合作。3)有利于培养创新能力。案例教学不是重视“答案”的教学,而是重视对“答案”思考过程的教学。学生在参与案例讨论时,可以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
造性,在对一个问题寻求多种答案的过程中培养创造性思维和应对复杂变化局面的能力。4)有助于全面提高学生素质。素质是一个综合性概念,除了基本理论知识的学习和创新能力的培养之外,还有诸如语言表达能力、组织能力、职场适应能力等多方面的内容,学生的这些能力均能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得到锻炼。
二、案例教学在法理学课程中的运用
案例教学方法应当因教学内容、教学目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在法理学教学中,笔者认为根据教学内容可选择如下方式:
1.在讲授法理学的基本理论、概念时,采用说明式案例教学
2.在讲授法理学的基本理论、概念前,采用推理式案例教学
推理式案例教学是指在法理学案例教学中,首先以分析某一案例作为切入点,从这一案例中总结和概括出相应的法学原理。此种案例教学模式主要适用于法理学课程中那些具有开放性、兼容性的概念。这些概念没有整齐划一的定义,可以从不同角度做出不同理解,并且每种理解在一定意义上都是正确的;而且,这些概念与学生的知识之间具有某种连接性,学生凭借已有知识和基本认识,就可以总结和归纳出案例中某些问题的普遍性含义。根据笔者的实践和观察,法理学教材中可以适用于推理式案例教学的内容比较广泛,如权利、义务、守法的理由、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正义等等。以法理学教材中的“正义”为例,教学内容主要是正义是什么以及法与正义的关系。我们在讲述正义概念之前,可以“人才招聘中的歧视”作为案例,进行讨论。在讨论过程中,学生依据各自的理解,把成绩、身份、平等对待、弱势群体等与正义之间的关系一一联系起来,这样一个多面相的正义概念逐渐在学生的论辩中清晰起来了。作为主讲教师,主要任务就是把学生的讨论用恰当的主线连接起来。在此过程中,学生的自主性和积极性得到了充分发挥,抽象的法学概念也因转化为学生自己的语言而变得通俗易懂。
3.对于具有较强应用性的热点问题,采用讨论式案例教学
三、在法理学课程中运用案例教学方法应当注意的问题
案例教学的实施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案例选择的适应性
2.教师定位的科学性
在案例教学实际操作过程中,教师容易发生错位,从而影响案例教学的效果。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教师主体性过强,总是扮演各个环节的主角,忽视学生的主体性地位;有的只在案例教学中担当起召集人、旁听者的身份,没能有效地组织、参与学生对案例的分析和讨论;等等[3]。实际上,案例教学中教师的主要作用是指导学生讨论案例,保证讨论不偏离主要方面及目标,向学生质疑,回答学生知识方面的一些问题,维持课堂秩序,促使学生缜密分析并做出合理的决策。他应当承担的角色包括:1)主持人。在案例教学中,说明教学目标、教学要求、教学原则、学习程序,规范操作方法,维持教学秩序,控制发言顺序及学习进度,使讨论围绕主题进行,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2)总结人。对学生发言做必要的总结及整理和归类。3)引导者与推动者。教师帮助启发学生,引导学生思考,将问题引向纵深,一步步朝着解决问题的方向发展。
3.学生参与的主体性
案例教学要求学生有积极主动的态度和高度的参与度,特别是在推理式案例教学和讨论式案例教学中。它要求学生在教师指导下,根据所学知识对案例进行分析思考,从而得出自己的结论。学生主体性的实现除了从思想上重视以外,还需要有一定的技能和方法。按照一般的思维逻辑顺序,学生有效参与案例教学需经大致浏览案例、精读案例并归纳事实、确定案例问题、产生备选方案、分析与评价备选方案、确定最终方案等六个步骤[4]。只有通过上述过程,学生在课堂上才能积极发言,阐明自己的思考方式与结论,也才能有的放矢地与其他同学之间进行讨论。
4.教学条件的充足性
参考文献:
[1]关保英.行政法案例教学研究[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4).
[2]蒋胜永.地方院校案例教学的适应性问题研究[j].中国大学教育,200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