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参考答案
考试科目代码:704
考试科目:法学基础
招生专业:××××
考试日期:2021年12月26日上午
2022年法学基础真题评估
宪法部分
今年西政学硕部分的考察,从题型上来看,整体变动不大,除了新增的名词解释题型外,其他题型基本是每年必考的题型。从难度上来看,基本和去年持平,所考察的都是常规知识点,未对难度系数大的知识点进行考察。
但需要提醒考生注意的是:
第一,今年新增了名词解释的题型,代替了往年的概念比较题型,虽然分值占比不高,但是说明在考生法律概念的掌握程度上,要求有所提高,需要考生对法律名词进行精准记忆。法律概念作为学习法律知识的底层逻辑,历来是西政老师所注重的。但无论是概念比较还是名词解释,其考察的目的殊途同归,只是就考察内容而言,名词解释对知识点的覆盖范围将扩大。
第二,对我国宪法中的具体制度考察增多。今年宪法部分的考察,集中在我国宪法部分,并未涉及对外国宪法的考察,也未涉及作为常考点的我国的宪法监督和外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这说明就知识点而言,考察范围有所扩大,对知识点的考察更为细致,需要考生对指定教材上的内容进行进一步思考和深入了解。
法理部分
西政今年法理部分的考试,从题型上来看,基本变动不大,都是常规题型;从难度上来说,整体难度有所提高,主要体现在非常规考点的占比较往年提高不少,在知识点的掌握程度上,对考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意味着仅通过死记硬背来通过考试的方式,将使考生在备考过程中更加吃力。
命理分析题部分:今年的命理分析题突破常态,不再引用参考教程的名言警句对学生进行考察,但考察的依然还是考生对各法学家法学思想的理解程度。这也提醒考生,需注意一点,这或许是今后此类题型的一种考察趋势。这就要求考生必须对书上法学家的思想梳理清楚。
简答题部分:就知识点的考察来看,这部分今年出现了新情况,对冷门知识点的考察明显增多,这些知识点都是考生在备考过程中最容易忽视和放弃的,但是今年简答题部分有一半以上都避开了历年的常考点,而对法律概念、中央法规和法律意识的知识点进行了考察,这些知识点难度并不大,但是倘若在初期备考时完全没有复习,那么在答题时也会稍有吃力。
论述题部分:今年这部分的考察偏于常规,知识点也是历年考试中的恒重点,但是需要注意的一点是,今年论述题的一个细微变化在于,将教材中出现的法学家的著名论断作为论述题进行了考察,侧面考察了考生的思想深度和对知识点的灵活运用。
案例分析题部分:这部分的考察中规中矩,难度不大,依然考察的是考生对时事热点的法理思考,论述角度非常宽泛,但同时也是非常能体现考生的思维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的题型。
参考答案
宪法学部分(50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9分)
1.宪法关系
【参考答案】
宪法关系指的是在国家和公民之间、国家和其他主体之间或者国家机关之间形成的,以宪法上的权利、权力以及义务为基本内容的法律关系。包括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国家与国内各民族的关系、国家与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外国人、无国籍人、政党、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考点评析】
本题考查宪法关系的概念,在参考书或者复习笔记中均有涉及,属于基础背诵即可得分的考点,难度较低。
【考点出处】
《宪法学》马工程第二版,第一章宪法总论第四节宪法关系和宪法规范。
2.马克思主义权利观
权利是指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对另一方所享有的可以要求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并为法律规范所认可的一种资格。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利产生、实现和发展,都必须以一定社会的经济条件为基础。权利的产生、实现和发展,都必须以一定社会的经济条件为基础,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此外,强调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本题考查马克思主义权利观的概念,可在笔记和书中找到详解,难度较低。
《宪法学》马工程第二版,第六章第一节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
3.宪法指导思想
宪法指导思想是指,体现统治阶级意识形态及其价值观,指导宪法制定、修改和实施的思想原则和理论体系。党的指导思想也是宪法的指导思想,对于宪法制定、修改和实施都有指导意义,具体指的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本题考查宪法指导思想的概念,难度较低,典型的“背多分”类型的考题,考点亦属于基础内容。
《宪法学》马工程第二版,第三章第一节宪法指导思想。
二、简答题(每题7分,共14分)
1.简述我国宪法规定的生态文明制度。
生态文明制度是指宪法确认和调整的,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升国家的环境竞争力以及人民的环境指数的一系列制度的总和。
生态文明入宪,标志着我国宪法文本已经形成了有关生态文明与环境保护的较为完整的规范和制度体系,主要包括生态文明、绿色发展与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的保护与改善,生态文明建设中公民的应然行为模式。
1.生态文明、绿色发展与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
“生态文明建设”是保障国家永续发展的基本条件。生态文明是宪法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指向具有生态意义的宪法理念、制度安排与行为模式的变革。
2.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
《宪法》第9条“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的规定强调对自然资源的使用方式和使用程度应该合乎自然资源的特点和规律,既要发挥自然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又不能过度使用,最终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3.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的保护与改善
《宪法》第26条:“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意味着在维持较适宜的环境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环境治理。为此,2018年宪法修正案明确了国务院“领导和管理生态文明建设”的职权。
4.生态文明建设中公民的应然行为模式
于公民义务而言,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同时,树立公民正确的环境观念,规范环境行为,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政策的号召,爱护保护环境。
生态文明制度的制度发展和完善需要加强生态教育、加强生态治理、加强生态监管、提高生态参与,将宪法规定的生态文明制度落到实处。
《宪法学》马工程第二版,第五章第五节生态文明制度。
2.简述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
全面管治权,是对中央权力在整体上的一种总体概括和抽象表达,其本身并不是一项具体职权。
1.是在特别行政区制度下行使的
这种特殊管治制度和管治方式本身就是在整个国家管理制度下运作的。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我国对香港和澳门行使全面管治权的制度载体。
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主要有三种类型:
(1)中央和省、直辖市的关系,
(2)中央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关系,
(3)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地方权力是中央授予的,中央对这些地方都具有全面管治权。然而,中央对这些地方授予权力的内容和程度是不同的,其中授予特别行政区的权力内容最广,程度最高,所以称为“高度自治”。
3.还包括中央对高度自治权进行监督的权力
中央有权对高度自治权的运作进行监督,对此,《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中就有多处规定和明确体现。例如,行政长官须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立法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发回使其立即失效,等等。
本题考查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在复习笔记和教材中均有涉及,未曾超纲,但是考点较偏,据22考生反馈,本题失分情况相对较多,由此可见,宪法部分的出题灵活所在,因此考生们在复习初期不能随意删减或跳过某些冷门知识点,踏踏实实进行复习!
《宪法学》马工程第二版,第八章第一节宪法和基本法确立的特别行政区制度。
三、论述题(共13分)
践行和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一个新的表述方式,展现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西方民主的显著不同,全过程意味着民主落到实处、真正让人民当家做主。全过程民主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中体现了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制度自信,宪法是确认民主事实、集中反映一国政治力量对比关系,通过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既有完整的制度程序,也有完整的参与实践,体现在保障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各方面法律制度和具体工作上。
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掌握和行使一切国家权力。宪法规定,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国家权力。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坚持好完善好贯彻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践行党的初心和使命,就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就是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重要职责和光荣使命,扎实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建设。
在人大代表的选举中,必须坚持民主选举,强调普遍性、平等性、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不断扩大民主参与,确保选举出的人大代表真实反映民意、保障人民利益。
二、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是政党理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论与中国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充分体现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的人民民主优势,被实践证明是中国民主形式的必然选择。
坚持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以选举民主保证人民的民主权利,以协商民主增强选举民主的科学性、合理性、包容性。选举民主建立在充分协商民主的基础上,协商过程中加深对问题的认识,协商民主的结果必须通过选举票决来实现。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实现民主决策
民主集中制是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强调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在决策方面,要重视广泛的人民民主,无论是法律还是具体决策必须经过广泛讨论,同时强调集中领导、集中行使职权,充分确保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四、扩大民主参与,强化民主管理
人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民主管理的重要体现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必须重视和发展基层民主,实现自我监督、自我管理、民主参与。
五、加强民主监督,维护民主果实
要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不断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保证人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利,民主选举产生人大代表,保证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真正得到实现。
主要从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五个大方向入手,重心在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内容包含选举问题、决策问题、协商问题以及监督问题。
《宪法学》马工程第二版,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九章。
四、材料分析(共14分)
中共中央印发《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指出深入宣传宪法、弘扬宪法、增强宪法意识、推动形成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社会氛围。切实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宪法教育,组织推动国家工作人员原原本本学习宪法文本,实施宪法宣传常态化。
加强宪法宣传教育,强化宪法实施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依据。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宪法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的统一意志和共同愿望,是国家意志的最高表现形式”。宪法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生命力也在于实施。制定宪法目的就在于实施宪法,实现宪法的价值和功能,宪法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等功能的实现都离不开宪法实施。
宪法实施的好坏一方面取决于宪法本身的完善程度,一方面取决于宪法实施的外部条件。宪法实施的政治保证在于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特别是我国宪法确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得。宪法实施的思想基础在于公民自觉维护宪法、信仰宪法、遵守宪法。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对宪法实施至关重要,必须切实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社会各级领导干部的宪法教育,组织推动国家工作人员原原本本学习宪法文本。因此,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和完善:
1.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普及宪法知识,培养民众宪法观点和宪法意识。每年12月4日是“国家宪法日”,各级机关、高校、基层社区都应当开展宪法宣传教育,丰富宪法宣传和宪法知识普及的活动形式。通过举办宪法征文、宪法知识比赛、宪法案例分析等活动,不断细化宪法宣传的内容,让宪法真正深入人心。
2.强调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扩大宪法宣誓参与的主体和范围。开展宪法宣誓,激励和增强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自觉维护宪法的意识,有助于宪法的实施。宪法宣誓制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维护宪法权威。宪法宣誓制度可以使得宪法知识、宪法精神被广泛感知和接受,将尊重宪法、信仰宪法、维护宪法的观念植根于人民心中,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自觉行动。
3.将宪法作为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领导干部带头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对全社会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各级领导干部都必须认真学习宪法、培养宪法意识、维护宪法的尊严。因此,必须进一步落实对领导干部的法治培训,要系统性学习宪法、理解宪法、信仰宪法。此外,领导干部必须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能力,强化规则理念必须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的观念,对宪法法律保持敬畏之心,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此题涉及的知识点非常广泛,参考答案仅选择其中一些角度,联系材料,言之有理即可。
《宪法学》马工程第二版,第九章。
法理学部分(100分)
一、命题分析题(每题5分,共10分)
1.国际法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所以是不完善的法律。
国际法没有一个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来保证实施,它的强制力是通过国家单独、集体或者通过国际组织保障的。所以有的法学家以国际法缺乏强制力为由,认为国际法不是真正的法律,而是国际道德。实际上,这只是国家法和国内法的强制性质不同的表现,不能说国际法就是不完善的法律。
本题考查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本题属于半开放题型,回答正确与否都可以。只要言之有理即可。
本题考点出自《法理学初阶》第七章第二节135页。
2.有其法者,尤贵有其人。
“有其法者,尤贵有其人”出自近代著名法学家、清廷大臣沈家本。后半句是:大抵用法者得其人,法即严厉亦能施其仁于法之中。用法者失其人,法即宽平亦能逞其暴于法之外。
沈家本该思想是想说明:法律即使是完善的,但是若法律没有得到良好的实施,良法也会成为恶法;相反,只要法律得到良好的实施,即使法律不完善,也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
本题考点出自《法理学初阶》第十五章第一节269页。本题题干出自《法理学高阶》第一章第二节5页。该题目也提醒我们命题分析题的题干已经不局限于《法理学初阶》和《法理学高阶》,学有余力的考生可以自行购买《法理学高阶》进行广泛阅读。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
1.简述全面依法治国基本原则。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这个总目标,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2.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
3.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4.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5.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
本题考查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本题属于较新的知识点,考生要注意新知识点的复习。
本题考点出自《法理学初阶》第十二章第二节222页。
2.简述法律概念的作用。
法律概念是人们在不断地认识和实践过程中,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一些权威性范畴。法律概念的左右如下:
1.法律概念是构成法律结构最为基础性的要素。整个法律大厦都要借助法律概念来构建,同时它也是形成其他法律要素的前提。
4.在社会历史过程中,法律概念是培养和形成一定水平的法律文化与法律意识的重要媒介,也是人们进行法学研究和法律教育的媒介,同时还是具有不同文化与地域背景的人们就法律问题进行讨论和交流的重要基础。
本题考查法律概念的内容。本题属于基础考点,提醒考生要全面背诵。
本题考点出自《法理学初阶》第八章第一节144页。
3.简述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中央法规的类别及具体内容。
中央法规包括三两类: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和军事法规。
1.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专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低于宪法和法律。《立法法》规定:“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2.监察法规。监察法规是由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法规。监察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监察法规应当经国家监察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由国家监察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且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监察法规。
3.军事法规。军事法规也是我国法律的一个重要渊源,其地位相当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委主席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本题考查我国的法律渊源。中央法规的知识点第六版的教材新增了监察法规的内容。这也提醒考生一定要注意教材新修订的内容。
本题考点出自《法理学初阶》第七章第一节128页。
4.简述法律意识对法治建设的意义。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是指人们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对现行法律和法律现象的心理体验、价值评价等各种意识现象的总称。法律意识的意义在于:
1.人们的一切法律活动都是在一定法律意识的支配下进行的,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为加强法治建设提供必要的思想和心理条件。
2.法律意识是法律创立和完善的重要思想依据。法律意识对法律创立和完善的作用主要表现在:法律意识为国家法律的创立和完善提出指导思想;法律意识能够为国家提供关于哪些社会关系需要进行法律调整的认识;法律意识能够为国家法律的创立和完善提出各种类型的行为规则模式。
3.法律意识对于正确适用法律和遵守法律也有重要作用。国家公务人员法律意识的高低,决定着他们对法律精神实质的理解程度,并将直接关系到对案件处理的正确与否。法律必须内化为人们普遍的法律意识,渗透于人们的心理之中,当人们普遍尊重、遵守法律时,法律的威信就能得以确立。
4.中国要走向法治国家,建立和健全法律体系非常重要,在全体公民中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同样重要。
本题考点出自《法理学初阶》第九章第一节163页。
三、论述题(每题15分,共30分)
1.论述立法的基本原则。
立法基本原则,是国家立法指导思想在实际立法活动中的具体贯彻和落实,是对国家立法意图的总体概括。立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科学立法
科学立法原则即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立法原则。科学立法原则要求立法必须从现实国情出发。社会实践是立法的基础,法律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在立法工作中也需要研究和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和人类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立法必须反映客观规律。这要求立法者不能带有主观随意性,不能主观臆造,而必须把立法工作建立在对它所规定事情的本质和发展规律的深刻认识的基础之上,必须能正确地反映客观事物的本来面貌。建设法治中国,必须科学立法。科学立法是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前提。立法所表达的人的意志越与客观规律相符合,就越合乎实际,也就越具有科学性和进步性。
二、法制统一
坚持法制的统一原则即立法要坚持以宪法为核心和统率,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能同宪法相抵触,行政法规不得同法律相抵触,地方性法规不得同法律抵触,法律法规的规定之间要衔接协调,不能相互矛盾。由于我国各地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很不平衡,市场经济还不完善,整个国家处于改革转型的时期,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所以,要在坚持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建立既统一又分层次的立法制度。这充分体现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都是国家统一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是对国家法律的细化和补充。
三、民主立法
立法的民主原则是指在立法过程中,要认真贯彻群众路线,实行“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使国家专门立法机关立法和群众参与相结合。人民参与立法并参加法律的监督和执行,这是人民管理国家各项事业的重要途径,也是人民作为国家主人,享有并行使国家权力的一个主要表现。在立法过程中要贯彻民主原则,实行立法的民主化,使广大群众能够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国家法律的制定。具体体现为立法程序的民主化。立法程序民主化的实现,取决于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的结合,特别是把间接民主切实地建立于直接民主的基础上。
四、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在立法工作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而以人为本的基本要求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立法工作要坚持保障人权与以人为本的同一性,严格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在立法工作中尊重和保障人权,首先要求通过立法积极具体地落实和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一切权利和自由。
本题考点出自《法理学初阶》第十四章第二节250页。
2.论述法治优于一人之治。
“法治优于一人文治”出自亚里士多德。这句话包含了两层含义:已制定的法律得到普遍服从;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该是制定良好的法律。
人治不等于没有法律,而是借助法律实现专制。人治通过法律建立和稳定统治秩序,但法律不是社会和权力的基础,而是国家最高权力的工具,终究权大于法。大于法的权力不是一般的职权而是极权,在古代社会通常为皇权或王权以及贵族特权。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在于:
第一,人治强调依靠统治者个人的作用来统治国家,要求把权力给予统治者个人,使之能够运用手中的权力实行对国家和人民的统治。而法治则强调通过法律治理国家,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和各级领导者都要依法办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个人特权。
第二,人治所强调的是个人的作用;而法治所强调的则是法律的权威。
本题考查法治与人治的知识,属于基础题。
本题考点出自《法理学初阶》第十二章第一节213页。
四、案例分析题(共20分)
问题:自拟题目,运用法理学知识结合上述材料进行分析,自拟题目,字数不得少于800字。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人们拥有了越来越多的发言平台。在各种社交平台上,人们可以自由的讨论自己想讨论的话题。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流沟通和观点表达已经成为许多中国人的日常活动,网络言论自由的重要性愈发凸显。但是言论自由也有其边界所在。正如材料中的孙杰和加多宝公司一样,它们具有自由发言的权利和自由,但是这种自由不能侵犯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利益。
法律既是一种对自由的保护手段,同时又是一种限制自由的工具,这种限制对于自由的实现来说是十分必要的。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对人们行为自由的约束,但这种约束不是对自由或人的奴役,而是对自由或人的拯救。霍布斯认为,国法乃限制人民之自由也,如果说公民有某种自由,那就是说公民从事某种行为没有受到法律的限制。洛克则认为,法律根本不是对自由的限制,而是通过它的限制使人获得自由。法律自由就其本性而言,是具有某种范围和限制的自由。
法律对自由的限制体现在:禁止伤害社会和他人,是所有国家的法律限制自由的内容。人类自由既然依赖于一定的社会秩序,秩序就意味着约束与限制。允许个人有绝对自由,必然会侵害他人的自由权利。美国最高法院法官霍尔姆斯曾指出:“最大的言论自由也不保障任何人在戏院中有狂呼‘失火’造成大家惊慌奔逃的自由。”
我国的法律已经对材料中这种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当言论行为做出了规定。《民法典》第185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总之,自由从来不可能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如何在自由与限制自由之间做出恰当的平衡,是任何社会法律的一项艰巨任务。一个社会可能会因缺乏自由,导致极权、专制而失去活力,也可能因对自由缺少必要而合理的限制而陷入混乱。
本题考点出自《法理学进阶》第七章第二节。
2022年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704法学基础参考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