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考研·日拱一卒007法理学常问问题答疑汇总

这个合法性其实指的就是正当性,即实在法本身是否是良法、是否符合自然法。这个合法性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符合实在法的规定,而是指符合实在法之上的自然法。

需要注意,自然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对此问题的判断标准不同。分析法学派认为恶法亦法,认为法律和公平正义、道德原则等可以相互分离,认为实在法的合法性来自于实在法本身。自然法学派认为恶法非法,认为实在法的实质合法性的终极源泉在于法律背后的道义原则、道德权利以及民众的正义感,而不是实在法自身,所以实在法要符合自然法才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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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有何区别?

两者的考察基点不同。法的规范作用是基于法律的规范性特性进行考察的,法的社会作用是基于法的本质、目的和实效进行考察的。

两者的作用对象不同。法的规范作用的对象是人的行为,这里的“人”是指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包括自然人和社会组织。法的社会作用的对象是社会关系,即人与人的关系以及社会化了的人与自然的关系。

两者的存在方式不同。法的规范作用是一切法所共同具有的,不管是哪一种类型的法都具有规范作用;而法的社会作用则依不同的类型、不同的国家、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而形成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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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程序法可以溯及既往,而实体法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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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实体法不绝对排除类推适用,程序法均不可类推适用?

所谓类推适用,是指在对特定的案件缺乏法律规定时,裁判者比照援引与该案件类似的法律规定,将法律的明文规定适用于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形,但与明文规定类似的情形。类推适用以存在法律漏洞为前提,是一种法律漏洞填补方法。在部门法中,刑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的类推,民法一般可以运用类推。但是对于程序法,必须严格按照程序依法进行,否则将导致程序的违法,不利于程序正义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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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独立司法是否等同于司法权独立?

我国的司法独立主要是指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即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权独立是西方宪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司法权和立法权、行政权相分离,进行三权分立。和西方国家不同,我国司法不具有“超政治”、“超党派”性,司法制度必须体现“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以及体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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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移植和法律继承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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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程序的自治性?

“自治”是相对于“他治”而言的,是指排除外部干预,进行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程序自治可以从静态和动态两个层面进行理解,静态的程序自治是指法律体制在整个社会系统中的相对独立性,以及通过对法律程序的专业性建构来实现角色分化和配合,动态的程序自治是指通过程序实现法律,达到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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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美国司法审查的受案标准为‘诉讼案件必须具有成熟性’”中的“成熟性”一词?

“成熟性”即美国司法审查中的成熟原则,是指某一行政行为必须发展到适宜由法院处理的阶段,即已经达到成熟的程度,才允许进行司法审查。其基本原理是避免法院因为过早裁决而卷入有关行政政策的争论中,同时保护行政机关免受司法干预。该原则解决了司法审查的适时性问题,体现出权力分立和司法的经济性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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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是否存在自然法?

自然法可以简单理解为是由人的理性所构造出来的法律,它既是实在法的基础,也是衡量一切行为善恶的标准。我国古代没有自然法思想,一方面体现在我国古代没有“自然法”和“人定法”的两分法观念,另一方面体现在中国传统法理学没有西方自然法思想所注重的理性崇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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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性和第二性的权利与主、从权利如何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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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法学和其他法学的区别?(物质制约性、阶级性)

首先,马克思主义法学承认法的阶级性,指出法律服务于统治阶级的利益,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其次,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不是超历史性的、永恒不变的,而是受制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特别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因此马克思主义法学和其他法学的区别在于对法的本质的理解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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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是否属于正式的法律渊源?

13中国批准的国际条约是否属于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国内法所构成的体系)

国际条约是我国的法律渊源之一,但不属于我国的法律体系。从法律体系的定义可知,其指的是一国国内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成不同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统一的整体。国际条约不能直接引用,往往需要转化为国内法才可以适用,因此不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一部分。

14如何理解“法律规则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中”?

法律规则的全有全无是相对法律原则来说的,意思就是说要么适用要么不适用。在适用方式上,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事实是概定的,那么,或者这条规则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接受该规则所供的解决办法;或者该规则是无效的,在这种情况下,该规则对裁决不起任何作用。而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它不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是具有不同的“强度”的,而且这些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

15如何理解法律价值冲突的原则中包含价值位阶原则和比例原则?

价值位阶原则解决的是何种价值优先,一般是基本价值优先于非基本价值。比例原则是两个价值发生冲突时,一个价值要让着另一个价值(可以是基本价值之间,可以是基本价值和非基本价值,也可以是非基本价值之间),这种退让是有度的,不是完全退让,以达到另一价值目的为限,所以要遵循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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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公安招警笔试备考之法的渊源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各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的总称,有三类:第一类,立法机关通过的决议、行政机关的命令和行政措施、司法解释等;第二类,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公证书、结婚证等;第三类,特定协议,如遗嘱、合同等。但只有第一类属于法的渊源的范围。 https://m.sd.huatu.com/2024/1206/15691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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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探索前沿:最新法学知识解析公路运输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法律,其修订和更新一直备受关注。以下是一些刑法领域的新动态: 1. 罪刑法定原则的强化:近年来,我国刑法不断强调罪刑法定原则,明确犯罪构成要件,减少刑罚的随意性。 2. 罪与非罪的界限:刑法在罪与非罪的界限上进行了细化,例如,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避免刑罚的滥用。http://www.hts56.cn/post/2540.html
5.民法典背景下民商法发展空间与路径研究在超越法律计划外的漏洞情况下,法律补充一般更为谨慎,须坚守由整体法秩序及其法律原则所划定的界限。此外,民法典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频频发布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前所未有调动了法律适用的释法、“造法”功能,把民法典编纂中难以确定的大量的学术界、司法界的研究成果转化为“法条”,起到了积极助推民商法发展的http://legalinfo.moj.gov.cn/sfbzfpffzll/202412/t20241211_510991.html
6.司法解释属于我国法律渊源吗法律知识法律分析: 司法解释是法律渊源,但是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我国正式的法律渊源都有明确的规定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https://lvlin.baidu.com/question/2126904513873932747.html
7.司法解释是否属于我国法律渊源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司法解释是我国法律渊源的一部分,它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法律条文的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具有https://www.bkw.cn/gjsfks/ask/1854663.html
8.司法解释是刑法的渊源吗是的,司法解释是刑法的渊源之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属于刑法的正式渊源,用于对刑法规范进行详细阐述。若忽视司法解释,可能导致对刑法条款的误解,进而影响司法公正。 平台特邀律师 推荐 2024.11.06 06:22:38 解答 咨询我 是。司法解释作为刑法的渊源,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法官会参考相关司法解释来明确法律条款的https://wap.findlaw.cn/wenda/q_46162134.html
9.注会经济法知识点免费11篇(全文)5.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 (1)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 (2)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https://www.99xueshu.com/w/fileb8c8sbb7.html
10.婚姻与家庭法复习题34.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法律渊源包括() A.宪法和其他法律 B.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C.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D.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35.我国婚姻家庭法的主要特征是() A.适用上具有极大的广泛性 B.内容上具有鲜明的伦理性 C.规定多为任意性规范 https://blog.csdn.net/szbnjyedu/article/details/122004585
11.那么立法解释又是不是刑法的渊源呢还有司法解释是否也属于刑法的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不属于刑法的渊源,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他们不能规定刑法上的罪,但是他们具有法律效力,立法解释“明确法律的含义”,司法解释明确“法律具体应用问题”。回复于:2024.1.10 21:27:54 声明:该作品是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所整合的内容。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如若内容侵权或错误请通过投诉https://www.66law.cn/question/answer/10511115.html
12.“三步检验法”的理论研究和本土借鉴同时,法院在实践中也要参考美国“四要素标准”,丰富“三步检验法”的适用精神,条件成熟时可以制定详备的司法解释以指导审判。我国在完善“合理使用”制度的条文设置也可以参考韩国的“合理使用”制度。《韩国著作权法》第35-3条使用开放式的列举条款与美国“合理使用”制度相同的四要素分析的综合方式,同时也遵从TRIPShttps://www.fx361.com/page/2021/1012/9319410.shtml
13.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法律解释方法的发展尤其是针对各地法院审理案件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做出了大量的司法解释。在这些解释中,既广泛运用了各种狭义法律解释方法,也针对法律的缺陷进行了漏洞的填补。然而,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渊源的性质,是法律的重要裁判依据。所以,司法解释活动本质上与一般的法律解释活动存在区别。在这个意义上,它具有准立法的性质。http://www.law-lib.com/flsz/sz_view.asp?no=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