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以及国家机关以外的公民、组织;
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
1.以行政监督检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行政监督检查可分为一般监督和特定监督。找法网提醒您,一般监督是针对不特定的相对方实施的监督,具有巡查、普查的性质,如工商管理人员对市场经营者有无营业执照实施的监督检查。一般行政监察大多是行政机关的事实监督行为。特定监督是对具体行政相对方进行的监督检查。
2.以行政监督检查的内容划分标准,又可分为公安行政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监督检查、还挂监督、资源监督、环境保护监督、审计监督等等。
3.以实施行政监督检查的时期划分标准,又可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4.以行政监督检查机构划分为专门监督和业务监督。
广义的行政监督是指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政党、社会团体、新闻舆论等多种政治力量和社会力量对政府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对自己的机构及其公务员的不良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
1.党、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是行政监督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和群众性。
2.被监督的对象,称为行政相对方,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3.其内容是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决定、命令的情况。
4.其目的是,监察和督导国家公共政策执行机关工作人员及国家公务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遵纪守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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