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葫芦岛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葫芦岛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葫芦岛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市海上搜救中心

2.2县级海上搜救中心

2.3专家组和咨询机构

2.4海上搜救力量

2.5组织结构图

3预警预防

3.1信息监测与发布

3.2预警信息分级

3.3预警预防行动

4应急处置

4.1险情分级

4.2接警与核实

4.3信息报告与通报

4.4先期处置

4.5海上医疗救助

4.6应急响应

4.7现场指挥部

4.8海上搜救行动终(中)止、恢复

4.9信息发布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搜救后评估

6应急保障

6.1危险源、危险区域辨识

6.2避险水域

6.3人力保障

6.4资金保障

6.5物资、装备保障

6.6安全防护保障

6.7交通运输保障

6.8通信保障

6.9宣传、培训与演练

7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7.2预案管理

7.3解释部门

建立健全我市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海上险情的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人员,控制海上险情扩展,最大程度地减少海上险情造成的人员伤亡。

1.2.1国内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海上搜寻救助办法》《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和《葫芦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2.2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多、双边条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和《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等。

我市承担的海上搜救责任区内海上险情的应急反应行动,以及发生在我市海上搜救责任区外、辽宁省海上搜救中心指定由我市海上搜救中心组织协调或参与的海上险情的应急反应行动。

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决策;专群结合,就近快速。

葫芦岛市海上搜救组织体系由市海上搜救中心、县级海上搜救中心、专家组和咨询机构、海上搜救力量等组成。

市海上搜救中心由市政府设立,办公室设在葫芦岛海事局,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含台办)、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含沿海安全保卫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含外事办)、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含地震局)、市气象局、市通信管理办公室、葫芦岛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葫芦岛海关、葫芦岛海事局、葫芦岛军分区、中国人民解放军91331部队、葫芦岛海警局、北海航海保障中心秦皇岛航标处、沿海各县(市)区政府、中海石油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和葫芦岛市各港航企业组成。

2.1.1市海上搜救中心在市政府的领导和辽宁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指导下,负责全市海上搜救的组织、协调、指挥工作,主任由分管副市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葫芦岛海事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人兼任。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编制、管理和更新;

(2)制定市海上搜救工作有关规章制度;

(3)组织开展海上搜救应急值守;

(4)承担海上搜救行动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

(5)划定县级海上搜救责任区域;

(6)负责对县级海上搜救中心及社会搜救力量进行业务指导;

(7)组织开展海上搜救的演练及培训;

(8)组织开展海上搜救行动评估;

(9)负责市海上搜救经费的预算编制和管理;

(10)完成市政府、辽宁省海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葫芦岛海事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葫芦岛海事局通航管理处处长兼任。主要职责包括:

(3)组织开展市级海上搜救演练及培训;

(4)负责市海上搜救经费的使用;

(5)承办市海上搜救中心会议;

(6)完成市海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成员单位及其主要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做好海上搜救新闻发布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2)市委统战部(含台办):负责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获救、伤亡和失踪台胞的联络等善后处置工作。

(3)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做好学生水上公共安全教育和海上搜救科普宣教工作。

(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做好协调组织应急工业品的生产和保障工作;负责涉及海上搜救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5)市公安局(含沿海安全保卫局):组织公安系统力量参加海上搜救行动,维护海上搜救现场治安秩序和实施陆上交通管制,保障陆上交通畅通,为指挥搜救、运转救援物资和抢救受伤人员快速通行提供便利;负责获救外国籍人员的遣返和为死亡、失踪人员的善后处理提供便利。

(7)市财政局:做好海上搜救工作经费保障;负责本市级海上搜救资金的管理。

(8)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海洋常规预报和海洋灾害预警信息,根据需要参与重大海洋自然(生态)灾害应急处置。

(9)市生态环境局:协助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应对可能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

(10)市交通运输局:协调交通行业有关部门参加海上搜救行动,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1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协调、配合做好遇险渔船、渔民的搜救工作;组织、协调或指导渔业应急救助力量参加海上搜救行动;为渔业船舶海上搜救行动提供通信和其他必要的技术支持,协助做好渔业船舶险情的善后处理工作。

(12)市商务局(含外事办):协助获救外国籍人员的遣返和死亡、失踪人员的善后处置;负责海上获救港澳同胞的遣送、联络以及死亡、失踪港澳同胞的善后处置工作。

(14)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海上搜救行动;组织、指导开展遇险人员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根据需要指派医疗专家提供远程海上医疗咨询,组织派遣医务人员赴现场执行海上医疗救援和转送伤病人员。

(17)市通信管理办公室:组织协调电信业务运营企业为海上搜救行动的陆路通信提供线路保障;根据搜救需要,提供应急通信保障和海上移动通讯定位技术支持。

(18)葫芦岛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为跨国、跨地区参与海上搜救船舶、人员及获救人员提供出入境边防检查通关便利。

(19)葫芦岛海关: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海上搜救行动,并为海上搜救行动所需的跨国、跨地区海上搜救设备进出境提供便捷服务。

(20)葫芦岛海事局:承担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职责;组织和协调本系统力量、商船参加海上搜救行动;维护海上搜救现场的通航秩序。

(21)葫芦岛军分区:协调现役部队并组织海上民兵参加海上搜救行动。

(22)中国人民解放军91331部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力量参加海上搜救行动,为海上搜救行动提供便利。

(23)葫芦岛海警局:负责组织、指挥所属力量参加海上搜救行动;维护海上搜救现场的治安秩序。

(24)沿海县(市)区政府:统一领导本地区海上搜救工作;组织、协调和动员本地区各类社会资源和救助力量参与、支援海上搜救行动;组织、指导做好本地区海上搜救善后处置工作。

(25)中海石油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和葫芦岛市各港航企业:组织本单位救助力量参与海上应急行动并为搜救应急行动提供便利和技术支持。

(26)北海航海保障中心秦皇岛航标处:根据通航安全需要布设临时助航标志,提供搜救现场水深及沉船等扫测信息;根据需要派遣本系统救助力量参加海上搜救行动。

沿海县级海上搜救中心(兴城市海上搜救中心、绥中县海上搜救中心、龙港区海上搜救中心)负责海上搜救责任区内海上搜救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并接受市海上搜救中心的业务指导。

2.3.1专家组

专家组主要职责是:

(1)提供海上应急行动的技术咨询和建议;

(3)提供搜救法制建设、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咨询。

2.3.2咨询机构

气象、自然资源、地震等部门按照职责进行监测分析,及时发布可能造成海上险情的预警信息,并通报海上搜救中心。

预警信息等级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分别用别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3.2.1Ⅰ级(特别重大风险信息),以“红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1)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包括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下同)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红色警戒潮位;

(3)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3米以上(正常潮位以上,下同)海啸波高、300公里以上岸段严重受损、危及生命财产;

(4)能见度小于50米的强浓雾天气;

(5)海冰达到以下情况之一,且浮冰范围内冰量7成以上,预计海冰继续增长:辽东湾浮冰外缘线达到105海里;黄海北部浮冰外缘线达到45海里;渤海湾浮冰外缘线达到45海里。

3.2.2Ⅱ级(重大风险信息),以“橙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1)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橙色警戒潮位;

(3)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2~3米海啸波高、局部岸段严重受损、危及生命财产;

(4)能见度小于200米的浓雾天气;

(5)海冰达到以下情况之一,且浮冰范围内冰量7成以上,预计海冰继续增长:辽东湾浮冰外缘线达到90海里;黄海北部浮冰外缘线达到40海里;渤海湾浮冰外缘线达到40海里。

3.2.3Ⅲ级(较大风险信息),以“黄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1)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或冷空气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黄色警戒潮位;

(3)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1~2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发生房屋、船只等受损;

(4)能见度小于500米的大雾天气;

(5)海冰达到以下情况之一,且浮冰范围内冰量7成以上,预计海冰继续增长:辽东湾浮冰外缘线达到75海里;黄海北部浮冰外缘线达到35海里;渤海湾浮冰外缘线达到35海里。

3.2.4Ⅳ级(一般风险信息),以“蓝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1)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或冷空气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2)受热带气旋或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蓝色警戒潮位;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内热带气旋将登陆我省沿海地区,或在离岸100公里以内(指热带气旋中心位置),即使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低于蓝色警戒潮位。

(3)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小于1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轻微损失;

(4)海冰达到以下情况之一,且浮冰范围内冰量7成以上,预计海冰继续增长:辽东湾浮冰外缘线达到60海里;黄海北部浮冰外缘线达到25海里;渤海湾浮冰外缘线达到25海里。

3.3.1从事海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设施、航空器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3.3.2各级海上搜救中心根据预警级别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救助准备。

海上搜救应急处置流程图:

海上险情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

4.1.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海上险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

(3)客船、危险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事件;

(4)单船10000总吨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5)急需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有关企业研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

(6)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海上险情。

4.1.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重大)海上险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

(3)30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4)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海上险情。

4.1.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较大)海上险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海上险情。

4.1.4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一般)海上险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构成威胁;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海上险情。

海上搜救中心接到任何单位和个人关于船舶、设施、航空器和人员海上遇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失踪的报警时,视情通过有效途径核实以下信息:

(2)遇险人数以及伤亡情况;

(3)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名称、国籍以及载货情况;

(4)船舶、设施、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名称以及联系方式;

(5)险情发生海域的风力、风向、流向、流速、浪高、潮汐、水温等气象、海况信息;

(6)污染物泄漏、海域污染情况;

(7)疫情防控等其他信息。

4.3.3市海上搜救中心接到较大及以上等级险情报告时,应当向市委、市政府和辽宁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险情事发地不在本市海上搜救责任区的,应当立即向险情发生区域的市级海上搜救中心通报,并向辽宁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4.3.4涉及船舶污染海域事故的,按照《葫芦岛市船舶污染海域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4.4.1市、县级海上搜救中心

海上险情确认后,市、县级海上搜救中心要按照预案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同时应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海上搜救中心报告。主要任务包括:

(1)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2)确定搜救区域,明确搜救工作任务与具体搜救措施;

(3)协调、指挥海上搜救力量开展海上搜救行动;

(4)建立应急通信联系;

(5)指定现场指挥(员)负责现场指挥协调工作;

(6)根据搜救进展情况,及时调整搜救措施。

4.4.2现场指挥(员)

由市、县(市)区海上搜救中心指定,并服从其指挥,主要任务包括:

(1)指挥现场搜救力量,开展海上搜救行动;

(2)保持与海上搜救中心的联系,反馈现场情况和搜救进展,对搜救行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3)收集海上搜救行动现场的照片、音视频等资料,及时提交海上搜救中心。

4.4.3海上搜救力量

(1)参加海上搜救行动的专业救助力量、政府部门所属救助力量由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搜救行动的同级海上搜救中心协调其主管部门派出,并下达搜救指令。其主管部门接到指令后,安排专业救助力量或公务力量参与救助行动。

(2)参加海上搜救行动的军队力量由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搜救行动的海上搜救中心协调本级军事机关派出,在军事机关指挥下,由海上搜救中心统一协调开展海上搜救行动。

(3)参加海上搜救行动的社会力量由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搜救行动的海上搜救中心根据搜救现场实际情况,按照就近、就便、就快的原则协调参与开展救助行动。

(4)接到海上搜救中心参与海上搜救行动指令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执行,服从海上搜救中心和现场指挥(员)的协调指挥。按照指令前往指定搜救区域开展海上搜救行动;及时反馈搜救信息,对搜救方案和搜救行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收集海上搜救行动现场的照片、音视频等资料,提交海上搜救中心进行存档。

4.5.1事发地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并组织当地具备一定医疗技术和条件的医疗机构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提供远程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指导,必要时派出医疗人员携带医疗设备随船或航空器赶赴现场执行海上医疗救助和转移任务。

根据海上险情分级标准,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任何级别海上险情,搜救责任区内市或县级海上搜救中心应首先进行先期响应。上一级海上搜救中心对下一级海上搜救中心的应急响应给予指导。无论何种情况,均不免除各级海上搜救中心对其搜救责任区内海上险情处置应承担的职责,也不影响各级海上搜救中心先期或将要采取的有效搜救行动。

一般级别海上险情由县级海上搜救中心组织、协调和指挥;较大级别海上险情由市海上搜救中心组织、协调和指挥;重大级别海上险情由省海上搜救中心组织、协调和指挥;特别重大级别海上险情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组织、协调和指挥。

4.8.1海上搜救行动的中止

受气象、海况、技术状况等客观因素影响,继续开展海上搜救将危及搜救力量安全,海上搜救中心可以中止海上搜救行动。上述客观因素不危及搜救力量安全时,应立即恢复海上搜救行动。

4.8.2海上搜救行动的终止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负责组织指挥海上搜救行动的搜救中心,可以直接终止搜救行动:

(1)海上搜救行动已获得成功;

(2)经证实险情不存在;

(3)遇险的人员、船舶、航空器等已脱险或遇险人员已安全;

(4)海上险情的危害已彻底消除,不再有扩展或复发的可能。

4.8.3经专家评估后,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搜救中心可以决定终(中)止搜救行动:

(1)所有指定区域和所有可能的区域均已搜寻;

(2)所有可能发现被搜救船舶、航空器、其他运载工具或人员位置信息的合理方法都已使用过;

(3)遇险人员在当时的气象、海况、环境等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不存在;

(4)海上险情的危害已控制。

4.8.4搜救行动恢复

被终(中)止的海上搜救行动,如获得新的信息时,应对新获得的信息进行核实,若新信息证明可信,海上搜救中心应立即做出恢复搜救决定。上一级搜救中心可以要求下一级搜救中心恢复海上搜救行动。

海上搜救信息由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向社会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海上险情、海上搜救的虚假信息。

5.1.1伤病员救治

事发地医疗卫生部门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

5.l.2获救人员安置

事发地政府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获救人员临时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由事发地政府港澳台办或外事办负责安置;外国籍人员遣返由公安部门负责遣返,外事部门予以协助。

5.1.3死亡人员处置

事发地政府民政部门或死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死亡人员的处置;港澳台或外籍死亡人员,由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本辖区水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海上险情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并将结果通报当地政府。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渔业船舶在海上航行作业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海上险情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并将结果通报当地政府。

自然资源部门在划定海上自然保护区、特别保护区和进行海洋功能区划时应对划定避险水域给予支持,充分考虑避险水域的需要。

6.3.1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海上搜救中心配备专职应急值班人员。海上搜救中心应当建立海上搜救值班值守制度,保持24小时值守。

6.3.2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应当加强海上搜救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支持社会搜救力量建设,组织开展知识和技能培训。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为海上搜救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因处理海上险情导致搜救经费不足的,政府应当及时拨付必要的应急资金。

6.5.1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上救援基地,完善机场、码头、避风锚地等基础设施,健全海上搜救设备和物资储备制度,鼓励和支持院校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海上搜救的新技术、新装备。

6.5.3专业搜救力量和指定搜救力量应确保搜救装备处于良好状态。

6.6.1参与海上搜救行动的单位或团体负责所属人员的安全防护。对危险化学品和其他可能危及搜救人员身体健康的救助行动,应及时进行必要医学检查或观察,如有需要,应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6.6.2搜救中心对海上险情可能造成的次生、衍生危害采取必要的措施,做好船舶、设施及人员的疏散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为海上搜救中心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应为海上搜救人员赶赴事发现场和应急器材运送提供保障。

6.8.1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应对海上险情值班制度,配备通信设备,并保持应急通讯渠道畅通。

6.8.2葫芦岛海事局协调航海保障部门优先安排、指配海上搜救应急通信线路和频段,提供海上遇险报警信息接收终端的线路和备用线路。

6.8.3通信主管部门要指导电信运营企业保障海上搜救的公共通信畅通,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体系,根据搜救需要提供临时应急通信线路和设备及手机等通信设备定位支持。

6.9.1海上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应当结合职责开展有关海上安全和搜救应急知识的宣传活动。

6.9.3海上搜救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习、桌面推演等多种方式的海上搜救演练,提高海上险情的应急处置能力和应急指挥水平。

7.1.1海上险情是指船舶、设施、航空器和人员在海上遇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失踪的事件。

7.1.2海上搜救责任区是指由海上搜救中心所承担的处置海上险情的责任区域。

7.1.3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市、县级海上搜救中心负责本级预案的制定、管理和更新工作,并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发布。

县级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应报市海上搜救中心备案。

本预案由葫芦岛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葫芦岛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葫政办发〔2016〕83号)同时废止。

附件:葫芦岛市海上搜救责任区

附件

葫芦岛市海上搜救责任区

葫芦岛市海上搜救责任区:下列6点顺序连接与海岸之间的海域。

A.40°00′00″N/119°56′00″E

B.39°32′00″N/120°03′34″E

C.40°13′00″N/121°02′00″E

D.40°45′50.66″N/121°02′00″E

E.40°46′09.47″N/121°01′02.80″E

F.40°49′17.12″N/121°00′10.88″E

1.兴城市海上搜救责任区:下列5点顺序连线与相应岸线所围海域。

A.40°15′45″N/120°30′15″E

B.40°09′24″N/120°57′30″E

D.40°27′12″N/121°02′00″E

E.40°39′23″N/120°49′12″E

2.绥中县海上搜救责任区:下列4点顺序连线与相应岸线所围海域。

C.40°09′24″N/120°57′30″E

D.40°15′45″N/120°30′15″E

3.龙港区海上搜救责任区:下列5点顺序连线与相应岸线所围海域。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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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宁波远洋:宁波远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https://www.9fzt.com/detail/sh_601022_2_4720835603413.html
5.政府引导产业基金运作模式及案例分析在引导基金设立的法律结构上,《指导意见》指出:引导基金应以独立事业法人的形式设立,由有关部门任命或派出人员组成的理事会行使决策管理职责,并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权益和承担相应义务与责任。 目前,各地引导基金的运作主体除了独立事业法人之外,亦有部分引导基金以企业法人制(公司制)设立,在不同的法律结构下,引导基金的http://www.360doc.com/content/17/1214/17/34265476_713079056.shtml
6.商法图1商法课程体系结构图 (二)课程教学内容面向工作需要,贴近企业 注重实用性和针对性,面向学生学习工作生活的需求,贴近市场需求,课程的教学内容贴近社会实际,与提高学生专业素质和能力的要求相适应,为学生毕业和求职打下良好的基础,使学生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要。 https://jwgl.zwu.edu.cn/b5/e4/c630a177636/page.htm
7.建工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熟悉工程识图,建筑施工技术、建筑施工组织、建筑工程测量、建筑识图与构造、工程项目管理、建筑力学与结构、建筑质量与安全知识。 掌握本专业工程识图制图,测量放线,施工工艺,质量、进度、成本控制,安全管理、建筑工程材料与检测等方面知识。能够运用所学专业知识胜任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岗位。 https://www.czzy-edu.com/23/26/125/1178/1179/1228/content_19724.html
8.springboot高校师资管理系统有增删改查的教师管理页面流程图3.2.4法律可行性 9 3.3系统功能需求分析 9 3.3.1系统功能概述 10 3.3.2用户管理模块 10 3.4系统其他需求分析 10 3.4.1性能要求 11 3.4.2安全要求 11 3.4.3作业环境要求 12 3.5系统用例图 12 3.6系统流程分析 13 4 系统设计 13 4.1系统结构图 14 https://blog.csdn.net/qq_1406299528/article/details/136578497
9.公路建设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体系组成)碳链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的层级结构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的层级结构,是指组成道路交通安全法律体系的各成文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层次、等级,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 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规范,由于它们制定的国家机关不同,形成了一个具有不同法律地位和效力的,自上而下的、统一的多层次的https://www.itanlian.com/learn/jiaotong/29259.html
10.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条文最多体量最大编章结构最复杂的一部利润表的具体结构分为( )两种。 A. 账户式结构 B. 报告式结构 C. 多步式结构 D. 单步式【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将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行之有效的( )工作方针、政策,用法律的https://www.shuashuati.com/ti/5a7820e5d8d24cbfbd19927b2f2bd593.html
11.7编1260条,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条文最多体量最大编章结构民法典共 7 编 1260 条,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条文最多、体量最大、编章结构最复杂 的一部法律。( ) 【答案】正确 【解析】本题考查《民法典》。《民法典》共 7 编、1260 条,10 多万字。各编依次为总 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条 文最多、体量最大、https://m.hb.huatu.com/sydw/1550676.html
12.民法典的前世今生北大法律信息网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这部法律通过对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形成了一部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并协调一致的法典。https://www.chinalawinfo.com/Feature/FeatureDisplay1.aspx?featureId=74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