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六一国际儿童节,无数孩子在欢声笑语中庆祝自己的节日。但你知道吗,这节日的由来,却是那样凄惨。
1942年6月,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德国法西斯枪杀了捷克利迪策村16岁以上的男性公民140余人和全部婴儿,并把妇女和90名儿童押往集中营。
为了悼念利迪策村和全世界所有在法西斯侵略战争中死难的儿童,1949年11月,国际民主妇女联合会在莫斯科举行理事会议,中国和各国代表愤怒地揭露了帝国主义分子和各国反动派残杀、毒害儿童的罪行。
为了保障世界各国儿童的生存权、保健权和受教育权,会议决定以每年的6月1日为国际儿童节。
对全世界人们而言,教育都是最有效的投资,有助于我们共同实现更美好的未来。但在过去,很多男孩和女孩从一出生就开始受到了区别对待,有的女孩难以享受平等受教育权利。
近年来,我国教育领域中的性别平等得到持续推进。从数据来看,女孩在中小学阶段的入学率、就业机会等都有所提高。但是,偶尔我们还会听见这样的声音:
女孩子上什么学,出去赚钱吧。
女孩子不用懂那么多!
好教育,留给儿子就行了……
近期,有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监护人不履行送子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案件,一起来看。
以案释法
被告的女儿今年14岁,属于9年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自2022年9月1日起辍学至今,乡政府反复上门劝说,但被告始终不送其返校继续读书。
早在2022年12月1日,乡政府依法下达《责令送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责令被告于2022年12月7日前送被监护人到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被告接到通知书后,仍未按期送被监护人到校接受教育。
经过审判人员的耐心思想动员和反复释明,被告认识到,作为监护人不送适龄子女上学属于违法行为,是对孩子接受教育权利和前途命运的漠视。被告当庭与乡政府达成调解协议,承诺在2月20日前将女儿送到学校就读,直至完成学业。
受教育权的主体是所有公民,无关性别。为了保障妇女同男子享有平等的文化教育权益,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妇女在文化教育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也作了相同规定,专章规定了妇女的文化教育权益,予以特别保护。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五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六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保障适龄女性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义务。
政府、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法》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义务教育法》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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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兴,则民族兴
教育强,则国家强
我国的法律保障所有公民
都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当然,更好、更公平的教育
也为广大女童、女性提供了
更多机会和资源
今天,是六一儿童节
祝愿所有的孩子们
都能在美丽的校园里
尽情绽放属于自己的精彩!
编辑:李志宏
校对:吴元梓
审核:杨易霖
总编:陆艾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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